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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污染控制標準體系分析與思考

2020-01-20 01:25張鵬梁李峻峰
中國建材科技 2020年5期
關鍵詞:推薦性強制性室內環境

張鵬梁 李峻峰

(軍委機關事務管理總局工程代建管理辦公室,北京 100000)

我國的室內空氣污染屢有報道。建筑工程裝修完空氣質量鮮有達到入住標準的,即使按照相關標準檢測達到了要求,還往往是“通過檢測驗收,仍然有味道”,存在室內環境安全風險。工程中使用了完全符合國家標準的材料,為什么室內空氣污染仍可能超標?本文就相關標準控制體系進行分析,并對存在問題進行探討。

1 室內空氣污染控制相關標準體系

我國對室內污染控制方面采用的措施,從國家標準層面來看,以強制性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和相關施工驗收標準為基礎,形成建筑工程室內空氣污染控制的標準法規基礎。以材料污染物限量強制性國標與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以及產品標準,形成建筑室內空氣污染控制的標準體系。

我國建筑室內空氣污染控制的標準體系分為國家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以及推薦性行業標準。不同層面的標準之間存在一定的相互配合與補充的關系。

1.1 室內空氣污染控制國家標準

國家級的產品標準是一個最低的市場準入標準,滿足這個標準之后還要達到相關的行業標準的要求。行業標準多為具體的針對每種產品制定的標準,這使得產品的生產制造有據可依。因此,從國家立法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和團體標準再到企業標準層層有依據,目的是保障建筑產品質量和人居室內環境舒適健康。

室內裝飾裝修污染控制,首先是原材料的污染控制。對原材料的污染控制,國家制定了強制性標準,主要包括各種建筑主體材料、裝飾材料、混凝土外加劑、家具等,相關標準共有10多項[1-12]。主要污染物的控制包括放射性、甲醛、苯系物、TVOC和氡氣等。其次是GB 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標準的控制。該標準規范的制定對材料和完成裝飾裝修后的空氣質量提出了具體要求,應該說是從工程建設的角度對建筑工程室內空氣質量的最終把關。還有一個標準是GB/T 18883《室內空氣質量》,該標準不是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是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力,該標準規定室內空氣污染物種類更多、更全面。

1.2 行業產品質量標準的作用

行業產品質量標準一般為推薦性標準,是針對一個具體產品,就術語和定義、質量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適用范圍等的規定。對于量大面廣的產品可以制定國家推薦性標準,對于推薦性標準,并不代表國家標準高于行業標準,往往行業標準應該嚴于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一般來說,推薦性的產品質量行業標準的技術指標要比國家標準更高,往往有害物質引用并嚴于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例如JC/T 2177《硅藻泥裝飾壁材》對有害物質限量的規定嚴于GB 18582的強制性規定。

我國產品質量行業標準的特點是對每一種產品的規定較具體,雖然不是強制標準而約束力稍弱,但產業引導性較強。

1.3 標準制度改革,環保的底線仍然要靠強制性國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年修訂)對標準制訂管理進行了改革,主要變化可簡單歸納如下:

1)強制性標準由國務院部門統一管理,各行業不再有強制性標準,體現在抓“主要矛盾”;

2)行業標準都是推薦性標準;3)社會團體可以制定團體標準,這是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團體標準作為我國標準體系的重要補充,為激發國內標準發展活力提供支持,促進標準化創新更好發展。在產品的環保性方面也是如此。但團體標準不具約束行為,只是市場行為的補充,環保還要靠強制性標準的保障。

2 室內污染控制標準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國家強制性的建筑主體材料、裝飾裝修材料與家居等產品的有害物質限量,只是對產品的一個環保性要求,并不對裝飾裝修完成后的室內環境質量形成結果負責。裝飾裝修完成后的室內環境空氣質量不僅和材料本身的有害物質限量有關,也和材料使用的量和使用方式相關。

GB 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并沒有考慮建筑使用的全面情況。首先,它是針對建筑工程和室內裝修工程完工后的室內環境質量驗收依據。在檢測時,要求裝飾裝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應保持正常使用狀態,但對于其他家具及生活用品進入室內后對室內環境污染的問題不做考察,因此該標準并不能全面保證人員在室內正常生活時的環境安全。其次,該標準在檢測環境的條件控制上相對寬泛,存在一定的結果不確定性。此外,該標準并沒有和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系列標準形成可量化的關聯關系,相當于“各行其是”。從整體來看,在國家標準層面對室內污染控制還需進一步完善。

2.1 材料與室內環境污染程度量化關系標準需要建立

目前,僅靠原材料污染強制性標準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不能解決室內環境污染問題。主要原因在于,材料污染存在集成性,每種材料都符合標準的要求而結果卻不一定符合室內環境質量的要求,即因果關系確實存在,但之間的具體邏輯模型沒有建立起來。標準使用者無法進行實質性的操作來控制室內環境污染。

在裝飾裝修中材料的集成污染程度預測一直是個難題。究其原因,是裝飾裝修材料的有害物質含量不能代表其污染物的釋放量。如果知道材料的污染物釋放速率,根據材料的種類、使用量和空氣交換量方可對室內環境的污染進行計算預測。

2.2 應建立材料污染物釋放速率的快速、貼近應用的測試方法

材料與制品污染物釋放速率的標準存在,但適用性較差,不符合我國實際情況。

材料染污物釋放速率測試標準,國際上有“氣候艙法”,ISO 16000-9-2006《室內空氣 第9部分:建筑產品和家具釋放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釋放試驗室法》,2017年國內建工行業也發布了JG/T 528-2017《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揮發性有機物釋放率測試方法—測試艙法》。兩項測試方法標準的區別主要是JG/T 528-2017標準相較于ISO 16000-9-2006增加了各種類型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樣品處理方式,明確了各類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材料與測試艙的負荷比。測試原理是將試件置于一定條件(溫度、濕度和空氣流速)的測試艙中,測試材料或制品在有一定的空氣交換率的條件下,揮發性有機物的穩定釋放速率。但污染物釋放速率的測試方法標準存在測試時間周期長、成本高、測試條件脫離應用實際等問題,其中,測試艙條件“氣體交換率”與我國大部分建筑的通風形式與條件不相符,不符合實際情況。

2.3 預測材料室內污染的方法研究應加強

解決集成污染的問題,首先要準確測定各種材料在日常使用條件下的污染物散發速率。材料污染物的散發速率是和環境條件相關聯的。如果能夠測定材料在使用條件下可能的最大散發速率,結合材料使用量、空間體積和使用條件來計算預測室內的污染物濃度,對室內污染的控制才能達到目的。

我國的大部分居民建筑沒有新風系統,所以應按照和大氣沒有主動空氣交換的情況來預測計算室內的污染濃度,這才更符合我國的國情。而按照國際上在一定空氣置換率下的氣候艙法測定的污染氣體散發率不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用這個散發速率預測計算室內空氣污染物的變化對實際應用指導意義不強。推薦性標準JGJ/T 436-2018《住宅建筑室內裝修污染控制技術標準》2018年出臺,但其適用性不盡人意,主要問題是材料污染物的散發速率采用前面的兩個污染物釋放速率測試方法,成本高、周期長、模型建立過于理論化脫離實際,操作復雜使用人很少。

所以,有必要研究快速、簡單、低成本,適用性強的材料污染釋放速率測試方法,建立簡單可靠的裝飾裝修污染預測模型,來控制室內環境的污染。

中國建材總院研發了新的污染釋放測試方法“承載率極限平衡濃度法”,以測定材料在常溫常壓條件下的最大散發速率,以此為基礎建立了《室內綠色裝飾裝修選材評價體系》標準,有望能夠解決室內空氣污染預測問題。

3 對有關法律與標準體系的思考

關于我國室內環境空氣質量的技術規范,從技術的角度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深入的研究,制定更可行、可靠的技術標準。應從法律法規的更高層次提升對室內環境的重視度。以下是幾點思考:

1)對室內環境污染防控應單獨立法。我國的國家級控制法規中沒有涉及室內環境污染防治問題,這在立法上存在不足。我國在國家級的《建筑法》和《環境保護法》中都沒有明確對室內環境的保護,只是將室內外環境一并談起,籠統地說要在建筑施工和社會生產生活中保護環境,并沒有針對室內環境保護的特殊性以法條的形式單獨規定。

2)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相對要求較低,主要表現在:產品標準環保指標要求低,尤其是家具、地毯等產品的污染物釋放標準要求過低。

3)室內污染控制標準GB 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并沒有和有害物質限量系列標準形成可量化的關聯關系,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不同材料集成于室內的污染程度評價標準。

4)針對檢測機構所需承擔的社會責任沒有強制立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檢測機構強調經濟效益,存在僅對“出錢”方負責,從而在工程驗收時與施工單位形成“同盟”關系的情形,不利于既有技術規范的正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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