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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決論證中謬誤類型研究

2020-11-19 08:07黃現清
社會科學家 2020年6期
關鍵詞:謬誤論題結論

黃現清

(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廣西 南寧 530006)

對司法論證中的謬誤進行研究,有助于提高判別法律論證過程中出現謬誤的水平,更有助于盡量避免和克服法律論證過程的謬誤。然而對謬誤進行研究,要先從謬誤類型開始研究。司法論證中的謬誤涉及論證的語境等語用因素,本文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角度對其分類進行探討分析,將法律論證中的謬誤類型進行分析并將其分類,在此將謬誤分為形式的和非形式的謬誤兩類。所謂形式謬誤是指違反形式邏輯的規律和規則的邏輯謬誤。在此種情況下,即使所有前提為真,這類論證仍可導出錯誤的結論。所謂的非形式謬誤則難以純粹從核驗論證形式發現謬誤。最重要的是考察論證采用的是何種可廢止推理——論證型式,分析其制約條件或保障條件是否滿足——批判性問題。本文將對在法律實踐中所可能遇到的謬誤進行分析和歸納。當然,這種歸納不可能是全面的。其目的是為對謬誤的辨識、分析、評價以及規避的研究提供幫助。因為只有先認識謬誤,了解謬誤類型,才能對謬誤進行分析和識別,進而才能有效規避謬誤。對法律論證謬誤類型化研究有利于提升判斷謬誤的能力,從而可提升避免謬誤的能力。

一、形式謬誤

論證邏輯形式有誤即產生形式謬誤,只要違反定言三段論(categorical syllogism)的六條規則的任何一條,或者違反假言(hypothetical)或是選言(disjunctive-ahernative)三段論法的規則,都會犯形式謬誤。定言三段論是司法論證的主要形式,該論證有三個命題,即兩個前提和一個結論,我們可以稱為簡單的或非復合式三段論。在法律中仍有復合而有條件限制的三段論法,被分為兩個子集:假言三段論法(如果……就……)及選言三段論,前提皆為真仍可能導出謬誤結論。[1]論證型式可作為發現和判斷謬誤的依據。

(一)三段論中的謬誤

1.直言三段論中的謬誤

直言三段論中的規則可以通過表1來展現:

表1 定言三段論中的謬誤[1]

對不同規則的違反呈現出不同的謬誤類型,我們主要是通過案例來了解與研究不同類型謬誤的特點。

表1中的規則一,根據該定義,此三段論(殺人者必要受到刑事處罰)包含兩個詞項,小詞(張三)與大詞(刑事處罰),并借由中詞(殺人者)得到結論。如果有四個詞項(殺人者必要受到刑事處罰,張三抽煙)就無法得到結論。第四個詞項(抽煙)不只不必要,甚至破壞了比較。

表1中的規則二,根據該規則,任何一個三段論的結論,必定主張兩個詞項的關聯,只有在大詞與小詞經由中詞而得以連接時,這個關聯才能夠證成。結論里的兩個詞項要經由第三詞去聯結,必須其中有個詞語中詞所指派的類的“全部”是相關的,否則每個詞可能與類里面的不同部分相關,而不必然彼此有關。[2]

表1中的規則三是大詞與小詞不當周延的規則。當大前提里的大詞不周延,在結論里卻周延,稱為大詞不當周延的謬誤;當小前提里的小詞不周延,在結論卻周延,即為不當小詞周延的謬誤。[1]

表1中的規則四與五,如果一個前提是否定的,則結論必須是否定的,因此要證明出一個否定的結論,其中一個前提必須是否定的。如果兩個前提都是否定的,則我們不能推斷出它們之間的關系。這種形式的推論是不能接手的,因為否定性的證據很難成立事實命題。

表1中的規則六,一個有效的三段論,若一個前提是特稱的,根據三段論“兩個特稱的前提不能得出結論”的規則,另一個前提必須是全稱的。比如說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前提一,200百元是借款;前提二,200元是賠償款。針對這兩個前提,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到底是借款還是賠償款,因此無法得出一個明確的結論,但是法官卻在判決書中認定這200元是賠償款,因此法官犯了特稱前提的謬誤。

2.假言三段論中的謬誤

假言命題就是帶有條件的“如果……就……”的句子。它們是復合命題,包含兩個部分:在“如果”之后的前件命題,以及在“就……”之后的后件命題。當你否定前件或是肯定后件時,就可能產生兩種謬誤:肯定后件與否定前件的謬誤??隙ㄇ凹囊巹t:若A則B,A,因此,B;否定后件的規則:若A則B,非B,因此,非A。例如,在一個論證中:

該立遺囑者瘋了,他的遺囑無效。

但該立遺囑者沒瘋,

因此,他的遺囑并非無效。

可能設想其他使遺囑無效的狀況(其他可能的前件),這狀況有相同的后件,如在立遺囑時對立遺囑者不正當影響,而和大前提完全一致。因此,否定該特殊情況(立遺囑者瘋了)并不保證可以否定后件(該遺囑無效)。這是否定前件的謬誤?,F在設想在論證時肯定后件:

如果立遺囑者瘋了,他的遺囑無效;

他的遺囑無效,

因此該立遺囑者瘋了。

這里的結論又逾越了大前提,因為它假設在立遺囑者發瘋的情況下,遺囑會無效。但是可能有其他情況使遺囑無效,如說沒簽名、沒證人。所以,假設小前提(C是D)并不得自A是B,而是得自任何其他可能的前件:E是F,G是H等。以上是肯定后件的謬誤。

3.選言三段論中的謬誤

選言命題是含有“……或者……”或“要么……要么……”的語句。前一種構成相容選言命題,后一種構成不相容選言命題。經由否定而肯定的句式:A是B或是C、A不是B,因此,A是C。經由肯定而否定的句式:A或者是B或者是C、A是B,因此,A不是C。

在選言論證里常會遇到兩種謬誤:

(1)遺漏選項的謬誤。當一個選言命題肯定一對或一組選項里至少有一個選項為真,而事實上漏列了其他可能或者是可替代性的選項時,該選言命題就不完備或“不窮盡”,結論就不確定,也就犯了邏輯謬誤。

(2)非排他性的謬誤。這個謬誤僅僅發生在第二類句式中。當人們認為,肯定其中一個選項就意味著另一個選項為偽,而事實上有可能兩者皆為真時,就有此種謬誤。

(二)論證結構中的謬誤

(1)論題的謬誤。論題就是真實性與正當性需要通過論證確定的命題,是論證者即通過論證予以證明的論點,也是展開論證的出發點。例如,“本案是兇案”“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個左撇子”就是論證中的論題。由于司法論證中的論題是要通過論證去證明的觀點,因此它必然表現為一種命題的形式。如果某個命題明顯虛假或者荒謬,卻偏要去證實它真實或者合理,那就難免陷入詭辯的謬誤。

(2)論據的謬誤。論據就是用以確定論題真實性或正當性的那些命題,它是證明論題是否真實或正當的理由。

(3)論證方式的謬誤。所謂論證方式是指論據與論題間的聯系方式,亦即論據如何推導出論題的方式。它包括兩個方面:第一,采用何種推理方式,使論據與推理發生聯系,推理有演繹推理、歸納推理以及類比推理,相應的論證也就分為演繹論證、歸納論證以及類比論證;第二,采用何種方法使得論據的真實性能夠證明論題的真實性。證明論題真實性的方法可以是直接的方法也可以是間接的方法,不管用何種方法,如果方法運用中出現偏差就會犯相應的論證方式上的謬誤。論證結構謬誤包含形式和非形式謬誤。此處是從論證結構的形式謬誤為視角去研究論題、論據和論證方式產生的謬誤。

二、非形式謬誤

非形式謬誤,又稱實質謬誤,需用其他方式來檢驗論證中的錯誤,其中可以通過看是否存在前提為假,或推論違背合理性要求的情形,來認定非形式謬誤。其界定難以涵蓋外延,但需滿足兩項道理:第一,推論前提和結論包含的詞項,必須統一和固定化,從而保證清晰和確定的表述并避免含混;第二,結論必須可以從前提中推導出來,而不能存在于前提預設當中。[3]據此可推出詞項謬誤與推論謬誤兩種非形式謬誤。

(一)詞項性謬誤(語言謬誤)

前提和結論的清晰性、準確性和穩定性要求,說明詞項性的謬誤主要指的是語言上的謬誤。在不同的學科領域,同一個概念可能代表著不同的意思,這就是我們經??匆姷降亩嗔x詞現象;而即使在同一個領域,同一個詞也能蘊含不同的意義,如刑法中的“近親屬”與婚姻法中的“近親屬”,其外延就有所不同。語言上的謬誤多產生于對具體情境的混淆。語言謬誤也可能是句法的誤用造成,如“語句曖昧”的謬誤,即是因“組句”方式松散或笨拙,而使得意義不清楚?!盵1]等。

1.含混籠統的謬誤

該謬誤指的是,當一個語詞的應用范圍或指稱的對象與意義缺少截然明確的界限時,或其范圍太大而喪失了此語詞的實際作用時,該語詞就為含混籠統。在法律領域中,也有很多這樣的含混籠統之詞語。例如,所謂情節嚴重,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大等。預防和消除這種謬誤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是給詞語下明確的定義。定義是明確詞語含義的重要方法。定義的相關內容已如前述。

二是對詞語進行科學的分類。

三是盡可能加以定量。例如,貪污受賄的數額與量刑之間應當有一個相對明確的定量標準。對于各類犯罪情節及其手段能夠量化的予以量化。這樣,有利于實現裁決的可預測性和明確性要求。

四是所用語言盡可能規范,也就是說盡量使用“法言法語”。

2.歧義謬誤

歧義一般指,一個詞語同時具有多種意義。如果在論證中,由于詞語的歧義,而導致命題意義的不清晰,或導致論證的無效或不合理,就構成歧義的謬誤。該謬誤是使用的詞項不明確、含混,或是意指多個概念,而無法從定義或語境決定是哪一個。例如:“我給予且立遺囑與我的親戚湯姆和杰克五千元”于是兩個受益人的律師就主張說每個人各得5000元;而管理遺產的律師則辯稱總額應為5000元而不是一萬元。

3.斷章取義或惡性抽象的謬誤

把一個語詞、陳述從語境中抽離或孤立出來,因而改變或誤導了原文的意義,就犯了斷章取義或惡性抽象的謬誤。司法工作者如果將一般規則作為絕對的加以遵從,沒有注意到可能的例外情況,就可能犯這個謬誤?;蛘邚膶Ψ降恼w文本中只抽出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加以陳述,也會犯此謬誤。

(二)論證型謬誤

論證型謬誤的最大特點就是違反論證規則。違反論證程序、論據與論點不相關、前提不恰當以及論證型式運用不恰當等,都屬于論證型謬誤。因此論證型謬誤主要包括以下三個主類:

1.與論證程序有關的謬誤

同其他類型的謬誤一樣,違反論證的程序性規則,也阻礙了各方的意見交流,只不過這種阻礙是通過破壞論證的過程來實現的。當然,由于法律程序的特殊性,對于論辯規則的違反在司法裁判中不能都一概的認為是謬誤,如事實問題一般不允許在二審中進行討論,在終審判決后,判決就有了強制執行的效力,這里就不能簡單地認為是違反了自由規則。在舉證責任的負擔上,也并非完全是提出主張的人負舉證責任,法律會基于具體的考量將舉證責任倒置。此外,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證明所應當達到的程度也有所區別,也就是說,什么是決定性地防守或攻擊論點,其標準并不完全一致,在民事訴訟中是“論證優勢原則”發揮作用,而在刑事訴訟中,則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這表明在司法判決中,謬誤的認定既要考慮論辯規則,還要考慮到具體的法律規定,只有在法律無例外規定的情況下,對于論辯規則的違反才可以被認定為謬誤。這是由批判性論辯與司法論證的關系所決定的。前已表明,司法論證是一種法律之下的批判性論辯,它是一種“受限”[4]的論辯。與之相關的謬誤子類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不相關謬誤。不相關與轉移注意力的謬誤是指那些沒有把握論證的重點,或是在論證某個論題時訴諸情感、暴力、無知等與論證無關的情形。[1]沒有遵循相關論證規則而犯了不相關的謬誤。

(1)結論不相關謬誤。結論不相關謬誤是沒有把握論證重點的謬誤,實際就是離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這種結論不相關的謬誤可能是由于司法工作者不小心混淆造成的,也可能是故意采用這樣的策略以欺騙對手或法庭。此時的目的一般是為了轉移論題,以掩飾其立場薄弱的困境。

(2)分散注意力的謬誤。從某種角度上看,分散注意力的謬誤仍然是某種程度的不相關謬誤,因為這種謬誤是論證轉移到其他不相關、非理性且經常是情緒化的事物上。這些謬誤包括人身攻擊的謬誤,復雜問語的謬誤,乞題謬誤,訴諸無知謬誤。訴諸權威的謬誤訴諸傳統的謬誤,訴諸暴力的謬誤等。

①人身攻擊謬誤。該謬誤是指,在一個論證中,其前提只涉及此人物的人格及外在環境的狀況,即只以上述二因素為依據,將論證從對手的論點上轉移到對手身上,不去否證對方主張的內容,反而去攻擊提出主張的人。

②復雜問語的謬誤。復雜問語是指在討論問題時,將若干不同的問題未加以區分而形成單一的問題,經常使被問者很難簡單地回答“是”或“否”,或者說是把一個包含數個問題的質詢改寫成一個問句方式的論證。

最經典的問題是“你停止打你老婆了嗎?”而且要求回答是或不是。如果回答是,則表示你停止打老婆,但卻表示你過去打過老婆,現在才停止;如果回答不是,則表示你不但過去打老婆,而且現在還在繼續打。很顯然,無論回答是或不是,都隱含了一個前提或假設,即你過去打過老婆。如果你過去并沒有打過老婆,則你就無法回答了,因為既不能說是,也不能說不是。此時這個問語就是復雜問語的謬誤。當然,這個隱含的前提或假設存在時,復雜問語并不是謬誤。司法人員確實已經掌握被問者所犯的不法行為時,使用復雜問語可能起到很強的威懾作用。

③訴諸無知的論證。訴諸無知的謬誤是指,對于命題A,既不能證明其為真,也不能證明或檢驗其為假,卻下結論說A命題為真(為假)??煞譃閮煞N形式:一種是,因為不能證明A為真,所以A為假;另一種是,因為不能證明A為假,所以A為真。

在法律領域中,與訴諸無知的論證(需要注意的是,訴諸無知并非都是謬誤)有關的是無罪推定原則(即在法律上,因為不能證明他有罪,所以他無罪),卻是合理的論證。因為在法律上就只能區分有罪與無罪,而不能要求每個人去證明自己的無罪或清白。用公式表示就是:A沒有被證明有罪,因此A沒有犯罪(即無罪)。

④訴諸權威的論證。該謬誤是指,對于C而言,E是C心目中的權威,當E斷定A時,C就相信A是真的。此種論證,即通過上述主體提供的具備可靠性與權威性的意見,判定某種立場、觀點和結論的合理性與可接受性。其形式表述如下:S是R領域的專家或權威,S斷定P為真,P為R領域命題,所以P為真。

通過下述幾項問題的反思和考量,可對此種論證的可接受性進行評估。

問題1:S真的是R領域的專家或權威嗎?

問題2:E是否確實或者事實上判定A為真?

問題3:P確實處于R領域,或具有相關性嗎?

問題4:若R領域有多位權威專家,那么他們的觀點是否統一?

問題5:A和D領域中已為大家所認可的那些知識相一致嗎?[5]

引用權威進行論證本身并沒有錯,但上述問題存在可被確證的疑問和漏洞,就會產生謬誤。在司法領域中,訴諸權威主要表現為對專家意見的處理上。如果在司法中遇到專業問題,則往往需要專家出場,提供其專家意見,如鑒定結論等。但如果違反以上五個批判性問題中的一個以上,那么同樣犯了訴諸權威的謬誤。

⑤訴諸憐憫的論證。訴諸憐憫的論證或謬誤在訴訟過程中經常出現。所謂訴諸憐憫的論證是指,通過訴諸聽者的同情心、利他心和慈悲心,從而接受論證者所提出的論題的論證。

需要注意的是,訴諸憐憫的論證并不都是謬誤。例如,在法庭上,通過訴諸憐憫,可能會對法官在做出量刑或處罰方面產生影響。但處罰本身不是目的,處罰的目的是恢復被破壞了的法律關系,或是為了改造當事人,以使其改惡從善。由此,考慮當事人令人同情的處境,從有利于對當事人的改造和法律關系恢復的角度來看,這種訴諸憐憫就是合理的。

⑥訴諸流行意見的論證。訴諸大眾意見的論證的型式是:

如果某個參考群體的大多數人都視A為真,那么就存在一個有利于A的推定,

某個參考群體的大多數人都視A為真;

所以,存在一個有利于A的推定。

一旦得到更客觀地解決問題的更堅實的證據,這個論證實際上并不總是很可靠,是經常受到限制與廢止。當對于某個問題可能有若干個不同意見時,訴諸大眾意見的論證經常是采取謹慎行動的較好嘗試性的基礎。因此,該論證型式并未本質上就是謬誤的論證型式。與該論證型式相匹配的批判性問題是:

a.所引用的參考群體是否視A為真實的?

b.是否有其他支持A不是真實的假定的相關證據?

c.有什么理由認為這個大多數意見很可能是真的?

因此,很顯然,訴諸流行意見的論證在本質上是假設性的。論證型式“每個人相信A,所以A是真的?!笔茄堇[無效的。如果違反了上述批判性問題之一,那么就犯了訴諸流行意見的謬誤。這里僅僅列出了與法律有關的不相關謬誤的部分。當然,對于其中有些謬誤到底屬于哪一類也存在一定爭論。不過,這不是討論的重點,我們的目的主要是提出有關謬誤的特征,以供反駁這些謬誤。

第二種:不充分證據的謬誤。不充分證據謬誤即是在司法論證中,比如舉證質證的環節,一方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卻繞開了跟這組證據有關的論點,用其余的論據來支持自己的觀點。

(1)跳躍結論的謬誤。亦稱過早下結論的謬誤,也有人稱之為不充分統計的謬誤,是指在沒有獲得足夠或充分的基本資料,以用來擔保一個推廣,就倉促做該項歸納推廣,雖然這些基本資料和結論是有密切關系,但是卻沒有必然的關系,即以偏概全和以全概偏的謬誤。

(2)因果謬誤。又稱錯誤原因的謬誤,是指在論證中將不是原因的東西當作原因。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以先后為因果的謬誤,當我們僅僅因為某個事件發生在另一個事件之前,就推論說前者為因,后者為果,就犯了該謬誤。二是混淆原因與結果的謬誤。該謬誤即通常所說的“倒因為果”或“倒果為因”的謬誤,指的是在論證中,誤將原因視為結果,將結果視為原因。

(3)三人為虎謬誤(或稱為大謊言謬誤)。該謬誤是指,因為某個論題或陳述重復地被斷言、被宣傳,久而久之人們即認為這些陳述為真。有人很喜歡這么一句話:重復就是真理。一個觀念通過大眾傳媒的宣傳、反復的強調后,即使是謊言,也會使某些人深信其為真。

2.與前提有關的謬誤

論證違背“所有前提都必須是可接受的”這一條件就構成前提相關謬誤,如A所以A的論證形式,其前提并不是雙方所共同接受的前提,而是雙方存在有爭議的論題。在逆偶性謬誤中,裁判者不當地通過一些個案建立了一個一般的規則,這個一般規則作為前提的資格,同樣是有疑問的。與之相對應的規則以及違反規則對應的子謬誤主要有以下三種:

(1)不一致謬誤

規則1:前提均可接受是好論證的前提條件。違背該規則就構成不一致謬誤。形式邏輯將此規則表述為“所有前提須同時為真”。當然,“可接受”并不等于“真”,與之相關的命題屬性也不能同等替換。其中主要涉及認知主體的識別能力,是否包含在命題屬性的判斷之中。通過符號式表述不一致謬誤:

從上式中可知兩個矛盾前提可以得出任何對象,也就等同于沒有論證什么。假定論證前提無法同時為真或者由相互否定或矛盾之命題組成,就構成不一致前提集。就否定命題的情形來說,假定甲乙約定任何時候都不離開城市C,可某一天甲不得不基于工作原因出差,因此甲相信這并不違背約定。約定以及甲的確信構成了對于論證成出差行為相互否定或者不一致前提,即兩者不可能同時為真;還有一種情形出現在歸納邏輯中,即同一命題的前提真值不一致的矛盾情形,如指出“成功需要依賴99%的汗水和20%的天分?!本瓦`背了概率理論的互補率,從而構成一種不一致的歸納性矛盾前提。

(2)前提不可接受的謬誤

規則2:前提具備可接受性決定論證合理性??傮w上這種謬誤包含了以下三種情形:①前提包含的表述和客觀事實不符,即根據符合論的描述一致性的虛假前提謬誤;②前提的正當性或者可接受性尚未得到證實,即理由預設的說明力量存疑的預期理由謬誤;③前提自相矛盾的謬誤。這其中包含了悖論語句的情形。

(3)循環論證或乞題謬誤

規則3:前提是否可接受并不取決于結論本身,否則就觸犯此種謬誤。之所以又叫作循環論證,是因為前提本身包含了結論可接受性的意義,構成間接性的論證結論的可接受,其模式為p,∴p,可以包含直接和間接兩種形式。

3.與結論有關的謬誤

法律裁判中的司法論證,其推理過程必須正確,其論證形式必須適當,這首先是推理的正確性,即推理必須遵守相應的形式規則;其次是論證形式的適當性,在刑事領域中使用類推一般就會被認為是不合理的,而若推理的前提與結論沒有相關性,也會被標上不合理的記號。與之相關的謬誤子類包括以下三種[6]:第一種是合成謬誤?!昂铣傻闹囌`”在于從集合里的一個元素的性質不當推論到集合本身的性質。[7]該謬誤的論證主張說,若個別部分為真,其整體為真??卤群涂露髡f,有兩種相聯系的無效論證:“從整體里的組成部分的屬性,謬誤推論到整體本身的屬性”和“從集合的個別元素或成員的屬性,謬誤推論到集合本身或全體元素的屬性?!盵2]后者即是組合謬誤。

第二種為分解謬誤。與合成謬誤對應,分解謬誤系因為全體具有某性質,所以構成有機全體中的每一個部分、每一個成員或個體也必然具有該性質。這種謬誤也有兩種型式:①要素所屬整體為屬性的前提推導出涉及其中特定要素的結論,然而整體為屬性的前提無法推出該結論。②關于個體屬性的結論通過該屬性所在的類型整體作為前提推出,而事實上無法推出所涉及個體成員的結論。

第三種為以先后定因果謬誤。因為原因存在問題、偶然關系混亂或者虛假等情形,主要是將事件發生的前后順序和因果關系混淆起來。

在司法論證中的謬誤有其特殊性,在特定的語境下、面對特定的聽眾圍繞著特定的主題。在非形式邏輯的謬誤論中,論證謬誤和有效論證之間的界限并不分明,在一類案件中是謬誤的論辯模式,在另一類案件中可能就被認定為具有強大說服力的有效論證。司法論證中的謬誤雖然是針對違背論證要求設定的邏輯形式、程序規范、進度要件等規則確立的論證行為,實質上作為以言取效的司法論證必須根據情境化基礎,根據論證主體之間言說互動的語輪走向、關聯程度以及訴諸類型的語用剖析確立論證謬誤的認知、辨識、分類、運用、排除與調整規則。

因此通過以上梳理,明確謬誤在不同標準下的不同分類,重點是要在語用論辯下的對話框架內進一步分析法律論證中謬誤的類型。由此為下一步司法論證中謬誤研究提供基礎幫助,有助于其識別謬誤進而能夠提高預防和克服這些謬誤的能力,從而有利于更好地為中國法治進程中案件的解決提供防范以及經驗的借鑒,促使中國法治改革進程的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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