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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慈善信托現狀及政策建議

2020-11-03 10:47懷洋
財經界·中旬刊 2020年10期
關鍵詞:監管機制稅收優惠

懷洋

摘 要:本文主要介紹了當前慈善信托的發展現狀與面對的挑戰,并且提出了兩點關于完善我國慈善信托的政策建議,以供相關工作人員借鑒分析。

關鍵詞:慈善信托 ?發展規模 ?稅收優惠 ?監管機制

現階段我國經濟建設加快,慈善事業不斷發展,公民參與公益活動的熱情不斷提高。并且隨著《慈善法》的出臺,我國慈善信托迎來了新的機遇。當前對慈善信托的定義,主要是委托人以慈善為目的,將財產轉交給受托人進行管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財產進行處置。

一、我國慈善信托發展現狀

(一)我國慈善信托發展規模

在《慈善法》立法之前,我國慈善信托發展較為遲緩,相關慈善信托行為缺乏相關法律依據,不能明確各自責任與義務。2015年底數據顯示中國公益信托資金規模僅為1.25億元。2016年9月《慈善法》正式實施以后,我國慈善信托迎來高速發展的新時期,公益性信托產品不斷豐富,總體資金規模不斷攀升,2018年度共增加慈善信托備案59單,2019年共增加慈善信托108單,據“慈善中國”網站2020年5月數據顯示,備案慈善信托財產規模已達31.97億元,整體呈現良好發展趨勢,具有良好的發展空間。

(二)我國慈善信托發展方式

現階段我國慈善信托模式總的來說共有四種,詳情如下:

第一種是信托公司在整個行為中充當信托的受托人,在公司設立慈善信托相關業務。接受委托人合法財產委托,對這些資金進行合法處置與管理,按照不同委托人的需求,設立不同的受益人。這種模式的優勢是信托公司能夠借助自身優勢,實現對信托資產的增值。這種模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需要受托人付出較多的成本,并且信托公司并不具備開具合法票據的資格,難以募集有效資金。

第二種方式是慈善組織作為委托人,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慈善組織將募集的慈善資金交付與信托機構來進行管理與處置,與第一種方式相比,慈善組織作為委托人,能夠降低信托機構募集資金的成本。但這種模式下捐贈者失去了委托人的相關權利。

第三種方式是雙層信托方式,慈善組織、信托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簽訂信托合同。雙層信托方式的使用,能夠委托信托公司對財產進行處置與管理,并且由慈善組織將受益人明確。在簽訂雙層信托協議時,需要對彼此之間的責任與義務進行明確,避免后期出現推卸責任的行為,影響到雙方之間的利益。

第四種是家族信托與慈善信托相互結合的模式,家族企業的股權作為財產,家族企業盈利用于慈善信托。但這種模式需要承擔較高的稅收,影響到該種信托發展。

(三)慈善信托業務開展現狀

2019年多家信托公司在業務模式方面持續創新,穩步推進,促進了慈善信托的大跨度發展,也取得了一定成績。近年來,萬向信托、光大信托、中誠信托等公司發起設立的慈善信托規模、數量以及業務模式均處于行業前列。結合當前慈善信托業務開展情況,多數備案慈善信托規模較小,體現了高靈活性的特點。其中,規模不足100萬元慈善信托占比超過半數,1000萬以上的委托合同較少。

二、慈善信托發展面臨的挑戰

(一)稅收優惠政策不明確

當前慈善信托是補充政府職能的有效機制,支持社會公益活動開展,需要政府部門促進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對慈善組織給予一定的優惠。而當前我國慈善稅收優惠政策僅僅適用于面向特定慈善組織或縣級以上政府及部門的慈善捐贈行為,慈善信托的設立及設立后受贈財產的行為不屬于優惠范疇,使委托人積極性受影響,不利于慈善事業發展。雖然新規是否直接適用于慈善信托仍有爭議,但新規的發布體現了在特殊時期動員社會力量抗擊疫情的決心,對于后續推動仍進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的稅收制度有積極作用,有助于更多慈善資金通過慈善信托的方式投入到疫情救助中。

(二)受托人激勵不足

當前慈善信托在各類型信托業務中的規模占比非常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受托人缺乏內在動力。多數信托公司發起設立慈善信托主要為了提升公司品牌影響力,從收益層面考慮,實則屬于“賠本賺吆喝”的買賣,因此對于慈善信托商業模式的完善和探索動力不足。同時,公益慈善信托涉及范圍廣泛,相關社會問題亦愈加復雜。對于受托人而言,如何實現慈善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穩健運營,都是現實考驗,使受托人獲得與其專業能力相匹配的信托報酬至關重要。

(三)慈善信托財產類型單一,動力不足

目前慈善信托主要以現金為主要信托財產類型,半數以上信托財產規模小、資金來源狹窄、財產類型單一。實際上受托財產的多樣性、靈活性方面的功能優勢未能在慈善信托中充分體現,種類繁多的信托工具,包含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應收賬款、股權商品貨物等,并沒有被充分運用到慈善信托中。因配套政策尚不健全,資產、股權等作為慈善財產在過戶過程中面臨非常高額的稅費,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慈善信托的資產來源,以及其多元化、規?;l展,同時導致一定規模慈善財產流向海外的問題出現。

(四)慈善信托缺乏品牌影響力

慈善信托的專業性和規范性均有待提升,缺乏優質的、有影響力的慈善信托品牌。這使得社會上擁有充裕資金、財產的個人或機構無法被充分吸引參與到慈善事業中,無法完全信服受托人的財產管理能力,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慈善信托的發展壯大。

三、完善我國慈善信托政策建議

(一)完善當前慈善信托監管機制

當前慈善信托發展中,需要管理人員加大監管力度,成立慈善信托專項監管部門,管理信托產品,提升綜合性能。對慈善信托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打擊,保障委托人合法權益。

除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督,通過慈善信托機構的信息共享,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或鼓勵并引入具備專業技能的第三方機構對當前慈善機構進行監督,可實現多層次的監管主體協同,有助于從不同角度全方位保障慈善信托的健康發展,如確保慈善信托與委托人財產之間是否獨立,避免慈善信托機構內部成員對資金進行挪用,及時準確掌握慈善信托終止后財務信息等。對于引導慈善信托事業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不斷提高自身經濟效益,促進公益事業發展有重大意義。

(二)完善我國慈善信托稅收優惠政策

當前國家重視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降低信托的成本,提高委托人的積極性,從而提升當前信托事業發展。國家部門應該對稅收優惠政策提高重視,從法律層面上對相關慈善信托行為進行規定。例如:國家主管部門應該在相關法律條文中規定,對于從事慈善信托的當事人,應該享受一些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且由主管部門對慈善行為進行有效分類,明確不同行為的優惠幅度,提高當前委托人參與慈善信托的積極性。通過將慈善行為有效分類,讓稅收優惠政策有法可依,促進公益事業發展。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缺少對捐贈物的稅收優惠?,F金以外的其他捐贈物,如股權與知識產權等,轉讓行為需要征收費用,對公益事業發展難以起到促進作用。因此,為豐富慈善信托內容,提高民眾參與信托事業發展的積極性,需要主管部門制定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當個人在捐贈公司股權時,需要減免有關費用,如果捐贈的是不動產時,可以減少相關土地稅。

在制定有關法律時,建議主管部門允許信托機構開具捐贈票據,并對這部分財產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此可提高信托機構工作效率,增加委托人的選擇,對于我國公益事業發展有著重要作用,當前健全法律工作是促進慈善信托發展的重要途徑。

(三)拓寬慈善信托財產來源

由于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導致以股權、房產等財產設立慈善信托的過程存在法律瑕疵,特別是阻礙了遺囑慈善信托的有效設立。目前仍缺乏慈善信托這一特殊信托財產中非現金資產的相關登記規則制定。由于非現金捐贈過程較繁冗,給受托人帶來巨大工作量,嚴重制約慈善信托的合法財產來源擴充,導致大量非現金捐贈資產流向海外借以合理避稅。因此,充分完善非現金慈善信托的財產登記制度,廣泛運用股權、房產等非現金信托財產設立慈善信托勢在必行,可進一步發揮信托制度持久的優勢,形成慈善支出持續來源,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可持續發展。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隨著我國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慈善信托迎來了蓬勃的發展期,當前信托產業發展,需要完善監管機制,進一步優化當前稅收優惠政策,從而提升管理能力,促進慈善信托產業發展,為公益事業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傅昌鑾,王夢珂.我國慈善信托現狀及政策建議[J].合作經濟與科技,2020(09):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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