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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

2020-08-14 09:59林紫慧
現代營銷·經營版 2020年6期
關鍵詞:權益保護法權益消費

摘 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普適性較強的一般立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以及生產經營者義務的實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當下,金融行業自上世紀以來,得到迅猛發展,然而,無論是十年前所經歷的次貸危機還是近年來頻繁出現的網絡P2P平臺的暴雷,都反映了金融行業在缺乏管制的背景下所存在的亂象。而由于金融業行業壁壘較強,風險波動較大等特點,此領域中的消費者所涉及的處于劣勢地位的社會大眾群體更顯得尤為關鍵。本文試圖以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為突破點,試圖探究當下國家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制度的現狀,探究除基礎法律外其他規范金融領域消費者權益的特別法律對其的補充輔助作用,分析當下制度的利弊,并與我國金融業當前存在的一些突出性問題相結合,討論上述法律的現實意義,并給出參考性意見結論。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金融消費者

隨著時代的發展, 金融業的行業規范越來越多地涉及了廣大群眾尤其是底層金融消費群體的利益。作為商科類學生筆者關注到,在近一年內時間內金融圈發生的動蕩以及未來金融行業愈演愈烈的對監管需求加強的發展趨勢,包括曾經掀起一時關注的P2P平臺暴雷以及目前虛擬貨幣在這一行業的高速發展,無不預兆消費者這一群體在這一味規范化而權益極易受到影響的領域所亟須的法律保護。

一、傳統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

消費者概念在即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所謂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同時, 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將消費者定義為“為了個人目的購買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因為分散的、單個的自然人,在市場中處于弱者地位,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金融消費者即指消費者在金融領域的延伸,其對金融消費者的定義幾乎直接套用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對消費者的規定。學界關于金融消費者的定義有多種。

有學者主張對生活消費做擴張解釋,將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種金融活動都視為滿足生活中對某一方面金融需求的生活消費,金融消費本身沒有超出生活消費范疇。有學者主張消費者概念不應無限擴張,即使在金融領域也應對消費者和投資者加以區分。有學者則從金融消費交易的特殊性來證明金融消費者要和普通的消費者概念加以區分。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給金融消費者下一個明確的定義,但是條文中所描述的“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為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提供了較為完善的定義范圍。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現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上述描述中的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方式中主要描述為“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p>

“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主要指向金融消費者提供基本的透明化信息。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交易的過程中所面臨的主要矛盾為信息的不對稱化的。從經濟學的概念上來說,信息不對稱化主要是指指交易中的個人擁有的信息不同。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類人員對有關信息的了解是有差異的;掌握信息比較充分的人員,往往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貧乏的人員,則處于比較不利的地位。不對稱信息可能導致逆向選擇。而這一現象在金融消費中尤為明顯,較高的行業壁壘使得金融消費者在交易的過程中處于極端劣勢的地位。因此,將在交易中與消費者權益直接相關的信息披露給消費者十分必要。

“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敝饕菫榱私鉀Q金融交易中的高風險問題。高風險促生了交易的不確定性,大大加大了信息不對稱所給處于弱勢的消費者群體所帶來的風險性傷害。因此,讓金融消費者事先了解與交易有關的相關收益及風險信息極其必要。這一法律在宏觀層面加強了對金融領域消費行為的規范與監管。對具體所需披露的信息以及交易過程中的行為規范形成了較為明確的描述。在當前的背景下對問題的解決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三、外國基本法律在此方面的規定的橫向對比

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推出一系列與此相關的法律如《誠實信貸法》《消費者信用保護法》《公平信貸報告法》《平等信貸機會法》《房屋抵押貸款披露法》《金融隱私權法》《據實披露存款資料法》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為《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次貸危機發生以后,其又再次推出了力度極大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對金融消費的隱形費用,欺騙性條款,欺詐行為做出界定。此外,美國的消費者保護法自20世紀以來除延續日常消費權益保障的改善之外,加強了信貸交易過程中的消費者保護問題。而歐盟則在危機后頒布了一系列《消費信貸法》《金融服務法》等法律,著重于對監管機構及其職責明確的建設,包括金融服務管理局、金融巡視員服務公司、金融消費者教育局等?!督鹑诜张c市場法》明確規定金融服務管理局負責監管各項金融服務,并設立單一申訴專員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保障,大力推行消費者教育,要求各金融機構保證自己金融產品的高度透明性等?!督鹑跈C構業務原則》,其中的“公平對待、無誤導的方式向消費者傳達信息、公平處理利益沖突、保證自己的建議和決定的適當性、對消費者的財產提供足夠保護”五條原則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2010年制定的《消費者投訴處理辦法》,規定了處理消費者投訴的措施、程序及責任。同時,英國主要銀行及房屋貸款協會公會都同意遵守《銀行業守則》。行業自律性規則著眼于降低監管者和金融機構的成本,為金融機構贏得了更多消費者的認可與信任。

四、其他特別法律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協同作用

當然,除了《消保法》這一對消費者權益實施保障的基本適用性法律外。其他一些法律也在保護金融業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也起著重大的作用。其中,與《消保法》處于同一水平的還有《反壟斷法》。這兩部法律從宏觀層面在一定程度上對消費過程中雙方各自的義務與權利進行了規定,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是后續相關法律的基礎與綱領。另外,一些具體的關于這一領域的特殊法律如銀行業的《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證券業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保險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都在各自的細分領域上對消費交易行為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五、與當下時事相結合的分析與思考

過去一年所經歷的P2P平臺暴雷事件所引發的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大規模侵犯事件為這一領域的立法敲響警鐘。目前,我國關于此方面的法案局限于部分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尚未形成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而唯一與此互聯網金融領域相關的法律為《消保法》,然而此法中對金融交易中經營者義務的規定較為空泛,導致約束力度較小。另外,《消保法》中對公民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做了明確的界定,侵犯公民財產權益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P2P網絡借貸中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自然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當然,界于金融交易的特殊性與專業性,《消保法》的規定無法對其具體行為進行較為詳細的劃分,但是筆者認為,隨著金融行業的迅猛發展以及對于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滲透率, 《消保法》仍可對這一領域的基本性問題做出明確定義。在宏觀層面明確需規范化的行為,且界定界限較為明確的懲罰措施。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正意見

根據上述對我國《消保法》、境外相關法律以及我國金融消費現狀的事實,筆者擬提出幾點建議。明確金融消費者概念與所涉及范圍,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時為利益涉及者提供更為可靠的服務?!断7ā分嘘P于金融消費者的定義大致為“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這為金融行業其他服務的提供群體的責任規避提供了法律基礎。因此,關于金融機構的明確定義也應在條文中有所提及。另外,關于金融消費者個體性質的定義未被明確, 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的差異應在法律條文中有所體現。與此同時,關于金融消費者行為的定義也應得到充分解釋,生活消費與金融投資消費的具體細分應得以明確。例如在條文中明確規定非專業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歸屬于生活消費行為,受《消保法》的合理保護等。

(一)增加除信息披露外其他行為的規范

信息披露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但單純提及片面的信息披露對于消費者而言是遠遠不夠的。參考其他國家在此方面的立法標準,我國的法律條文中可增添關于收費、利率、額度以及消費者信息隱私等與金融消費者利益直接相關的元素,加強對其的制約管束,切實保障消費者利益。同時,信息披露的具體程度也應得到定義,否則仍有較大的可能性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二)制定相對應的投訴、懲治措施

《消保法》中所提及的動詞為“應當”,這樣的表述也許與金融行業的消費行為方在法律領域中引起相關制定者的重視有關,但不容置疑的是,這樣建議性的表述缺乏對相關經營者的行為約束力。因此,相關法律制定部門應對違反法律所規定的一系列行為采取明確的懲罰措施,如采取懲罰性賠償等,對未能履行義務的經營者進行管制。而從消費者角度出發的投訴機制也應得到完善和健全。督促“一行三會”建立成熟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協調機制

(三)根據需求適當分離金融消費者這一群體,頒布《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介于《消保法》中的體系較為籠統龐大,且年代久遠難以對當代趨勢做出實時適應,建議頒布獨立的法律體系來對此領域的消費交易過程進行制約管束。

參考文獻:

[1]趙瀟.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18.

[2]牛丹.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比較研究[J].鄭州大學學報,2018.

[3]王璨.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制思考[J].金融發展研究,2013.

作者簡介:林紫慧(1999-),女,漢族,浙江省溫州人,浙江大學管理學院,本科在讀。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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