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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兩岸共同市場存在的障礙與推進策略

2020-01-08 12:21胡云華盛九元
臺灣研究集刊 2020年4期
關鍵詞:海峽兩岸建構經濟

胡云華,盛九元,盛 杰

(1.上海浦東新區行政學院,上海200135;2.上海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研究所,上海200020;3.上海對外經貿大學 金融管理學院,上海201620)

習近平總書記2019年1月2號在紀念《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大會上發表題為《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 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斗》的重要講話(后文簡稱“1.2講話”)[1],提出“打造兩岸共同市場”,引發各界強烈反響。以此為契機,有關兩岸融合發展、打造共同市場等相關討論逐步熱絡??倳浽?.2講話中,不僅進一步明確了建構共同市場的目標,而且提出了可行的方式和路徑,推動共同市場建構進入新階段。

一、準確把握兩岸共同市場的內涵

(一)關于共同市場的一般概念

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2]的概念源于1956年5月的斯巴克報告(意大利墨西拿會議報告)。共同市場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高級階段,其主要特征是參與區域合作的各成員方之間不僅廢除了商品貿易的關稅和數量限制,還允許生產要素(資本、勞動力等)在區域內自由流動,并對從非成員方進口的商品征收統一的關稅。

巴拉薩根據一體化的程度不同,將區域經濟一體化劃分為五種形式,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有兩個共同點,一是要求消除區域內成員之間的歧視,二是各自保留或者共同引入對非成員方的歧視。目前,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形式如下:

優惠貿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PTA)。這是經濟一體化中最低級、最松散的組織形式,主要通過協議要求成員方對區域內部分或者全部產品實施降低關稅的措施,如非洲優惠貿易區。由于這一優惠貿易安排只是部分消除了一體化前就存在的貿易歧視,所以是一種消極的、不完善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形式。

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FTA)。在自由貿易區內,采取措施消除成員方之間的貿易障礙,但沒有對非成員方采取統一的關稅,如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歐洲自由貿易協會(EFTA)、拉丁美洲自由貿易協會(LAFTA)等。在自由貿易區內生產要素自由流動的障礙并未消除。

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CU)。關稅同盟是比自由貿易區更高的一體化組織形式,除了要求消除區域內各成員方的關稅與非關稅壁壘外,還對非成員方采取統一的關稅。歷史上最著名的關稅同盟是由比利時、盧森堡、荷蘭三個經濟體組成的比荷盧關稅同盟(Benblux)。

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CM)。共同市場不僅包括了關稅同盟的內容,也實現了生產要素在區域內的自由流動,此外還統一了貨幣制度,并規定了各成員方匯率波動的范圍。共同市場的典范就是從1968年到歐盟成立前的歐洲共同體。

經濟同盟(Economic Union,EU)。經濟同盟除實現商品與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外,還在財政貨幣政策與其他經濟政策(產業政策、農業政策等)上形成了一致性的協調。經濟同盟是一體化的高級形式,要求各成員方向共同體讓渡部分權力,因此,實現的難度較大。目前,世界范圍內只有歐盟進入到這一階段。

完全經濟一體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CEI)。完全經濟一體化較經濟同盟更進一步,是經濟一體化的最高形式,要求成員方在貿易、財政、貨幣和其他經濟政策方面達成完全一致,不僅成員方之間實現了商品與生產要素的完全一體化,而且還組成超主權機構對此進行統一管理。由于完全經濟一體化要求各成員方讓渡全部的經濟主權和部分政治主權,因此,實現的難度極大。迄今為止,還不存在完全達到這一標準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歐盟初具基本形態,但隨著英國“脫歐”[3]以及成員方內部意見的不一致,歐盟一體化進程出現較大波折,其發展前景有待進一步觀察。

從以上情況看,共同市場屬于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高級階段。林德特和格魯貝爾曾以勞動與資本市場的一體化來闡釋要素市場一體化的效應;[4]而在一系列嚴格的假設條件下,薩繆爾森、斯托爾珀證明了商品貿易會導致國際間要素價格均等化,從而印證了共同市場能夠更有效地進行要素資源的配置。[5]因此,共同市場理論的核心是主張通過實現區域內的自由貿易和要素自由流動,形成一種跨界的大市場,一方面使生產在共同市場的范圍內沿著生產邊界重新組合,進而提高要素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規模的擴大也將使生產邊界向外擴張,從而實現生產效率的提升和社會福祉的增加。

(二)兩岸共同市場的發展及其內涵

2000年,蕭萬長在借鑒歐盟模式的基礎上,提出兩岸共同市場概念,[6]指出兩岸共同市場是一個正在努力并爭取在未來實現的愿景,是具有自貿區、關稅同盟以及共同市場特征的構成要素的匯集。[7]為此,蕭萬長于2001年成立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8]以推動兩岸經濟的全方位合作。2005年,時任國民黨主席連戰訪問大陸。4月29日,胡錦濤總書記在人民大會堂與連戰會面,雙方經協商達成“五項愿景”[9],其中就明確將“建構兩岸共同市場”作為推動兩岸關系發展的重要內容。但此后受制于當時的兩岸關系格局,兩岸共同市場并未成為政策推進的重點,也沒有在理論架構和政策實踐上得到更深入的闡述和發展。這其中既有主觀因素,如在理論內涵方面,共同市場屬于一體化的高級階段,脫胎于歐盟的實踐,盡管歐盟模式與蕭萬長提出的共同市場在外延和內涵上有一定的差異,但兩岸學者在推動實現經濟整合的方式和路徑上仍存在分歧;[10]也有客觀條件的限制,主要是限于當時的兩岸關系格局,共同市場難以在政策協調等方面得到實質性的推動。

2019年,習近平總書記在1.2重要講話中,明確提出“打造兩岸共同市場”的論述,并進一步豐富與完善了這一論述的內涵與實現方式。

首先,“打造兩岸共同市場”是在“習五點”的第四部分“深化融合發展、夯實和平統一基礎”中提出的,由此可見,融合發展是打造兩岸共同市場的核心內涵。

圍繞著這一概念,總書記進一步提出兩岸要“應通盡通”[11]、“公共服務的普惠化、均等化、便利化”[12]、“金廈的四通”等具體的政策路徑,不僅在理論上,也在政策實踐上豐富了兩岸共同市場的外延與實現路徑。

其次,對于打造兩岸共同市場的內涵,總書記的完整表述是“推進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和“為發展增動力,為合作添動力,壯大中華民族經濟”。

從論述的內涵分析,打造兩岸共同市場的前提是兩岸經濟合作的制度化,也就是要形成直接、雙向、機制化的合作系統,持續推進合作的深化;目的是共同“壯大中華民族經濟”[13],形塑兩岸協調發展、互利雙贏、共同繁榮的格局,最終為實現兩岸融合發展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具有完整的論述邏輯和明確的指向性。因此,打造兩岸共同市場的政策運用與實踐推進應圍繞著建構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和深化融合發展這一中心目標進行,而不能僅僅是為單純追求局部經濟利益開展合作。

最后,兩岸共同市場已經歷過相應的實踐。自2008年以來,兩岸實際上已通過漸進方式推進經濟合作的制度化,為兩岸共同市場的建構提供了具體實踐。這一過程包括“兩岸產業搭橋計劃”[14]以及更高階段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15]的協商與簽署。但由于島內“臺獨”勢力的阻撓,ECFA后續的服貿協議[16]和貨貿協議雖經協商但未能簽署,導致ECFA始終停留在早期收獲和投資保護階段,實際成效難以顯現。2016年,民進黨上臺執政。由于民進黨當局堅持不承認“九二共識”,導致兩岸協商溝通全面中斷,ECFA基本停擺,再加上民進黨當局一系列限制兩岸交流合作的措施,兩岸交流亦受到沖擊。從上述情況看,從2009年ECFA簽署后,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的實踐盡管未能取得應有的成效,但已經為打造兩岸共同市場累積了相應的經驗。因此,新時代的兩岸共同市場建構應當在既有基礎上向更高層次發展,而兩岸已經達成的23項協議[17]可以為實現合作的制度化、打造兩岸共同市場提供有效的支撐。

在習近平總書記有關打造兩岸共同市場重要論述基礎上,筆者嘗試吸收和借鑒國內外學者的相關研究成果,立足于兩岸經濟合作的實際狀態,提出兩岸共同市場的基本內涵:兩岸作為一國主權之下的兩個關稅區,以市場力量推動下所形成的密切經濟往來為基礎,通過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談判或協商,建構某種制度性的安排,以徹底消除市場障礙,達到商品和生產要素在區域內的自由流動,推動實現融合發展,并通過加強在經濟、財政、貨幣等政策方面的協調,最終打造成為共同市場。從目前情況看,共同市場的建構處于進行時,而推進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則是當前打造共同市場的著力點。

二、打造兩岸共同市場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打造兩岸共同市場有助于推進兩岸融合發展,現階段兩岸融合發展的最主要的著力點在于推進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盡管有人對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的前景有所質疑,但從當前的兩岸關系格局看,推進經濟合作制度化仍是打造共同市場最主要的著力點。

就當前兩岸共同市場建構的情況看,雖然經過多年實踐,但實際成效不彰,與兩岸經貿的總體規模極不相稱,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缺乏有效的機制保障。當前的兩岸經濟合作進展在臺灣當局的限制性政策約束下,主要依靠民間力量、以市場機制來維系,極易受到政策調整和外部市場變化影響,有顯著的波動性特征。此外,同樣由于政策約束,導致兩岸共同市場的建構存在政策不協調等嚴重缺失,核心因素就是缺乏有效的機制保障。即便馬英九執政時期,兩岸公權力推動的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也僅局限在產業融合領域,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部分產業試點項目(包括LED照明、無線城市、冷鏈物流、新能源汽車、創意產業等6類項目),但涉及范圍有限。而且,兩岸產業融合多局限在產業鏈上下游合作,在共同研發、共創品牌、市場和產品戰略對接等方面迄今缺乏具備完整和可操作、可推廣的典型示范案例。至于共同標準制訂則受制于外部因素,[18]難以形成實質性進展。需要指出的是,在馬英九執政時期,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建構直接的成果就是成立兩岸兩會框架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19]。但即使是在兩岸及合作委員會架構下,受臺灣當局所謂“復委托”[20]機制的影響和限制,兩岸經濟主管單位的溝通層級也僅限于司局級,主要功能在于溝通情況而缺乏決策功能,協商對話難以取得實質性成果,互信機制也相對薄弱,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尚不能實現,更遑論經濟、貨幣、財政政策的協調。民進黨執政后,兩岸對話協助的政治基礎因民進黨堅持不承認“九二共識”而蕩然無存,更遑論共同市場建構的提升與完善。

二是兩岸經濟合作涉及的范圍有限。受制于臺灣當局的限制政策,以及缺乏有效的機制保障,特別是沒有能夠簽署服貿協議,貨貿協議亦未達成,使得兩岸經濟合作局限于產業搭橋計劃所涉及的制造業領域,且多以產業鏈的上下游合作為主,在新興產業與服務貿易這些具有高度成長性的領域(除創意產業外)合作有限。從產業關聯角度看,現階段兩岸經濟合作主要集中在半導體、電子信息、面板等“大進大出”產業領域,與國際市場的關聯度高而與島內產業的關聯度有限,再加上兩岸在服務業領域(近年來服務業占臺灣GDP比重約69%、就業比重約59%)的合作有限,使合作收益面無法涉及更多的臺灣民眾,一定程度上減弱了民眾對共同市場建構的感知度和對合作的支持度。

三是兩岸經濟合作層次不高。截至目前,兩岸經濟合作仍主要局限于低端要素領域的互補。對臺灣而言,主要是借助大陸的勞動力與土地等相對低廉要素以增強市場競爭力。對大陸而言,赴臺投資受臺灣當局的限制而只能局限于貿易、批發零售、業務代表處、餐飲及金融服務等領域;制造業領域的投資從技術取得到投資領域均受到嚴格限制,包括不允許收購或者控股臺灣科技企業(部分科技行業規定大陸資本投資比重不得超過20%,且只能以參股方式進行,不可取得董事席次[21]),從而使兩岸合作難以在戰略層面展開。在這種情況下,兩岸在高端要素領域,如資本(進一步開放資本市場,包括形成臺灣的人民幣離岸市場等)、技術(兩岸合作研發、確立共同標準、合作創建品牌等)方面的合作層次有限。在調研中,盡管我們發現臺資企業對于進一步借助大陸人才、資本市場實現企業發展的意愿非常強烈,也在進行多方面的探索,但也僅限于在大陸投資的企業。對于島內企業而言,由于生產要素難以自由流動使共同市場建構處于非常低的層次,嚴重影響和降低了兩岸企業之間的合作意愿。

四是經濟合作被“低端鎖定”?;谏鲜銮闆r,兩岸經濟合作長期以來被“低端鎖定”。這包括兩方面的情況:一是兩岸間的合作被局限于低端要素領域且合作方式主要體現在企業之間的上下游垂直分工合作;二是在國際市場則被局限于低附加值產品的競爭領域,無法在品牌、技術上形成國際競爭優勢。這種“低端鎖定”的合作主要是源于共同市場建構始終局限在較低水平,導致兩岸企業合作處于淺表層,難以通過制度化建構提升合作潛力,以及形成互利共贏格局。因此,只有突破合作中的制約瓶頸,形成更高層次合作新局,才能夠建構起良性的互動與制度化合作,這正是打造兩岸共同市場的目標和意義所在。

需要指出的是,兩岸經濟合作的缺失與不足也正是兩岸合作難以提升和突破的癥結所在。由此可見,現階段仍須以經濟合作制度化建構為著力點,打造兩岸共同市場,鞏固兩岸關系和平發展格局。

三、影響兩岸共同市場建構的主要因素

總體而言,影響兩岸共同市場建構的原因,既有來自政治層面的制約因素,也有具體經濟部門和企業訴求碎片化、兩岸合作觀念不一致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

(一)政治因素是兩岸共同市場建構的最主要障礙

在兩岸共同市場的建構過程中,最直接的干擾來自于政治方面。民進黨執政后,由于始終不承認“九二共識”,導致兩岸既有的對話協商機制被迫中斷,已經達成的相關協議難以推進和落實,從而直接影響共同市場的進展。

從臺灣方面的情況看,當局和部分民眾擔心兩岸經濟整合會對島內政經局勢產生影響,因此,一方面通過媒體不斷宣揚對兩岸合作可能引發島內產業“空心化”的憂慮,另一方面,則以所謂安全等因素為由,表達對陸資進入危及臺灣的安全和政治格局的擔心。所以,民進黨當局不斷在“出口”和“進口”兩個方面對兩岸經濟合作采取限制措施且力度不斷強化。[22]只是由于市場機制的作用,臺灣當局對“出口”(臺商對大陸的投資與貿易)的干預效果有限,但在“進口”(大陸對臺灣的投資與貿易)方面卻有著強力制約手段并不斷加大力度。這種做法加劇了兩岸經濟合作的“單向性”和不平衡性。而且,隨著中美貿易沖突常態化和在高科技領域的“脫鉤”[23]措施,民進黨這一做法對兩岸經濟合作的影響將日益顯著。

從大陸角度看,中央和地方、不同部門之間在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方面也存在認知落差。首先,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在公開講話中強調“兩岸經濟同屬中華民族經濟”,但落實到具體管理方式上,由于兩岸均為WTO成員方、屬于WTO的單獨關稅區,因此臺資在現階段仍只能以“視同外資”或“特殊內資”的方式處理,[24]難以全面享有同等待遇。其次,應該如何支持臺資企業發展,各地的政策和措施因情況和條件不同而存在較大差異。最后,對于臺灣經濟發展所面臨的困境是否應當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如何有效深化兩岸經濟合作這些問題,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具體政策上均有待進一步厘清。

對此,需要從建構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和實現兩岸融合發展的高度來審視打造兩岸共同市場的外延與內涵,從局部到全域、從單向到雙向、從讓利到互利,主動作為,積極開放,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二)市場競爭的加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兩岸合作的難度

隨著大陸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企業競爭力,尤其是民營企業競爭力的提升,兩岸企業在市場上的同質化競爭態勢明顯。在缺乏政策協調與機制保障的情況下,這一方面使得兩岸企業對于開展戰略合作持更加謹慎的態度,另一方面由于政治因素的影響也明顯增加了彼此協調的難度,進而導致共同市場的建構面臨嚴重的阻礙。

四、對打造兩岸共同市場的思考與推進策略

總書記在1.2講話中提出打造兩岸共同市場的重要論述。隨著兩岸關系發展進入新階段,必須在建構共同市場問題上進行理論內涵和政策實踐的突破,尤其需要在合作制度化的安排上要有實質進展。為此,需要樹立新的兩岸合作觀。

(一)正確認知經濟合作與政治因素的關系

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我們堅定不移的目標,也是中國共產黨在新世紀的三大任務之一,推動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重要性和意義毋庸置疑。但是在推動兩岸實現和平統一的路徑方面仍有不同的看法和主張。一般而言,經濟合作與促進政治關系發展在理論上已經有相對明確的結論,但在具體的政策實踐中,如何處理彼此關系、如何看待合作的利益取舍、如何在事實層面上體現一個中國法理架構、如何以更有效的方式體現“兩岸經濟同屬中華民族經濟”等,都需要進行深入理論探討和實踐推動?,F階段,比較獲得認可的看法是,經濟合作有助于政治關系的改善和認同的加強,但這只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因此,準確認知兩者的關系、實現兩者的有效互動才能更好地推動合作的全面深化。

(二)樹立新的兩岸合作觀

新時代的兩岸關系需要新的合作觀。首先,推進兩岸合作深化應有助于打造兩岸共同市場、厚植雙方共同利益,而不宜過分強調自身利益。在實踐上,大陸無論是市場規模、發展速度、產業結構都更加完整、更具合作的主動性,因此有必要秉持更開放與包容的態度,更積極地以公平市場機制鼓勵兩岸要素的互補和比較優勢的發揮,以利于共同市場建構。從推動兩岸關系發展角度看,也只有進一步厚植兩岸共同利益,合作才能持續深化,進而讓更多群體,尤其是臺灣的基層民眾在合作中有感知,從而提升對兩岸合作的認同。

其次,兩岸合作是否能有效推進,應以全局利益為準,不宜僅以個別企業或產業的訴求為依據。在當前的兩岸合作中,臺資大企業具有明顯的優勢,但其利益訴求也因企業自身情況的差異而呈現碎片化特征。因此,在推進兩岸合作的過程中,需要在宏觀層面上把握合作對象的不同利益及感知度,從共同市場建構的宏觀角度進行頂層設計,將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有機銜接,才能有效推動合作的深化并實現共同市場的建構目標。在這一進程中,制度化建構至關重要。

(三)創新兩岸合作的機制

現階段,兩岸合作主要依靠民間力量和市場力量的推動,存在著局限性、短期利益導向和難以協調的制約瓶頸。對此,需要以習近平總書記兩岸融合發展重要論述為指導,通過市場的有效開放和兩岸協商平臺的積極運作(包括兩岸企業家峰會、兩岸經濟合作圓桌論壇、海峽論壇、兩岸和平發展論壇等),進一步完善各種類型、不同層次的合作機制,為推動共同市場的建構創造有利條件。當然,更關鍵的是,兩岸應在“九二共識”基礎上,全面恢復對話協商,有效推動23項協議實施,建構起更高層次的兩岸經濟合作框架,為打造共同市場奠定堅實的基礎。

當前,在兩岸政治對立局面短期內難以改善的情況下,應以公共議題的深入合作為切入點,以尋求解決兩岸民眾有直接而切身感受的問題作為施策重點,進而為打造兩岸共同市場創造有利氛圍和條件,相關議題包括:

1.打通兩岸征信體系(包括避免雙重征稅[25]),這是推動兩岸高端要素自由流動的基礎,也有助于兩岸企業提升合作意愿。

2.通過貿易方面的均衡發展,促使臺灣當局修正日益緊縮的限制性政策,逐步放寬陸資赴臺和擴展投資領域,尤其是推動兩岸企業實現戰略性合作。

3.切實落實支持臺灣青年在大陸創業就業政策,規范支持性措施,形成示范園區,強化指導,更有效地發揮吸引臺灣青年來大陸就業創業的實際效用。

4.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法》頒布后對臺港澳企業性質的界定和可行的支持性政策,落實總書記關于“率先讓臺灣同胞享有大陸發展的機遇”的指示精神,并在政策中具體體現。其中,關鍵是推動31條和26條的落實,尤其是鼓勵臺商投資和企業發展的政策需要進一步細化,重點是解決上位法問題,從而有利于相關政策的落實和實施,為共同市場的建構創造有利環境。

5.加強兩岸共同標準的制定。在當前中美貿易沖突的大背景下,共同標準的制定對于建構兩岸共同市場尤為重要,為此,可以在既有基礎上優先以電子信息產業為基礎,加大標準制定的力度和范圍,應對國際經濟新的競爭與挑戰。

6.推動臺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特別是引導臺企進入“一帶一路”沿線的經貿合作園區,形成兩岸在海外的合作示范,創新兩岸優勢資源對接合作的方式,提升合作意愿。

7.福建作為大陸對臺工作的核心區,應依托海峽西岸經濟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區、平潭綜合試驗區、福州新區等國家戰略,按照總書記關于建設“臺胞登陸的第一家園”以及實現金廈“新四通”指示精神,在建設共同市場方面先行先試,探索深化兩岸融合發展的新路。

推動共同市場的方式和路徑,限于當前兩岸關系的實際狀況,短期內難以推展機制化的建構,因此,需要從有利于兩岸民眾相互了解認知與有直觀感受的公共政策入手,以“率先讓臺灣同胞享有大陸發展的機遇”為原則,加快推動兩岸共同市場的深化,使臺灣經濟能夠在大陸新一輪改革開放中尋求、把握新的發展契機。兩岸合作已經歷40年的風風雨雨,在新的情勢下相信可以繼續攜手再創輝煌。

注釋:

[1]《〈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在京隆重舉行》,《人民日報》2019年1月3日,第1版。

[2]參見薩爾瓦多《國際經濟學》,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

[3]英國“脫歐”,指英國脫離歐洲聯盟計劃。2013年1月23日,時任英國首相卡梅倫首次提及“脫歐”公投。2016年6月,英國全民公投決定“脫歐”。2018年6月26日,英女王批準英國“脫歐”法案,11月25日,歐盟除英國外的27國領導人一致通過英國“脫歐”協議草案。2020年1月,英國國會投票通過“脫歐”協議,1月30日,歐盟正式批準英國“脫歐”。

[4]參見彼得·林德特著:《國際經濟學》,范國廉譯,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2年;格魯貝爾、勞埃德:《產業內貿易》,上海:上海三聯出版社,1990年。

[5]華民:《國際經濟學》,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37頁。

[6]據統計,1980年代起,海外學者及島內政界人士相繼提出一系列有關兩岸經濟合作的概念,包括“中國人經濟體”“中國圈”“大中華共同市場”“中華經濟協作系統”“海峽兩岸經濟圈”“中國經濟圈”“中國人經濟共同體”等共計12種典型提法。蕭萬長所提“兩岸共同市場”是兩岸民間最具影響力且具有相應實踐的概念。2013年4月8日,習近平在接見參加亞洲博鰲論壇的蕭萬長時,肯定蕭“推動兩岸共同市場有遠見”。參見:《習近平會見并肯定蕭萬長:推兩岸共同市場有遠見》,http://www.taiwan.cn/taiwan/tw_PoliticsNews/201304/t20130409_4055812.htm,最后訪問時間:2019年12月25日。

[7]蕭萬長:《兩岸共同市場的理念與實踐》,《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通訊》,2006年3期。

[8]2001年3月26日,由蕭萬長發起、張忠謀等20位企業家參與捐助,共同募資1億元新臺幣成立“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參見蕭萬長發起成立“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http://www.china.com.cn/overseas/txt/2001-03/27/content_5026263.htm,最后訪問時間:2020年6月30日。

[9]2005年4月29日,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的胡錦濤在人民大會堂會見連戰一行,會后國共兩黨領導人共同提出“兩岸和平發展共同愿景”,其中在第三項“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中,明確“促進恢復兩岸協商后優先安排討論兩岸共同市場問題”。參見“胡錦濤連戰會談新聞公報”,http://www.huaxia.com/zt/pl/07-032/606799.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0年6月30日。

[10]張植榮、王俊峰:《兩岸共同市場:理論與實踐分析》,《國際政治研究》2012年第2期,第10-26+7頁。

[11]習近平指出,兩岸要應通盡通,提升經貿合作暢通、基礎設施聯通、能源資源互通、行業標準共通,可以率先實現金門、馬祖同福建沿海地區通水、通電、通氣、通橋。參見《〈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在京隆重舉行》,《人民日報》2019年1月3日,第1版。

[12]2018年2月28日,國臺辦、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出臺《關于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2019年11月4日,又出臺《關于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隨后各地相繼出臺配套實施辦法。這些措施均是進一步落實兩岸融合發展的具體政策。

[13]習近平關于“兩岸經濟同屬中華民族經濟”的提法,最早見于2010年4月10日。時任國家副主席的習近平在會見參加“博鰲亞洲論壇2010年年會”的臺灣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最高顧問錢復時指出:60多年來,盡管兩岸走過不同的發展道路,但我們始終認為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兩岸經濟同屬中華民族經濟。參見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com.cn/news/tw/2010-04/11/content_19786853.htm,最后訪問時間:2019年12月27日。

[14]“兩岸產業搭橋計劃”于2008年底啟動,以“一年交流、兩岸洽商、三年合作”為目標,優先選擇中草藥、太陽能燈等產業,以進一步改善兩岸產業合作環境。參加臺海網: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bilateral/2008-08-14/294284.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9年12月27日。

[15]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ECFA),原稱為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或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簡稱CECA)。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兩會專家工作商談在北京舉行。2010年6月29日,兩岸兩會領導人簽訂合作協議。2010年8月17日,臺灣立法機構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它實質上是一國架構下兩個單獨關稅區之間經濟合作協定談判的初步框架安排,同時又包含若干早期收獲協議。

[16]《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ECFA后續協商所簽協議之一,共計4章24條,含2個附件,分別為《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和《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2013年6月21日,兩岸兩會領導人在上海舉行第九次會談,由海協會會長陳德銘與?;鶗麻L林中森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但在民進黨的無理抵制下,協議始終延宕不決。2014年3月18日,“太陽花學運”爆發,臺灣方面無限期推遲協議生效,協議事實上被中止。

[17]兩岸23項協議包括:《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海峽兩岸關于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協議》《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郵政協議》《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民航飛行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相關協議基本涵蓋兩岸合作的主要領域。但由于兩岸現階段的協商機制完全中斷,相關協議難以執行和落實。

[18]在第四次兩岸兩會領導人會談達成《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協議》后,兩岸即著手研擬FPD、LED等產品的技術標準。但兩岸有關技術標準合作的進展始終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擾。據臺灣相關官員和企業界透露,美國一直對此表達關切,兩岸在這一領域的推進工作進展相對遲滯。

[19]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在兩岸兩會框架下設立,是ECFA框架協議及其相關內容的執行和磋商機構,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框架協議相關的事宜。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可就本小組負責的單項協議或業務問題進行磋商。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根據框架協議推動商簽的單項協議由海協會與?;鶗_認并簽署。第一次會議于2011年2月22日在臺灣桃園舉行,先后舉行了七輪協商,達成一系列合作協議,后由于兩岸關系的變化而中止。

[20]臺灣當局通過修法規劃,臺灣地區的機構和公益法人可接受臺灣當局和?;鶗摹皬臀小?,協助處理兩岸談判事宜,或在主管機關的監督和授權下與大陸簽署協議。

[21]參見劉陽明:《大陸資本到臺灣投資有法律上的限制》,http://www.huaxia.com/tslj/lasq/2013/01/3161049_2.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9年12月30日。

[22]這一做法突出地體現在民進黨當局強行修訂的“國安五法”,其中不僅嚴格限制兩岸交流,更將對所謂違規赴臺投資企業的處罰從原先的60萬元新臺幣大幅攀升至2,500萬元新臺幣,以達成“寒蟬效應”,從而全方位地限縮兩岸交流合作。

[23]根據全球智庫的觀點,中美全面脫鉤不可能發生,但部分脫鉤很有可能發生。從目前情況看,部分脫鉤主要集中在STEM,即科學(Science)、技術(Technology)、工程(Engineering)、數學(Mathematics)。中美部分脫鉤對全球的沖擊包括四方面:一是全球技術創新合作受到影響,二是AI倫理協議難以建立,三是網絡攻擊的克制性降低,四是第三方要選邊站。

[24]在1994年全國人大通過的《臺商投資保護法》和2000年出臺的《臺商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中,對臺商的定位是“同等(外資)優先、適當照顧”。2019年新修訂《外商投資法》,未明確涉及臺資定位。海協會會長張志軍表示,希望將臺商定位為“特殊內資”。參見《臺商看好外商投資法,盼朝“國民待遇”前進》,http://www.huaxia.com/jjtw/dnzq/2019/03/6043161.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0年1月12日。

[25]2015年8月25日,兩岸兩會領導人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和稅務合作協議》,但協議始終未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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