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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約我國公安民警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原因及對策分析

2020-12-01 21:19崔華盾
法制博覽 2020年33期
關鍵詞:警械致命性公安民警

崔華盾

中國人民警察大學警務指揮學院(廣州),廣東 廣州 510510

隨著理性執法、文明執法和人性化執法等要求越來越高,非致命性武器①在我國公安民警的執法工作中的作用將越來越重要。自2000年起,我國各級公安機關開始為民警配發非致命性武器,如今已經成為民警們不可或缺的執法工具。不過應當看到的是,在公安機關基層單位廣泛配備非致命性武器的同時,使用效果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

一、非致命性武器的特點

(一)低致命性、高威懾性

在公安民警日常執法活動時的單警裝備中,警械和武器分別發揮著不同的作用。由于警棍、催淚噴霧器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攻擊力有限,當面對氣焰較為囂張的犯罪分子時很難產生威懾作用。武器雖然具有較高的殺傷力,但由于我國公安機關對武器管理十分嚴格,而且由于一些公安民警擔心使用武器會影響個人的政治生涯②,一些違法犯罪分子斷定公安民警不敢輕易使用武器,甚至在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時出言挑釁,致使武器的威懾性大打折扣。

非致命性武器與槍支等武器相比,其致命性較低,但威懾性比警棍或催淚噴霧器等警械卻高出很多。在面對不配合或者態度較為囂張的違法犯罪分子時,公安民警使用非致命性武器所產生的痛苦會比警械高出很多,可以產生足夠的威懾,而公安民警的顧慮卻不會像使用武器那么高。所以說盡管非殺傷性武器的致命性較低,但其對于違法犯罪分子的威懾卻比警械和武器都高。

(二)一般不會造成永久性傷害

目前我國公安機關列裝的主要是防暴槍、泰瑟槍(電擊槍)、催淚彈等依靠物理、化學方式使目標失能的非致命性武器。只要正確使用,這種效果會隨著攻擊的停止或者時間的推移逐漸消失。在當前社會對于人性化執法的呼聲日益增高的情況下,“任何使用武力的行動都要以避免意外的傷亡及控制傷害程度為前提,而非致命性武器通常并不具備殺傷人體的能力,而更多的是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使人暫時喪失行為意圖或行為能力”。因而非殺傷性武器在當前的執法環境中具有很大的使用空間。

而且,由于一般不會對執法對象造成永久性傷害,只要執法行為符合法律規范、使用方法符合操作規程,就可以放心大膽地使用。

(三)適用范圍廣泛

公安機關作為我國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民警在執法中面對的案件包括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然而在現實執法環境下,二者并沒有絕對界限,甚至有時行政案件會轉化成刑事案件。在這種情況下非致命性武器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戰術角度出發,非致命性武器的攻擊力比警械要高,因此在行政執法中對于反抗較為激烈的對象,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而在一些對抗較弱的刑事案件的執法中,正確地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在滿足戰術需要的同時,也可以避免給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可逆的損傷。所以說,在行政執法和一些刑事執法中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可以同時滿足法律上的使用條件和執法現場戰術需求。

二、非致命性武器在公安民警執法中的重要作用

(一)非致命性武器更適合在處置中、低等強度的執法沖突中使用

相比于警械和武器,非致命性武器更適合處置并未嚴重威脅到公安民警或群眾的生命財產的中、低等執法沖突。

首先,相比徒手控制和警械控制,非致命性武器的控制能力更強。如果選擇徒手或者是警棍等警械控制,有可能因為控制能力太弱無法有效控制,甚至有可能因為沒有及時控制執法現場而升級執法沖突,擴大影響。

使用催淚噴霧或者具有發射功能的泰瑟槍(電擊槍)等非致命性武器不僅可以增加執法的安全距離,而且由于非致命性武器的威懾力、攻擊力比警械攻擊力更高,能夠更為果斷迅速地控制執法現場,避免矛盾惡化。

其次,相比于武器,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可以減輕公安民警心理負擔。使用槍支等武器控制時,除了要考慮到法律程序上的制約外,還要顧及現場環境是否適合使用武器,也有可能會因過度使用武力激化矛盾造成現場失控。而且,公安民警在執法中因為使用武器有可能會對執法對象造成不可逆的損傷甚至是死亡,勢必給其帶來一定的心理壓力。

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可以在確保武力充足的情況下減少生命和其他財產損失,也減輕了公安民警們因擔心使用武器而造成的心理壓力,有效避免以上壓力來源。

(二)避免造成輿論矛盾

在信息化社會,公安民警在執法過程中的一舉一動都受到社會各界的監督,時代要求公安民警要學會在鏡頭下執法。比如在日常的執法執勤中,執法沖突的對象大多是嚴重的違法犯罪分子,一旦沖突升級需要使用強制手段時,公安民警在輿論中“往往處于較為被動的地位,既要迅速判明情況快速反應,又要合理處置確保安全,一旦判斷和行動失誤,容易進一步激化矛盾造成事態惡化”。良好的執法形象和規范的執法行為能夠營造較好的輿論環境,反之則有可能影響公安機關在群眾心中的權威性和公信力?,F如今,網絡上經常出現質疑公安民警在執法中過度使用武力的報道,有的是因為公安民警在需要果斷處置時失之以軟,沒有在處置初期及時控制局面,有的是因為過度使用武力而造成了負面影響。這其中雖然不乏個別媒體的過度解讀,但不可否認的是確實存在公安民警使用武力欠妥的情況。

果斷地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以上負面輿論的出現。首先,非致命性武器通過聲光電或者化學能的方式讓執法對象失去抵抗能力,避免執法過程中過于狼狽;其次,相比于武器,非致命性武器更適合針對違法程度較輕但對抗較為激烈的執法對象使用。簡而言之,面對執法沖突時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可以避免給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以口實,進而在塑造了良好執法形象的同時避免了在輿論場上授人以柄。

(三)能夠有效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在當前我國的執法環境中,公安民警對于使用槍支的謹慎程度可謂路人皆知,因此一些違法犯罪分子抱著公安民警“不敢”使用槍支和“最多被關幾天”的僥幸心理以身試法,甚至出現諸如向公安民警吐口水、“碰瓷”等現象。而當公安民警裝配了非致命性武器后能夠有效扼殺這種僥幸心理:從心理上來說,公安民警“不敢”使用槍支的想法不復存在;從生理上來說,違法之后有可能會受到無法承受的痛楚,這種威懾是警械或武器都無法達到的。

三、影響公安民警使用非致命性武器的主要因素

非致命性武器雖然具有很多優點,適合在各類執法場合使用,但公安機關并沒有普及非致命性武器的裝配與使用。深入分析后不難發現,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點:

(一)非致命性武器法律定位不明確,需要用時不敢用

一是稱謂有待明確。在我國“非致命性武器”這一名稱是在理論研究和實戰應用中約定俗成得來的,并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

“非致命”與“致命”相對應,通常被理解為只會令適用對象暫時失能,而不會對使用目標產生永久性損傷或者致命的影響;這里的“武器”指的不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的槍支,而是代指公安機關配發的警用裝備。而且非致命性武器并不是絕對不致命,即便是在公安民警正確使用的前提下依然有可能給使用目標造成致死致傷的后果,因為“實際上任何一件武器都會造成殺傷,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此,“非致命性武器”這個名稱本身并不準確。

二是屬于警械還是武器有待商榷。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3條中分別對警械和武器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并沒有提及非致命性武器,僅提到了特種防暴槍,并將之歸入警械之列。而武器是指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此條例頒布于1996年,距今已經24年,彼時并沒有認識到非致命性武器對現今公安民警執法的重要性,因而關于警械和武器的理解對于現在來說顯然有所滯后。

由于以上原因,公安實務部門和學術界對于非致命性武器到底屬于武器還是警械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論斷。通常來說,根據武器的致命性來判斷,非致命性武器更傾向于警械,但因為名字中帶有“武器”的字眼,所以在管理和使用中會比較混亂,而這種混亂會帶來較為嚴重的后果。比如在管理中,有的單位雖然沒有將其和槍支一起存放管理,但是取用的審批程序和槍支是類似的;有的單位對其的管理則完全等同于警械,和單警裝備一同存放保管。管理中的混亂尚且可以克服,但在使用中由于其定位不準確則有可能讓執法執勤中的公安民警付出極大代價。比如,當執法現場滿足使用警械條件時,公安民警會因為擔心非致命性武器被認定為武器而不敢使用,而滿足使用武器條件時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已經不足以控制現場,進而造成執法現場失控。

(二)公安民警缺乏相關培訓,想要用時不會用

2019年8月,公安部印發《關于2019年至2022年開展全警實戰大練兵的指導意見》,各級公安機關大練兵活動也在如火如荼地展開。不過絕大多數對于非致命性武器使用的培訓僅局限于單純地使用③,但這是與實戰相脫節的。

對于非致命性武器的使用并不應該僅局限于如何在執法現場激發它,還應該準確地了解其特征和性能與使用后的注意事項。比如,催淚彈的煙霧在多長時間后能夠達到最佳效果,風向風速將如何影響催淚煙霧的方向和消散速度;泰瑟槍(電擊槍)的電極應當如何從目標人的身上取下,面對特殊體質(如哮喘、過敏、體內裝有心臟起搏器)的使用對象應當如何處置;等等。

(三)后期維護保養不到位,關鍵時刻不能用

各類非致命性武器如果需要長期使用則必須得到妥善的保管和維護,無論是通過聲光電或動能打擊等物理方式攻擊還是通過氣液化學方式攻擊,非致命性武器都有其各自的保存方法和使用期限。比如化學類非致命性武器的保質期、可灌裝催淚噴霧器存放時的罐體壓力、長期存放時電池電壓等條件在存放時都需要注意,否則將直接影響非致命性武器的使用效果和壽命。

目前大多數公安機關并沒有對非致命性武器的保管和維護建立相關制度,也沒有專職或者兼職的保管員負責維護保養,這嚴重影響了非致命性武器的可靠性和使用效果。通常情況下,一旦失去對手中裝備的信任,公安民警往往會放棄使用,甚至拒絕攜帶,因為攜帶不可靠的裝備不僅無用還會增加行動負擔。

四、對策和建議

(一)從法律層面定位非致命性武器

要消除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使用非致命性武器的后顧之憂,首先要明確非致命性武器在法律層面的定位。

首先,在法律法規中規范其稱謂。非致命性武器只是一個約定俗成的說法,并不是一個規范統一的稱謂,國外對于非殺傷性武器也沒有一種統一的稱謂。目前在國際上除了“非致命性武器(non-lethal weapon)”還有諸如“非殺傷性武器(nonlethal weapon)”和“低致命性武器(lowlethal weapon)”的說法。

雖然叫什么本身并不重要,但對于執法者來說,手中的警用裝備有一個明確的稱謂是十分有必要的,這是制定一切相關規章制度的前提,也是增強民眾對于這類裝備認知與了解的第一步。

其次,要明確非致命性武器與武器和警械之間的關系。非致命性武器作為攻擊力介于警械和武器之間的警用裝備來說,無論是簡單地被歸類為警械或是武器都不合適。目前一些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是將非致命性武器作為警察執法中單獨的武力層級,比如在加拿大,警察使用武力的程度“由輕到重依次為:到場威懾(presence)、語言震懾(dialogue/communication)、徒手技巧(empty hand techniques/physical control)、使用非致命性武器(intermediary weapon)、使用致命武器(deadly weapon)”,我國也可借鑒此類做法,并相應地將非致命性武器單獨作為一類警用裝備。這樣一來有兩點好處:一是一旦將非致命性武器作為單獨一類警用裝備,公安基層單位必然制定關于非致命性武器的管理制度,對非致命性武器的管理不會再無章可循;二是非致命性武器可以填補警械和武器之間的武力斷檔。當公安民警執法現場雖然沒能滿足使用武器條件但使用警械不能滿足戰術要求時,可以果斷選擇比警械攻擊力更高的非致命性武器,而無須擔心手中的非致命性武器是否被認定為武器。

(二)豐富非致命性武器使用的培訓內容

各級公安機關執法一線的公安民警除了要掌握非致命性武器使用方法外,還需掌握非致命性武器的維護和保養方法。因而,警務實戰培訓的目的不僅要教會受訓公安民警如何使用非致命性武器,還要教會其如何維護保養,確保在危急時刻公安民警手中的非致命性武器能發揮出最佳的性能。

需要強調的是,為避免相關技能和理論知識因為長時間沒有回顧而被遺忘,還應有針對性地定期復訓。復訓的形式不局限于實操訓練,可以通過線上知識要點回顧等方式展開,避免遺忘必要的技能和理論知識。

(三)建立非致命性武器的保障機制

完善的保障機制主要包括兩點:一是建立非致命性武器的保管和維護制度??梢詤⒄铡豆矙C關公務用槍管理規定》與警械的管理和維護的有關規定制定關于非致命性武器的維護和管理規定,但其內容必須符合非致命性武器的特點,切忌照搬照抄。比如:可以建立專門的存放室(柜),由專人負責存取登記,并且按照“誰取用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使用責任;為提高通勤效率,在明確保管責任的前提下,經主管領導同意公安民警可以攜帶非致命性武器在執勤點和家中往返上下班,無須回單位存??;可以由槍械員兼任非致命性武器的保管員,負責日常保養和定期維護,等等;二是需要持續穩定的經費保障。非致命性武器都有各自的使用壽命,比如催淚彈等化學類非致命性武器的使用壽命一般在兩年左右,電擊警棍和泰瑟槍的電池也有各自的充放電次數上限,超壽命使用會影響使用效果。此外,非致命性武器不僅需要有效保養,也需要及時補充采購,而無論是保養還是采購都需要持續穩定的經費保障。

五、結束語

2019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公安會議上強調:“要堅持政治建警、改革強警、科技興警、從嚴治警”。公安民警手中的非致命性武器雖小,卻影響著強警、興警的目標。在未來很長時間內非致命性武器將成為國內外警察執法中使用的重要警用裝備,而要讓公安民警在執法中能用、會用、敢用手中的非致命性武器不僅需要學術界的研究和探討,更需要實務部門緊跟時代步伐,一同完成黨和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使命。

注釋:

①本文中采用武警工程學院主編的《非致命武器與警用器材》中對于非致命性武器做出的定義(“作用于有生目標時,能使有生目標產生不同癥狀的生理反應,使其暫時失去抵抗能力,而不產生致命性傷害的武器裝備”),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的警械不完全相同.

②如貴州張磊案:2010年1月12日,貴州坡貢鎮派出所副所長張磊在處理村民糾紛時被郭永華、郭永志兄弟倆圍攻奪槍,張磊在糾紛中連開五槍致郭氏兄弟倆死亡.后張磊的行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詳見《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0)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2號》.

③所謂“單純地使用”即單純地知道如何激發其功能.比如樂手僅知道敲擊琴鍵并不會演奏出音樂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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