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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自治制度初探

2020-11-29 16:07劉義廣
法制博覽 2020年25期
關鍵詞:自律性公司章程現行

劉義廣

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河南 濮陽 457000

一、公司的概念

通常意義上的公司是指“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法人”。

二、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設立的各項要件中公司章程屬于不可或缺的一項要件,公司章程貫穿于公司整個經營運作過程。在現行的大陸法系規定當中,公司章程屬于法律文件?!兜聡穹ǖ洹返诙鍡l內容中明確提出了具備有權與能力的社會團隊,并且不受約于下列規定,具體由社會章程規定來約束。德國著名研究學者卡爾拉倫茨據經過相關研究后提出了章程實際上是法律對公司內部成員具體行為的一種約束與規范。[1]

三、意思自治的內涵

私法自治原則屬于近代民法確立的重要原則之一。私法自治原則可以理解為是私人生活關系責任基礎上,不同個體之間按照自由意思賦予相關規律,各個個體在法律關系中均屬于形成者,國家只需要進行確定、約束便可,無需進行過多干涉。唯有在當事人無法將糾紛自行處理的情況下,國家才以法院的身份去對糾紛案件作出裁決,在法院裁決期間,仍然需要根據當事人約定為主要標準,不會將當事人自治下的約定隨意更改或干涉。

四、公司章程自治的含義

公司章程自治實際上便是公司各大股東為了迎合公司發展帶來的變化,然后制定了具體的規章制度,其中便體現出自治。公司章程屬于法律規定之外,專門對公司內部成員進行約束的規章制度,具有自律性特點。

公司組織主要可從兩個層面予以體現,第一個層面是公司、股東之間的權利權衡;二是公司與政府(國家權力)之間的較量?,F代社會中學者們紛紛強調與倡導公司自治,但公司自治需要載體,此時公司章程無疑是最合適的載體。實踐中必須有一個明確而具體的載體來表達公司自治這一個抽象的法學理念,公司章程所指的是公司具體運作的規范要求,具體涉及到公司內部各項經營活動。

五、公司章程自治的理論基礎

自治實際上屬于公司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項精神體現。公司法的私法屬性毋庸置疑,意思自治便是司法自治的核心所在,國家唯有在公司需要干預的情況下才會采取間接手段進行干預。

意思自治與政府管制并不沖突,而是協調統一的?,F行的《公司法》中明確表示對公司與股東自治權利的擴張表示支持,對公司與股東對公司內部經營運作自由表示尊重。但是,強調自治與自由總是相對的,如果沒有管制,那么就是對私法自治的權利的濫用和踐踏。

六、公司章程自治的特征

公司章程自治作為股東意思自治的重要表現手段,具有自由性、自律性及相對性三個基本特征。

(一)自由性。所謂自由性可以理解為股東可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去行使自身應當擁有的權利,例如可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來修改公司章程,其中便可體現出公司自治中的自由性。

(二)自律性。自律性可以理解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內部每一位層級的員工都有著一定的行為約束,這一種約束類似于法律約束,一旦出現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行為,只要該行為不觸犯相關法律規定,可由公司管理層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去進行處置,這便是公司章程自治的自律性。

(三)相對性。公司章程自治并非公司自由、任意管理自我,而是必須要在國家現行法律規定下展開自治,因此自治也具有相對性。例如公司在經營運作期間,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具有獨立意志的社團法人,其在追求財富最大化的過程中,容易導致內部控制混亂甚至存在舞弊行為。公司章程自治也必須要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去展開自治,其中便可體現出相對性。[2]

七、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

對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進行確定,應當從公司法現行的規定出發?,F行公司法中對于利益的保護主要可從兩方面予以體現:一方面屬于自益,另一方面是他益。前者可以理解為只對公司自身利益較為重視,對于他人利益不考慮;后者可以理解為與第三方相關的利益或公共利益。但一旦某一件事情與公司利益存有關系,和第三方以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存在關系的情況下,那么這一件事情便可通過公司章程作為依據去進行處理。反之,若也涉及到公眾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情況下,此時則需要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去進行處理,公司章程在此處的作用便無法體現。

基于以上觀點分析,在此筆者總結出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具體可從下列幾點予以體現:

公司章程中的一些規定若與公司法規定內容相違背,此時公司章程規定內容則無效。

公司章程不能夠對第三方利益或者是社會公眾利益存有損害,一旦公司章程規定的內容涉及到危害他人利益的情況,此時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內容則處于無效狀態。

第三,公司法中提及了任意性規則,其中表示公司章程可指定完善,與此同時也可以對公司法規范進行補充和細化,甚至替代公司法規范。但是此時公司章程規定必須要對當事人選擇表示尊重,其中也可以體現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3]

八、公司章程自治的積極意義

(一)公司章程自治對于公司股東利益的維護具有一定促進作用。公司章程自治實際上便是公司股東意識自治,表示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商議來進制定公司章程,此時更好地對公司行為以及公司成員行為進行約束規范。與此同時公司章程自治也體現出股東對其自身的權利義務合理的預期,能更大程度上調動股東對公司投入。

(二)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進公司更好地在市場中的運作。每個公司規模、股東結構不同、公司經營理念不同,此時公司章程的制度應當從公司自身發展情況出發去進行制定。[4]

(三)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有利于實現市場發展、社會進步。社會個體從主追求利益出發去投入市場經濟活動,在獲取最大化利益的過程中也會進一步推動社會經濟增長。

九、公司章程自治存在的異化問題及其完善建議

(一)公司章程自治的異化問題

1.中小股東遭受利益損失

現行的《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股東有權利可以自行決定制定公司章程內容,但是所制定的公司章程內容必須要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并且需要在股東大會中獲得絕大多數股東認可。例如股東若在公司章程規定方面侵犯到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此時該股東的股份應當由股公司規定價格轉讓到其他股東,或者是要求該股東不具備表決權。雖然相關程序符合公司法規定,但是卻無法體現出公司自治的精神。雖然公司整體利益得到保證,但很多時候中小股東利益也沒有辦法顧及。

2.外部第三人、社會公眾利益遭受損失

雖然公司章程對公司內部每一位員工都有一定的約束力,但是這也不表示公司章程不會對社會公眾以及相關利益相關者存有影響。從理論層面出發,公司股東嚴格按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具有一定權利,這一種權利可能會導致公司章程制定時不顧及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問題。

(二)改進完善的一點建議與思考

雖然現行的《公司法》在對公司規定方面已經逐漸放寬控制,很多規定都更能夠體現出其中的人性化。但相關規定并不表示公司固定可以隨意指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在具體指定方面必須要嚴格按照現行法律規定。[5]若公司章程規定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那么公司章程條款規定將不具備效力。例如公司股東在關于部門經理職權規定方面,不能夠增加召開股東大會等權限,關于公司成立、合并等決議也不能夠設定讓部門經理擁有獨自決定權,否則將違法現行相關法律內容?;诖?,在公司章程制度方面也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出現濫用權利的情況,從而對他人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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