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萍萍 程靜
近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檢察院會同鹽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亭湖區漁政監督大隊,現場監督指導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的被告人劉某將200余斤蟹苗放入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緩沖區水域。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劉某先后5次至鹽城市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緩沖區水域,使用禁用漁具“地籠”,非法捕得螃蟹合計145千克,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損害。
鑒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評估專業性強,該院委托江蘇省淡水水產研究所專家,就劉某非法捕撈案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害、生態環境影響以及漁業資源補償方式進行評估。經評估,此案非法捕撈行為直接造成鹽城市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水域的漁業資源損失,同時對保護區生態系統構成不利影響,建議投放3000元的螃蟹苗種用于保護區漁業資源增殖放流。案發后,劉某雖認罪認罰,但一直未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公益訴訟部門會同刑檢部門承辦人依托專家評估意見,對被告人進行耐心釋法說理、法治宣傳教育,幫助劉某深刻認識非法捕撈行為對保護區生態的損害。最終,劉某表示愿意購買3000元的螃蟹苗種修復受損生態。
亭湖區檢察院積極與亭湖區漁政監督大隊、亭湖公安分局溝通協調,邀請漁政、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至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緩沖區水域,現場對劉某的增殖放流活動開展監督與指導,補償漁業資源損失,共同修復受損的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