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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之差異性與互補性

2020-11-29 16:07代丹欣
法制博覽 2020年25期
關鍵詞:集體合同互補性用工

代丹欣

陜西工運學院,陜西 西安 710003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寶,二者既相互區別又相互成就,我們要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離不開他們的鼎力相助。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勞動關系也日益多樣化、復雜化,這不僅給企業的生存發展帶來了挑戰,也對勞動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作為處理勞動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正確把握二者的差異性與互補性也是當前我們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一個重要研究課題。

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差異性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是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涉及的內容也都涵蓋薪酬待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關乎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但二者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卻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從合同當事人和簽訂目的來看,勞動合同中的當事人為單個具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它一般出現在勞動者參加勞動之前,簽訂的目的是為了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集體合同的當事人為某一勞動者群體和用人單位,它簽訂的目的為了給某一群勞動者設定具體的勞動標準,以便更好的規范勞動關系。

其次,從合同簽訂的內容來看,勞動合同調整的是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由于個體之間情況的特殊性,用人單位一般會將勞動合同內容制定的簡單寬泛,只要不違反基本的勞動法律法規,合同雙方意思自治即可。而集體合同調整的是集體勞動關系,是代表勞動者群體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它可能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也可能僅涉及其中的某個方面,比如工資漲幅標準,或者在個人勞動關系中某些問題在法律、法規中并未直接規定,在集體合同則要加以細化,以更好的維護勞動者集體中每一個成員的正當利益。因此,集體合同的內容更復雜、具體。

最后,從合同產生的效力來看,由于合同的相對性,單個的勞動合同僅對具體的簽訂人具有約束力,而集體合同涉及的主體人數眾多,范圍也較廣,對凡是簽訂集體合同的所有勞動者群體及用人單位均具有約束力,同等情況下,若二者之間發生沖突,集體合同產生的效力要優先于個人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協調互補

把握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差異性是正確認識二者協調互補性的前提,只有正確的認識到這二者之間的關系,取長補短,我們才能在處理勞動關系的過程中事半功倍。

首先,合同簽訂主體的互補性。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針對的是個體,集體合同針對的是群體,二者恰恰是一種特殊與普遍的關系。相比于集體合同的簽訂,個體勞動合同更自由靈活,只要不違反法律,合同雙方的所有約定都可以體現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中,如年終獎的發放等,只要主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而集體合同的主體因為是某一群體,它解決的是一個普遍的共性問題。相對于個體的勢單力薄狀態,無論是在合同內容的選擇權上,還是合同文本的設定上,可以更大程度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其次,合同訂立程序上的互補性。根據我國《集體合同規定》可知,從行動要約到協議草案的提出,再到協議審查通過,最后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提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通過,集體合同的訂立有一套復雜的流程設置。相比之下,個體勞動合同在簽訂上具有靈活便捷的特點,且雙方可以根據情勢變更靈活調整合同內容。但因為個體與企業的懸殊地位,加上個體時間精力和能力認知方面的有限性,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往往很被動,以至于會忽略掉很多對自己不利的方面。而集體合同對在這一點上卻能與之形成很好的互補。這一點從我國《集體合同規定》中集體協商代表的選定、集體協商內容的審核等方面都可以發現。同時,我國的集體合同簽訂過程全程都有行政機關指導監督,有一套嚴格的合同審查制度,因此更能體現出合同雙方的公平公正性。

再次,合同內容上的互補性。出于用工成本和用工風險的考慮,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除了對一些法律硬性規定的內容加以規定外,一般會采用簡單便捷的制式合同來完成勞動關系的確認,對一些細節方面往往會模糊處理,如勞動保護條件。如果單個的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出勞動保護要求,企業一般會無視甚至給勞動者出難題。然而,集體合同無論是從人員數量、還是談判的專業性上都能給用工單位壓力,逼迫他們去和職工代表協商,如疫情期間對外賣行業勞動安全條件的具體細化、對一些醫療衛生行業薪酬的漲幅等等。無論是集體合同的覆蓋面還是合同內容的標準設定上,對勞動合同來說無疑都是一個很好的補充。

最后,合同效力上的互補性。從簽訂時間上看,單個勞動合同可以是一年一簽,而集體合同的簽訂時間最低為3年,更為穩定。因為是集體協商的產物,集體合同所確定的各項標準都高于最低法定標準,無論是行業集體合同還是專項集體合同,它都跳出了單個勞動者的局限,協商的層級更高。當二者出現沖突時,若集體合同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則優先適用集體合同;若勞動合同的確定標準高于集體合同,則適用勞動合同。

三、認識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互補性的意義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已經越來越凸顯出它的重要性。鑒于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在勞動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我們能充分認識其差異性與互補并在實踐中靈活運用他們將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互補性,可以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本次疫情影響,企業的用工成本上漲、利潤空間被擠壓,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受到了極大威脅,相應的,一些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也開始屢見不鮮,如工資打折、強迫加班加點、無故裁員等等,為此,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多次出臺相關政策,鼓勵積極發揮集體協商在勞動關系調解中的重要作用,以助推經濟健康發展。勞動者作為受雇方,無論在維權還是在與企業協商方面都是相對弱勢的一方,當個人權益遭受侵害的時候往往選擇忍氣吞聲,或者即使反抗也徒勞無功。相反,重視集體合同的互補性,借助群體的力量進行集體協商,能最大程度的為勞動者爭取更優越的勞動條件和待遇,這未嘗不是一種有效的維權途徑。

其次,認識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互補性,可以更好的優化勞動法律體系。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條件,而集體合同是對勞動合同的補充與升級,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成熟和發展,勞動者的職業需求也在不斷發生變化,這些都在倒逼著我國的勞動合同內容不斷去豐富完善。集體合同作為更高層次的協商,能在更大范圍內代表大多數勞動者的訴求和意愿,因此在協調勞動關系的過程中既維護了社會的穩定發展,也讓勞動法律體系不斷與時俱進。

再次,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互補性,可以更好的助推經濟健康發展。國家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企業的發展,而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則是企業發展的前提。當前,國家已將穩就業穩崗位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我們在確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也要不斷深挖集體合同的價值,通過集體協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彌補勞動合同的不足,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從而更好的助力經濟社會的平穩發展。

最后,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互補性,可以更好地發揮國家宏觀調控的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方面用工形式越來越靈活多樣化,另一方面,新型勞動關系也不斷涌現,這些都對當前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提出了不小的挑戰。這就要求我們既要鼓勵勞動力市場的自由靈活性,又不能忽視對整個勞動關系的宏觀調控。我們的集體合同更多的帶有行政指導的色彩,它強調的是整個群體甚至行業的公平穩定,集體協商而非對抗性談判,它是特定情形下調整勞動關系的有效途徑,通過協商代表提出大多數勞動者的意愿與訴求,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讓企業和勞動者在一種平等的地位上有商有量,共同尋求一種科學合理的制度規范,當然,行政部門的指導也會提升集體合同的權威性、穩定性和綱領性,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從而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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