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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營銷模式中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

2020-03-12 18:11
廣西質量監督導報 2020年12期
關鍵詞:隱私權個人信息監管

章 超

(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 吉林 長春 130022)

引言

直播營銷在網絡購物中開辟出新的購物領域,擅自披露個人隱私信息牟利的現象引起廣泛關注。目前《侵權責任法》將網絡侵權行為作為一種侵權形態進行了規定,明確了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1]?!断M者權益保護法》也明確了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2020頒布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對直播營銷中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行業自律規范。然而,現行法律存在著立法分散和監管缺失的問題,本文將對此進行探討并為該權利保護提供合理的救濟路徑。

一、直播營銷模式中消費者隱私權的基本理論

(一)基礎概念

所謂直播營銷,是指網絡主播通過互聯網直播平臺對產品進行近距離展示、宣傳產品賣點、回復消費者問題,促進產品交易達成的新型服務方式,也被社會大眾稱之為“直播帶貨”。直播營銷作為一種新型的購物模式,給隱私權的內涵和特征注入了新的元素。該模式中消費者隱私權應界定為: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在直播帶貨過程中的各個階段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禁止經營者非法收集、整合和利用。

(二)直播營銷模式中消費者隱私權的新特征

1.隱私權的法律屬性改變

在傳統購物方式中消費者的隱私權普遍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人格權,是精神性權益而不將其歸入財產權的范疇當中。然而,直播平臺中消費者的隱私信息已經成為一種無形財產,此種形態的信息會被收集和整合后變為企業進行商業推廣的優質資源,使得隱私信息產生了經濟價值,具有財產權屬性。因此,只有既考慮人格權又考慮財產權,才會給予消費者更為全面的保護措施[2]。

2.隱私權的客體范圍擴大

消費者對于個人隱私信息享有自主決定是否允許他人收集和使用的權利,非經允許不得使用。一般隱私權的基本內容包括個人生活不被打擾、隱私信息保密和自主決定個人信息是否公開的自由。隨著直播營銷模式的興起,隱私權的外延也在不斷地向外延伸。行動軌跡、地址定位、日常購物的瀏覽痕跡、電子付款等信息對消費者的權利造成嚴重的威脅。有些人甚至認為,直播帶貨中的任何個人信息和數據都應包括在網絡隱私權的保護范圍之內。

3.隱私權的保護具有脆弱性

直播營銷是利用互聯網技術來構建一個購物環境,消費者與經營者在此環境下進行網絡交易。有的直播平臺利用消費者的信賴利益,通過“水軍”、“刷單”等形式對直播商品進行虛假式宣傳,營造一種“產品火爆”的假象。在購買欲下消費者放松警惕,具有互聯網技術優勢的經營者則通過預設的隱秘途徑對信息進行非法收集和開發,作為消費者很難有能力避免此類情形的出現。任何國家對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是有限度的,而不是無邊無界的,其限度就是不能阻礙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3]。導致網絡監管部門不能過多干反映加之互聯網的開發性特點,使其對消費者隱私信息泄露的證據識別和責任認定存在困難,決定了該模式中的消費者隱私權更易被侵犯,消費者維權困難。

二、直播營銷模式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隱私權保護立法體系不完善

1.隱私權概念不明確

立法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概念未完全區別開,是不周延的,也給司法實踐造成了嚴重的困擾。目前我國《網絡安全法》和《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等法律法規都是以個人信息的概念對消費者隱私權進行保護?!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中,仍然以消費者個人信息受到侵犯進行保護,并沒有明確規定隱私權為消費者享有的權利。從實質上來講隱私反映的信息是不愿意向外界透露的或者個人敏感的信息,而個人信息的內容則關注于身份識別上[4]。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當消費者個人信息遭受侵害時,法院基本是通過保護隱私權的方式對個人信息進行救濟。

2.分散式立法模式

立法分散導致的制度設計缺失使得執法領域存在著法外空間,與侵權主體自身存在著流動性、隱蔽性強的特點相結合,給侵權者留下了可乘之機。當前的法律法規多數為宣示性條款,缺乏針對規則具體運行過程中的制度設計。時至今日,互聯網技術的高速發展使得隱私權的侵權范圍也在不斷地擴張。然而,立法本身具有滯后性,忽略了對未成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在該模式中隱私權受到侵犯時進行特殊保護的問題?,F有法律法規對隱私權保護范圍的規定不一,致使在直播營銷模式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出現了法律空白。

3.侵權責任主體范圍過窄

對于隱私權的侵權責任主體范圍,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得比較模糊,沒有統一的標準。直播營銷模式中對隱私權侵犯的主體主要有直播平臺、主播和經營者?!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僅僅將隱私權的侵權責任主體限定為經營者是不適宜的。其次,主播、直播平臺、經營者三方有可能存在著多重身份,法律身份的正確界定給侵權責任認定帶來難度。雖然我國《網絡安全法》第24條要求對網絡用戶均需進行實名制管理,但中小企業資金不足導致技術鑒別能力差、黑客技術和信息造假技術低廉,侵權責任主體一旦實施侵權行為,其真實身份一般難以甄別。

4.舉證責任不合理

直播營銷模式中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只能適用于一般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導致其維護自身權益的道路更加艱難。一方面,無紙質的電子交易形式缺點明顯,電子數據易被篡改,交易中侵權行為難以辨別真假,無法達到書面合同的證明效力。另一方面,相對于直播營銷主體,消費者缺乏對證據進行收集的技術能力,以及向侵權責任主體所在地法院提起起訴,訴訟成本高于個人損失,多數選擇不起訴。

(二)監管體系不完善

1.監管標準不統一

2017年實施的《網絡安全法》和《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等法律法規都明確了經營者存在著信息保密義務的規定,但多為宣示性規定,未設置有相應的投訴和具體監管措施。其次,我國并沒有統一的監管主體和系統的監管體系,個人信息保護范圍零散、瑣碎,導致監管部門對直播網絡購物進行監管時處于被動地位。各個法律部門監管工作實際上是各自獨立進行、缺乏溝通、監管權力分散,致使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受到限制。

2.消費者缺乏監督意識

現行法律極少強調對于權利主體自身權利的救濟,大多規定集中于信息泄露后對于責任人的懲處,喪失了權利主體對于自身權利保護的本原意識[5]。消費者對待信息收集行為缺乏審慎的態度,信息外泄風險的加大也導致權利遭受損害。

三、直播營銷模式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建議

(一)立法保護體系的構建

1.正確界定隱私權的概念

當前,現行立法并未將隱私權單獨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存在,而是作為名譽權之下的一項人格權進行保護。這也導致在以往的侵害隱私權的司法審理中,法院一般從名譽權的角度來為維權的消費者提供法律救濟。事實上,直播營銷模中下消費者隱私權明顯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雙重屬性,僅將隱私權歸為人格權進行保護是不適宜的,最理想的方式是將隱私權作為一種特殊權利進行立法保護。從法律層面對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之間存在的模糊地帶進行合理的區別,準確界定隱私權的概念,明確隱私權在直播營銷模式中的合理范圍,才能更好地從立法層面對消費者隱私權加以保護。

2.構建統一的立法體系

一方面,可以針對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立法漏洞進行填補,明確直播營銷領域內消費者的隱私權和侵權責任主體范圍,加入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基本原則和相關司法救濟的具體規定。由過去的零散碎片式立法向集中式立法轉變,立法覆蓋到直播營銷模式中涉及到消費者隱私保護的各個階段,形成對消費者隱私權全方面的保護。提高對消費者信息加密、深層次開發等方面的法律規制,提高立法質量和技術,加強法律條款的針對性和高效性。另一方面,明確隱私權造成損害的法律責任,可以在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設立相應法律責任,使嚴重侵犯網絡購物消費者隱私權的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6]。同時,立法也不能忽視對特殊群體的特殊保護,才能夠在隱私權保護方面達到“實質”上的公平。針對殘障、未成年人群認知能力差的特點,立法上要制定收集這類群體信息的監護人同意機制,限制其上網時間減少信息泄露風險;針對平臺,應強化信息加密承擔和監管力度,防止第三方非法使用。

3.優化舉證責任規則

在直播營銷模式中采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傾斜將主要的證明責任由經營者承擔,避免舉證難的困境。換一種說法,即要求平臺經營者證明實施的行為與消費者隱私新泄露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例外情形。消費者只需要證明在直播平臺購物中隱私信息遭受損害的事實即可。電子數據易篡改,證明力弱。采用區塊鏈技術對數據進行保存,無法篡改和刪除,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利用互聯網法院的線上審理和證據交換的便捷性,減輕消費者的訴訟和舉證成本。

(二)監管體系的優化思路

1.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

直播營銷模式中隱私權面臨著不同的競爭環境,統一的監管標準可以讓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更和諧,減少監管機構之間發生沖突的可能性。標準的制定,在增加監管效率的同時,也減少隱私權被侵犯案件的發生。

2.完善具體的監管措施

現有監管措施的缺失,可以從以下幾個途徑加以完善:(1)消費者主動監督。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個人信息是否被直播平臺收集和使用,平臺對于消費者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的行為也應當在顯著位置事先告知消費者。立法應當賦予消費者對自身信息享有查詢和監督的權利,若不滿意直播平臺對個人信息的收集或使用,有權要求相關機構及時刪除或修改,履行相應的配合義務;(2)行業監管。平臺依據法律規定既享有以合規的方式收集、整合、利用消費者信息,也承擔對消費者信息進行保護和監管的義務,權利義務沖突。將其納入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之下,第三方的監督更加有利于直播營銷模式的健康發展;(3)法律部門監管。為避免虛假“實名制”和軟硬件技術方面的問題,應積極建立嚴格的登記注冊審查機制和動態抽檢式監管,對平臺經營者是否按真實姓名、證照完成登記進行審查,避免其利用虛假信息完成認證。不斷增加法律監管部門的軟硬件投入,加強監管人員專業技術培訓,建立專業化的互聯網監管隊伍。

結語

良好的法律制度設計是直播營銷模式健康發展的首要保障。消費者的隱私權是每位公民所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關乎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我國立法制度缺失和監管漏洞的出現導致直播模式下消費者隱私權同樣面臨著挑戰,嚴重危及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既要在立法層面加強隱私權的體系化保障,也要在監管上加強法律部門和社會群體之間的監管聯動,發揮消費者的主動維權意識,明確侵權責任主體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的法律責任和救濟途徑,才能維護直播營銷模式中網絡交易的健康秩序,保護消費隱私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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