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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殘疾青少年受教育權保障之“難”研究

2020-05-11 06:15張慧桂李麗莎吳霽龍姚康健
青年時代 2020年5期
關鍵詞:受教育權殘疾兒童特殊教育

張慧桂 李麗莎 吳霽龍 姚康健

摘 要:隨著《殘疾人教育條例》《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計劃(2017-2020年)》的頒布,殘疾人受教育權利得到了更好地保護,越來越多的殘疾青少年能在義務教育階段接受到更高質量的教育。但在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殘疾青少年的教育仍存在一些問題,本文重點分析了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殘疾青少年就讀特殊教育學校相關情況,從目前存在的問題入手,分析該問題存在的原因,試著給出操作性較強的切實有效的對策與建議,希望能對解決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殘疾青少年受教育權保障遇到的“難題”起到幫助作用,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特殊教育的推行有積極意義。

關鍵詞: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特殊教育

一、引言

本文以我國少數民族貧困地區一些縣級行政區域內特殊教育的推行現狀為研究對象和建議受眾,根據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一些特點,本文不再談“加大財政資金投入”“確保優質教育資源的供給”等過于寬泛且不切實際的概念,而是接受短期內某些因素無法改變的事實,立足現狀,分析根本原因給出根本或精細化可操作的對策與建議。

二、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殘疾青少年受教育權保障存在的問題

(一)精神殘疾類青少年受教育權未得到充分保障

1.自閉癥兒童入學困難

一些少數民族貧困地區(這里特指小縣城)的精神殘疾類青少年,尤其是自閉癥青少年,可能會面臨入學困難的問題,這主要是因為殘疾青少年的適應能力和接受能力比較差,可能無法適應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但是要在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又需要憑殘疾證就讀,一些縣城醫院由于設備不足等原因無法對這類青少年進行精神殘疾鑒定,殘疾青少年家長只得無奈自費帶孩子去市、省醫院進行鑒定,但是這些醫院也多以無住院病例為由推諉拒絕。目前,這類學生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無法滿足其康復教育需求,或者家庭花費高額治療費用在大醫院有病例以后讓孩子“持證”就讀特殊教育學校。

2.精神殘疾類青少年“插班”就讀

目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特殊教育學校開設聾啞生班級、盲生班級、培智生班級,一般把精神殘疾類兒童(包括智力正常)安排在這些班級和其他殘疾類型的學生接受同樣的教育,精神殘疾類學生無專門班級。實際上,其他殘疾類型特殊教育培養方式并不能滿足精神殘疾類學生學習、生活、康復的專門需求。

(二)殘疾青少年家庭配合度不高

殘疾青少年在生理上的缺陷阻礙了其生活與學習,直接影響了他未來的發展,少數民族貧困地區許多家長在對殘疾青少年的教育投入與最終的收益是不成比例的情況下對孩子采取一種放棄態度,如果家中還有其他身體情況正常的孩子,父母則會選擇將時間、精力、資源投入在這一孩子身上。對于殘疾青少年,若孩子未接受教育,父母僅會保證孩子的日常生活,忽略其未來的發展;若孩子已經在特殊學校就讀,家長干脆放任不管,從不過問孩子的康復情況,也從不參加家長會;如果孩子是接受“送教上門”類學生,特殊學校教師上門送教時,家長也不愿配合教師一起對孩子進行康復訓練。這樣的情況極大地阻礙了特殊教育的推行。

(三)特殊學?!柏摀边^重

根據《殘疾人教育條例》的相關規定,特殊教育學校的主要工作是針對殘疾青少年的實際情況實施思想文化勞動技能等教育以及開展康復工作??h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殘疾青少年的義務教育入學情況進行信息統計、入學登記以及統籌安排等。而在《殊教育提升計劃(2017-2020年)》中也提到,特殊教育學校與普通學??晒餐袚熑?、共享資源、互相支撐。

筆者了解到中西部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縣級特殊教育學?!柏摀边^重,特殊教育學校需要到各個村寨進行招生宣傳、入戶排查,但各個村寨路途遙遠,交通不便捷,殘疾青少年分布往往不集中,對招生宣傳工作造成極大困難;還需要為殘疾青少年家長提供教育、康復方面的服務,但在某些少數民族村寨,存在一部分家長會對殘疾孩子采取放棄的態度,致使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溝通難、“送教上門”難;殘疾青少年的特殊性對教師的要求更為嚴格,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工作繁重;此外,由于資金等方面的問題,具有暴力傾向的自閉癥兒童與智力障礙兒童只能同班學習,教師需隨時關注同學的行為。在實際情況中,特殊教育學校的“負擔”明顯過重。

三、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殘疾青少年受教育權保障“難”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將一些類型的殘疾學生排除在特殊教育對象之外

按照《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而在《義務教育法》中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青少年實施義務教育。這顯然將精神殘疾類適齡青少年排除在外。此外,相關法規也沒有對殘疾類學生設置專門培養方案的規定,使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由于“上無政策”無法全面保障精神殘疾類學生的受教育權。

(二)經濟發展落后

與東部發達地區相比,中西部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經濟基礎薄弱,基礎設施欠缺,國家出臺與殘疾人教育有關的政策在這些地區是很難得到全面實施的。經濟發展落后造成人們觀念上的落后,大多數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殘疾青少年家庭很難去關注孩子受教育的質量,甚至不愿讓孩子接受教育,只是對孩子盡監護人的基本義務。只有少數家庭在為孩子進行特殊的康復、學習努力,由于基礎設施以及機構缺失的限制,這一群體的需求在經濟發展落后的地區也很容易被忽略。

(三)管理缺失

1.其他行政部門未能有效參與

以上述“自閉癥兒童入學困難”問題為例,若其他部門能有效參與①殘疾青少年受教育權保障工作中去,完善當地精神殘疾鑒定機制,則會對特殊教育的推行提供極大便利。

2.政府部門未能給予相關政策傾斜

根據實際調研情況來看,目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特殊教育教師的獎勵政策、編制配置等還未與普通教師達到同等待遇;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學校間的交流平臺也尚未搭建;少數民族貧困家庭因帶孩子前往省、市醫院進行殘疾鑒定的交通費等相關費用還不能得到政府補助。若少數民族貧困地區行政教育部門能夠給予特殊教育學校適當的扶持政策傾斜,則可以為特殊教育的順利推行去除一定障礙,建立起以特殊機制支撐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不一定要固定,但是區別于普通教育的管理模式,盡可能有效解決上述問題。

四、保障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殘疾青少年受教育權的對策與建議

(一)加強立法

針對上文提出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加強立法,補充《殘疾人教育條例》。該條例僅僅是一部行政法規,效力不及法律,我國可根據殘疾人教育現狀,訂立一部專門保障殘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可解決我國特殊教育推行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增強現有法規的可操作性,切實可行地保障殘疾人受教育權。對特殊教育實行切合殘疾人自身發展需求的特殊管理,對不同類別的殘疾學生制訂單獨的培養方案,尤其是精神殘疾類學生;解決目前存在的立法沖突,給予相關條例法律依據,從而精細化明確相關的部門、組織的責任與義務。為實現特殊教育現實發展需要,必須盡快制定特殊教育法。

(二)加強特殊教育及其相關知識的宣傳與推廣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共同保障特殊教育的展開和提升,將特殊教育及其相關知識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渠道進行宣傳,使社會對殘疾人教育方面的錯誤觀念以及一些偏見得到改善,讓人們了解特殊教育的真正意義。同時可以聯系駐村干部,在各個通訊不發達的偏遠村寨進行上門宣傳,尤其是殘疾青少年的家庭,駐村干部應該作為其與特殊教育學校以及殘聯的聯系人,力求做到相關信息的及時轉達。

在給擁有殘疾青少年的家庭普及相關政策之時,應該側重普及特殊教育的特點以及相關基本常識,讓家長知道自己的孩子是可以通過特殊教育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復的,讓其擺脫對特殊教育教育不合時宜的概念,從而使其重視自己孩子未來的發展,全心全意配合特殊教育學校對孩子進行康復訓練,極大地促進特殊教育工作的推行。

(三)建立聯合統一的特殊教育保障機制

1.建立數據信息的共享和共管機制

實際上,對地區內的殘疾兒童和青少年進行檢查的這項工作不應由特殊教育學校來做。地方民政部門和鄉鎮干部應對所在地區的殘疾兒童數量進行清查,并與當地教育部門進行數據共享,由當地教育部門對數據進行整理,并傳送到當地的特殊教育學校。建立數據信息的共享和共管機制,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特殊教育的實施效率。

2.其他保障機制

在當地組成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依適齡殘疾青少年的學習、生活、康復需求,對其提出入學、轉學建議。

建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可負責統計收集特殊教育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兒童的信息;為普通學校的教師、殘疾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供特殊教育咨詢、指導和培訓;指派專業人員協助隨班就讀以及送教上門工作等。

教育專家委員會和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均為國家所提倡建立的,對解決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殘疾青少年受教育權保障方面目前存在問題起到極大的作用。

注釋:

①這里的參與方式在實踐中也有例子,如由民政部門與醫院協商一致再指定其為鑒定醫院,方便當地殘疾人前往進行鑒定。但是許多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沒有形成類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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