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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近代江漢關職能的運行管理

2020-09-15 16:17彭建
長江文明 2020年1期
關鍵詞:管理

彭建

摘 ? 要:武漢江漢關是近代長江流域最重要的海關之一,亦是武漢對外開放的標志。由于近代中國海關產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長期由外籍稅務司管理,這就決定了江漢關職能的復雜性。除了根據條約規定監管稅務貿易外,近代江漢關還承擔了長江流域中游武漢地區,諸如港務、引水、氣象、郵政、檢疫、報關行及辦理本地產品參加國際博覽會等多項管理任務。近代江漢關職能的擴展及運行,對武漢地區近代化事業發展多有影響。

關鍵詞:江漢關;職能運行;管理

江漢關是近代長江流域最重要的海關之一,設于漢口開埠后的1862年,是近代武漢對外開放的標志。海關是依法行使進出口監督管理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但是近代中國海關是在晚清西方勢力叩開中國國門之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產生和成長,長期以來由外籍稅務司管理,決定了近代江漢關職能的復雜性。除了履行對外貿易監管、征稅、稽查走私等職能外,在實際運作中,江漢關還兼管港務、引水、氣象、郵政、檢疫、報關行和辦理本地產品參加國際博覽會等多項業務。為了保障職能的運行,江漢關推行了一系列有利于進出口貿易稅務的管理法規,推行緝私稽查制度,并對兼管業務實施專項管理;江漢關職能的運行維護了近代長江流域對外貿易的進行,在促進武漢外貿發展的同時,也推動了武漢近代工商業和郵政、水務、氣象等近代化事業的發展。

一、監管法規的實施

海關是監督進出口貿易、管理稅務的行政機關。1862年江漢關建立后,為有效地履行職能,推行了一系列有利于長江中游地區進出口貿易稅務的監管法規。從相關資料和檔案來看,江漢關監管法規的制定,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隨著近代長江流域社會發展、貿易變遷逐步實施與完善的。大體而言,近代江漢關實施的監管法規主要涉及有:進出口船舶及貨物的管理;鐵路運輸管理;民航貨物行李的管理;旅客行李的管理;郵包的管理;火油池棧、關棧、貨棧、保稅倉庫的管理;進出口貿易的管理以及貨幣、金銀、外幣和外匯的管理等。由于這些法規內容繁細,現依據江漢關檔案,將其中重要的針對進出口船舶及貨物,鐵路、民航運輸的監管法規略加說明。

長江水域是近代武漢進行對外貿易最重要的交通運輸線,進出口船舶貨物眾多且頻繁,為了便于監管,江漢關從船舶營運資格、內港貿易、采貨載運、報驗程序、客輪運輸、輪船保結、貨物保管等方面訂有管理辦法。如針對商船航運資格,江漢關立關之初規定駛入漢口港的中外商船,“如系華籍船只,均須持有中國政府規定的一切單照;如系外籍船只,除其他應需單照外,并須持有船舶國籍證書。否則,即予充公”[1] 。并且到漢商船“只準在大江龜山頭之北、甘露寺之南灣停泊,離西岸在一里路之限內起載貨物。凡劃艇等項船只,只準在漢鎮內河南岸停泊起卸貨物”[2]。對外輪駛入長江內河貿易,江漢關于1919年制訂辦法[3],規定“凡外輪在內河貿易必須向江漢關出示行程簿,所經各站必須???,加蓋戳記”,并詳細劃定了沿江須??康恼究ㄓ小伴L江線(武穴、陽邏、下新河、蛤蟆磯、寶塔洲、新堤、沙市、宜昌)、漢水線(皇經堂、蔡甸、沙洋)、內河線(富池口、團風、樊口、金口、黃陵磯、清灘口、府河口、濠子口、藕池口等)”;??繒r間“不超過半小時,如有必要由站長酌情延長”;如果外輪裝載貨物,須經江漢關查驗稅單后方準航行或結關。

對商輪進入內地采運貨物的監管,從江漢關1903年制訂的《洋商赴內地采買土貨暫行章程》[4]可知,外商赴內地采購土貨來漢,首先須在稅務司處領取“切結”(指保證書),經該國領事畫押、蓋印后發給三聯單。外商自請單填注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將所采內地貨物運至聯單內注明之第一子口,“開具貨色、件數、斤重清單”,并將“運照呈繳,照章完納子口稅,由稅務司發給準單,準令該貨過卡,隨即送至江漢關碼頭,或報單內報明經稅務司核準之驗貨所,查驗單貨相符,方準將貨起存商?!?,運至漢口的土貨“自到漢口之日起限六個月內出口、或直銷外國、或運往別口轉出外國”。對商人違章,不肯上交切結內所具明之款項者,除“由領事官依法追繳”外,還要增罰稅銀。

針對長江內河客輪運輸,江漢關于1923年出臺《漢口輪船限制章程》[5],其中規定:游輪行駛江面,船尾張掛國旗,“船前另掛一旗用大字華文書明船名”;內港碼頭停泊時“只準兩輪列成兩排并泊”,以免妨礙水道;輪船載客、酒資及服務明細價目應“懸掛船內人所見之處”;輪船載客多過準單所定額數將嚴罰不貸;輪船船頂不準坐客及堆置行李,“船艙面上亦只準裝輕件行李,凡重件無論行李貨物均須裝入艙底”,有違反者,一經查出,即予罰辦。

清末至民國中期,京漢、粵漢鐵路相繼通車,1929年武漢飛機航運開通,交通設施的完善擴大了武漢對外貿易的規模。為了實施監管,江漢關于1928、1937年相繼發布《平漢鐵路代收江漢關關稅暫行辦法》《土貨在漢申請由粵漢鐵路運往國外暫行規則》,對鐵路跨地區運輸、貨物進出口進行管理。從法規內容可知,進出漢口的鐵路運輸貨物及包裹一律由海關自行收稅;平漢、粵漢兩路聯運代收稅款,以貨物到達站點為標準,如由平漢路各站起運者,由粵漢路代收,如由粵漢路各站起運,由平漢路代收;鐵路按每月終了15日內將上月代收稅款繳送江漢關稅務司簽收。對由粵漢鐵路運輸土貨出口,江漢關規定:貨物運往國外,須呈請江漢關辦理,并在裝運出國最后口岸付稅。商人向江漢關提出申請時,須將貨物明細、貨物出國線路說明,經查驗后蓋戳“申請經由粵漢鐵路裝運的貨物予以放行”。[6]1947年9月,江漢關針對“由廣州車運來漢之洋貨甚多,貨主向不來關申請登記,僅于報運復出口時呈驗粵海關簽發之副報單”存在的管理真空,又布告規定由廣州來漢之貨主“應將粵海關發給之副報單連同所運貨物于廣州起運之日起二十日以內呈驗登記”,貨物“復出口時,方準驗明放行,否則視同未稅洋貨,照章補征進口稅及其附加稅”。同時,對由粵漢鐵路來漢之洋貨,規定貨主“十日以內申報登記,逾期不報者,粵海關所發報單即予作廢”[7] 。

1932年,江漢關根據海關總署制定的《海關管理航空郵運規則》,派駐海關辦事員至機場辦公,監管民航貨物行李運輸。1948年3月,江漢關稅務司杜秉和就“海關查驗飛機上旅客行李、包裹暨貨物辦法”致函中國(中央)航空公司漢口辦事處[8],函件中指出,“國內外航空公司之飛機開辟航線、出入國境,及個人不定期出入國境應先請得政府許可,并向海關登記”,同時要求“國營及民營航空公司應向海關簽具常年保結,擔保稅收并保證不得有違章私運情事”;而旅客登機或下機,裝載或卸運行李、包裹暨貨物,則須將“驗單”“行李簽條”“貨物關單”呈交機場工作之關員查核驗證,“所有機上人員對于關員執行查驗,應隨時予以便利”,“未經海關查驗放行者概不得擅出機場,違者照章處罰”。

二、稽查制度的推行

稽查貨物、防止走私是江漢關的重要職能。針對海關緝私工作,江漢關制定有詳細的稽查制度,對稽查關員、巡船配備、巡查方式、查私罰則等都有明確規定。江漢關稽查工作由稅務司負總責,具體負責稽查工作的是總扦子手(稽查員),其他人員有扦子手、驗貨員等,總扦子手和扦子手都由外國人出任,華員僅擔任驗貨員、巡役等。根據1867年江漢關制訂的《巡船巡丁章程》可知晚清江漢關稽查關員配備的基本情況,其中外國總扦子手和扦子手共有19人;華人驗貨員分為一、二等,共有12人;負責夜間巡查碼頭的華員巡役有12人。一等驗貨員須戴大帽,身穿藍羽綾馬褂,并配掛有“漢關”字樣的銀牌;二等驗貨員戴大帽,身穿前后有圓圈的號衣;水手著青呢大衣,衣扣上刻“漢關”二字。在巡船配備上,稅務司和總扦子手各配有巡船一艘,船漆白色;扦子手巡船三艘,船漆黑色;另配有駁船5艘,每艘配備水手3至5人。所有巡船均懸掛“江漢關巡查”旗,由洋員扦子手管理來往港口稽查。[9]

為了嚴格稽查,保障日常的緝私工作,江漢關對巡查方式亦有規定。1863年1月江漢關鑒于查私工作的重要性,于廣濟武穴設立總卡,“專委洋人扦子手、通事等帶炮船、巡船稽查上下江輪船、風蓬船、洋船、華艇、寧波船、夾板船及內地各項船只”。[10]并規定上述船只如經過武穴,均應赴總卡報驗,稽查人員須將船只運貨上江所執有的江照、江單,仔細查核,驗名貨、照相符后立即放行,如遇有不遵守者,像盤查拒捕,或插用洋旗而無各樣單照企圖蒙混過關,稽查人員則沿途攔截、按例施罰。

關于走私的處罰,從目前資料看,江漢關歷年稽查罰辦案件雖“均由歷任稅務司按情節輕重,酌情處理,無刊印成文的罰款章程”[11],但久而久之亦成為成例。從江漢關查獲走私情形看,商人走私方式主要為插洋旗闖關、以多報少、偽報貨名價格或擅自起卸;走私物品則主要有銅錢、生鐵、瓷器、土布、木料及船員水手旅客夾帶珍珠、金針、燕窩、洋雜貨等。針對上述走私情況,江漢關稅務司一般按照以下辦法處罰,凡在進出品輪船內查獲之私貨,如系客商自帶,為數不多非故意瞞稅者,將原物發還;如數量過多,或準其減價買回,或照應稅之數加以一至三倍罰金后發還原貨;如系舞弊行賄所得即予充公;若由慣帶私貨之人,或在茶房、水手等處查獲,多予充公,其情節輕微者亦準其買回;船上賬房買辦代友所購物件,若價值較大且有意藏匿,除將貨物充公外,亦可另罰船主500兩以下罰金;報驗貨物與單照不符者,視情節輕重及納稅款額,處以一至三倍的罰款,最多不高于五倍;如商人對貨價以多報少,經關卡查驗后而商人不服,則可照該商原報價,由海關購回拍賣。至于違禁物品,則一律充公。

除了進行日常巡查、緝私業務外,為加強長江流域商輪貨物稽查力度,江漢關亦邀集湖北武漢地方軍警,進行聯合巡查。據資料記載,20世紀20年代,江漢關針對船舶稽查辦法進行了補充,規定“海關和軍警機關聯合檢查一年兩次”,稽查范圍包括船舶“船樣、噸位、旅客容量、機器性能、馬力、速度、航線、構造、船員姓名及人數等”,檢查用費則由江漢關負擔。1927年1月江漢關又會同軍隊,制定《海關與軍隊聯合檢查辦法》,由海關派華洋關員和地方軍隊合作,在上游漢陽鸚鵡洲、下游劉家廟一帶對貿易商輪進行稽查。[12]

值得一提的是,江漢關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對協助海關緝私的機構單位、個人也進行相應的貨幣獎勵。湖北省檔案館藏江漢關檔案中保存有多份寫于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江漢關為函送緝私獎金請查收后將收據蓋印寄還”的公文。[13]從函文中可知,武漢警備司令部稽查處、漢口市警察局、招商局漢口分局、粵漢路武昌警務段、粵漢路長沙警務段、粵漢路衡陽警務段等單位曾于1948年11、12月份緝獲過涉及“卷煙紙、香煙、洋參、海參、撲克牌、膠布”等多宗走私案,并移送江漢關處理。江漢關在“照章處結后”,為嘉獎各協助單位,將金額數目不等的獎金(高者“金圓壹仟叁百肆拾柒元叁角陸分”、低者“金圓壹拾元零捌角捌分”)作為獎勵分寄各處,并“開具中央銀行支票各一紙、正副收據各一紙”,要求各處收到匯款、票據后,將“收據加蓋關防后寄還本關存查”。個人獎勵的對象則主要是那些為稽查走私貨物提供線索的情報人,江漢關在布告中稱之為“告密人”。在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江漢關發布的文告中,對提供線索的“告密人”獎金數額規定為查私“充公價款全部之百分之三十”,并且獎金“不加數額限制”,也就是說沒有限定最高額,足見江漢關對稽查走私工作的重視程度。[14]

江漢關稽查制度的推行,對制止走私、維護武漢地區正常貿易環境其作用是顯著的。據相關資料顯示,同治二年(1863年)四月,英商兆豐行船艇因無江照及中國船牌,亦未按期報關,江漢關按章沒收該船;同年十月,江漢關又查獲美國船艇“明安”號私帶軍火,將船貨扣留沒收。同治十一年(1872年)美國“江龍”“海馬”等輪夾帶私鹽,被江漢關先后查獲三起計5000余斤;同年美商“公太”“滿江紅”船由漢過武穴總卡,經查驗煤炭、石膏數量與單照開列數目不符,按章悉數充公。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江漢關查獲民船走私銅錢二十余萬文。據初步統計,1877—1902年間,僅私鹽江漢關就查獲了7168.77擔。民國時期,江漢關分別于1926、1928、1933、1938年查獲銀洋、土藥、私鹽、金條等走私案。武漢淪陷后,江漢關緝私工作中斷,1945年9月恢復,翌年即查獲大宗走私貨物(估值國幣54449.8萬元),并緝獲私鹽159袋計9380斤。1947、1948年共查獲走私貨物案件940起,私貨估值國幣達10375992.68萬元。1949年1—3月武漢解放前夕,江漢關查獲走私案件52起,貨值金圓券3306.2萬元。[15]當然,我們也不能否認,在外國人把持下的江漢關庇護、縱容外國商人走私的事件也偶有發生,但從近代武漢對外貿易發展情形來看,這并不是主流。

三、兼攬業務的專項管理

近代江漢關除了進行對外貿易監管、征稅、稽查走私等工作外,在實際運作中還包攬了港務、引水、氣象、郵政、檢疫、報關行和辦理本地產品參加國際博覽會等多項業務,針對這些本屬“海關職務外的職務”[16],江漢關并非籠統地處理,而是進行專項管理。由于這些兼管業務本身內容龐雜,其間有的輾轉流承關系也比較復雜,現根據相關史料及檔案資料簡述其管理之大概情形。

關于港務工作。在開關之初,江漢關就制定了管理漢口港務的“《漢口港務章程》(又名《理船章程》),于1863年5月18日、1874年5月7日、1878年9月4日、1913年12月10日、1947年、1949年4月9日先后六次修訂港務章程,逐步完善,最后修訂之港務章程計四十二條,對船只停泊、移泊,載運軍火、油類或易燃物品與船舶管理、船只檢疫以及航道的保護均有詳細規定”[17] 。

關于引水業務。江漢關根據同治七年(1869年)海關總署下發的《引水章程十條》及《引水章程專條》,正式管理漢口引水工作,為進入長江流域船只進行引航,同時對引水人的招募按照《引水章程》規定:“引水者宜寬其招募也,凡華民及有條約各國之民有欲充引水者,均準其一體充當”,“充引水者宜發給執據……由稅司代地方官發給引水字據”。[18]

關于氣象工作。江漢關于1869年11月起,在漢口河街(民生路口)設氣象觀測場,由監察長負責,觀測工作由外籍人員兼任。1897年每日發氣象電報兩次,送上海徐家匯天文臺并轉香港天文臺,報告內容有漢口港中午水位,24小時風向、風力和氣壓、濕度、降雨及降雨量。1903年6月27日時任江漢關稅務司斌爾欽在備忘錄中記錄道:“口岸氣象報告每月送往香港和徐家匯,氣象電報每日上午3時零5分和下午3時零5分由海關發出。氣象電報通過中華電報部門發出由鎮江轉徐家匯?!盵19]1923年江漢關氣象觀測場移至怡和輪船公司下碼頭??箲饡r期曾遷至匯豐銀行大樓平臺,抗戰勝利后遷回江漢關,由港口辦事員負責氣象記錄工作。

關于郵政業務。1866年,江漢關開始兼理郵政業務。1878年12月時任江漢關稅務司惠達創辦漢口郵政分局,發售海關郵票,可以寄送信函、新聞刊物和貿易契約,亦可掛號,寄遞國際信函。1897年晚清政府設立國家郵政,是年2月漢口成立郵政總局,仍由海關兼管,郵務長由江漢關外籍人員擔任。至1911年漢口郵政始脫離江漢關。

關于檢疫工作。1902年江漢關制定相關檢疫規則,開始對漢口進出口船只貨物進行檢疫。1904年7月江漢關又發布《江漢口防護染疫章程十五條》,對染疫及可疑船只旅客物品的處理辦法作了相關規定。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衛生部接管海關檢疫工作,江漢關船舶檢疫工作始歸武漢檢疫所辦理。如1947年江漢關布告各輪船報關時,必須持有“檢疫所發給之除鼠證明書”,否則“不予結關放行”。[20]

關于辦理本地產品參加國際博覽會事務。從1867年起,清政府將參加國際博覽會事宜交由海關辦理,江漢關遵照海關總署相關飭令,示諭內地各商照章前往,所運物品免稅,貨物保險、海關代運、憑驗注冊等均由稅務司全權負責。如1899年巴黎都城舉行賽珍會,江漢關稅務司負責組織包括湖北漢陽鐵廠礦苗在內的標本及商品運往赴會。1904年清政府成立商部,接管了海關商標注冊權和海關辦理本地產品參加國際博覽會的事務權。[21]

關于報關行的專項管理。江漢關設立后,進出口商品,無論土產和洋貨,均須由進出口商將貨單報送海關,驗關征稅后,方準放行。由于江漢關報關手續繁瑣,且所有稅則規章、單據填報概用英文,中國商人很難辦理報關手續。隨著中外貿易規模的擴大,漢口專門“為客經理貨物出入,完納關稅之事務,又或為之介紹船舶,介紹倉棧以計客商之便宜”的報關行應運而生。江漢關規定:所有報關行必須在海關注冊,交納相關費用,并接受江漢關的管理。根據注冊記載,漢口的報關行最早由太古渝和廣永誠兩家于1874年開創。1908年,漢口的報關行中,信譽好、業務興盛者有26家。[22]1924年江漢關制定《江漢關取締報關行章程》七條,其中規定行商無論已入報關聯合會與否,只須將該行主或代理人姓名、籍貫、住址呈報海關即可報關營業。1925年漢口報關公會會員一度達73家。根據江漢關檔案中保存的1948年3月江漢關發布的“增加報關行交費金額”的布告可知,從1948年1月起在江漢關注冊的報關行須交“營業執照費國幣拾萬元”“換照費國幣貳萬元” “報關行保證金國幣貳千萬元”等。[23]另據江漢關檔案中的1949年1月《漢口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牌號一覽表》統計顯示,截止1949年1月漢口有報關行148家,為了便于集中管理,表中詳細注明了每個報關行的牌名、經理人、地址。[24]

四、江漢關管理職能對武漢近代化發展的推動

近代江漢關職能的運行和管理對武漢及長江中游地區近代化發展和影響是多方面的。江漢關為維護對外貿易順利進行制訂的監管措施、稽查制度,實施的江務工作,以及兼管的業務,不僅吸引了大量中外商人來漢經商,促進了華中武漢及長江流域對外貿易的繁榮,也為近代長江流域華中地區工商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晚清海關總稅務司赫德曾給各海關稅務司的通札中言“凡是促進商業、工業和地方繁榮的事都必須做”。[25]這句話如果撇去其殖民心理,是適合近代武漢社會發展實際的。

客觀而言,武漢近代貿易的蓬勃發展與近代長江助航設施的完善不無關聯。江漢關建立之前武漢地區沒有正規的港務工作,長江助航設施只限于一些原始落后的航行標志,如土丘、木樁、水樁等。江漢關建立以后,長江水面開始設置燈船、浮標等先進的助航設施,并有了系統的港務管理,由于引進了西方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管理方法,“(江漢關)海務便從原始、落后狀態躍進世界先進行列”[26]不僅極大地便利了中外商輪及民船的航行,亦加快了武漢與外界貿易的速率,使武漢由內陸商品集散地轉型成為外達海洋、面向世界的華中大商都成為可能。近代武漢的發展亦證明,漢口“不再是一般的通商口岸,它已發展為帝國極為重要的商業都會”?!皾h口與世界的聯系會日趨密切,它的政治與商業地位也會隨之加強?!?[27]

在江漢關監管之下,武漢貿易環境改善、市場發育成熟,19世紀90年代張之洞督鄂以后,輸入工業發展所需的原材料和生產工具進口大大增加,武漢地區的近代民族工商業獲得發展。據江漢關檔案資料顯示,為促進武漢地區工業發展,江漢關曾為武漢部分企業進出口產品提供優惠政策。如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江漢關稅務司按照總稅務司轉飭稅務處答行函文,對“湖北機器制麻局所織緞紗并各色麻布”出口,雖未能全部免稅,但規定“運銷出口時完納正稅一道后,沿途概免重征”。[28]同年十月,江漢關稅務司對漢陽鐵廠“經營布置十余年,現在添置機爐加意煉冶,因續請免稅”進行辦理。而就在前一年,江漢關亦曾對漢陽鐵廠“購外洋煉鐵煉鋼之機器材料”予以免稅。[29]又如民國七年(1918年)八月,江漢關遵照相關規定,對漢冶萍公司生產的鋼鐵出口、轉口再免稅五年。[30]翌年六月,又對漢口揚子機器制造公司至法租界購運鐵礦制煉生鐵予以免稅。[31]民國十九年(1920年)江漢關發給“中華鐵器股份有限公司(漢陽針釘廠)”特別免稅運單,規定從民國八年(1919年)十二月十一日到民國十一年(1922年)十一月三十日,江漢關對該公司生產的出口貨物“免納稅厘三年”,憑單至其他關“查驗放行,概予免稅”。[32]

江漢關對武漢地區近代商業發展也多有貢獻。據江漢關檔案記載,江漢關對漢口茶商多有扶持,如民國八年(1919年)十一月,江漢關對漢口茶業公所行商銷往俄蒙的磚茶免去稅厘,對漢口行銷外蒙、西伯利亞的磚茶則減免厘稅。[33]又據1900年《湖北商務報》記載,江漢關外籍稅務司與湖北商務局亦多有來往,倡導商務,“如近日漢關穆稅司之勸導茶務、漢關雷稅司之條陳蠶事,皆為借箸良籌。本年戴稅司新撰之理財節略,尤多精論”。而湖北商務局亦向各稅務司就“中外物產造價目、運販各情形,其盈虛通塞之源,變遷曲折之故,以及有何美利當興,有何積弊當祛,何種可以當運,何物不能合銷,某國近貨入華,用何新法,某項原料出洋,作何改制”等關涉武漢商務發展諸事宜征求意見。[34]應該說,江漢關的優惠措施及外籍稅務司與湖北武漢商界的相互溝通聯系,對振興長江中游漢口商業貿易是有積極作用的。

江漢關兼管業務使武漢近代化事業多有肇興。如武漢近代郵政事業始于海關。中國傳統的通訊方式,官方依靠驛站,民間則依靠民信局,兩者不僅在傳遞速度、效率方面滯后,而且也無法和世界各國進行通遞。江漢關兼管郵政以后,引進了近代西方郵政制度,不僅組織嚴密、管理科學,而且傳遞經?;?、效率高、費用低,可以遠遞各國。據《海關十年報告》記載,1910年漢口地區有郵局40所,其分支代辦處、小郵亭共345個,從業務量來看,該年經營的一般郵件有381.5072萬封、掛號39.4200萬件、快件4.9128萬件,郵寄包裹37160件。到1930年時,漢口已有郵局126所,其分支代辦處、小郵亭共1336個,經營一般郵件達3495萬封、掛號148.81萬件、快件43.9萬件,郵寄包裹160600件。[35]海關郵政對促進近代武漢通訊事業的發展、擴大武漢地區與外部世界的交流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此外,海關的氣象工作,使武漢有了近代意義上的氣象觀測,“今日中國測候系統,組織完美,所有工作,咸稱滿意……飲水思源,海關職員輔助實多?!?[36]海關檢疫使武漢有了近代科學的衛生檢疫工作。海關辦理本地產品參加國際博覽會,亦使武漢廠商有了近代商標注冊意識等等。

當然,我們也應該認識到,由于江漢關是在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下建立起來的,雖然名義上在中國政府的管轄之下,實際上長期以來卻由海關外籍稅務司掌控,失去了真正的自主權,以致“(江漢關)由于受到協定關稅的制約,不能有效地保護民族工商業的發展,也不能有效地抵制列強的掠奪”[37],其對促進武漢地區以及長江流域近代化事業的全面發展作用始終是有限的。

參考文獻

[1]武漢海關志(內部未刊本)[M].武漢:武漢海關,1995:45.

[2]湖北通志.卷五十[M].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1367.

[3]江漢關稅務司與總稅務司署來往急電和文件:1919.1-1919.6[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105).

[4]武漢海關志(內部未刊本)[M]. 武漢:武漢海關,1995:53.

[5]江漢關稅務司與總稅務司署來往急電和文件:1923.6-1923.12[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111).

[6]武漢海關志(內部未刊本)[M]. 武漢:武漢海關,1995:53.

[7]江漢關稅務司有關海關業務工作的布告:1947.8-1949.5[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577).

[8]江漢關稅務司檔案:1948.3-1948.5[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511).

[9]武漢海關志(內部未刊本)[M]. 武漢:武漢海關,1995:95.

[10]皮明庥主編.近代武漢城市史[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47。

[11]武漢海關志(內部未刊本)[M]. 武漢:武漢海關,1995:95.

[12]武漢海關志(內部未刊本)[M]. 武漢:武漢海關,1995:124.

[13]江漢關稅務司檔案:1948.12-1949.1[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522).

[14]江漢關稅務司有關海關業務工作的布告:1947.8-1949.5[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577).

[15]武漢海關志(內部未刊本)[M]. 武漢:武漢海關,1995:96-98.

[16]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26.

[17]武漢海關志(內部未刊本)[M]. 武漢:武漢海關,1995:115.

[18]海關總署稅務司一八六一年至一八七五年通令匯編:1861-1875[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1).

[19] 武漢海關志(內部未刊本)[M]. 武漢:武漢海關,1995:124.

[20]江漢關稅務司檔案:1945-1947.7[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671).

[21]武漢海關志(內部未刊本)[M]. 武漢:武漢海關,1995:127.

[22]武漢地方志編纂委員會主編.武漢市志·對外經濟貿易志[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51.

[23]江漢關稅務司有關海關業務工作的布告:1947.8-1949.5[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577).

[24]江漢關稅務司檔案:1948.12-1949.1[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522).

[25]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27.

[26]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38.

[27]江漢關十年報告(1882-1931)[M]. 香港:香港天馬圖書有限公司,1993:32.

[28]海關總稅務司一九0四年至一九0六通令匯編[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10).

[29]海關總稅務司一九零四年至一九零六通令匯編[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10).

[30]江漢關稅務司與海關總稅務司來往信件和附件:1918.7-12[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104).

[31]江漢關稅務司與海關總稅務司來往急電和文件:1919.1-6[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105).

[32]江漢關稅務司給海關總稅務司的電信:1920.7-12[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207).

[33]江漢關稅務司與海關總稅務司來往電信:1919.7-12[B].湖北省檔案館(全宗LS25,目錄1,案卷號106).

[34]湖北商務報(第35冊)[M].光緒二十六年.

[35]江漢關十年報告(1882-1931)[M]. 香港:香港天馬圖書有限公司,1993:123、165、166.

[36]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39.

[37]皮明庥主編.近代武漢城市史[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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