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謅議高校治理中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邊界

2020-08-13 09:47張偉
科學導報·學術 2020年36期
關鍵詞:行政權力邊界

張偉

摘??要:基于高校組織特征和高校內部運行一般規律決定了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的客觀存在,它們之間沖突與協調構成了高校權力運行中主要內容。正確處理好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之間關系,是高校治理理念和發展的核心。厘清高校治理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邊界設置理念及具體的實施路徑進行闡述分析,構建我國高校治理中權力協調發展的運行模式。

關鍵詞:高校治理;行政權力;學術權力;邊界

一、高校治理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邊界問題的提出。

當前高校治理現狀,仍然存在著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關系失衡的現象。隨著大學逐步走向社會發展的中心,兩者博弈現象也愈發顯著。

(一)高校治理中的行政權力依賴的歷史慣性

自古以來,高等教育對行政權力具有依賴性。人們在行政權力、行政機構、行政公務人員和行政行為等方面存在過度的依賴感,自我獨立、自我組織和自我活動等能力的缺失和不自信。教育行政權力、資源的高度集中和不均等的分配均促成了教育行政的依賴。教育行政權力過大造成了行政權力過分干預高校。歷來分派到高等教育領域中的資源有限,加之有限的資源被極少數的教育行政機構掌控,致使高校的行政依賴傾向頻繁地表現為高校以及其學術人員過分依賴行政部門的資源。

(二)行政權力泛化,學術權力弱化

高校作為學術組織,學術權力是基本權力,在學術決策中發揮著主導作用,而在高校管理的實踐中卻往往被弱化。名義上代表學術力量的各種委員會的學術機構已經官僚化。教授缺乏參與的機會,被行政領導所占用。行政權力泛化抑制了學術自由的發展,致使學科、專業不能依照科學邏輯發展,教師積極性受壓。行政機構擠占了大量教育資源,造成教師群體和行政人員群體的利益沖突。學術權力的學者及其學術組織的作用不突出。在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中,參與決策的途徑和方式有限,學者及學術組織的權力得不到充分體現,影響了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三)權力過于集中,民主決策程度不夠

我國高校權力分配中,學校層次的權力過大。從專業設置到科學規劃,人員錄用到職稱評定、經費分配等所有事務。行政領導、管理人員的地位往往高于學術權威,學術組織的意見常常被束之高閣。高校作為行政組織的特點明顯,而作為學術組織的自由、民主氛圍得不到發揮,缺少生機和活力,決策過程又缺乏民主機制。

二、樹立高校治理中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邊界的理念

大學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之間邊界設置的理念,是大學關于什么是邊界,大學需要設置什么樣的邊界,以及如何設置邊界等的基本看法。

首先是大學組織獨有的特征:大學的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是兩種不同性質、不同功能的權力。通過邊界的劃分,明確不同權力主體的權利、責任邊界,使權利和責任對稱,兩者能夠為各自行為承擔責任。

其次是現代高校的運行規律需要:現代大學與社會的聯系日趨加強,大學成為社會的軸心機構。這說明運行這樣一個龐大的機構需要有專門的管理團隊、行政團隊和學術團隊;共同治理是大學治理的基本模式。共同治理是指確保高校的教師、職工和行政管理者擁有相同的機會參與到高校的決策中來的一種制度。

最后是邊界理論和實踐的檢驗需要。大學邊界不是—個虛無的概念,它是組織與組織之間、機構與機構之間、活動與活動之間、人員與人員之間的分界線。大學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具有各自的運行規律,大學活動可以依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特征進行合理的區隔。在學術領域內,學術權力行使治理權力;在行政領域,行政權力行使治理權力;在二者的交叉領域,雙方可采取聯合決策,或者由學術權力提供咨詢和參與討論,進而由行政權力進行決策。

三、高校治理中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邊界設置路徑

(一)確立高校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邊界的制度

制度就是一種規則組合,一項完美的大學管理制度,應具有保證各學院合法、高效、有力運行的機制。為了保障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邊界的穩定、穩固,應該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主要包括有:一是清晰劃清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邊界。二是強化學術委員會對學術事務的“決策作用”。三是規范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運行機制。學術權力更多體現“由下而上”,;行政權力更多體現“由上而下”。四是形成行政權力對學術權力的支撐與服務機制。大學行政權力必須為學術權力服務,為學術權力提供支撐,促進學術事務的健康發展。五是對當權者的權力責任區進行限制。如科技處長不適宜再做學術工作,而主要應該是管理工作。六是在培育大學文化中設置邊界。教授是學校的主體,。

(二)確立高校行政權力服務化的理念

思維觀念是認清并解決我國大學行政系統和學術系統之間的病態關系的根本。首先需要在觀念上辨明是非,倡導學術自由和教授治學的理念和精神,賦予教師群體充分的自主權利。同時,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是客觀存在的,兩者的沖突與矛盾也是事實,要想方設法提出切實有效的解決措施。具體來說,高等教育系統內各層次的主體,在處理學術權力問題時,需要淡化兩種權力“異同”的比較,確立行政權力服務化的理念,以學術判斷為基準,從而作出最為合理的決策,努力避免越權的事情發生。

(三)約束高校行政權力行為責任

權力與責任相一致,是組織管理的基本原則。如果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缺乏相應的責任,那么,就可能導致對權力的濫用。應構建教育行政立法的審查機制,包括機制的啟動,審查的機構和程序等;另外應構建對普遍行政行為的審查機制。審查機制除了權力機關審查和上級行政機關以復議的方式進行審查外,也可以直接對普遍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訴訟,進行司法審查。

(四)明晰學術權力的承載者。

厘清大學學術權力承載者的主要類型。學術權力承載者通常分為以知名學者為代表的教授群體;以教學為主的教師群體;以社會服務與技術推廣為主的教師群體。在行使學術權力的同時,也應該學會“科學、民主、協調、公正”地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終歸大學的事務應該圍繞學術來進行,而教師無疑是最懂得如何依照學術發展規律來辦大學的。在學院一級應該養成“教授治院”的文化氛圍,形成相應的機制體制平臺,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來保障。

參考文獻

[1] 曾哲.我國重大行政決策權劃分邊界研究[J].《南京社會科學》2012(1).

[2] 楊東升.高校黨權、政權、學術權的邏輯及治理結構[J].廣西社會科學.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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