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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明權在法律適用中的運用

2020-03-30 07:42蘇曉星
21世紀 2020年3期
關鍵詞:茅臺酒裁判觀點

蘇曉星

釋明權是法官應盡的一項義務,是訴訟當事人享有的一項權利。我國目前法律規定中的釋明權并不完善,特別對于法律適用釋明權的規定在立法上仍是空白。法官對法律適用的釋明義務,要求法官就法律適用與當事人進行討論,向當事人公開可能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觀點,賦予當事人表明意見的機會。這對于保障民事訴訟目的得以實現、促進實質正義、提高司法效率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案情簡介

2018年7月22日,原告葉某到被告某餐飲公司處消費9059元,消費中包含價值3688元的茅臺酒1瓶。

2018年8月23日,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證明表一份,載明受上海市某酒類專賣管理局委托,對原告投訴的茅臺酒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上述送鑒樣酒屬假冒貴州茅臺酒。

原告認為被告出售的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偽劣酒,故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被告退還茅臺酒價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審判主旨

上海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發票、收銀條、消費記錄、光盤形成一套證據鏈,能證明原告投訴的茅臺酒系在被告處購買的事實,故被告應向原告退還茅臺酒消費款3688元。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涉案茅臺酒雖系假冒茅臺酒,但原告并無證據證明該酒存在有毒、有害,或者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危險,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此法院向原告釋明是堅持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還是以被告存在欺詐為由主張賠償責任,原告表示其堅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被告退一賠十,故法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蹦敲磳τ诒景阜蛇m用的問題是否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證據規定,只有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能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時才需要對當事人進行釋明,適用法律是法官的職責,當事人無需陳述具體的法律根據。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適用問題應當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和交流,因為當事人在有關案件法律觀點方面的認識與法官頭腦中的法律觀點可能不一致,這樣可能容易對當事人造成“裁判的不意打擊”。

第一種觀點實際上受到大陸法系“法官知法”原則的影響。在此原則之下,“當事人提供事實,法院適用法律”成為分擔當事人與法院在訴訟中的權能與責任的基本準則。這種觀點認為適用法律是法官的專有權限,法官無需向當事人釋明其法律觀點,而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法律評價也不能約束法官。

但筆者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在民事訴訟中,雖然應當承認法院對法律適用的最終決定權,但并不能由此剝奪當事人對法律適用的參與權,尤其是當法院最終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與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法律觀點完全不同時,法院應當對法律的適用進行釋明,否則就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法院在法律適用層面的釋明既有利于當事人展開有效的攻擊防御活動,也能夠避免當事人可能遭受來自法院適用法律的突襲裁判。為促進訴訟的集中高效進行,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當事人忽略或誤認了法律觀點,法官行使釋明權,就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和當事人進行必要的溝通和交流,較之對法律適用問題保持沉默而作出一個突襲性裁判顯然更為妥當,更容易實現訴訟的目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便于當事人與法院有效溝通

法律根據與事實根據不同,它只是訴訟理由的選擇性要件,不能因為當事人不懂法而判其敗訴。法官以釋明方式向當事人公開其與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的不同見解,使當事人獲取參與法律適用過程進行辯論的機會,不僅能夠促進法官與當事人在雙向交流的基礎上達成共識,也使當事人能夠在充分知悉法官法律觀點的基礎上權衡利益取舍,更加有的放矢地進行訴訟活動。

(二)便于提高司法效率

對于法律的適用,審判實務中的做法一般是在合議庭評議階段或討論決定裁判所適用的法律,在評議或討論結果宣布以前,任何人都不得將評議或討論情況向當事人透露。其后果是裁判所依據的法律關系并非當事人所能預期,從而對當事人造成法律上的突襲。宣判后,當事人即便發現適用法律有誤,也只能通過上訴或再審來糾正,導致本可以在一審中完成的程序,不得不進入二審中,甚至使得程序倒流重新回到一審程序中,引起極大的訴訟資源浪費。因此,建立法官的法律觀點釋明制度,不僅有利于防止裁判突襲,給予當事人補充舉證和表達觀點的機會,而且可以保證能夠在一審解決的問題及時解決,提高司法效率。

(三)便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法官行使法律觀點釋明權是引導啟示而非代替當事人來處分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給予當事人就法律解釋適用有辯解的機會,避免當事人承受程序上的不利,保障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同時,將法官向當事人釋明法律、指導當事人正確地參與訴訟規定為法官的應盡職責,有國外立法可供參考。日本民訴法第149條規定:審判長為了明了訴訟關系,在口頭辯論的期日或期日之外,就有關事實及法律上的事項對當事人進行發問,并且催促其進行證明。德國民訴法第278條第3款規定:某一法律觀點,如當事人一方明知而忽略之,認為是無關緊要,法院只能在觀點不是關系到附帶請求時,而且法院已給予發表意見的機會后,才支持當事人的判斷。法國民訴法第8條規定:法官得要求諸當事人提供其認為解決爭議所必要的事實上的說明。第13條規定:法官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其認為解決爭議所必要的法律上的說明。

具體到本案,原告購買的茅臺酒系假冒產品已有相關的證據證明。訴訟中,原告堅持認為假冒的茅臺酒即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主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但卻沒有證據證明該酒存在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的危害。在此情況下,法官認為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詐為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較為妥當。此時,法官應謹慎而有限地向當事人就法律觀點進行釋明,由當事人行使選擇權,保障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的程序參與權,避免了突襲裁判。而且,雖然表面上看,本案乃法律適用問題的不同見解,實際根源上亦是法律關系認定的不一致,此與《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一致。本案因原告堅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故對于原告退一賠十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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