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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上作者的合理界定

2020-11-30 04:20董文奇
法制博覽 2020年36期
關鍵詞:法人界定著作權法

董文奇

西北民族大學法學院,甘肅 蘭州 730124

一、作者身份的界定

著作權法上的作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獨立創作,作者能否基于掌握的知識和經驗,經過獨立思維活動形成新的思想情感或理論觀點并獨創性地以某種有形形式表達出來。二是施行創作行為,著者傾盡其個人智力所獨創的產物反映了其個人的思想維度,更深層次地也表現出其精神境界,必須通過創作使其版權化。另外,對于實施創作行為的主體,并沒有能力上的限制。三是作品必須符合特定的范圍要求,這樣才能享有原始、完整的著作權。另外,在創作過程中還必須真正實行行為,沒有實際創作的行為而僅提供附帶幫助的,也不符合成為作者的要求。非自然人的其他主體若想成為作者必須以單位為主體,并表現該主體的思想,且作為獨立的主體能夠承擔責任。

判斷作者主要在于其是否直接創作了作品。但由于創作通常是作者私下的個人行為,外人不易知曉,且著作權自動取得,如果固執地按創作標準界定作者身份,真實作者身份難以認定,將對作品流通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市場經濟。因此需要一種簡易便捷的認定作者標準推定作者,這種推定屬于形式判斷,如有相反證明可以推翻這一法律推定,以真實創作者作為該作品的作者。這種相反證明有以下情形:一是否定他人的作者身份。二是否定自己的作者身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自己并非某作品的真實作者。三是肯定他人的作者身份。作品上雖然沒有他人署名,但能夠證明他人是某作品的作者。四是肯定自己的作者身份。雖然作品上沒有自己的署名,但能夠證明自己是該作品的作者。

二、特殊作品作者身份界定

特殊作品本身特殊且法律規定不夠明晰,其作者身份界定標準在司法實務界中不一,理論界對此也存在較大爭議。

對于合作作品。界定該類作品的核心在于行為及意志。價值決定論引進價值標準,不具備作品所應有的性質,且價值判斷本身主觀性較強,引入價值尺度會模糊合作作者身份的界定標準;獨立思維說過分強調思維在合作作者認定中的重要性,但根據思想表達二分原則,思維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且思維本身非常抽象,司法實踐中很難將其作為評判標準應用于具體案件的裁判中。另外,該作品的獨特特征是作者之間的合意。合作本身就應當互相交流進行協調,創作人之間不交流溝通而合作完成作品是不可能的。創作是認定合作作者身份的唯一標準,這種規定是較粗糙且不合理的。有創作能力、實施創作行為并創作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才能成為作者,而“創作”只是要件之一,只是判斷是否構成作品創作人的標準,并非判斷是否構成作者的標準,更不能作為判斷合作作者身份的唯一標準。創作與合作作者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系,即使實施了創作行為,也不一定構成合作作者。從立法技術上看,該條款的可適用性大大降低。共同創作行為沒有量的標準,也未要求必須達到做出貢獻的程度。

對于電影作品。電影作品由于創作過程繁雜等因素,其中涉及的問題極為復雜,作者身份認定歷來都是難題。關于電影作品作者的界定,現行立法雖然采取類別列舉模式,但存在重大缺陷。我國相關法律以不完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屬于該作品作者的五種身份類型,意味著除這五種身份的作者類型外,其他從事相關工作的人也可能成為電影作品作者,如一些輔助拍攝人員。司法實踐中產生不同觀點,審判人員難以以統一確切的認定標準界定其他電影拍攝人員的作者身份,進而出現法律適用混亂的局面。

對于特殊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由于特殊職務作品和法人作品具有高度相似性,司法實務中經?;煜@兩類作品,由此出現作者界定錯誤的情況。兩類作品的作者主要區別在于前者主體為自然人,而后者為非自然人?,F行立法規定中,通過比較特殊職務作品和法人作品這兩類作品發現,雖然二者在構成要件上有較大差別,但在實踐中想清楚區分認定兩種作品也并不簡單?,F行《著作權法》規定,之所以會出現一種作品既可以被認定為特殊職務作品,也可以被認定為法人作品的局面,是因為我國在進行相關立法及相應完善與其他國家進行比照時,沒有明晰各國實際的立法狀況。在立法過程中,我國同時借鑒了作者權體系國家和版權體系國家的立法模式,兩種功能類似的作者制度融合到同一部法律中,不僅使這兩種法律概念在理論上難以區分,更導致了司法人員在實際案例中難以清晰地識別并認定這兩類作品。

對于匿名作品。匿名作者是匿名作品的創作人,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作者在其創作的作品上未署名或署假名,使外界不能判斷作者的身份。關于匿名作者的認定核心要件在于是否身份不明。在匿名作者的具體認定中,還應注意如何在作者未署名、署假名以及署筆名等不同情形下對其做出正確界定。匿名作者的本質特征是作者身份隱秘,所以認定的關鍵在于外界能否通過尋常途徑知道作品作者的身份,而不是作品上是否有其署名。只要外界不能通過其他途徑獲知其身份,即是匿名作者;此外,隱名作者與匿名作者兩者也有一定區別,在認定時也須多加注意。合作作者要成為匿名作者,要求創作作品的數人均未署名或署假名,不能表明作者身份。

三、我國作者身份界定的立法完善

對于合作作品。如前所述,界定該類作品的核心在于行為及意志。我國《著作權法》關于合作作者身份界定的條款可修改為“當事人有權約定為合作作品做出可版權性實質貢獻的人是合作作者”。明確以共同創作行為和共同創作意圖[1]界定合作作品作者身份,同時還能夠結合超過最小限量標準和可版權性貢獻標準[2]進行質和量上的限定,彌補現行法律規定的缺漏,為界定合作作品作者身份提供一個明確合理的判斷標準。

對于電影作品?!吨鳈喾ā沸薷牟莅溉砸灶悇e列舉的方式對電影作品的作者進行界定,而且攝影師沒有被明文列舉在作者范圍內。但攝影師運用攝影知識和技巧對電影畫面進行藝術性取景和攝制,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電影作品的藝術水準,是其發揮個人才能所創作的成果,也應包括在此類作品作者范圍內。單一的類別列舉立法難以對電影作品的所有作者提供全面良好的著作權保護。立法上若要使用個案認定模式,則須對電影作品作者的界定標準做出規定,而這就要求立法上明確電影作品的作品性質。采用個案認定加類別列舉的立法模式,既可以明確導演、編劇等主要創作者的作者身份,提高法律適用便捷性;又能在發生爭議的具體個案中有效保護電影作品其他作者的著作權益。

對于特殊職務作品和法人作品?!吨鳈喾ā沸抻啿莅敢酝耆信e的立法方式明確了特殊職務作品的范圍[3],限定了幾種作品類型。這樣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法人作品制度與特殊職務作品制度之間的矛盾,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兩種制度之間的內在沖突。有些作品在創作過程中需要單位投入大量成本,這些作品僅憑自然人一己之力并不能完成。加入法人作品制度可有效保障單位的利益。解決法人作品與特殊職務作品兩者制度之間的內在沖突,確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作品原始著作權的享有,實現對其投資創作作品著作權的有效保護。應當給予創作作品的職工而不僅僅是作者適當嘉勉,也是一種對喪失署名權的創作職工的利益補償,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單位職工的創作積極性。

對于匿名作品。之所以在作者未署名、署假名以及署筆名等具體情形下對匿名作者進行認定會出現不同觀點,主要是因為雖規定了匿名作者的核心要件卻未對其界定做出細致說明,由此導致一些人對匿名作者的理解不夠透徹,從而產生身份界定上的偏差。如前所述,匿名作者的認定關鍵在于外界能否通過尋常途徑獲知作品作者的身份。如果外界通過尋常途徑不能獲知作者身份,應當認定其為匿名作者。為保證法律的準確適用,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形式對匿名作者認定方式進行規定,增加一款解釋性條文,對身份不明的作品進行定義并擴充解釋。這樣規定可以明確匿名作者認定的核心要件,糾正根據作品署名方式認定匿名作者的誤區,以保證法律在司法實務中能夠得到準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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