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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社會亦或調節社會?

2020-02-02 03:56郎友興謝安民
中共寧波市委黨校學報 2020年1期
關鍵詞:市民社會公共領域

郎友興 謝安民

[摘? 要]鄉村公共空間的重構是當下我國鄉村振興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回顧近四十年海內外的中國地方公共領域研究不無裨益。早期研究采取自由型公共領域理論,認為地方公共領域產生于同國家相對的社會之內,強調其代表社會的功能。晚近研究采取中介型公共領域理論,認為地方公共領域存在于同國家相對的社會之外,強調其調節社會的功能。它們總體上都在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宏觀與中觀層面上運用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理論。作為一種拓展研究,也許可以關注被忽略的公共領域交往模式,從微觀上探討地方公共領域的聯結社會功能。這可能為當下鄉村公共空間作用研究提供某種參考。

[關鍵詞]公共領域;市民社會;代表社會;調節社會

[中圖分類號] D63-3[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8-4479(2020)01-0061-08

當前,在我國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重構鄉村公共空間已然是學術界的一個熱點話題。這也許可以看作更長時期內中國地方公共領域研究的一種延續。事實上,自1980年代初開始,海內外中國學界即對不同于西方的中國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的形成及發展饒有興趣。從既有研究來看,海內外中國學專家基本采取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理論進行分析,主流觀點是中國自晚清以來就存在一種地方性公共領域,中間經歷曲折后在當代重新興起。所謂地方性公共領域,是指它主要集中于地方鄉村,而非國家城市層面。[1](p205)但是,關于這種地方性公共領域的結構功能,不同時期研究者之間的認識差異甚大。大致以1990年代為界,較早的研究主張,地方公共領域產生于同國家相對的社會之內,強調其代表社會的功能,可謂自由模式公共領域的取向;而晚近的研究則認為,地方公共領域存在于同國家相對的社會之外,強調其調節社會的功能,可謂中介模式公共領域的取向。本文嘗試在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理論類型學視野中,總結這兩種研究取向的演進過程,并提出可能的拓展研究路徑,權作如今重構鄉村公共空間研究的拋磚。

一、中國公共領域研究的興起及爭議

公共領域是“二戰”以后當代社會科學的一個重要概念。阿倫特最早專門論述公共領域理論,從而確定了公共領域理論的獨立地位。她認為,人類區別于動物的本質在于人類除了私人生活以外,還接受由行動和言語構成的政治生活或共同體生活。公共領域是與私人領域相區別的公開的共同世界,公共領域把人們聯系在一起又分離開來。對于阿倫特來說,古代同家庭(族)空間相區分的城邦空間就是公共領域的理想形式。然而,進入現代以后,公共領域急劇衰落,一個既非私人又非公共的社會領域的興起,吞噬了古老的政治領域。

哈貝馬斯是阿倫特之后最有影響力的公共領域理論學者。但是,與阿倫特的悲觀論調不同,哈貝馬斯致力于張揚現代公共領域的積極理想。哈貝馬斯前后期論著中包含了多種含義的公共領域的概念,可以說是暗示了一種關于現代公共領域的類型學。[2](pp421-422)在前期,哈貝馬斯提出,所謂公共領域是指社會生活中的一個領域,其間能夠形成公共意見這樣的事物,它原則上向所有公民開放?,F代公共領域產生的前提是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國家的強制性權力恰好是公共領域的對手,而不是它的一個部分。在他著作中,公共領域在國家與社會關系結構中有兩種定位,即“國家—社會(公共領域)”二分模式和“國家—公共領域—社會”三分模式。前者可以稱為自由模式公共領域,實際上以狹隘的資產階級為主體,它是私人領域的一部分,內在于社會并代表社會抗衡國家。后者可以稱為中介模式公共領域,以普遍的社會公眾為主體,它擺脫了私人領域的羈絆,而成為國家與社會的調節領域。哈貝馬斯在前期著重論述的是自由模式。在后期,哈貝馬斯在中介模式的基礎上,使用交往行為理論重建了公共領域理想,不妨稱其為交往模式公共領域。它的主體被確定為從公眾中涌現出來的交往行動者,它是政治系統(國家)與生活世界(社會)之間的聯結領域,是社會問題的共振板和傳感器。應當注意,無論前期還是后期,哈貝馬斯一直都認為,公共領域的基礎是市民社會,其核心為至少在形式上是民眾自發自愿的社團組織。當然,公共領域不能簡單等同于市民社會本身。

哈貝馬斯的早期公共領域理論形成于1960年代,不過它被廣泛運用是在1980年代以后。隨著蘇聯、東歐國家為擺脫集權統治而進行社會轉型的現實進程,在美國的中國學界看來,中國市民社會問題也日益突顯;加之美國中國學專家自1960年代本就有意識地揚棄宏大敘事傳統,而轉向社會科學化的區域研究的中層分析,因而他們在1990年代掀起了中國公共領域研究的高峰。同時,國內的市民社會和公共領域的理論研究也異軍突起,其現實原因除了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動之外,主要是對1980年代為配合社會分權運動而進行的政治體制改革的反思。[3]不過,關于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理論是否適用于中國社會研究,1980年代以來海內外的中國學界發生過激烈的爭論,乃至有少數海外學者在概念運用上,以“公共空間”(public space)替代“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 不過,在大多數學者那里,這兩個概念其實沒有根本區別。

哈貝馬斯1961年在《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序言中稱,資產階級公共領域或自由模式公共領域是一個歷史范疇,不能抽象為理想類型,而隨意運用到具有相似形態的歷史語境中。但是,這顯然不包括他著作中實際使用的其他類型的公共領域概念。在后來的研究者看來,即使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的概念確實具有一定程度的歐洲地域局限性,但由于其被定位為帶有歷史傾向的社會學分析而兼具批判性的特點,對于中國研究也并非完全不可行。盡管它是在寫現代西方的歷史,但因為它提出的是一系列適合于20世紀末全球社會的普遍問題,在抽象層面上仍可以與當代中國的研究聯系起來。在20世紀90年代末,哈貝馬斯也認為,中國經濟的進一步自由化和政治體制的進一步民主化,將最終促進而且也需要民主形式的輿論必須植根于其中的、可稱之為政治公共領域和聯系網絡的某種等價物。因此,只要將公共領域的內涵進行抽象化,它的各種模式就可以作為一種分析性概念運用于中國研究領域。當然,其有效性最終取決于能否提供對現實社會問題的新理解。

哈貝馬斯的現代公共領域理論的運用之所以充滿爭議,不僅在于它要與國家相對區分,更在于它也要與社會相互聯系。實際上,在阿倫特那里,公共領域定位十分明確,它就是公共權力領域本身,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涇渭分明。但是,在哈貝馬斯以后,現代公共領域分離在公共權力領域之外,且與私人領域時合時分,而私人領域又是社會的核心領域。正是這種公共領域與社會關系的結構復雜性,導致海內外的中國研究者對哈貝馬斯理論的不同理解和運用,從而總體上形成下述的自由型和中介型兩種相互論爭的研究取向。

二、代表社會:自由型公共領域的追尋

1970年代后期,一些美國學者就注意到明清以來中國社會非官方“公”的領域的發展,這究竟是中國國家權力逐步向地區領袖讓渡,還是隱蔽地向地方社會滲透?[4]1980年代以來的海內外研究大多認為是前者或前者為主要趨勢。特別是19世紀后半期大規模的社會重建,為地方士紳參與公共事務提供了極好的機會,導致了公共領域的迅速發展。此類研究大多數采取哈貝馬斯的自由型公共領域的概念,致力于在中國近代歷史和當代現實中搜尋其對應物。它們有的強調自治社團或社區的力量,有的看重地方精英的作用,有的還突出民間茶館和小店等公共場所的“歐式咖啡館效應”。當然,此種思路也遭到一些學者的強烈反對。

羅威廉(WilliamT.Rowe)是中國公共領域論者最重要的一個代表人物。他認為,19世紀的漢口小鎮已經出現一種實質層面上的自治,形成了以行會為中心的市政管理機構,行會關心與控制的領域已遠遠超出了統轄其所屬成員及其行業的范疇,逐步擔負起城市整體利益的責任,甚至使政府在社會服務領域顯得無足輕重了。漢口的行會結構及其活動領域的擴展,意味著地方權力的私域化,此種私域化可看作是一種更具影響力與現代性的城市控制機構的源頭。漢口可稱之為公共領域的集體努力領域呈幾何數級擴展,這種非官方的公共領域與歐洲的“位于資產階級私人財產利益與專制主義國家利益之間的中間領域”并沒有根本性的不同。 馬敏認為,20世紀初年,產生一大批由資產階級化的紳商所創設的新型民間社團,使地方事權逐步發生本質的變化,它日益成為早期資產階級起主導作用的領域,其結果是形成在野的市政權力網絡。[5](pp250,283)項飆、朱康對等同樣關注社區發育,但是將關注視線移向當代改革以后。前者通過“浙江村”案例研究,論證了改革以來流動農民及其社區已形成了一種“新社會空間”。后者較早論述了當代農村的公共領域的發展。他分析了浙江龍港建鎮以后以企業家協會為代表的上下聯動推進的行業自治、社區自治運動,使得社會的公共領域自治性逐漸強化。 此外,在近年的鄉村研究中,不少學者使用村莊內生型公共空間或社會性公共空間等概念,它們所指的是村莊內部自然長成的社會結構。村莊內生型公共空間受村莊地方性知識及村莊生存理性選擇支配,具有濃重的民間化色彩。它促進了鄉村社區記憶的重現,推動鄉村經濟交換向契約性關系過渡。

與羅威廉等學者重視社區自治團體作用不同,另一些學者更重視地方精英的角色。冉枚鑠(Mary Rankin)認為太平天國運動后,中國國家精英與地方精英權力平衡已被打破,鄉紳與商人共同開始作為能動主義者在急劇擴大的公共領域(公)中扮演一種新的管理角色。 蕭邦齊(R.Keith Schoppa)認為,20世紀初期浙江地方精英對國家政權的滲透反映在對一些公共事物的廣泛參與上,自治組織和利益團體能夠在新的語境中闡明政治、社會和經濟的目標及其意義,這使“公共領域”的產生成為可能。 許紀霖、方平以近代上海為例揭示,中國公共領域從一開始就是以士大夫或知識分子為核心,其中處于支配性地位的是一批社會精英,包括士紳、報刊編輯記者、教員、學生、資本家,甚至退職官員。

除了社會力量與地方精英的壯大之外,社會活動的物質空間也很受學者關注。王笛認為,街頭(主要包括街道、店鋪、鄰坊、茶館等)是民眾活動的主要空間,在近代改良時期的公共空間中,民眾進行弱者的消極反抗,精英對民眾失去了控制;而在革命時期的公共空間里,民眾要求精英重組社區,精英也需要民眾支持,以共同阻止國家權力對地方社會的滲透。[6](pp3-4)全大偉(David Strand)以20世紀初的北京為例,列舉了前工業城市中公共活動的各種形式,其中包括市場營銷、看戲、燒香拜廟、以及茶館和酒樓的社交應酬。例如,他認為,天安門不止是一個正式建筑的廣場,它是天安門門樓外的一個空曠的空間,是一個公共場所,亦即為市民和公民定期聚會于此的一個空間,它體現著一種市鎮和民族團結統一之象征。 此外,在當代研究中,有以鄉間小店、祠堂和禮堂等為對象的研究,認為它們作為農村公共空間,具有產生公共輿論等作用。

上述學者將自由型公共領域理論運用于中國研究時,主要集中于社會如何從傳統國家手中分享一部分權利,以及國家讓渡自身權利所能達致的限度和范圍。這種公共領域研究思路基本可取,但也讓人生疑,它們是否把一種目的論投射于中國社會之上。 黃宗智與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 Jr.)認為,資產者公共領域預設的國家與社會二元對立模式并不適合于中國的近現代社會。就當代中國而言,它存在某種暫時被寬容的公眾輿論。但是,遠不是哈貝馬斯所理念化的公共領域。魏斐德對公共領域的理解其實與羅威廉等并沒有根本區別,甚至更為寬廣。后來,魏斐德也認為,在中國的“公”作為“公共領域”的概念上不必糾纏,更應關注的是公共領域和政府之間的邊界來回變動問題。[7]這大概等于事實上承認了哈貝馬斯的自由模型運用于中國研究的合理性,只不過具體分析過程不同而已。

三、調節社會:中介型公共領域的探討

在1990年代以后,羅威廉等研究者不再單純搜尋晚清中國與近代西方的相似處,而是同時關心兩者差異,進而試圖同哈貝馬斯進行對話。羅威廉所理解的公共領域仍然是自由模式的,但是他的努力可以看作是自由模式論者在遭受批評后,邁向中介模式公共領域探討的開端。正是此種對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理論的新運用,形成了諸如管理型公共領域、第三領域、村莊性公共領域等理論概括,展示了公共領域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更為復雜的調節關系,具體表現為合作、沖突及博弈關系。因而,也獲得了學界積極的評價。

早在1980年代,全大偉就提及,中國傳統思想并不認為社會與國家相對立,民國時期存在某種和歐洲早期有所不同的有限的軟性公共領域。在1990年代,冉枚鑠則根據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公共領域理念,提出中國的“管理型公共領域”的概念,它是由官方和平民共同承擔的、公開的、公眾主動的中間舞臺。它既有別于直接的國家管理或強制性控制,也不同于私人領域。在其中,官方與精英活動之間的關系通常是在雙方意愿下建立的,精英不打算捍衛與國家對立的權利,或給國家權力劃定一條正式的界限。這種中國公共領域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變動結果,而不是像歐洲近代那樣是經濟發展的自然狀態。一方面,從國家作用來看,國家明確地限制并引導著公共領域,這種影響更多是通過組織和政治手段實現,而不是來自特別普遍深入的專制,或是一種獎勵為國效忠的依附性的政治文化。另一方面,從社會認同來看,多數精英的地位和權力是建立在地方上的。作為鄉土的地方,它帶有象征性的色彩,是國家和家庭的中介。[8](pp216-217)王笛認為,晚清時期,長江上游地區公共領域擴張同國家與地方士紳的支持合作相聯系,地方士紳依賴于官方的支持而擴張自己的權利。公共領域如果沒有國家的倡導和支持,其發展是困難的。[9]

黃宗智提出介于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第三領域”的概念。在司法領域,清代實現爭端解決的機制是在地方官吏意見與社區/宗族調解之間的一種半制度化的交流,他們將正式與非正式的兩種司法體制都包括到一種談判協商的關系之中。在地方行政中,典型做法是依靠不領傣祿的準官吏??h級以下行政職位的任命,原則上都是由社區舉薦,再由政府認可。[2](pp430,442)王笛也認為,近代中國公共領域可能是國家和地方士紳合作的一個連結處,但也可以是國家和地方士紳沖突的一個爆發點。其總體狀況是,國家權力的大力擴張,但是遭遇了地方文化的頑強抵制。 黃宗智還引人注目地指出,在當代,集體時期的公社/大隊和單位的行政領導成了“第三領域”的關鍵地帶,更具協商性而非命令性的新型權力關系逐漸衍生。到1990年代,第三領域的物質基礎和組織機構及其邏輯,既區別于國家機構又區別于私人社團。與此相似的是,張伯倫(Heath B. Chamberlain)認為,1950年代中國國家使人民從傳統的家庭和社會的約束中獲得解放,恰恰成為市民社會未來成長的鋪墊。改革開放以后,在工業生產場所、民法等領域,在國家鼓勵和幫助下,市民社會正在出現。[10](pp252-253)懷特(Gordon White)與王穎等關注半官半民性質的中間組織在當代的大量產生。懷特認為,已有研究表明,新的社會組織分層在中國事實上已經出現,它或是自發產生,或通過國家行動產生,或兩者兼而有之。王穎將當代中國社團看作是社會中間層,在性質和功能上介于兩類組織要素之間,既具有自愿性、相對獨立性和特殊利益,又依存于雙方,以服務、溝通和協調雙方為其宗旨,在兩者之間發揮聯結作用的媒介組織。

毛丹提出一種具有雙重功能的“村莊性公共領域”的概念。此種公共領域對外要處理自治村社區與國家的關系,對內要處理村民對自治村社區公共機構的關系。在傳統的地方公共領域中,士紳集團與官府大體上隨著雙方力量變化而進行隨機性權力博弈。而在當代,村莊性公共領域受國家制度支持并且實現了法律化,自治村社區與政府朝非隨機性博弈的方向邁進。[11](p31)郎友興認為,改革以后的村莊出現了一種新型公共空間,即“行政嵌入—村莊內生型”公共空間。它是指型構動力來自于村莊現實需要,但是在村莊外部的行政力量的支配下組織和發展出來的公共空間;它還指出于行政權力的介入,導致村莊內部習慣的改變,而出現的公共空間等?!靶姓度搿鐣壬汀惫部臻g與村莊自身權力運作之間存在良性關系,促進了村莊自身權力運作的民主化。這具體表現在權力的授予、權力運作中的參與和對權力運作的監督等三個方面中的村民有效參與。

上述1990年代后的中介型取向研究的共同之處在于,既討論國家、社會對公共領域的作用,又討論公共領域對國家、社會的影響。其中,管理型公共領域的概念將自由型公共領域理論作為理論論敵,不僅凸顯了表象異同的問題,而且試圖勾勒出一種中國類型的公共領域。第三領域的概念則可能去除公共領域價值論和目的論色彩,并阻止將其化約歸入國家或社會中的傾向。大體上,中介型公共領域被運用至中國研究時獲得了較多的肯定,至少沒有引起強烈反對。其原因或許是中介型公共領域理論本就不為學者關注,因為廣被引用的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的重點并不在此?;蛟S更是海內外中國學界已經感到此類爭論意義不大,正如王笛在十年前就已指出,人們現在比任何時候都更清楚了,問題不是公共領域這個概念是否可以用來研究中國,而是采用它來研究中國時如何定義。

四、總結性的評論及展望

近四十年來,海內外中國學界對晚清以來“地方性公共領域”的形成特征進行了持久的探討。其中,關于這種地方公共領域的結構功能研究,前后形成了“代表社會”和“調節社會”兩種觀點分歧。它們以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理論為參照,可稱之為自由型公共領域和中介型公共領域兩種取向。這些研究視角的變化可能注意到了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理論的不同階段的特點,但是也忽略了哈貝馬斯后期的交往理論的意義。本文建議,今后也許可以借助交往型公共領域,探討中國地方公共領域的聯結社會的功能。在鄉村振興背景下,這一研究路徑的可能意義在于,從微觀上探討鄉村公共空間中的交往行動者、社會行動者和政治行動者的良性互動關系,從而促進哈貝馬斯所言的“團結”資源在鄉村中的再生產。

比較而言,自由型公共領域取向在國家與社會(公共領域)二元對立的架構下,突出公共領域代表社會的功能;而中介型公共領域取向則在國家、公共領域與社會三元分立的架構下,突出公共領域調節社會的功能。前一種取向單方面地突出市民社會的成長以及公共領域的自主性。一方面是新型社團的產生,地方精英的崛起,以及街頭文化的持續等,另一方面則是公共權力的被迫衰落或主動后撤。此種研究正如哈貝馬斯理論一樣,在“官”與“民”之間,它們旗幟鮮明地將公共領域置于后者一方。然而,這種觀點似乎需要以一個獨立、完整、強大的市民社會為前提。正因為如此,引起了不少人的反對。后一種取向顯然放棄了這種西方式想象,轉而承認了中國市民社會的限度和公共領域的依賴性。除了哈貝馬斯的理論外,此種研究接引了中國本土的關于“公”的思想資源,將公共領域置于“官”與“民”的中間位置。這樣就弱化(但不是虛化)討論公共領域對市民社會基礎的依賴問題,而集中關注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公共領域本身的成長問題。在這個意義上,管理型公共領域、第三領域、村莊性公共領域等概念的確更具中國特色,稱其為近代中國公共領域研究的里程碑也不為過。

參見Gordon White, Prospects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 Case Study from Xiaoshan City,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No.29, 1993, pp.63-87;王穎、折曉葉、孫炳耀:《社會中間層——改革與中國的社團組織》,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3年版,第271頁。

參見郎友興、周松強:《改革與鄉村: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義烏市七一村村莊政治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204頁、第221-225頁;另見徐東濤:《中國農村公共空間的演進和村莊權力的運作——以浙江省七一村為個案》,浙江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在事實與規范之間》于1996年就已翻譯成英語版,但是其中的公共領域的交往模式,似乎并未被應用至美國的中國研究中;漢語世界,《在事實與規范之間》在一些公共空間研究者那里也不是主要文獻。從卜正民的解讀來看,哈貝馬斯公共領域分為兩種:統治模型和批評模型。交往模式可以歸為公共領域的批評模型,而在歷史描述的意義上,統治模型更為合適。參見卜正民:《為權力祈禱:佛教與晚明中國士紳社會的形成》,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0頁。

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范之間:關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國的商談理論》,童世駿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460頁。

哈貝馬斯指出只有公眾達到較大規模時,公共領域才需要報刊、廣播和電視等為媒介。他還認為,在公共交往過程中,通過富有實效的傳播媒介來擴散內容和觀點并非唯一重要的,也非第一重要的事情。

哈貝馬斯1992年就已認真分析過市民社會的結構必然性限度,認為它沒有權力,而只有影響??贫骱桶⒗幸苍?992年提醒,首先要放棄此類激進變革的革命偏好,埃爾伯格1999年也強調市民社會天然獨立于國家和經濟的認識是錯誤的。參見植村邦彥:《何謂“市民社會”——基本概念的變遷史》,趙平等譯,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96-197頁、第2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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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范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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