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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由簡帛探究有關秦法嚴密性的問題

2019-12-27 16:50何海濤
文化產業 2019年12期
關鍵詞:法律

◎何海濤

(陜西師范大學附屬中學分校 陜西 西安 710061)

一、前言

法度者,正(政)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亂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亂也。精公無私而賞罰信,所以治也?!蹩潦?,節賦斂,毋奪民時,治之安(焉)[1]。

自秦孝公五年(公元前356)商鞅變法以來,秦國國力大增,由邊陲蠻夷蛻變成四海霸主,商鞅所秉持“故圣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2]的法家思想以及其所立的各項法律條文是秦成長崛起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秦國及后來的秦朝法律(以下統稱秦法)一脈相承,秦法形成于秦稱王以前,很可能是在商鞅時期制訂的原文,其中所蘊含的嚴密性絢爛璀璨,在我國歷史長河中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本文試由近幾十年來我國各地出土的秦代簡牘帛書,探究秦法的嚴密性及其有關問題。

根據秦漢史料記載,法律基本上可以分為律、令、制、詔四種。律就是由封建國家正式頒布的成文法;而令、制、詔都是以皇帝名義臨時發布的命令或指示。在專制制度下,皇帝的令、制、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果令、制、詔與現行法律的具體規定相矛盾時,則以令、制、詔為準。從秦簡中可以看到,秦朝的法律,除了律、令、制、詔之外,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以及有關規定審理案件程序的司法文書,都是秦律的組成部分,和法律具有同樣的效力,這也就造就了秦法的嚴密性。以下將對秦法嚴密性的表現、作用、源由、意義等各方面問題展開進行論述。

二、秦法的作用與意義

(一)控制公共秩序

在秦統一之前,六國的浮浪人口遠多于秦國。因為秦國自商鞅變法以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人口數量把控嚴密,控制言談游說之士,打擊投機取巧之民,把社會各階層都置于官府控制之下,想方設法驅民于農,因此其浮浪人口的生存空間遠遠小于六國。這些只要看看《史記·貨殖列傳》對各地風俗的描述就不難理解:那些挖墳掘墓、好勇斗狠、投機取巧,為了富貴不擇手段等事情大都發生在六國,而秦國絕少,原因就在于社會控制的差別。出土文獻為此提供了直接證據,云夢秦簡《日書》甲種云:“結日,作事不成……以寄人,寄人必奪主室”“毋以辛酉入寄者,入寄者必代居其室。己巳入寄者,不出歲亦寄焉。入客,戊辰、己巳、辛西、辛卯、己未、庚午,虛四徹不可入,客、寓人及臣妾,必代居室”“墨(晦)日,利壞垣、徹屋、出寄者,毋歌”;《日書》乙種云:“閣羅之日,利以說孟(盟)詐(詛)、棄疾、鑿宇、葬,吉。而遇(寓)人,人必奪其室”“凡五五巳不可入寄者,不出三歲必代焉”“毋以戊辰、己巳入寄者,入之所寄之”“丁、癸不……巳、未、卯、亥、壬戌、庚申、己亥、壬寅,不可以入臣安及寄者,有咎主”“毋以戊辰,己巳入寄人,寄人反寄之。辛卯、卯、癸卯,入寄之,必代當家”,簡文中的寄人就是寄居別人家的浮浪人口,“入寄”和“寓人”指接受浮浪人員并長期生活在自己家中。上述“寄人”“入寄”“寓人”等反映的主要是楚國的現象,也非楚地獨然,《魏戶律》《奔命律》中也有相關的記載,可見六國浮浪人口問題都很嚴重[3]。秦的社會公共秩序遠勝于六國,劉邦在約法三章時也曾說:“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笨梢娗胤ㄖ畤烂?,對于社會公共秩序的控制已十分奏效。

(二)建立法律訴訟程序與偵破案件規范

據《封診式》記載:“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啥吕?,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為報”,該規定主要是為了官員能夠快速摸清原告、被告的各種情況及以往案底,使官員對雙方有個大概了解?!霸懼校ㄓ郑┍M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復詰之”降低了錯判誤判的風險,有利于官員更好地了解案件詳細經過;“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為官員把握詢問的“度”提供了依據;“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這一規定減少了屈打成招的可能;“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加快了查案的效率。以上這些辦案方法是具有一定科學性的,新上任的官員也可以迅速掌握,因而此法也多為后世所用。萬榮指出,秦及漢初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判決術語“論”具有終審意義,含義包括定罪與量刑,可解釋為“論處”;“當”指郡守、廷尉所作沒有定審意義的判決意見,“報”特指對疑獄“議審"的批復[4]。在舉告階段,“辭”“言”的使用是對“告劾”的補充,一是申辯自己的權利,二是舉報可疑的人和事[5]。由此也可以看出秦代訴訟程序規則的嚴密與科學。

在查封作案現場或沒收財產時應當記錄詳細,如以“鄉某爰書:以某縣丞某書”為例,記錄有“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甲室、人:一宇二內,各有戶,內室皆瓦蓋,木大具,門桑十木。妻曰某,亡,不會封?;ò遄哟笈幽?,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睂ΜF場情況的記錄小到門窗嶄新程度,大至人畜數量年齡都應照實如數記載;之后應“幾訊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黨(倘)有它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且有罪?!车冉匝栽唬骸追饩叽?,毋(無)它當封者?!奔丛儐柈數乩锏浜袜従?,再“即以甲封付某等,與里人更守之,侍(待)令”,將監管責任落實到人并規定監管時間及方法,這個查封記錄對被查封財物的種類、數量、特征以及參加查封的四鄰證人都有詳細明確的記載,和我們現代辦理案件的查封記錄的各項要求基本一致。

在《封診式》中還記載了一件案情“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丙妻、女診丙。丙死(屍)縣其室東內中北廦權,南鄉(嚮),以枲索大如大指,旋通繫頸,旋終在項。索上終權,再周結索,馀末袤二尺。頭上去權二尺,足不傅地二寸,頭北(背)傅廦,舌出齊唇吻,下遺矢弱(溺),污兩卻。解索,其口鼻氣出渭(喟)然。索(椒)鬱,不周項二寸。它度毋(無)兵刃木索。權大一圍,袤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終索。地堅,不可智(知)人。索袤丈。衣絡單襦、各一,踐□”,這段文字對死者的尸體情況、束繩情況及屋內環境均做了詳細記錄,并且對死者上吊的行動軌跡做了第一印象猜測,為之后的查案提供思路,“即令甲、女載丙死(屍)詣廷”說明縣廷中擁有專門的停尸房;在下文中秦簡即對這一方法進行概論總結:在官員勘測死者時“診必先謹審視其,當獨抵死(屍)所,即視索終,終所黨有通,乃視舌出不出,頭足去絡所及地各幾可(何),遺矢弱(溺)不(也)?乃解索,視口鼻渭(喟)然不(也)?及視索鬱之狀”對檢查死者所采用的步驟進行闡述,極具可操作性;接下來又要進行深度檢查,分類說明,“道索終所試脫頭;能脫,乃□其衣,盡視其身、頭發中及篡。舌不出,口鼻不渭(喟)然,索不鬱,索終急不能脫,□死難審(也)”運用這一經驗即可作出判斷,但如果“節(即)死久,口鼻或不能渭(喟)然者。自殺者必先有故”,這樣即可判斷出死者為自殺,那么就應當“問其同居,以合(答)其故?!?/p>

對于盜竊案的勘測在秦簡中也有所記載:“爰書:某里士五(伍)乙告曰:‘自宵臧(藏)乙復(複)衣一乙房內中,閉其戶,乙獨與妻丙晦堂上。今旦起啟戶取衣,人已穴房內,(徹)內中,衣不得,不智(知)穴者可(何)人、人數,毋(無)它亡(也),來告?!边@一段話說明了平民立案時應當講清前因后果、地點時間等等有關信息;“即令令史某往診,求其。令史某爰書:與鄉□□隸臣某即乙、典丁診乙房內”證明查案時各方官吏均要到場,為偵察提供思路;記載說“房內在其大內東,比大內,南鄉(嚮)有戶。內后有小堂”,對失主家中房屋情況進行記載,有助于以后隨時隨地進行偵察;接著對盜洞情況進行記錄:“內中央有新穴,穴(徹)內中”對其位置進行記載,“穴下齊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廣二尺五寸,上如豬竇狀”對其尺寸進行記錄,“其所以埱者類旁鑿,廣□寸大半寸”對挖鑿工具推測,“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柀(破)入內中。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踵)稠者三寸。其履類故履”對盜賊情況進行有關記錄,“內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東去內五步,其上有新小壞,壞直中外,類足之之,皆不可為廣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堅,不可。不智(知)人數及之所”對房屋地段進行記錄,便于日后判斷,又記錄了房中的情況“內中有竹,在內東北,東、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對證人進行查問得到了如下回答:“乙曰:‘□衣中央?!嵰?、丙,皆言曰:‘乙以迺二月為此衣,五十尺,帛里,絲絮五斤(裝),繆繒五尺緣及殿(純)。不智(知)者可(何)人及蚤(早)莫(暮),毋(無)意(也)?!嵍?、乙伍人士五(伍)□,曰:‘見乙有復(複)衣,繆緣及殿(純),新(也)。不智(知)其里□可(何)物及亡狀?!源酥保ㄖ担┮沦Z(價)”,由此可以得到失主確實丟失衣物的事實與其丟失衣物的紋飾、材料、尺寸等情況,有助于日后追尋。

秦法還規定了“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即前期都官應抄寫當地通用的法律,后期“歲讎辟律于御史”,即每年都要到御史處去核對刑律,保證了在信息并不暢通的時代,信息難以傳達的邊疆地區刑律的正確性。

秦代根據定性量刑的原則,對于不同情節的罪犯,會判不同的刑期。如盜一錢以上的就要判刑,盜一百錢以上到六百六十錢的要判為“隸臣”,盜六百六十錢以上到一千錢的要“黥為城旦”。除了盜錢外,盜牛的要“完城旦”;與人斗毆,把對方捆縛起來,拔掉須發眉毛的要“完城旦”;斬人發結的要“完為城旦”;用針、缽、錐刺傷了人的要“黥為城旦”;撕裂了別人耳朵的“皆當耐”,咬掉了別人鼻子、耳朵、手指、嘴唇的“皆當耐”[6]。由此可見,秦代執法時對如何定性量刑是有嚴格規定的,刑量大小都是以盜竊財物數量和斗毆傷人的情節輕重為依據,有著明確的標準[7]。

(三)管理國家財政和基礎經濟活動

秦漢時期,各項業務都有一定的工作效率標準,對其中比較重要的工作都要進行定期考核,并據考核結果獎勤罰懶懲有過[8]?!缎省酚休d:“衡石不正,十六兩以上貲官嗇夫一甲;不盈十六兩到八兩,貲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貲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貲一盾?!庇帧岸凡徽?,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銖)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贏(累)不正,半朱(銖)廠「以」上,貲各一盾?!盵9]即允許誤差受到嚴格的限制;“一脂、攻閑大車一輛(兩),用膠一兩、脂二錘。攻閑其扁解,以數分膠以之。為車不勞稱議脂之”即對車輛用膠量進行規定。

有關百姓狩獵采集活動也有一定的禁令“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是不用時。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鼻乇臼怯文翝O獵民族,從事漁獵為其根本,因而才誕生了這幾條律令,同時這也是我國最早記載并明確用法律形式確立下來的野生動物保護、環境保護、森林保護條例。

秦法對生產資料也是極為重視、倍加保護的,“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奔垂儆衅魑锊患訕俗?,罰嗇夫一盾;“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即優秀者賜酒肉、免更役、賜資勞,低劣者斥嗇夫、罰資勞、笞三十,牛每瘦一寸即鞭笞主事者十下,極為嚴格;對官有的牛馬也是如此,“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牛馬生病要及時上報,“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牛馬病死需要賠償,“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賈(價)錢。錢少律者,令其人備之而告官,官告馬??h出之?!睙o病的牛馬如果死亡其處理辦法也有相應規定,“今課縣、都官公服牛各一課,卒歲,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內史課縣,大(太)倉課都官及受服者?!酢??!币馑际钦f每年由內史考核,若牛馬死亡過多,主管牛的吏、飼牛的徒、令、丞均會獲罪。簡文“作偽,假(略)人符傳及讓(攘)人符傳者,皆與闌人門同罪”是說:偽造符傅,掠奪他人符傳以及偷盜他人符傅者,均與擅自闖入禁苑之人同罪,亦即一并處以斬刑[10]。

在對倉庫的管理方面有這樣的記載:“有實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計其官,毋(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對有關的度量衡進行統一,要求“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夾(狹)必等”,杜絕外借,保準其精準無誤。又“有實官高其垣墻。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是縣入之,縣嗇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封印之,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餼)人”對糧倉建造標準進行規定,“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善宿衛,閉門輒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毋敢以火入臧(藏)府、書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閉門戶。令令史循其廷府。節(即)新為吏舍,毋依臧(藏)府、書府”兩文規定了看守章程,“見之粟積,義積之,勿令敗”提供了谷物出蟲的解決方法,“有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籍之曰:‘其廥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泵鞔_責任主體,實行連坐。

在有關官府財政支出問題上有如下簡文記載:“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醬駟(四)分升一,采(菜)羹,給之韭。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從者,食(糲)米半斗;僕,少半斗”“不更以下到謀人,粺米一斗,醬半升,采(菜)羹,芻各半石?;卵偃绮桓??!薄吧显煲韵碌焦僮?、史毋(無)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糲)米一斗,有采(菜)羹,鹽廿二分升二”三條簡文證明了秦法對各級官吏所分配的口糧也有明確規定,《內史雜》記載“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即要求地方財政部門定期報賬,“城旦舂,公食當責者,石卅錢?!币馑际欠堑﹦谝鄣娜巳羰浅怨俑娘埫渴杖X。

(四)管理和控制官僚系統

里耶簡5-31有“課鄉上”,《校釋》注“課,考核、考課”,又簡8-2198有“廷主課發”,可知“主課”為掌管考課的官員,推測“課者”可能是接受考課的人。里耶秦簡中記載了一條完整的漆課規范:漆課。得錢過程四分一,賜令、丞、令史、官嗇夫、吏各襦,徒人酒一斗、肉少半斗;過四分一到四分二,賜襦、绔,徒酒二斗、肉泰半斗;過四分二,賜衣,徒酒三斗、肉一斗;得錢不及程四分一以下,貲一盾,笞徒人五十;通四分一到四分二,貲一甲,笞徒百;過四分二,貲二甲,笞徒百五十。

“程”即標準,由上所見,“課”的重點在于衡量官吏超過、不及標準的程度,以之來賞、罰相關的官吏,因此必先訂立標準。秦法還規定:“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防止了權力的缺失、錯位、濫用、誤用。

(五)管理信息和文書

有關官方文書也有諸多準則,如秦法規定:“有事請(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奔纯谡f無憑需立字據?!傲羁h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毋(無)方者乃用版。其縣山之多者,以纏書;毋(無)者以蒲、藺以枲萷之。各以其〈穫〉時多積之?!奔磳Ω骷壒賳T文書材料進行規定。在里耶秦簡中,有“遷陵承主”一職,這一官職就是在簡牘后面所稱的“遷陵守丞”,二者所指是同一人,這種“守丞”與“丞”指同一人的情況是由文書的行文格式造成的[11]。不僅如此,在許多秦簡簡末都有書手的名字,如毛手,靜手等,有利于責任的追查[12]。由上述律令可見,秦對于郵書管理制度極其嚴密,在寄發、運行、簽收、考核環節均有法律約束,與現代物流業管理基本無異。

(六)控制意識形態及宗教習俗

秦在占領新地區后往往要實行徙民,如《史記·秦本紀》載:“魏獻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東,賜爵,赦罪人遷之?!薄岸?,赦罪人,遷之禳?!倍吣?,“(司馬)錯攻楚。赦罪人,遷之南陽”“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鄢、鄧,赦罪人遷之”“三十四年,秦與魏、韓上庸地為一郡。南陽,免臣遷居之”[13];甚至在“(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對六國故地進行人口遷移,鞏固了其統治地位秩序,但由于列國與秦法律制度的不同,如楚國與秦相比,郡縣化、“齊民”化過程難以順利前進[14],導致了六國在控制意識形態及宗教習俗方面與秦相距甚遠,這也是秦能夠一統宇內的一大助力棒。

南郡守騰發布《語書》是曉喻屬下各縣、道要加強法治,用法律手段“去其淫僻,除其惡俗”。雖然類似的秦律早就已經在南郡公布,但是由于過去的官吏沒有認真執行,淫佚之風依然如故,這種狀況再也不能繼續存在下去,因此南郡守決定要做三件事:一是重新公布秦律,“故騰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為間私方而下之”;二是官吏要執行法律,人民要奉公守法,凡有冒犯法令的,縣令、丞要檢舉揭發,否則便是養匠奸惡的不忠之臣;三是派人巡行視察各地,對觸犯刑律的人要予以懲處,失職的官吏也要給予處分,沒有及時檢舉罪犯的縣令、丞是失職,要上報受審[15]。其目的是普及法律,并運用法律手段來改變當地原本淫僻的惡習。

根據現代考古資料表明,秦人葬式主要是屈肢葬。在關中采用一種彎曲特甚(股骨與脛骨夾角約在40°左右)的屈肢葬。從戰國晚期到秦代,一些秦人或其后裔到了六國舊地,還保留著這種葬式,只是屈肢的程度較為舒緩[16]。睡虎地秦墓墓主喜作為南郡某縣衙中擔任執法的刀筆吏正是采用這種葬式,這對六國舊地的平民起到了一定的引領作用,而且秦簡《日書》作為民間擇日用書出土于楚國故地也是很好的例證。在秦統一前后,全國各地的區域文化可能趨于一致,民間信仰和心理認同亦漸趨一致[17],這也為秦的統一與鞏固統治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礎。

北京大學藏秦簡《祓除》,其首簡簡文記:

睪(皋)!敢=播=美=黍=(敢播美黍。敢播美黍,)葵行與=(輿輿)。敢播美稷,葵行翼=(翼翼)。上請司命、司犮(祓)。(04-124)

整理者認為其中的“輿輿”和“翼翼”,都是“稱美祝禱者所奉獻的谷物豐盛的樣子”。但其前文已說,“‘敢播美黍、敢播美稷’,是祠祝前播撒谷物、招請神靈的儀式”[18]。據初步考證,簡牘可能出土自湖北孝感或荊州地區,在楚國故地能堂而皇之地寫在簡牘上的祈禱儀式,必定是秦地風俗,可見秦法對六國故地思想文化控制之嚴密。

(七)管理和開發勞動力資源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云:“‘發偽書,弗智(知),貲二甲?!裣剃柊l偽傳,弗智(知),即復封傳它縣,它縣亦傳其縣次,到關而得,今當獨咸陽坐以貲,且它縣當盡貲?威陽及它縣發弗智(知)者當皆貲??桑ê危┲^;‘布吏’?詣符傳于吏,是謂‘布吏’?!薄斗庠\式 遷子》爰書又云:“今鋈丙足,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縣次傳詣成都,成都上恒書太守處?!睗h初有專門的《津關令》,可能也是繼承秦制而來的。如《二年律令 津關令》云:“丞相上備塞都尉書,請為夾雞河置關,諸漕上下河中者,皆發傳,及令河北縣為亭,與夾谿關相直。闌出入、越之,及吏(五二三)卒主者,皆比越塞闌關令。丞相、御史以聞,制日:可。(五二四)[19]”均證明了持“傳”出入各地,否則當貲財產,其目的就是要更好地掌握人口流動情況,從上文浮浪人口問題的比較中也可以看出來秦國遠勝于六國。

“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僕、養”,即隸臣有技藝可作工匠的,不要叫他做給人趕車、烹炊的勞役,人在其為不能屈才,法律賦予了“半自由人”以“自由人”的民事權力能力[20],體現出對其技術的重視和保護。

從云夢睡虎地秦簡還可以證明刑徒是有刑期的。例如:“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為隸臣,勿刑,行其耐,有(又)般(系)城旦六歲”。葆子作案后還沒有定罪,他們又去誣告別人,應當判他們為隸臣,先不施行肉刑,剃去須鬢,拘系服城旦勞役六年。又如“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鬼薪,勿刑,行其耐,有(又)般(系)城旦六歲?!边@是指葆子作案后應該判為鬼薪,又去誣告別人,罪上加罪,改判為服役六年的城旦。假如認為隸臣、鬼薪統統是無期徒刑,在加重懲處時,卻改為刑期六年,豈不是成了寬大處理,從輕發落嗎?還有“司寇不足,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以為城旦司寇?!币馑际浅堑┮呀泟谧魅暌陨系目梢詼p刑為城旦司寇?!叭伺悖ㄏ担┏堑┐?,貢(貸)衣食公,日未備而死者,出其衣食。[21]”意思是私人奴妾在押服役期間由公家供給衣食,勞作期限未滿死亡,注銷衣食費,不必償還。這兩條簡文都是城旦有刑期的很好證據,刑徒刑期一旦結束,也能夠迅速從事生產,保證其農業、手工業等產業勞動力充足。

(八)確定個人及家庭事務準則

秦法對個人及家庭事務,特別是婚姻制度做出了規定,針對“男子‘多妻’觀與女子‘貞節’觀”“婦女在社會、家庭中的地位、作用和責任”“離婚制度”三方面制定法律規范。如對于“女子大夫亡”,或與他人“相夫妻”,依秦律規定“當黥城旦春”,即規定妻子首先必須要忠于丈夫。結合上文可以得出,妻子不但無“棄夫”的權利,而且被棄之妻還要處以“貲二甲”的財產刑,承擔家庭破裂的道德和法律責任?!俺紡娕c主奸,可(何)論?比毆主。斗折脊項骨,可(何)論?比折支(肢)?!比裟信珡娂橹魅?,應當怎樣處罰?應按毆打主人之罪論處。若因為斗毆斷了頸項骨,應當怎樣處罰?應該按折斷四肢論處。因為封建社會婦女地位低下,丈夫毆打妻子的家庭暴力層出不窮,因而秦法也對此制定了相關刑罰規定,表面上是在幫婦女并維護了婦女權益,但從本質上來講,由被懲罰對象應受處罰來看,該處罰程度與婦女遭遇是不相對應的。但若妻子事先告發丈夫,那么妻子就免遭處罰,而且妻子陪嫁來的奴婢、財物等也不會被沒收?!斗纱饐枴酚性疲骸胺蛴凶?,妻先告,不收。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奔雌拮尤粑词孪冉野l丈夫那妻子不僅連坐沒收為奴并處罰,她陪嫁來的奴婢、財物也應被沒收;如果是妻子犯罪那妻子的財務應被沒收?!斗纱饐枴酚醒裕骸捌抻凶镆允?,妻媵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奔礊槿羝拮佑凶锉皇諡榕?,其陪嫁的奴婢、財物等應當被沒收,還是給丈夫?應該給丈夫。丈夫不但不會因妻子連累自己,還會得到奴婢、財物等。

“夫盜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盜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盜;不智(知),為收?!闭煞蛉舯I竊一千錢,妻子藏匿三百錢,妻子受何處罰?妻子若知曉盜竊并藏錢,應該與盜三百錢同罪,若不知情,不需上交?!胺虮I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可(何)以論妻?非前謀?。ㄒ玻?,當為收;其前謀,同罪。夫盜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盜,以百一十為盜;弗智(知),為守臧(贓)?!奔凑煞蛉舯I三百錢并告訴妻子,夫妻共用贓款,妻子應受何刑罰?無預謀則無須上交;若是有預謀,夫妻同罪;丈夫盜二百錢,妻子藏匿一百一十錢,妻若知內情則與盜一百一十錢同罪,若不知情則為守贓?!跋鳎ㄏ┍I,臧(贓)直(值)百十,其妻、子智(知),與食肉,當同罪?!奔匆蝗蒜挂贡I竊得百十錢,若妻、子知曉,還與此人共用,則妻、子同等論處。從以上三條簡文不難得出:若妻子知曉夫君或鄰居、朋友進行偷竊并隱瞞分贓,那么秦法有相關刑法懲妻;如果妻子對此不知,則秦法將寬松待妻[22],表明了女子對其家庭與社會是應負責任的。

(九)壟斷及重新組織社會地位體系

秦代社會中,贅婿地位低下,與公豬地位無差,秦法規定:贅婿不得為官,三代之后才許其為官,但仍需注明此人是贅婿之后,這導致部分人無法為官的現實。在《史記·陳涉世家》有言“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彼麟[:“閭左謂居閭里之左也。秦時復除者居閭左。今力役凡在閭左者盡發之也。又云,凡居以富強為右,貧弱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盡,兼取貧弱者也。[23]”秦代富強與貧弱兩類人是分開住的,這就導致了兩極分化、貧富不均且差距不斷增大。而據云夢秦簡載:“旞火延燔里門,當貲一盾”“越里中之與它里界者,坦為院”的記事,秦似是把“里”編制為最基層統治組織,以追求直轄統治,這些律令不同程度地導致了社會階級體系固定化。

(十)管理軍隊

睡虎地秦墓墓主喜在17歲時依照秦法向政府申報了自己的年齡,當時叫作“傅籍”,意思就是喜真正成為一名可以為國效力的壯丁。秦實行征兵制,喜分別在始皇三年、四年和十三年從軍打仗,可見從17歲至60歲,只要國家需要,所有適齡男子都必須要隨時準備奔赴戰場。軍糧由國家發放,每人每月在40斤左右,但冬夏衣物是要自備的,在睡虎地4號墓出土了兩封家書,黑夫與驚在寫給大哥衷的信中都向家中要了錢財和衣物:“遺黑夫錢,母操夏衣來”“錢衣,愿母幸遣錢五、六百,布謹善者毋下二丈五尺……室弗遺,即死矣。急急急”。

即使是在重大對外戰爭之時,秦對于士兵的征發仍然是較為合理的,秦對兵徭之役的慎重表現在:一般情況下盡量征發非農業人口以免影響農時[24]。南郡郡守騰重新頒布的法律條文是有其側重的,例如突出了勘驗財物賬目的經濟法律《效律》,并規定度量衡一定要保證精確。軍隊所用的皮革、武器、鎧衣一定要妥善管理。又有《秦律雜抄》所引的與軍事有關的十一種秦律:軍官任免、軍隊訓練、戰場紀律、戰勤供應及戰后獎懲等,由以上得見這次的秦律是為適應對外統一戰爭的需要[25]。

三、秦法嚴密性下的優缺點

(一)秦法嚴密性下的人性化

秦法雖然嚴密,但也有其人性化的一面。如無力償還債務的人勞役時“居貲贖責(債)欲代者,耆弱相當,許之?!奔赐馑颂娲巳藙趧觾斶€?!耙皇叶艘陨暇淤D贖責(債)而莫見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為兼居之?!奔慈粢患抑袃扇司趧谝?,允許兩人輪流倒班勞動?!熬淤D贖責(債)者歸田農,種時、治苗時各二旬?!奔匆詣谝鄣謧D贖債務的人在播種和管理禾苗的時節可以回家農作二十天?!鞍傩沼匈D贖責(債)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奔丛试S百姓用奴隸或牲畜抵押代替勞役?!熬淤D贖責(債)者,或欲籍(藉)人與并居之,許之,毋除(徭)戍。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奔丛试S此人借助他人同服徭役?!鞍傩沼心讣巴ㄉ殡`妾,非適(謫)罪(也)而欲為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蜈H(遷),欲入錢者,日八錢?!奔窗傩湛梢酝ㄟ^戍邊五年來替家中隸妾贖免。

在“工人程”方面,“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后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北砻鲗π鹿さ莫剟?,“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奔丛诙緞谧鞣艑挊藴?,三天收取夏季兩天的產品。在對待針織刺繡行業“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男子女子一視同仁。

除此之外,鄔文玲據秦簡資料指出,赦免措施在統一之前的秦國是一種常態化的做法,具有相應的制度,涉及的對象廣泛,秦王政時期也多次頒布過赦令[26]。

(二)秦法嚴密性下的遺漏缺失

秦法雖然嚴密,但各種違法亂紀的行為依然屢禁不止,上文中提到秦法有“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边@樣的規定,其目的就是阻止戰國以來十分普遍的自由農民逃亡問題,即使是后來進行了編戶齊民,但統治階級對農民逃亡現象依然無能為力,走私行為屢禁不止。盜竊在秦國也很普遍,彼時夫盜妻藏、夫妻盜錢共用和全家共盜現象經常發生。據史料載:秦代官員也不是鐵面無私的法家理想人物,經常為了一己私利而置律令于不顧。當時官員、平民、罪犯及奴隸中那些對律令有所了解的人,都利用自己的相關知識在法律流程中為自己謀福利,利用政府頒布的法令與國家機器本身進行對抗[27]。以上導致了法律權威與效能的不斷弱化,這對秦的統治可以說是溫水煮青蛙式的毀滅性打擊。

四、秦法與其他律法的比較

(一)與列國法律的比較

秦法所具有的嚴密性并非商鞅首創,而是春秋戰國時期各國法律的共同特點。

如楚法:文王所制定的《仆區之法》中有“盜所隱器,與盜同罪?!边@與后來的秦法連坐制如出一轍??低鯐r,蔡國大夫聲子來楚和楚國令尹子木會面,談及楚晉政務及人才優劣,聲子言說:“楚多淫刑,故諸大夫獲罪懼誅常逃死于四方,成為別國謀主,轉而侵害楚國?!边@也是楚國最大弊陋之一。后世史家言及楚國政務時都指明楚法律苛嚴,不但臣民動輒就會觸禁受罰,甚至令尹等重臣也是如此,《春秋大事表·楚令尹論》有“少自憤事,旋即誅死”之語。平王時,楚國令尹子常殺奸臣費無極與鄢將師后被“盡滅其族”,還有平王殺斗成然且“滅其族”的記載。肢解之刑,是極刑之尤極者,悼王去世后,有文獻說吳起是遭車裂而死。肢解又稱磔刑,《韓非子·內儲說上》記載荊南產金,凡私采者,“得而輒辜磔于市”。楚國當時已擁有極為完整的司法訴訟程序:司法部門受理案件后,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審理案件。在此期限內司法部門官員必須要將所接收的案件進行審理,否則視為瀆職,而且原告方在期限內擁有督促官員審理案件之權;官員若審理不當或判決有誤,被告方亦可在此期限內提請申訴。包山楚簡中的“受期”一簡,即為執法官員因瀆職而受控告的記錄。審理案件時官員必須要“聽獄”,就是聽取爭訟雙方的申述,包山楚簡131、136簡有載:“執事人詛陰人宣相??撩?、舒遜、舒腥、舒慶之獄于陰之正,思聽之?!苯又涊d了舒氏父于和宣、苛二人兩方言辭,以此作為聽獄的實證;官員還需要聽取提供證據的非當事證人的證詞。按楚法云:“同社、同里、同官不可證,匿至從父兄弟不可證?!卑匠?37號簡記“執事人為之盟證、凡二百人十一人?!钡靡娮C人之多;結案時需按律定罪,就是依事實和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合理的判決,稱之為“斷獄”?!吨芏Y·地官·大司徒》:“凡萬民之不服教,而有獄訟者,與有地治者聽而斷之?!卑匠?31-139簡中的舒慶殺人案因為遲遲未斷而驚動楚王,遂左尹以王命告湯公命“為之斷”[28]。結合上文對秦法與楚法訴訟程序的敘述,可以看出二者在查問步驟、證人數量等方面是有許多相同點的,并且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秦法,秦法也正是因此而不斷發展,愈加嚴密科學。

再如齊法,《管子·揆度》就主張“力足,蕩游不作,老者譙之,當壯者遣之邊戍”[29]。秦代統治階級接受這一主張,并且形成法律,如規定“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土以下刑為城且”[30]。

又如趙法:“重刑輕罪”就是輕罪重罰,此原則早在春秋時期趙簡子開拓疆土發展趙氏基業時就被統治階層高度重視。據《韓非子·內儲說左上》記載:賢臣董閼于前往趙氏新領地任郡守時,行石邑山中,見澗深峭如墻,因問左右曰:“人嘗有入此者乎?”對曰:“無有?!痹唬骸皨雰?、癡聾、狂悖之人,嘗有入此者乎?”對曰:“無有?!薄芭qR犬彘嘗有入此者乎?”對曰:“無有?!倍懹卩叭惶⒃唬骸拔崮苤我?!使吾法之無赦,猶人澗之必死也,人則莫之犯也,何為不治哉!”其重刑主義得到了趙簡子認可并身體力行,據《說苑·君道篇》記載:趙簡子與欒激游,將沈于河,曰:吾嘗好聲色矣,而來激致之;吾嘗好宮室臺榭矣,而欒激為之;晉嘗好良馬善御矣,而欒激求之;今吾好士六年矣,而欒激未嘗進一人?!币虼藢櫝紮杓け闵碡摗斑M吾過而黜吾善”之罪而沉河。對于溜須拍馬之小人,趙簡子并非簡單地疏遠罷黜,而采用極其殘酷的法律消滅他,小人在側必閉塞上聽,使賢人望而卻步的道理淺顯易懂,正在謀發展求人才的趙簡子當然難以容忍這種小人在側,重刑加身定是大勢使然[31]??墒呛髞碲w武靈王因舐犢之情而捐棄國法,上行下效,之后大臣徇私枉法也一發不可收拾?!妒酚洝尾豁f列傳》載有:趙王欲殺秦質子子楚,子楚與呂不韋商議后遂以黃金六百斤賄賂守衛,才得逃奔秦國,子楚之妻趙姬及其子嬴政也被藏匿,得脫此難。戰國末期趙國法律之松懈及人民對法律的蔑視程度已到了令后人驚訝的程度。

戰國時期,魏國李悝制定了《法經》六篇,“商君受之以相秦”,并“改法為律”[32]。但之后“商君雖死,秦法未敗”,在商鞅死后除秦國秦惠文王仍堅持商君之法外,其他各國均選擇放棄變法,這也直接導致了各國實力的此消彼長、強弱變化。

(二)與西漢法律的比較

西漢統治者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訓,對法律進行了簡化寬松的改革。在“嚴”這方面,西漢時期“…有法,父母妻子與其身同罪?!闭f明丈夫犯法,父母妻子連坐,而據《史記·商君列傳》:“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痹谶@里指一家有罪,什伍皆相連坐罪[33]?!稘h書·刑法志》載“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妖言令”、文帝時期廢除肉刑、載宣帝詔“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34],將部分酷刑與連坐制廢除。從“密”上來看,劉邦還軍霸上召諸縣父老豪杰曰:“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盵35]這實際上是對秦法的高度簡化,給予百姓以更大的自由性。

但西漢統治者還是吸取了秦法中的絕大部分內容,通過和出土的秦律相比較,發現西漢并不是有選擇地繼承秦朝的法律體系,而是在原樣照搬的基礎上做了微小改動。漢律替換了一些秦律中的法律術語,如用“奴婢”替換“臣妾”,用“罰”替“貲”。西漢中央政府為了滿足特定政治需要,對相關秦律進行了調整:如秦二十等爵中最高的“列侯”,在漢代可以擁有自己的侯國封地,并且被要求在自己的封地生活。秦代只有“列侯”可以世襲,到了漢朝較低級別的爵位也可以被繼承[36]。但上文說到的秦國存在私自解釋法律的問題,直至西漢時期依然沒有得到根除,在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第18個案例中就記載了一件直接謀反案例。

五、結語

“秦圣臨國,始定刑名,顯陳舊章”“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普施明法,經緯天下,永為儀則”[37],秦法開法治時代之先河,結束禮治時代,使古代中國從“一準乎禮”步入“一準乎法”。

秦法起到了監督農業生產、牛馬飼養、鐵器管理的作用,將先進生產經驗技術,如土地播種量、田獵活動方法等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促進小農經濟發展,維護封建土地私有制;還保證國家各項賦稅收入,管理糧倉府庫,規定并指導官營手工業運轉,管控貨幣流通,管理市場交易,循役征發戍卒,興建重大工程,進行刑徒監管,任免官吏職務和軍功爵位賞賜,保障了社會穩定和平。而根據以往判案成例來審理案件,在當時已成為一種制度,這種制度表明封建秩序者絕不會讓法律束縛住自己的手腳,當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或者雖有明文規定但不能滿足某種需要時,執法者就可以不依法律而以判例辦案,這有利于統治階級對勞動人民進行鎮壓。所以法律解釋和依判例辦案,對封建統治者來說是一種極其靈活的法律形式。

秦法所蘊含的嚴密性是基于對外統一戰爭下的,當秦統一六國后,以戰時狀態治理國家,不合時宜,而且秦法主要還是為了保障封建經濟、政治制度,對廣大勞動人民進行控制剝削。

“事皆決于法”的依法治國理念,“學法令”“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的普法教育要求,“刑禮并用,以刑為主”的法治、德治并用原則,“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平等公平意識以及《關市律》等民法所體現出的人文精神均為當今法治中國的建設提供了借鑒意義?!胺钚袆t國治,法令弛則國亂”,如何跳出治亂循環的歷史周期律,如何使我國法律不會形同具文,靠的就是法治,“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衰則國家亂”。當今中國,正處于實現歷史性一躍的關鍵節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最后倒計時,“第一個百年”目標勝利在望,“第二個百年”目標日漸接近,這就需要法治護航指引,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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