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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鑒歐美經驗促進我國社會責任投資發展

2020-01-08 02:26修苗苗張勇
廣義虛擬經濟研究 2020年1期
關鍵詞:歐美國家投資策略發展對策

修苗苗 張勇

摘 要:社會責任投資是一種投資理念或行為,起源于20世紀20年代的美國。截至2016年,歐美發達國家的SRI規模高達20萬億美元,占全球市場的91%。其中,投資策略以投資篩選、ESG整合、股東決議或行動等策略為主,多樣化趨勢顯著。然而,目前我國的SRI市場規模非常小,相關基金數量不足,尚處于起步階段,具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從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我國的機構投資者、立法機構與政府應就SRI達成共識,夯實社會基礎,各司其職,共同推進SRI發展。

關鍵詞:社會責任投資;歐美國家;投資策略;現狀;發展對策

中圖分類號: F830.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448 (2020) 01-0081-05

Learning from European and American Experiences to Promote Chinas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vestment

XIU Miao-miao ZHANG Yong

(School of Economics,Qingdao University,Qingdao, 266071,Shandong,China)

Abstract: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is a kind of investment idea or behavior that origina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1920s. As of 2016, the scale of SRI in European and American developed countries is as high as 20 trillion dollars, accounting for 91% of the global market. Among them, the investment strategy is based on investment screening, ESG integration, shareholder resolution or action, and the diversification trend is significant. However, at present, Chinas SRI market is very small, and the number of related funds is insufficient. It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and has a large space for development. Learning from the experience of European and American developed countries, corporate investor, the legislature and government should reach an agreement on SRI, consolidate the social foundation and perform their respective duti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RI.

Key words: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untries, investing strategy, status quo, development strategy

一、近年來歐美社會責任投資的發展概況

社會責任投資(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簡稱SRI)是一種特別的投資理念,其核心內容就是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將對投資對象的評價基準由傳統的財務領域拓展到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領域[7],把企業是否履行CSR、履行業績如何作為選擇投資對象的基準。而CSR最基本的就是強調企業在經營活動過程中,不僅應該為股東利益負責,還應該對整體社會、全體利益相關者負責,如可持續發展、環境安全、生活質量等。

根據全球可持續投資聯盟(Global Sustainable Investment Alliance)發布的最新報告《2016 Global Sustainable Investment Review》,2016年全球的SRI市場規模達到22.89萬億美元,約占全部金融資產的26%。從區域來看,歐洲SRI市場為12.04萬億美元,約占全球SRI市場的53%;美國為8.72萬億美元,約占38%。歐洲和美國合計占全球SRI市場的91%,成為全球SRI的主宰。

在SRI 市場規??焖贁U大的同時,在不同市場上,投資策略也在呈現出多樣化趨勢(表1),但從全球來看,投資篩選、ESG整合、股東決議或行動、創效投資等是被廣泛使用的主要投資策略。

(一)歐洲

根據Eurosif發表的《European SRI Study 2016》來看,2015年底,歐洲SRI資產總額為11.05萬億歐元,與2013年的9.89萬億歐元相比,增加10.5%(表2)。投資策略共有7種,呈現出明顯的多元化特點,其中主要的策略有4種,即排除、ESG整合、基于標準規范篩選、公司參與/股東行動。其中,排除是最重要的投資策略,占資產總額的91.9%,且相較于2013年的凈增長率最大,為22.56%。

(二)美國

截至2016年初,社會責任投資資產總額為8.72萬億美元(表3),與2014年末相比,增加33%,占到美國國內總資產的22%。根據全球可持續投資聯盟的《2016 Global Sustainable Investment Review》和US-SIF的《2016 Report on Sustainable and Responsible Investing Trends in the United States》綜合分析,截至2016年初, ESG合并是美國SRI最主要的投資策略,占SRI資產總額的92.8%。美國SRI的第二個大投資策略是股東決議。從2014年到2016年,有176個機構投資者和49個投資管理公司采用此策略,合計為2.56萬億美元。

美國的投資基金中采用ESG合并策略的共同基金數、凈資產總額,自1995年以來一直穩定增長。21年間,基金數由55只增加到1002只,增加18倍;凈資產總額由120億增加到2.6萬億,增加216倍多;每只共同基金的平均凈資產額也從2.2億美元增加到25.9億美元,增加11.7倍。

二、中國社會責任投資的發展概況

1971年,全球第一個SRI基金——美國Pax World Fund成立。至90年代中后期,美國已經成為全球最大、指標體系和基準最先進的SRI市場。在美國的引領之下,SRI迅速向全球特別是發達國家擴展。受到國際大環境的影響,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學術界開始引進和推廣SRI的概念和理念,介紹和比較歐美等SRI發展的經驗,從理論層面上積極探討在我國發展SRI的路徑和機制。2002年,我國首個SRI基金——中國環境基金問世,標志著SRI在我國落地,進入實踐層面的發展階段[8];2008年,中國第一只社會責任投資基金創立[4]。截至2017年8月31日,我國基金市場共有責任投資相關基金62只,最新一期基金資產凈值總規模約500.2億元。

從投資策略看,目前我國的投資策略主要為積極/消極篩選策略、股東行動(表4)。從SRI指數看,我國首個SRI指數——泰達環保指數于2008年正式發布,與國際上首個SRI指數——Domini 400 Social Index相比,晚了近20年。 目前,國際上的SRI指數體系已十分完善,而我國的SRI指數存在樣本偏小、代表性不足等問題。

總體來看,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社會責任投資處于剛起步的階段,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因此,我國應該積極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切實加快SRI的發展。

三、促進我國社會責任投資的發展對策

(一)機構投資者需強化SRI意識

公眾主要通過兩種形式進行投資,一是自己直接進入市場進行證券的買賣,成為個人投資者,二是通過將資金交予機構投資者進行代理投資[6]。目前,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投資者仍以個人投資者為主,呈現出“散戶化”的狀態。相比于個人而言,機構投資者具有以下優勢:第一,基礎設施完善、專業技能強;第二,與個人投資者采取投機行為不同,機構投資者更多的是采取投資行為;第三,擁有更多的信息,從而進行信息誘導,發揮其相對優勢[5]。

我國的機構投資者應該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在立法機構和政府的有關制度的激勵和約束下,投資方向應更多的向關注社會責任的企業傾斜,購買CSR業績良好的企業股票和SRI產品,培養并加強SRI意識,積極展開SRI,擴大SRI及其資產的規模。同時,應該將設計、開發、銷售SRI產品作為履行自己CSR的途徑,增加SRI產品的供給,引導個人投資者進行社會責任投資,推動我國SRI發展。

(二)立法機構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近年來立法機構驅動在歐洲的重要性日顯突出(如表5),立法機構和政府通過就SRI和CSR制定相關法律、行動指南等來激勵和約束其它利益相關者的行為,很好地履行了引領、推動SRI發展的職責,這說明歐洲對立法機構在推動SRI發展中能夠發揮更大的責任和作用充滿期待和信任。

與之相比,我國關于SRI法律法規政策仍需完善,借鑒歐美經驗,我國相關立法機構應該各司其職,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的細則,加大監督力度和控制力度。比如針對環保問題,可以用稅收的方式,對那些污染的企業征收污染稅,同時也可以對那些積極履行環保責任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或補貼[9]。立法機構應將歐美經驗與我國實際投資情況相結合,在符合國際倡議的前提下,積極承擔各項責任,成為推動我國SRI發展的強大引擎和領航者。

(三)政府應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政府的監督和指導對于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政府應該啟蒙、教育公眾與投資者展開SRI,積極推動和支持公共資金進行SRI,發揮公共資金的示范、牽引作用[3]。同時,加強對企業CSR的履行及其情報公開的引導和監管,鼓勵投資者、金融機構、非政府組織等建立專業SRI基金或機構,比如,政府在政府采購、貸款發放、稅收等方面可對那些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實行優惠,而對那些不履行社會責任的劣質企業進行限制和懲罰[9]。通過上述賞罰分明等相關手段,激勵投資者展開SRI加強對證券市場、證券交易的監管,為SRI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1]Eurosif, European SRI Study 2016.

[2]US SIF Foundation,Report on Sustainable and Responsible Investing Trends in the United States 2016.

[3]黎友煥.淺析社會責任投資在我國推廣的現狀及對策建議[J].對外經貿,2015(12):43-47+57.

[4]姜濤,任榮明,袁象.中國社會責任投資的發展路徑研究[J].現代管理科學,2010(03):25-27.

[5]宋明輝.證券期貨市場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及其對個人投資行為的影響研究[D].武漢工程大學,2016-11-18

[6]唐鵬程,楊樹旺.企業社會責任投資模式研究:基于價值的判斷標準[J].中國工業經濟,2016(07):109-126

[7]于東智,鄧雄.社會責任投資論[J].金融論壇,2009,14(08):12-19.

[8]鄭若娟,胡璐.我國社會責任投資策略與績效分析[J].經濟管理,2014,36(05):163-174.

[9]鄭亞玲.對改善中國社會責任投資國際差距的思考[J].中外企業家,2009(24):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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