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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突與權衡:新媒體語境下“被遺忘權”的本土構建

2020-01-18 20:34趙雪婷張有亮
湖北工程學院學報 2020年1期
關鍵詞:個人信息主體信息

趙雪婷,張有亮

(蘭州理工大學 法學院,甘肅 蘭州 730050)

互聯網以對海量數據的儲存、傳輸和分享為運行基礎,網絡空間線上線下相互交織,使得網絡世界不再單純的虛擬化,其數據信息對社會的穩定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新媒體技術的發展為數據搜集、分析提供了便利,同時也使得數據主體對數據信息失去了控制,因此網絡空間應當建立松緊適當的制度。[1]根據第44份《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2],截至2019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為8.54億,截至2019年2月,微信全球月活躍用戶已經突破10億。數據主體在互聯網上發布的信息以出人意料的速度傳播,記憶成為常態,信息主體對被遺忘利益的訴求越來越強烈。近年來,信息泄漏、人肉搜索事件頻頻發生,為了抗拒這種數字化的圓形監獄,學界、業界自然催生了對是否引入被遺忘權的討論。[3]

一、利弊考量:被遺忘權確立的核心議題

被遺忘權能否在我國實現,學界除了贊譽,還存在對被遺忘權的質疑,體現了對多元化利益的價值權衡,也不排除對產業發展的理性反思。

1.被遺忘權與相關價值的沖突。信息主體在主張被遺忘權訴求時,可能構成對信息表達自由的侵犯。[4]被遺忘權對于歐盟來講是對個人信息保護的一種擴張。1998年岡薩雷斯訴谷歌西班牙案中,歐盟判決谷歌公司敗訴,當搜索引擎出現的內容不具有相關性時,就出現了刪除鏈接的理由,法院通過判例形式初步確定了被遺忘權,認為《先鋒報》作為中間商不應當有審查信息的權利和義務,基于新聞自由應當予以豁免。谷歌公司作為搜索引擎公司應當維護人格尊嚴和信息自主,對搜索鏈接所指向的內容負責,所以判決谷歌公司敗訴。但谷歌公司稱,正因為尊重言論自由,所以自己不應對信息進行審查,也應當受到被遺忘權的豁免。這一爭議體現了言論自由和被遺忘權之間的博弈,歐盟《一般條例》中規定了言論自由作為被遺忘權行使的例外情形,但本質上沒有將被遺忘權拒之門外。而被遺忘權對于美國的“言論自由”來講,似乎是一種極大的威脅?!把哉撟杂伞笔敲绹鴳椃ǖ幕緳嗬?。美國作為信息產業的巨頭,絕不允許被遺忘權破壞自己信息產業的發展,當歐盟法院確立了被遺忘權時,美國稱這將造成數據信息的混亂,被遺忘權的確立在美國舉步維艱。歐盟和美國對被遺忘權的態度正體現了言論自由和信息自主之間的沖突。

在信息主體請求刪除數據信息時,也可能會涉及公眾知情權的內容。信息自由流通是保證公眾知情權和言論自由的基礎[5],多國將公眾知情權作為基本權利寫入憲法,被遺忘權的存在勢必會對公眾知情權造成障礙。被遺忘權與公眾知情權、人格尊嚴具有緊密聯系,人格尊嚴指人的尊嚴,即每個行為主體均有法律上自由、自治、自主的權利。[6]被遺忘權是對個人尊嚴的維護手段,而公眾知情權則相反。如在任某某案件中,法官不支持任某某的訴訟請求,原因之一是任某某的包括工作經歷在內的個人信息對于相關客戶和學生了解任某某提供了客觀依據,此時優先保護了公眾知情權,被遺忘利益無疑會削弱公眾知情權的保護,互聯網環境的健康運行應當以數據自由流通為前提。[7]也有學者認為當數據信息隨著時間的流逝而相關度降低時,便可以主張被遺忘權,被遺忘訴求是為了實現對人格的再次塑造,遺忘過去的自己而展現全新的自己,只言片語帶來的誤解容易對數據主體帶來負面影響。

有學者認為被遺忘權對維護人格尊嚴極為重要,但是也有學者提出被遺忘權勢必會對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形成沖擊。如果被遺忘權得以實現則會阻礙共享經濟的發展,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基礎就是保障信息自由流通,如果將一部分數據信息徹底刪除,將引起網絡環境的混亂,對產業經濟造成損害。[8]我國正處于信息產業高速發展時期,不宜對網絡環境過多干預,相對寬松的政策環境可能更為適宜,如果盲目移植被遺忘權,就給互聯網產業發展戴上了新的枷鎖。也有部分學者主張通過擴張解釋傳統的隱私權或者刪除權來解決信息自決的漏洞,以免被遺忘權對信息產業形成巨大沖擊。[9]

對于被遺忘權大多數國家都持觀望態度,我國在考慮實現被遺忘權時可能忽略了一個問題,被遺忘權存在于西方法律架構當中,以自己國家的歷史背景和互聯網經濟發展為基礎形成自身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各國對被遺忘權的態度也正是多種利益博弈和權衡的結果。美國反對被遺忘權,是為了保障數據信息自由流通以鞏固自己信息產業的霸主地位,而歐盟確立被遺忘權并非僅僅是對人格利益的維護,其背后也存在多種利益的交織和權衡,并不單純是一種法律制度。中國正處于信息產業的高速發展時期,被遺忘權在一定程度上會抑制產業發展,對我國核心競爭力也會形成阻礙,故是否移植被遺忘權還有待考量。

2.被遺忘權與相關價值的權衡。盡管有學者對被遺忘權提出質疑,但這并不能阻礙被遺忘權的移植。首先被遺忘權符合國際發展趨勢。自被遺忘權在歐盟通過“GDPR”實現了法定化,對世界各國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產生了影響,有的國家以單行法的行使確定被遺忘權,有的國家以司法解釋或者判例的形式確立被遺忘權;盡管有的國家沒有直接使用被遺忘權的概念,但是歐盟的這種理念和精神已經擴展至許多國家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我國臺灣和香港地區也是如此。

傳統的隱私權、名譽權等無法涵蓋新媒體帶來的法益。[10]被遺忘權不能等同于隱私權,隱私權主要保護人的私生活安寧,而被遺忘權所表達的范圍不能被隱私權所容納;被請求“遺忘”的數據信息可以是合法的,但是對隱私權的侵犯是以違法為前提的。雖然被遺忘權的實現手段是傳統的刪除行為,但刪除權只能看作被遺忘權的實現手段,不能替代被遺忘權,被遺忘權是一種以保護人格利益為核心的新興權利,追求新的利益訴求,應當實現法律移植。

被遺忘權在維護人格尊嚴的基礎上也在推動經濟的發展。在新媒體時代網絡技術以一種新的記憶模式將數據信息儲存,這對信息自主和人性尊嚴來說是一種巨大的沖擊。信息儲存和處理技術的發展,個人信息泄露問題日趨嚴重,每個人都變得透明化,雖然目前針對個人信息泄露做一些應對策略,但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這些措施并不足以應對這一現狀,相比較于信息技術的發展而言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具有滯后性。被遺忘權可視為新媒體社會的安全閥,蘊含了自尊和自我發展的核心意涵,將過去尷尬的信息刪除進行“新的生活”,被遺忘權自帶“諒解機制”,實現人格的重新塑造,有益于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而和諧的人際關系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社會的穩定程度。面對隱私焦慮,被遺忘權將人們從思想包袱中解脫出來,激發了創造力和執行力。這對社會穩定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引入“比例原則”實現個案平衡?!氨壤瓌t”也可作為化解矛盾的長效機制,厘定權利行使的邊界,調和被遺忘權與相關權利的張弛關系。被遺忘權與相關利益的沖突并不是新媒體時代衍生的新矛盾,僅是矛盾的場域發生了變化,傳統場域的“比例原則”同時適用于新的場域,在新媒體語境下同樣適用“比例原則”弱化矛盾。比例原則是憲法的一項基本規定,當言論自由、公眾知情權和被遺忘權難以權衡,可以使用比例原則調和這一矛盾,比例原則的判斷標準有三個:一是被遺忘權是否對公共利益的侵害最??;二是要保護的被遺忘利益是否符合目的性,被遺忘權的首要目的則是維護人格尊嚴;三是被遺忘權的行使是否具有正當性,被遺忘權以保護人格尊嚴和信息自主為核心價值。

二、被遺忘權確立的可行性評估

1.被遺忘權確立的司法基礎。任某某案(1)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2015) 海民初字第 17417 號民事判決書。作為我國“被遺忘權第一案”為被遺忘權在我國確立開辟了道路。任某某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搜索自己姓名時,出現了“陶氏教育任某某”等相關字眼,對其生活和工作產生負面影響。實際上任某某在2014年就已經辭去陶氏教育的工作。陶氏教育口碑不好,任某某認為網頁所呈現的信息對其名譽權、姓名權、“被遺忘權”造成侵害,起訴百度公訴予以刪除鏈接,一審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其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最終維持原判。

任某某認為自己已經從陶氏教育辭職,搜索引擎的網頁信息不具有存在的理由,該信息對學生及其教育機構容易形成誤導,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百度公司應當刪除數據鏈接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為,任某某的行為是對自己職業經歷的隱瞞,這些信息與個人資信有密切的關聯度,因此,該訴求不符合被遺忘權的適用標準,沒有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其次,任某某所提出的“被遺忘權”訴求在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相關司法解釋,故不存在正當化的基礎??梢钥闯鑫覈ü俣嗑哂芯唧w化的思維,對判決持謹慎態度,但是法官并沒有否定被遺忘權本身。

任某某案和歐盟岡薩雷斯訴谷歌案的不同判決主要存在以下原因:首先,兩者提出被遺忘利益的訴求距離信息發布的時間跨度具有很大的差異,任某某案是請求刪除一年前的信息,岡薩雷斯是請求刪除十一年前的信息。隨著時間流逝,網頁所表達的內容與當事人的關聯度就越小,當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時,就自然產生被遺忘的理由。其次,兩案件對其他人造成的影響不同,任某某所主張刪除的內容會對潛在客戶構成隱瞞,網頁所呈現的關鍵詞是對任某某職業經歷的真實再現,刪除鏈接無疑是對潛在客戶的欺騙行為,對公眾知情權會形成阻礙;岡薩雷斯所主張的是已經過時的信息,歐盟法院判決谷歌公司刪除鏈接并不會對谷歌公司造成損失,也不會對其他相關人造成負擔,更不會對公眾知情權有所損害,所以歐盟法院支持岡薩雷斯的請求。再者,兩位當事人的身份對于整個案件的最終判決也有較大影響,任某某作為一名教育工作者,其代表了教育工作者的整體形象,包括工作經歷、個人形象在內的相關信息是學生、雇主對其判斷與評價的重要參考;而岡薩雷斯僅僅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其個人信息不會影響到公眾對某個行業的看法和自身的判斷。綜上足以說明任某某案并沒有達到被遺忘權的保護標準法官才不予支持,本質上并沒有否定被遺忘權的確立。該案件作為我國被遺忘權第一案,為被遺忘權的本土化提供了思路。

2.現行立法蘊含被遺忘權的理念?,F行法律規范能否與被遺忘權相契合也是考慮被遺忘權是否引入我國個人信息保護范疇的關鍵因素之一。我國存在諸多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有些法律制度的設計與被遺忘權的理念相契合。因此,雄厚的法律資源為被遺忘權的確立提供了良好的立法基礎。

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關于刪除的規定與歐美法關于被遺忘權的規定比較相近,這是我國首次規定網絡提供商有刪除、屏蔽以及斷開鏈接的義務,當網絡用戶對數據信息實施侵權行為時,數據主體可請求刪除或者屏蔽鏈接,網絡提供商如果不采取措施,則要與侵權者就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本條第3款還規定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明知數據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權利且不予刪除的要承擔連帶責任。2012年通過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8條確定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義務,當數據主體發現有披露、散布信息等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情形,可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制止手段。2013年《消費者保護法》也進一步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機制。2017年頒布《網絡安全法》專門針對對網絡信息安全做了規定,第41條也對信息收集、利用目的、方式分別做了規定限制,對過時的、不相關的數據應當予以刪除;第43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商如果違法收集、利用數據信息,則數據主體有權要求刪除,發現有錯誤的,也可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更正,這也體現了被遺忘權的基本理念。2017年《民法總則》第111條首次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權,個人信息作為獨立人格權應當加以保護,任何組織對數據信息的收集、利用等行為必須保證數據信息的安全。這些為被遺忘權的確立奠定了基礎。2006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擬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建議被遺忘權法定化[11];2018年的人大常委會會議,將《個人信息保護法》納入了立法規劃項目,擬定在五年內提請審議,在2019 年 3月 4 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大會的發言者也提出我國應當加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體系。

3.某些網絡服務商的做法與被遺忘權相契合。百度公司作為搜索引擎公司,對數據信息保護作出了一些相應規定,設置了信息侵權“申訴制度”,當出現數據控制者對數據信息不合理的處理行為時,可以說明理由和相關信息的地址申請予以刪除,在專門人員予以審核之后,對于確實侵害相關合法權益的信息,將在24小時內予以刪除,這些網絡服務商的做法,和歐美法中的被遺忘權極為相似。除此之外,一些應用軟件比如微信,設置了“三天可見”功能,公民對個人信息有自主決定權,增加了網絡空間的私密性和安全性。再如微博也推出用戶發布的信息可以在24小時內修改,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數據主體對信息自決的訴求,以上做法說明在網絡服務生活中已經存在被遺忘權的規則,只是沒有冠以被遺忘權之名,應當將被遺忘權法定化,為互聯網和其他網絡服務提供商援用被遺忘權提供法律依據。

三、被遺忘權的本土化構建

1.被遺忘權立法模式的理性選擇。在我國構建被遺忘權首先要考慮以何種形式確定被遺忘權更有利于實現個人信息保護,這也是學者爭議的核心所在,其中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受大多數學者的青睞,該模式是以歐盟為代表的綜合立法模式;另外一種模式是美國為代表的分別立法模式。[12]綜觀各國立法模式,綜合立法模式對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更具優勢。首先,我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狀況決定了我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愈加重視,個人信息的范圍比較龐雜,僅僅依靠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是無法囊括的,新媒體技術的發展對個人信息保護提出了新要求,被遺忘權為個人信息全面保護提供了新思路;其次,我國的法官多持具體化思維,如果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一些法官則以消極拒絕的態度應對數據主體的訴求,對此加快建立《個人信息保護法》,確定被遺忘權對我國審判實踐的意義也至關重要。[13]我國目前存在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基本都散見于現行法律制度當中,沒有頂層保護設計,對此應當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個人信息保護遵循的原則以及被遺忘權的權利主體、義務之體、客體等,將國家機關挖掘信息數據的活動規范化,形成數據信息的長效保護機制,加強核心競爭力,在歐美主導的國際貿易戰爭中爭取主動權,加大個人信息保護力度,維護人格尊嚴和信息自主。

2.明確被遺忘權的行使邊界。在確定被遺忘權時,還應當考慮被遺忘權何種情形下應當被豁免。被遺忘權通過刪除信息主體過往的信息“重新開始”,但是這也會牽扯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公共利益。通過比較歐盟和美國被遺忘權立法的選擇,可以看出言論自由、公眾知情權等一般作為被遺忘權的例外情形??v觀各國,我國對其他國家的規定取其精華,去其糟粕,規定被遺忘權的例外情形。第一,基于言論自由對被遺忘權作出限制規定,美國認為被遺忘權構成對憲法基本權利言論自由的挑戰。對于兩者的博弈,該如何選擇也是被遺忘權的基本問題所在,首先可以根據數據主體的身份作為衡量的標準,當數據主體是公眾人物時,就要對被遺忘權的行使限縮,但是對于未成年人就要注重對個人私益的保護,免于不良記錄影響其以后的發展;[14]其次可以根據數據信息的性質進行取舍,當涉及健康、性取向等較為隱私的信息,應當優先保護個人利益。第二,基于國家機關合法行使權利對被遺忘權作出限制,公權力機關為了偵查犯罪的需要將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照片、地址、犯罪信息等隱私信息在互聯網上公布,行政機關可以在行政職權范圍內將相對人的數據信息予以公布,總之,國家機關可以在職權范圍內對數據信息予以披露,被遺忘權不可以對抗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第三,基于實施法律規定的義務對被遺忘權作出限制,比如當公司管理者根據保險法或者稅法等將職員的個人信息上報時,可以對抗被遺忘權,數據主體在主張刪除數據信息時可以拒絕。

3.技術保障:設立“數據儲存時限”。被遺忘權的實現也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予以補充。數據信息的存儲設備會將已經到期的個人信息自動刪除,對個別還存在利用價值的信息可以由數據主體修改信息儲存的時限,延長使用期限。也可以提前刪除過時的、沒有存在價值的信息。簡而言之就是預設一個信息儲存的時限,在時限到來之時會提醒用戶將該信息刪除,隨著時間的推移數據信息與數據主體的關聯性會愈小,對公共利益也不會產生實質沖突,這時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對該信息的儲存時間進行調整。當然還可以由數據主體給數據信息設置保存期限,期限屆滿時第三方無權繼續保存或轉載個人信息,這一措施要求數字技術的支撐。例如,網絡用戶將一張圖片上傳網絡時,必須選擇該圖片在網絡空間中的存留時限,否則網絡將拒絕上傳。這樣就給被遺忘權的行使提供了技術方面的保障,相當于數據主體在上傳信息時就做了“被遺忘”的決定。此外,網絡空間中的一些過時的信息被清理,也有益于網絡用戶快速便捷查找相關信息。

四、結 論

當今社會,人們的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隨著新媒體技術的發展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云儲存技術使得記憶成為了常態,數據信息傳播帶來產業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威脅,被遺忘權作為新興權利,將已經公開的數據信息重新歸于隱私領域,這對維護主體尊嚴和信息自決顯得尤為重要。

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被遺忘權也不例外,有學者提出被遺忘權會對言論自由、公眾知情權、互聯網產業發展帶來威脅,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甚至會對國家的核心競爭力產生阻礙。但是,如果方法得當,并不會對相關權利造成威脅,被遺忘權已經在許多國家確立,符合國際發展潮流;而且傳統的隱私權和刪除權無法涵蓋新媒體技術帶來的新的法益;還可以通過“比例原則”來調和與相關權益的沖突。

我國引入被遺忘權存在可行性基礎,任某某案作為“被遺忘權第一案”為我國被遺忘權的實現提供了司法基礎,現行立法也蘊含了被遺忘權的理念,網絡服務提供商的做法也符合被遺忘權的思想和內涵。被遺忘權對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新的路徑,就要有新的規則來適應,我國宜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將被遺忘權實現,明確被遺忘權行使的邊界,權衡與相關利益的沖突,還可以通過技術保障措施作為被遺忘權實現的補充手段。

被遺忘權是個人信息保護的新的方式,將過時的、不具有相關性的數據信息刪除,使得信息主體有“重新開始”的機會,被遺忘權對互聯網健康運行和維護數據主體尊嚴的意義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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