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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體生成物專利研究

2020-01-05 10:42馬曉月
科技創業月刊 2020年11期
關鍵詞:新穎性專利法專利權

董 娟 馬曉月

(天津大學 法學院,天津 300072)

1 概述

人工智能時代,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人工智能體對人類思維的模仿程度甚至超越人類思維的程度,人工智能技術時代劃分為“弱人工智能時代”“強人工智能時代”“超人工智能時代”?,F階段,人工智能體尚不能脫離人類而單獨存在,盡管人工智能體生成物發展快速,但是其需要人類充當輔助角色,仍舊處于“弱人工智能時代”。一是人工智能體自我學習能力強。人工智能體能夠依賴既定的算法進行對應的運算,并且在此過程中可以不斷進行修復與改進。二是能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人工智能體在既定的算法框架下并不是循規蹈矩的進行重復性工作,其能夠根據具體情況給出超過預期的結果或者方案[1]。在傳統觀念中,人工智能就是模仿人類來處理程序性問題,比如計算器,賦予其算法公式,計算器能夠代替人類進行重復性計算,但是隨著大智移云時代的到來,某些人工智能體生成物已經完全可以和人類的發明相媲美,需將人工智能體生成物能否受專利法保護提上日程。筆者認為,只要人工智能體生成物滿足法律所規定的關于發明創造的一定要件,其便可以成為發明創造,受專利法保護[2]。

我國有專利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釋等法律來規范專利市場,但尚未出臺相關法律來規范或者確定人工智能體生成物是否構成發明,是否屬于專利法保護范圍[3]。

2 人工智能體生成物的應用

人工智能技術已經廣泛應用于生物基因工程、人體神經網絡、科學機器人技術等領域,并且已經取得了顯著成績。

第一,人工智能與生物基因工程相結合?;蚴巧锏木幋a,通過基因能夠識別物種,進行物種分類。生物界的基因能夠組成一個巨大的數據庫,通過對基因的對比和分析,能夠發現種群演變,找到疾病的診斷方法等。人工智能體應用人類賦予的既定的編程算法,通過對生物的染色體進行不斷的比對和篩選,來完成其所需要的任務[4]。例如,在基因所組成的基因庫中,經過一一對比,發現病人與非病人之間的基因差異,找到致病基因。又在攜帶致病基因的病人與攜帶致病基因的非病人的基因比對的過程中,發現攜帶致病基因的非病人所特有的基因,將此基因成為補救基因。補救基因,顧名思義就是能夠彌補致病缺陷的基因。如果能夠提取出補救基因,將其注入病人的基因序列,那么病人就會康復。美國專利技術局在2005年曾對一項人工智能技術與基因編程相結合的發明創造批準為專利申請,并且這項發明創造能夠在人類很少介入的情況下,進行二次診斷與發明。人工智能與生物基因工程的結合,將會帶來醫療技術行業的新變革,提高醫療診斷水平,降低誤診率,從而更好服務于人類[5]。

第二,人工智能與人體神經網絡相結合。人體神經網絡像一個巨型網絡,有無數的神經元,通過神經元來進行人腦活動,掌控個體的思維、語言、運動等,其基礎是神經元。而人工智能與人體神經網絡的結合就是通過模擬人類大腦神經元運作,來進行更加精密與復雜的運算,從而自主生成發明創造成果[6]。

第三,人工智能與機器人相結合。人工智能與機器人相結合,能夠賦予機器人相應的學習,使得該智能機器人能夠在人類很少介入的情況下進行探索,并生成成果。將人工智能技術與機器人相結合的生成物成為機器人科學家。例如,英國機器人科學家“夏娃”,夏娃就是通過獨立推理,自主學習,發現一種能夠抗腫瘤的化合物,能夠被用于治療瘧疾。又如,IBM公司旗下的Watson智能機器人就是在既有的算法下,通過自主學習,為客戶提供最適合其治療的方案,并被授予專利權。如果該項技術成熟,那么我們可以想象每個家庭都有其專業的醫生機器人,患有心理疾病的人能夠配備其專屬心理機器人醫生等[7]。

3 人工智能體生成物成為專利法保護對象探究

在討論該問題前,有必要對人工智能與人工智能體進行下區分。人工智能并非實體,而是一種手段或者技術,比如常見的氣味識別技術,基因識別技術,面目識別技術等。人工智能體是實體,是人類通過人工智能技術所研發的成果,如智能機器人等。人工智能體生成物是人工智能體在人工智能技術條件下,以預先設定好的數據庫為模版,通過電子技術等來模范人類的語言系統、神經系統、感知系統以及思維方式等生成的成果。

3.1 人工智能體生成物成為專利法保護對象的必要性

首先,專利法的立法目的旨在規范市場規則,激發人們的創造熱情,創造出對人類有益的成果,提高經濟發展水平,促進社會技術進步[8]。人工智能體生成物同樣對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并且這種推動作用甚至有可能引起社會技術產業的重大變革。法律根源于社會,服務于經濟社會。盡管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主體必須是自然人或者單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人工智能體生成物能夠被授予專利權的正當性。法律在具有前瞻性的同時,具有一定的滯后性。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法律也應當跟隨社會經濟的腳步,重新修訂相應的法律法規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能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停滯不前。在此可以考慮法律擬制,比如單位也并非自然人,而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將單位擬制為法律人??梢詫⑷斯ぶ悄荏w擬制為法律人,其生成物所獲得的專利權歸人工智能體。只要人工智能體生成物能夠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并且不被專利法所禁止,那么該人工智能體生成物應被納入專利法的保護范圍。目前,世界各國都在搶占人工智能時代帶來的先機,應當順應時代的潮流,搶占人工智能技術帶來的技術革命良機,完善相關專利法規定。

其次,將人工智能體生成物納入專利法保護范圍,能夠規范專利市場,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水平穩步發展。人工智能體是由人類發明創造的,其受專利法保護。倘若專利法對人工智能體生成物不采取保護,那么人工智能體生成物將會不受限制地被所有人所使用。進一步推測,市場上將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產品(發明創造),會帶來兩種影響:一是現有發明創造與人工智能體生成物所一致或者類似,人們免費使用那些不受專利法所保護的人工智能體生成物,這樣會對現有專利技術造成一定程度沖擊。二是既然通過智能體生成物不受專利法保護,人們去購買人工智能體,然后不停使用人工智能體生成其所需要的成果,進一步降低人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擾亂專利市場秩序。

3.2 人工智能體生成物成為專利法保護對象的法律分析

首先,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專利權的主體是自然人或者單位[9]。但是,這并不能成為人工智能體生成物為專利法所保護對象的制約,上文已經對此進行過論證,在此不再進行贅述。

其次,只要某件技術成果屬于專利法規定的客體范圍,并且滿足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要件,那么該技術成果就可以被授予專利權。下面以發明創造為例,進行論證分析。

3.2.1 人工智能體生成物屬于專利法規定的客體范圍

我國專利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專利權授予的禁止范圍,因此,可以采取排除法,即只要人工智能體生成物不屬于專利法禁止的范圍,那么其就是專利法允許的范圍。如判斷Watson智能機器人所生成的治療方案是否屬于專利法規定的客體范圍時,可進行如下分析:

Watson智能機器人在既有的算法下,通過自主學習,為客戶提供最適合其治療的方案是否是專利法所禁止的范圍。通過分析,該人工智能體生成物(最優治療方案)不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所禁止的范圍(注:治療方案不同于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Watson智能機器人所生成的最優方案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綜上,本文認為,Watson智能機器人所生成的最優方案屬于專利法規定的客體范圍。

3.2.2 人工智能體生成物能否滿足“新穎性”

何為新穎性?即技術與申請上的空前性,也就是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不屬于現有技術,在此之前也沒被人申請過。本文所論述的人工智能體生成物具有“新穎性”指的是某些人工智能體生成物,而非全部。要求所有的人工智能體生成物都具有“新穎性”是不現實的。人工智能體是在人類既定算法下,通過不斷深入學習與自我開發而生成成果。它與人類通過應用自身智力活動創造成果,并且就成果去申請專利的過程類似。就像并非所有的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都能夠滿足新穎性一樣,人工智能體生成物也有許多是平凡無奇的[10]。只要有人工智能體生成物能夠具備“新穎性”,就可以認為人工智能體生成物可滿足“新穎性”的要求。

3.2.3 人工智能體生成物能否滿足“創造性”

要滿足專利法上的“創造性”,需要符合兩個層面要求:一是與現有技術相比,這是技術水平基準層面要求;二是符合創新性要求[11]。

首先,該創造性的比較是以人類創造水平為基準,而不是人工智能體的創造水平,這樣規定的意義在于能夠規范專利市場秩序,避免很多達到人工智能體創造水平,但是并未到達人類現有技術水平進入專利市場。隨著科學技術發展,假如有一天人工智能體生成物的水平超越人類的創造水平怎么辦?當然,這種情況或許目前不會大范圍發生,但是不排除進入強人工智能時代甚至超人工智能時代,會大范圍發生。就目前為止,只需要考慮小面積范圍內的雙標準人工智能體生成物,即該人工智能體生成物既超過人類現有技術水平,又超過了人工智能體現有技術水平。該人工智能體生成物當然滿足人類現有技術水平,當然符合創造性的現有技術水平層面要求。

其次,人工智能體具備創造性的另一要求是具備創新性。同樣地,該創新性依舊是針對人類現有技術而言的[12]。因為人工智能體所擁有的知識儲備量極大,并且人工智能體能夠進行自主學習,自主探索,有些知識或者技術是人類迄今為止并不能達到的。某些人工智能體的創造運行非人類所能理解,因此,人類并不能輕而易舉的發現其創新性。但是,與人類現有發明創造相比,一旦人工智能體生成物具有創新性,那么技術人員能夠輕而易舉發現。這樣也就掃除了技術人員在審查人工智能體生成物具有創新性方面的屏障。

3.2.4 人工智能體生成物能否滿足“實用性”

實用性,即能夠給人類社會帶來進步,促進社會技術進步或者經濟發展。在對成果進行專利審查時,首要判斷的就是該申請能否符合實用性要求。實用性一般有如下三個特征:一是能夠產業化,即能夠進行批量的生產或者使用。二是能夠為人類生產生活提供一定程度的便利性。三是能夠創造經濟效益。人工智能體生成物能夠具備實用性,但是該實用性有時需要人類的介入才可以操作[13]。例如,IBM公司旗下的Watson智能機器人就是在既有的算法下,通過自主學習,為客戶提供最適合的治療方案。該方案已經被授予專利權,但是該方案的具體實施還需要醫療人員的配合。并且,尤其是對于醫療方案,需要專業醫生的審查,如果沒有醫生的審查,隨意應用于臨床,容易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例如,美國的一起人工智能手術就是人工智能機器人將治療藥物錯拿,造成病人死亡的后果。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人工智能體生成物成為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并不需要必須滿足專利法關于專利權人的主體要件。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進步,人工智能體生成物會越來越多。只要人工智能體生成物不是專利法所禁止的范圍,并且符合專利法的其他實質性要求,那么人工智能體生成物就能夠被專利法所保護[14]。將人工智能體納入專利法的保護范圍,有可能會對現有專利市場形成一定的沖擊。但是,這種沖擊應該是短暫的。相反,將人工智能體納入專利法的保護范圍,無論是對于規范專利市場,還是激發創造與發明,都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

4 結語

人工智能體生成物應被專利法所保護。只要處理得當,人工智能體生成物并不必然會對專利市場造成消極影響。法律在應對新型事物時,應具備前瞻性。不能因為目前人工智能處于弱人工智能時代而忽視人工智能的發展?,F階段,雖然還未到達強人工智能時代,但是其苗頭已經初顯。法律應當未雨綢繆,因此,將人工智能體生成物進行可專利分析,探究如何保護人工智能體生產以及如何規避人工智能生成物帶來風險的討論勢在必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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