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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建筑企業所涉法律問題及應對建議

2020-02-16 21:12/
建筑 2020年7期
關鍵詞:價款工期施工單位

文 / 陳 敏

(作者單位:遼寧錦儒律師事務所)

建筑行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建筑企業的良好運營關系著國計民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下,企業可能面臨工期延誤、工程質量等諸多風險。筆者立足建筑企業實際情況,針對疫情期間建筑企業風險防控措施及相關法律問題提出應對建議,希望助力企業共克時艱。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如何界定“不可抗力”?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 版)通用條款17.1 規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并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監理人按第4.4 款〔商定或確定〕的約定處理。發生爭議時,按第20 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p>

二、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事件(以下簡稱新冠疫情)是不是“不可抗力”?

答:《民法總則》第180 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薄逗贤ā返?17 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p>

本次疫情是在全國范圍內爆發且影響至其他國家的疫情,屬于突發性異常事件,不僅當事人不能預見,具有廣博醫學知識的醫學專家也無法預見。疫情發生至今,尚無有效的方法阻止其傳播,甚至還沒有確定確切的傳染源,盡管已有相關肺炎病人經過治療病愈出院,但到目前為止醫學界還沒有確定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這種異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類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其性質屬于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申請免責的,需要具備哪些前提條件?

答:《合同法》第117 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钡?18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對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p>

以上可知,不可抗力雖可免責,但有三個前提條件:不是所有事項都可以免責,必須是因疫情導致的;疫情發生前已有的遲延履行違約行為,不能免責;不能履行合同方應當及時通知并提供證明。

四、新冠疫情發生后,施工單位應采取哪些措施?能否據此順延工期?

答:施工單位應當盡快函告建設單位和監理方,書面說明不可抗力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告知新冠疫情對工期、材料、人員產生的影響,以及后續可能的索賠事項。同時,因疫情持續和結束時間尚不確定,必要的話還應視情況提交階段報告。

新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施工單位可以申請工期順延,鑒于疫情持續時間尚不能確定,除施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理方遞交索賠報告,說明要求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證明材料。

五、行政部門針對新冠疫情頒布的強制延期開(復)工的行政命令有哪些?

答:以本文作者所在城市遼寧省大連市為例:

2020 年1 月29 日,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建筑工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遼住建〔2020〕8 號)要求,“依規合理確定開復工時間。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本地區疫情防控進展,按照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的統一要求,依規合理確定房屋市政建筑工地開復工時間。全省所有辦理停工手續的房屋市政建筑工地,未經屬地住建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開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項目,須向屬地住建主管部門和疫情防控指揮部報告后方可施工。同時要督促指導建設、施工、監理、勞務等各參建主體及時調整建設計劃,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建筑工人延期返程……暫緩工程項目開評標工作。自2020 年1 月31 日起,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暫停進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開標和評標工作,具體恢復時間另行通知。

2020 年1 月31 日,《大連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令第3 號》要求,市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020 年2 月9日24 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疫情防控、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其他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也陸續發布延期開(復)工的行政命令,需密切關注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門相關文件,對工程的開(復)工做好統籌安排。

六、未按照行政命令執行提前開(復)工有哪些風險?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如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由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5 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建設工程項目在開(復)工后,因疫情蔓延導致項目人員確認感染的,將造成同一項目內密切接觸人員被采取隔離措施,并將項目地點作為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予以封閉。

七、項目開工、施工受新冠疫情影響的,施工單位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9 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 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 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p>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0 條規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 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 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p>

根據以上規定,因新冠疫情導致工程無法正常開工、施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報告中止。

八、按規定開(復)工后,對于建設單位的趕工要求,施工單位該怎么做?

答:在趕工措施實施前,建議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協商一致并以會議紀要等形式確定趕工費的支付方式、支付標準、支付期限等事項,以免爭議。

九、新冠疫情期間,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護由誰負責?

答: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護責任仍由施工單位負責,因保護不利導致已完工部分發生毀損的,責任由施工單位承擔。

十、新冠疫情之前就已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如不及時修復可能加重的損失由誰承擔?例如建筑物毀損導致人身財產損害等。

答:《合同法》第117 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因此,對于疫情發生前已經產生的工程質量問題,應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規避自身責任。

但在行政部門通知延遲開(復)工階段,對于該類質量問題,建議施工單位先行確認是否屬于可能引發新的人身財產損害范疇,并及時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詢問可否組織維修,如經行政部門確認該維修事項屬于延遲開(復)工范圍的,則應及時與建設單位溝通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減少發生人身財產損害的風險,并在具備修復條件后及時維修。

十一、新冠疫情發生后,工程順延期間如發生人工費、材料費上漲導致的工程價款調整問題如何解決?

答:要區分不同情況。如在疫情發生前,施工單位并無拖延工期的違約行為,則疫情發生后的人工費、材料費上漲導致的工程價款增加的損失,應由建設單位自擔;反之由施工單位承擔。

另外,如合同約定為固定總價(不因任何原因調價),但因疫情發生及影響工期順延的情況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即使具有專業經驗的施工單位也無法預測,故這種情況下以固定總價為由拒絕調整工程價款對施工單位而言有失公允。所以,筆者認為,以上調價原則仍適用于合同約定為固定總價的情況。

十二、施工單位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能否因新冠疫情而“暫緩”?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22 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6 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p>

上述條款確認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6 個月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期間不中止、不中斷。所以,施工單位不要因新冠疫情而耽誤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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