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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遇、困局與出路:2003年《公約》框架下的非遺傳承*

2020-12-01 05:18唐璐璐
文化遺產 2020年5期
關鍵詞:公約遺產倫理

唐璐璐

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下簡稱“UNESCO”)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2003年《公約》”)的締約國和最早開始參與這項遺產活動的國家,中國自簽署該《公約》開始,便啟動了全國上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保護運動。在這一強勢運動的影響下,曾經在現代化生活節奏下被擠壓的民俗事項,似乎重獲生機,逐漸得到更多人的關注,相關傳承人也開始被重視和保護。非遺與文化旅游相結合,甚至在很多地方成為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但同時,我們也不得不正視“遺產化”所導致的諸多問題,例如過度商業化,傳承受到市場因素影響;因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而引發傳承人之間的矛盾甚至地方矛盾等。2003年《公約》在推動非遺傳承的同時,也正制造著新的問題。因此,我們有必要回到2003年《公約》本身,去尋找這些矛盾的根源;去探討遺產化的利弊;去探索非遺在該《公約》框架下的發展思路。(1)本文為作者參加“從啟蒙民眾到對話民眾——紀念中國民間文學學科10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提交的會議論文,經陳連山教授提點修改,獲益良多,謹致謝忱!

一、2003年《公約》及相關國際文書的愿景與現實困境

不論是2003年《公約》及其隨后發布的《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包括更新版),還是2015年底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倫理原則》(以下簡稱“《倫理原則》”),UNESCO在非遺保護中,對于“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參與的強調可謂是不遺余力。為社區賦權,成為2003年《公約》保護范式區別于其他遺產保護范式的最重要特點。巴莫曲布嫫指出,“‘社區’則是2003年《公約》中最具反思性張力的一個術語,尊重社區和社區參與更是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各種措施’的基本前提”?!皩⒎俏镔|文化遺產的價值認定賦權給相關社區和群體,正是許多民俗學者和人類學家在這份國際法律文書的訂立過程中苦心謀求的‘保護之道’??梢院敛豢鋸埖卣f,‘丟掉’社區就等于丟掉了《公約》立足的基石?!?2)巴莫曲布嫫:《從語詞層面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基于〈公約〉“兩個中文本”的分析》,《民族藝術》2015年第6期。

但是,為社區賦權的非遺保護范式,也帶來了學者的另一種擔心,即“社區主義”(communitarianism)。呂微將“不接受客觀、必然的普遍性原則(例如人權原則)的‘外部’價值或意義檢驗(評判)的社區主張”(3)呂微:《反對社區主義——也從語詞層面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西北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稱之為“社區主義”。據此認為,《倫理原則》第6條命題主張(4)第6條原文:“各社區、群體或個人應評定其自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該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應受制于外部對其價值的判斷?!眳⒁奤NESCO,2003年《公約》《基本文件》(2018年版),https://ich.unesco.org/doc/src/2003_Convention_Basic_Texts-_2018_version-CH.pdf, 訪問日期:2019年7月20日。,恰好表明社區意志超越普遍性原則的主張,是社區主義的體現。實際上,在UNESCO《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申報表第1條“遺產的確認和定義”(Identification and definition of the element)中的第5項內容就是:“該遺產是否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滿足各社區、群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或順應可持續發展?”(5)英文原文:Is there any part of the element that is not compatible with existing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or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mutual respect among communities, groups and individuals, or with sustainable development?這項指標可以考察遺產項目是否存在“社區主義”的僭越。2003年《公約》也明確提出“參照現有的國際人權文書,尤其是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以及1966年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6)參見UNESCO,2003年《公約》《基本文件》(2018年版), https://ich.unesco.org/doc/src/2003_Convention_Basic_Texts-_2018_version-CH.pdf, 訪問日期:2019年7月20日。??梢哉f,呂微的觀點從理論上看,體現了對出現“社區主義”錯誤這種可能的擔心,總體上與2003年《公約》的目標是一致的;但對《倫理原則》第6條的批評,還應該置于《公約》的整體框架來考慮。

值得一提的是,“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是作為一整條原則出現在UNESCO非遺相關標準文書中的;但不論在研究領域,還是在非遺保護實踐中,“社區”一詞似乎被賦予了特權,“曝光度”明顯高于與之并列的“群體,有時是個人”。個中緣由頗為復雜,UNESCO始終沒有為這三個概念明確定義,以保持概念的開放性;所有試圖對此準確定義的嘗試都失敗了。本文參考將社區(Communities)、群體(Groups)和有關個人(Individuals)簡稱為CGIs的用法(7)參見[比]馬克·雅各布(Marc Jacobs)《不能孤立存在的社區——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防凍劑的“CGIs”與“遺產社區”》,唐璐璐譯,《西北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體現2003年《公約》中三者同等重要的地位。雖然三者并無確定的范圍和含義,但對CGIs的強調,無疑突出了“人”之于非遺活動的重要地位,CGIs應該被尊重,應該發揮主動性。本文也暫不討論關于英語“communities”/法語“communautés”對應中文究竟是“社區”還是“共同體”這一中文語境中的問題。(8)關于該問題的討論,可參考戶曉輝《〈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實踐范式》,《民族藝術》2017年第4期。正如楊利慧所說,2003年《公約》中的“社區”這一概念,具有非固定性、非均質性特點,規模不一,不同的語境中,人們理解和界定的方式也各不相同。(9)楊利慧:《以社區為中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遺保護政策中社區的地位及其界定》,《西北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本文將“社區”視為一個開放的概念,先來討論CGIs參與在全球非遺保護實踐中的問題。

2013年,UNESCO內部監督辦公室(Internal Oversight Service)對使用2003年《公約》這一規范性文書的第一個10年進行了評估。研究人員發現,全球許多國家/地區對于履約存在一系列誤解和挑戰(10)Marc Jacobs, “The Ví of Visibility, Visitability, and Viability in Vietnam: pHD and the Safeguarding Paradigm of the 2003 Convention After a Decade”, Santander Art and Culture Law Review 2017 (4).:

“173.事實上,在此評價范圍內,對該公約缺乏認識和理解以及能力不足被確定為履約過程中遇到的一些主要挑戰。這體現在許多方面:例如,對該公約的熟悉程度普遍欠缺;將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概念和原則與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概念和原則(真實性、突出的普遍價值等)混為一談;重點關注‘保留’非遺過去的‘真實’形式,而不是將它們作為社區不斷再創造的活態遺產加以保護;立法者對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問題缺乏了解;在文化部門和其他部門工作的人員對非遺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認識不足;對于需要(或承諾)認識到社區在保護非遺方面發揮核心作用的理解有限;對性別與非遺之間的關系缺乏了解;社區對他們的非遺缺乏認知;社區對該公約和國家保護計劃等方面的知識不足?!?11)Barbara Torggler, Ekaterina Sediakina-Rivière (with Janet Blake as consultant), Evaluation of UNESCO’s Standard-setting Work of the Culture Sector, Part I: 2003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Final Report, UNESCO, Paris, 2013, pp.39-40.

在此描述中,我們可以發現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雖然CGIs參與是2003年《公約》范式的應有之義,也被重點強調;但在實踐中,CGIs對《公約》的熟悉程度欠缺,對何為非遺以及非遺的“活態性”特點認識不足,對所在國家的保護計劃缺乏認知;更不用提主動參與到非遺的項目認定、清單編制、保護計劃制定與實施中。國內已有研究者通過田野調查發現了非遺保護中遭遇的主體困境以及社區參與缺失、不當社區參與帶來的問題。(12)張多:《社區參與、社區缺位還是社區主義?——哈尼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困境》,《西北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

因此,2003年《公約》及相關文書的出發點貌似與實踐中CGIs的認知之間出現了鴻溝?!豆s》期望著建立理想中“自下而上”的保護機制,而誰又能讓CGIs認識到非遺與自身息息相關,從而開展保護活動,發揮主體作用?而《公約》本身是否就是一種外部干預,從而影響了非遺項目傳承本身的發展軌跡?

二、政府角色:作為締約國的行動

2003年《公約》是以締約國的方式集結起來的,至今為止簽署公約的180個國家(13)UNESCO,https://ich.unesco.org/en/states-parties-00024, 訪問日期:2020年10月30日。需要遵照相應的責任與義務,推進非遺保護在各國和全球的實踐。這就意味著,締約國需要遵照共同的規范,包括2003年《公約》本身和與之相關的國際文書。但問題是,這些國際文書本身或許就存在問題,是不同力量角逐達成的一種暫時的平衡,因此在全球不同國家、不同地區執行時也會導致各樣的問題。

(一)《倫理原則》中的張力

2015年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第十屆常會上通過了《倫理原則》(14)參見2003年《公約》《基本文件》(2018年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倫理原則》。。比較容易注意到的是,《倫理原則》突出了CGIs在非遺保護中的重要作用。朝戈金曾指出,《倫理原則》是“符合確保社區、群體和個人應有的中心作用這一根基性立場”(15)朝戈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倫理原則〉:繹讀與評騭》,《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16年第5期。的。然而,根據學者馬克·雅各布(Marc Jacobs)的分析,這12條倫理原則內在就存在緊張的關系。如果調整順序,重置這些倫理原則,則可以發現內部“自治(Autonomy)”與外部“干預(Interventions)”之間呈現的張力。其中,第8、2、5、6條中體現了內部“自治”的要素,強調非遺實踐及其相關的CGIs應該被尊重;第9、11、12、1條則體現了“干預”的要素,雖然CGIs在非遺保護中應處于主體地位,但是并不能走向“社區主義”的另一極端,而應該綜合考慮外部的其他因素;而第3、7、10、4條則體現了“自治”與“干預”并存的狀況。(16)觀點來源于Marc Jacobs教授于2017年8月23日在北京大學中文系舉辦的題為“Ethical Principles for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ustainable Ideals (and Interlocking Tools) for Contemporary Intellectuals”的講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倫理原則》具體內容參見2003年《公約》《基本文件》(2018年版)。

因此,這12條倫理原則本身就呈現了一種焦灼。一方面,UNESCO希望賦權CGIs,承認他們的主體地位,激發他們保護非遺的主動性;另一方面,《倫理原則》又構成一種新的外部干預,去規范和引導CGIs具體實踐。這樣的《倫理原則》,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真正影響CGIs對非遺活動的參與,值得拷問。

另外,我們不能忽略的是,起草倫理原則的專家團隊大多來自歐洲,缺少亞、非、美洲的聲音,這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歐洲中心主義立場。雖然政府間委員會最終通過了這12條原則,但《倫理原則》在適用其他國家的語境時,很可能會導致新的問題。例如,究竟何為“community”,傳承人如何確定自己從屬的“community”,在全球化的語境中如何評判是內部還是外部價值等問題在中國、韓國、越南等亞洲國家都存在不少爭議。

(二)《總體成果框架》與可持續發展

2018年6月,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七屆締約國大會上通過了《總體成果框架》,確定了非遺保護的長期、中期、短期成果以及8個專題領域;在8個專題領域之下,確定了一組26項核心指標以及一組86項相關評估要素,旨在有效評估2003年《公約》的產出、成果和影響。該框架意圖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社區、群體和個人積極和持續管理的保護,從而促進和平、包容社會中人類健康、尊嚴和創造力的可持續發展”。(17)締約國大會第7屆會議第9號決議,參見UNESCO,https://ich.unesco.org/en/Decisions/7.GA/9, 訪問日期:2019年7月20日。

《總體成果框架》將與定期報告一并成為考察締約國履約情況的重要手段。值得一提的是,締約國在提交定期報告方面,并不如提交項目申請列入名錄一樣積極,總是存在拖沓、延遲的情況。因此,在《總體成果框架》草案討論的過程中,就有多國代表表示擔憂,擔心實施《總體成果框架》會給締約國帶來新的負擔。因為相對于定期報告,《總體成果框架》覆蓋更為全面,指標更為細致。這一方面可以指導和幫助締約國,加強履約能力;但另一方面,確實又會造成許多新的問題。各國國情不同,因此對各種指標的執行難易不同。例如,中國對于非遺保護給予了全方位的支持,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非遺保護體系,因此對應到相關的領域、核心指標和評估要素是較容易實現的;但是在一些較為落后的非洲國家,人力、資金等各方面能投入到非遺保護領域的本就非常有限,《總體成果框架》確實會為履約帶來新的負擔。

無論如何,既然《倫理原則》《總體成果框架》已通過,這就意味著,作為締約國,有責任和義務去推動非遺在相關領域的落實,推進非遺的可持續發展。這對于各國的非遺項目傳承來說,可能會獲得更深層次參與到國際、國內非遺保護運動中的機會。第一,非遺有機會通過正式和非正式教育加強傳承,促進尊重,被納入中小學和高等教育體系中;第二,非遺相關的清單編制和研究會得到加強;第三,政策、法規和行政措施會尊重非遺的多樣性和相關實踐、表達;第四,全社會對非遺的認識將進一步提升;第五,CGIs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有機會參與和監督非遺保護;第六,國內非遺的保護工作有機會得到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機會。但不可避免,以上行動都將由政府推動。因此,非遺相關的CGIs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發揮主體性仍是懸而未決的問題。進一步,非遺相關的CGIs能否有足夠的自我意識去發揮主體性,推動傳承工作又是另一個問題。

實際上,只要簽署《公約》,作為締約國,就不可避免要“自上而下”去推動非遺保護在全國的落實。但在全球很多國家,締約國的政府角色“越俎代庖”,占據了非遺保護中CGIs本應發揮的主導地位,這與2003年《公約》及《倫理原則》想要推動的“自下而上”的非遺保護范式還是存在距離?!白陨隙隆笔欠沁z保護的初級階段,目的是喚醒人們對非遺的認識,推動非遺的可持續發展;最終是為實現高級階段的“自下而上”模式,發揮CGIs的主動性。然而現實情況是,大多數CGIs對于何為非遺,如何保護非遺沒有清晰的認識,更無法透徹地了解2003年《公約》等國際文書。尤其是在不發達國家,傳統文化往往面臨更大的現代化壓力,CGIs也更難有機會去認清和實現自己的文化權利。以民間文學的傳承為例,這只關乎CGIs的日常生活,而不是一個專業領域。盡管在中國,非遺保護運動已經如火如荼地開展了十多年,街頭巷尾的人們也都接受了非遺這個術語;但很難說他們理解了非遺,進而確定與自己相關的社區,意識到自身傳承的責任并采取行動。

既然國家行動是不可避免的締約國行為,那么如何幫助政府認清權力邊界,真正實現CGIs發揮非遺保護的主體作用?如何跨越《公約》理想與現實困局之間的鴻溝?

三、“文化經紀”:中介的橋梁作用

1997年,理查德·庫林(Richard Kurin)在其著作《一位文化經紀人的反思:史密森尼的視野》(18)Richard Kurin, Reflections of a Culture Broker: A View from the Smithsonian, Washington, D.C., Smithsonian Institution Press, 1997.中,提出了“文化經紀”(Cultural Brokerage)的概念。文化經紀并不只是與“經濟”有關,它更多關涉的是對相關文化政策的影響。在非遺保護領域,“文化經紀”在比利時、荷蘭等歐洲國家泛起了漣漪,試圖作為重要的橋梁,去連接2003年《公約》與CGIs。

2013年,在2003年《公約》頒布10周年之際,UNESCO發起了一項全球性的呼吁,號召所有與非遺有關的利益相關方探尋《公約》履約中的重要挑戰、約束和可能性。在此背景下,比利時佛蘭德斯(19)比利時聯邦化后,政府結構較為復雜。根據語言族群設立了荷蘭語、法語、德語三個社區;同時,也設立了瓦隆區(Wallonia)、佛蘭德斯(Flanders)以及布魯塞爾-首都三個行政區。其中,荷蘭語社區政府與佛蘭德斯行政區合并為統一的佛蘭德政府;瓦隆行政區大部分對應法語社區;東部邊境為德語社區。發起了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經紀人、培訓師、調解者和中介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鍵成功者(因素)”(20)英文原文:ICH brokers, facilitators, mediators and intermediaries. Critical Success (F)Actors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國際研討會。該研討會的成果表明,經紀(brokerage)、調解(mediation)、培訓(facilitation)可以成為進一步發展非遺保護范式的動力。(21)Marc Jacobs, Jorijn Neyrinck & Albert van der Zeijden, “UNESCO, Brokers and Critical Success (F)Actors in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Volkskunde 2014(3).在佛蘭德斯,非遺網絡由一系列專業人士組成。他們有的活躍于國際舞臺,促進佛蘭德斯非遺保護實踐與2003年《公約》的對話;有的活躍于社區,進行非遺的傳播活動,類似“布魯日遺產小組”(Bruges Heritage Cell)這樣的遺產基層組織分布較多,基本每個組織都為特定區域的遺產工作服務。他們的共同特征就是共享和珍視作為“(文化)遺產經紀人”和調解者的這一形象及自我塑造?!敖浖o”的概念,不僅描述了組織的特征,也表明了相關組織工作人員的特征。荷蘭加入2003年《公約》較晚,2012年才正式簽署公約。但在民間,早在2003年,荷蘭非物質遺產中心(Dutch Center for Intangible Heritage)就將自身定位為公共民俗學機構,將他們的工作概念化為“文化經紀”。(22)Marc Jacobs, Jorijn Neyrinck & Albert van der Zeijden, “UNESCO, Brokers and Critical Success (F)Actors in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Volkskunde 2014(3).

比利時、荷蘭、葡萄牙等國合作,將“文化經紀人”這一概念提上UNESCO的議程,強調包括博物館在內的遺產機構、非政府組織在非遺保護中的中介作用,這些機構中的人員多來自民族學、人類學、民俗學、博物館學等相關專業。他們對于2003年《公約》理念的落實,對于CGIs真正參與非遺實踐正發揮著重要作用。荷蘭非物質遺產中心、比利時非政府組織“議事廣場”(tapis plein)、意大利博物館與遺產人類學協會(Società italiana per la museografia e i beni demoetnoantropologici)、瑞士博物館協會(Verband der Museen der Schweiz)以及法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心(Centre franξais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聯合發起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博物館項目計劃(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Museums Project)(23)詳情可見https://www.ichandmuseums.eu/en, 訪問日期:2019年7月20日。,探索博物館與非遺工作的方法、互動及實踐。該項目提出,博物館可以在非遺保護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促進文化傳承。勞拉簡·史密斯(Laurajane Smith)也曾指出,一方面博物館實踐通過收集、展覽等過程參與了遺產制造的過程;另一方面,觀眾在博物館的參觀,是另外一種遺產制造的過程。(24)Laurajane Smith, “All Heirtage is Intangible: Critical Heirtage Studies and Museums”, Text of the Reinwardt Memorial Lecture, Reinwardt Academy, 2011.除了歐洲,位于河內的越南民族學博物館(Vietnamese Museum of Ethnology)作為成功案例也可以證明,博物館作為文化經紀是推進2003年《公約》范式發展非常重要的因素。該博物館的遺產教育項目受益于法國博物館學家們的工作以及凱布朗利博物館(Musée du Quai Branly)(25)位于法國巴黎,主要展出來自非洲、美洲、大洋洲、亞洲等的原始風格“非西方藝術”。的傳統。(26)Nguyen Van Huy, “The Role of Museums in the Preservation of Living Heritage: Experiences of the Vietnam Museum of Ethnolog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angible Heritage 2006 (1).

值得注意的是,歐洲將文化經紀的重點放在博物館上,是基于自身的文化基礎。大部分歐洲國家都有著數量眾多、類型各異的博物館,從事博物館專業的人才相對較多,因此以博物館為陣地開展文化經紀活動是較為便利的。以比利時為例,眾多民俗博物館就是在當地社區的支持下建立和不斷更新的,居民對博物館的變化和發展有期待,有熱情。但這些情況在其他地區或國家不一定適用。因此,“文化經紀”的中介作用應得到重視,但具體如何“經紀”,還需要視國情而定。

而“文化經紀人”這一概念對我國非遺傳承的啟示就是:知識分子可以有不同的分工。有的可以進行深入的理論研究;有的則可以深入社區,做好溝通工作,通過具體的實踐增進非遺相關CGIs對自身文化的認識,對傳承本身的理解,調動傳承人的積極性,推動非遺的傳承;同時,在實踐中不斷發現問題,去補充和發展2003年《公約》的實踐范式。

但也許我們還會擔心,作為中介的“文化經紀人”是否會跟國家機構一樣,通過文化經紀活動,指導CGIs理解2003年《公約》,認識何為非遺以及具有何種價值,從而造成一種新的干預,使CGIs陷入“被教育”的局面?這是否算是一種“強制啟蒙”(27)陳連山:《重新審視五四與中國現代民俗學的命運——以20世紀對于傳統節日的批判為例》,《民俗研究》2012年第1期。?我們或許可以從歐洲正在進行的文化遺產實踐中找到一些思路。

四、 遺產共同體:CGIs如何實現參與

2005年,在葡萄牙法魯(Faro)通過了《歐洲委員會文化遺產社會價值框架公約》(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也稱《法魯公約》(Faro Convention)。(28)Council of Europe, 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 https://www.coe.int/en/web/conventions/full-list/-/conventions/rms/0900001680083746, 訪問日期:2019年7月20日。截至2019年7月,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中,批準加入該公約的有18國,包括:奧地利、芬蘭、匈牙利、挪威等國。(29)詳細名錄參見Council of Europe, https://www.coe.int/en/web/conventions/full-list/-/conventions/treaty/199/signatures?p_auth=dg2WfyCT, 訪問日期:2019年7月20日。

《法魯公約》第2條提出了一個重要概念,即“遺產共同體”,其定義是:“遺產共同體是在公共行動框架內,由珍視文化遺產的特定方面并希望保護和傳承給后代的人所構成?!?30)英文原文:“a heritage community consists of people who value specific aspects of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they wish,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public action, to sustain and transmit to future generations.”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根據歐洲委員會于2005年同時公布的專家委員會編寫的解釋性報告,其中清楚地表明,遺產共同體被定義為一種可變幾何,避免提及種族或其他嚴格的社區。遺產共同體是一種自定義(Self-defining)——珍視文化遺產的特定方面,才成為共同體的成員。遺產共同體的形成,可能是基于跟語言或宗教相關的地理基礎,或共享歷史聯系,但也可能是基于其他類型的共同利益??傊?,成員之間的連接,依靠的是構成他們活動重點的文化遺產。只要重視該文化遺產或希望傳承它,每個人都可以是遺產共同體的一員。(31)Council of Europe, Explanatory Report to the 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 https://rm.coe.int/CoERMPublicCommonSearchServices/DisplayDCTMContent?documentId=09000016800d3814, 訪問日期:2019年7月20日。同時,這一概念具備一定的靈活性,雖然《法魯公約》明確規定了這一術語并予以定義,但根據當地不同的情況,遺產群體(Heritage Groups)、遺產組(Heritage Teams)等這樣的變體也可以使用。(32)Council of Europe, The Faro Convention Action Plan Handbook 2018-2019, https://www.coe.int/en/web/culture-and-heritage/faro-action-plan, 訪問日期:2019年7月20日。

可以說,《法魯公約》提出了一種新的觀察遺產的方式,為所有利益相關方之間關系的重新定位奠定了基礎,凸顯了遺產共同體的重要作用。專家委員會表明,起草該公約目的之一便是:“通過堅持每個人都有權參與他或她選擇的文化遺產,同時尊重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原則,就擴展的、跨學科的文化遺產方法和歐洲共同遺產的概念達成協議?!?33)Council of Europe, Explanatory Report to the 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在《法魯公約行動計劃指南2018-2019》中,也突出了“遺產共同體是自我組織、自我管理的個人群體”。(34)Council of Europe, The Faro Convention Action Plan Handbook 2018-2019.因此,《法魯公約》的實施將圍繞確定的共同利益,促進以遺產為主導和以人為本的行動。因為當遺產被視為一種資源時,每個人的意見、興趣和愿望都非常重要。(35)Council of Europe, The Faro Convention Action Plan Handbook 2018-2019.

遺產共同體這一概念,為推進2003年《公約》遺產保護范式的落地提供了一種可能。

首先,遺產共同體是出于自愿原則而結合的,是自定義的,保證了每個對文化遺產有興趣的人參與的權利。這樣,其實最大程度保障了更多人參與的可能性,不論是社區、群體、還是個人。不必區分個體是從屬于哪個社區或群體,是否有資格去參與遺產活動。

其次,文化經紀人作為具有遺產專業知識的一個群體或機構,它們構成相關遺產共同體的一部分,和共同體內的其他成員具有平等的地位。文化經紀人可以從專業出發,幫助周圍的人更好地了解遺產知識,認識遺產價值,從而使他們能自發維護遺產。按康德的觀點來講,就是使公眾能“運用自己的理智”(36)[德]康德:《答復這個問題:“什么是啟蒙運動?”》,何兆武譯,《歷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23頁。。

康德在《答復這個問題:“什么是啟蒙運動?”》一文中表示,只要允許公眾自由,公眾是可以啟蒙自己的。但任何個人,通常習慣了幾乎已是天性的不成熟狀態,暫時無法運用自己的理智,其他人也不允許做這樣的嘗試,因此要脫離不成熟狀態非常困難,要獲得啟蒙也將非常緩慢。(37)[德]康德:《答復這個問題:“什么是啟蒙運動?”》,何兆武譯,《歷史理性批判文集》,第23頁??档滤^“不成熟狀態”,是指“不經別人的引導,就對運用自己的理智無能為力?!?38)[德]康德:《答復這個問題:“什么是啟蒙運動?”》,第22頁。然而,造成這種狀態并不是因為人們缺乏理智,人人都具有理智;只是因為如果不經他人引導,就缺乏勇氣與決心去運用理智。那么,誰能引導更多的人去運用自身的理智?在康德看來,會有一些具有獨立思想的人,他們在自身擺脫不成熟狀態的羈絆后,“會傳播合理地估計自己的價值以及每個人的本分就在于思想其自身的那種精神?!?39)[德]康德:《答復這個問題:“什么是啟蒙運動?”》,第23、24頁。雖然只有少數人能通過自己精神的奮斗擺脫不成熟狀態且邁出切實的步伐,但這少數人也是“人類擺脫他們所加之于自身的不成熟狀態”(40)[德]康德:《答復這個問題:“什么是啟蒙運動?”》,第23、29頁。的重要環節。

以康德的觀點觀照文化遺產活動,尤其是2003年《公約》及主導的非遺保護范式在全球的施行,我們可以發現:雖然該《公約》的出發點是基于人類普遍原則,希望為豐富文化多樣性與人類的創造性做出貢獻,由締約國牽頭,讓CGIs發揮主動性,參與到非遺保護行動中;但從前文呈現的《公約》實施以來遇到的挑戰來看,中間環節或中介人的缺失,可能是導致《公約》落地困難的重要原因。即使非遺對CGIs具有重要價值,但并非每個人都能認識到這種價值,意識到自身對于非遺的文化權利,更難發揮主動性。公眾真正認識何為非遺以及非遺之于自身的價值,需要有中間人引導,而且速度會比較慢,而這就需要文化經紀人發揮作用。

CGIs如何參與非遺活動?CGIs參與非遺活動是否是正確的方向?這似乎并不能從2003年《公約》本身或很多締約國的保護計劃中獲得答案。它們或高高在上,或程序繁瑣??梢韵胂笠环H具代表性的畫面;一位在田間高歌的農民,他/她用唱歌的方式為自己的勞作鼓勁或放松,那是他/她的生活與習慣。也許有人說好聽,這些歌曲很令他/她自豪,但他/她不會想到去翻閱2003年《公約》,看看如何將自己的歌本和歌技傳給別人。而在眾多類似的情況中,遺產專業人員或機構就有了用武之地,這也是最能凸顯他們價值的地方?!拔幕浖o人”正是對這種角色的概念化。文化經紀人,包括機構和其中的個人,可以引導CGIs認識2003年《公約》,讓人們有能力去合理對待非遺,達成文化遺產最廣泛的意義。這一中間環節是非遺保護不能欠缺的,它可以促進2003年《公約》理想真正落地?!斑z產共同體”的平行結構,內部成員的平等地位,保障了文化經紀人不是作為“強制啟蒙”的一方出現,他們和社區、群體與個人都是共同體的一份子。

總之,遺產共同體為完善2003年《公約》遺產保護范式提供了啟示,有利于在非遺行動中厘清政府的權力邊界,發揮個人的作用。普通個人通過相應實踐,也構成遺產元素的敘事視角之一,并對該遺產元素的傳承發展發揮作用。也許有的個人缺乏相關能力,會阻礙遺產行動,但這并不會影響其認同這個遺產共同體的權利。(41)Council of Europe, Explanatory Report to the 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非遺傳承能真正基于個人意愿和興趣調動更多相關者參與,而不是首先去區分他們屬于哪個社區或群體,才有利于實現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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