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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力的法律規制問題研究

2020-09-10 08:55楊煜堅楊波杭改
看世界·學術下半月 2020年12期
關鍵詞:網絡暴力研究分析

楊煜堅 楊波 杭改

摘要:根據調查結果顯示,截止目前,中國網民已多達7.56億,我國已經成為全球第二名互聯網使用人數最多的國家,群眾在享受互聯網便利性的同時,也涌現出許多不良問題。近些年,網絡暴力問題日漸嚴重,網暴事件層出不窮,逐漸受到社會各方高度關注。當前階段,網絡暴力已經不再是我們想象中的簡單問題,其性質已經轉變為社會性問題,亟需規制。對此,本文闡述了網絡暴力概念,以此為基礎對網絡暴力問題作出分析,并提出幾點法律建議,旨在進一步控制網絡暴力問題發生率。

關鍵詞:網絡暴力;法律規制問題;研究分析

如今是互聯網高速發展時代,群眾的生產生活極為便利,多種新型互聯網“黑科技”的誕生,徹底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使人們生產生活更加自由,可以在網絡渠道中隨意發表個人見解與想法,實現了網絡“言語自由”。但是,人們若無法正確使用語言自由,會造成較多網絡“副產品”。這其中,網絡暴力問題極為突出,已經成為互聯網中極具代表性的不良事件,不僅在某種程度上困擾人們的生活,更產生較多具有轟動性的網絡事件,其作為新型語言暴力,正在不斷挑戰法律法規的威嚴,急需我國整改與解決。

一、“網絡暴力”概念簡述

“網絡暴力”一詞起源于2006年,是在互聯網發展中逐漸形成的詞匯。對于網絡暴力,其說法眾說紛紜,不存在某種固定的含義。本文認為,網絡暴力并非僅限制于網絡中,除了在互聯網中存在網絡暴力外,其他由網絡暴力延伸的場所,如“人肉搜索”“滋擾行為”等,都屬于網絡暴力范疇。而“暴力”具體是指語言暴力。

二、“網絡暴力”主要表現形式

(一)“人肉搜索”

此形式具體是指借助人力作為搜索渠道,查找相關信息。人肉搜索是互聯網發展下的產物,但本質原理可以從許多年前說起,在未誕生網絡之時,人們就存在托親人好友打聽事物信息的想象,此種行為可以說是人肉搜索的早期雛形。近些年,在二十一世紀初期,逐漸產生人肉搜索,其主要原因為網絡中的熱點事件引起群眾熱議,一些網友自發或集合共同搜集當事人相關信息,甚至曝光當事人的全部個人隱私,如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個人生活事件等,使當事人個人隱私完全曝光在大眾面前,被動接受網民的議論與評判,進而導致當事人選擇自殺逃避一切[1]。

(二)“惡性語言人身攻擊”

除了人肉搜索以外,網絡語言暴力更是時有發生,主要形式為網民在網絡多種渠道中,隨意發表攻擊、侮辱、傷害他人的言論,其中還包括圖片、視頻等形式。與此同時,網絡管理者在工作時缺乏及時性,且極易受到多種因素的限制,在規制網絡暴力行為時有心而無力,導致網絡逐漸成為人們肆意發泄的“溫床”,各種各樣無端、武斷的攻擊辱罵言論隨處可見。根據調查研究得知,導致網絡暴力事件頻頻發生的主要原因可分為兩點:其一,我國部分網民自我約束、自我辨識能力較差,經常盲目跟風、黑白不辨;其二,目前我國針對網絡暴力問題的立法不嚴,未對網民網絡行為形成嚴格約束[2]。

三、“網絡暴力”問題法律規制建議

(一)嚴格完善相關法規,制定專門性法律

在互聯網時代下,保護人們的個人隱私問題依舊存在不足,導致網絡暴力中最為嚴重的就是當事人隱私信息被泄露。對此,我國需要建立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以此改善當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這也是落實其他網絡暴力規制工作的首要前提。在制定法律法規時,主要應規定四大方面:一是個人信息范圍;二是網絡平臺界限;三是保護途徑;四是違法追責制度,需要不斷完善保護個人信息的相關法律。同時,應在《刑法》中增添相關罪名,想要嚴格打擊網絡暴力行為,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真正實現對網絡暴力行為的有效控制[3]。

(二)提高運營商監察力度,抬高渠道門檻

作為網絡管理員,網絡運營商與監督者不僅需要提供基礎服務,還需履行義務對網絡開展良好監督,應第一時間發現網絡暴力現象,及時制止侵害他人隱私與權益的相關行為。但結合實際情況而言,大部分網絡暴力事件的背后,都存在運營商的“推波助瀾”。通常情況下,符合網暴行為定罪標準的事件,都是犯罪者在網絡中大量跟帖、大量轉發、肆意造謠等,因此網絡運營商與監管人員需要結合風控標準,開展小范圍篩查,旨在控制網絡暴力事件進一步惡化。但由于運營商缺乏較高人氣,且存在流量不足的問題,進而導致運行商不但沒有及時控制住網絡暴力事件,反而在無形中起到“幫助”作用,進而造成網絡暴力事件層出不窮。對此,運營商應加強監管力度,抬高網民準入門檻,還需組建專門的行業協會,構建自律體系,使相關行業規范運營。此外,運營商還需制定系統化的信息審核機制,在制定后交由相關機構審核,嚴格監管未履行審核機制的行為。

(三)明確認定犯罪主體,加強約束力

除了上述提到的幾點因素外,網絡暴力事件犯罪主體認定困難,也是難以控制網絡暴力行為的重要因素,這不僅是司法實踐的難點,更是公安調查取證的難點。其原因在于,參與網絡暴力事件的民眾較多,無法嚴格追責每一個參與者,這不僅與刑法謙抑性原則相背離,更無法縮短犯罪主體劃分范圍,否則會導致打擊不嚴。通常情況下,在網絡暴力事件中,主體人群可分為三類:一是“事件領導者”,具體是指在事件中極為活躍且具有組織性質的人;二是積極參與人員;三是其他參與人員。針對此問題,可以結合《刑法》中相關罪名追責,如“聚眾犯罪”定罪原則,針對事件首要人員嚴格懲處,對積極參與人員視具體情況而定,對其他參與人員作出警示,但不追責相關責任。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網絡暴力作為互聯網新問題,需要我國及時整改與完善。在互聯網用戶量急劇增加的今天,想要顯著控制網絡暴力問題發生率,就應在根本上提高網絡暴力違法成本,以此約束人們的網絡行為和語言。但網絡暴力問題相對復雜,并非僅僅依靠某種學科就能解決的,這就需要我們在法律角度加以規制的同時,還需思考怎樣加強互聯網使用者的理性思維。只有立足人本角度,進行法治規范,使人人心中都保留一份善意,才有可能真正解決網絡暴力問題。

參考文獻:

[1]徐藝菊.權利視角下網絡暴力法律規制研究[D].云南大學,2014.

[2]王秀平.網絡暴力成因及理性法律規制[J].山東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55(004):101-104.

[3]翟相娟.網絡暴力的法律規制——從“人肉搜索”引擎引發的思考[J].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學報(社科版), 2010,26(5):12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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