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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暫緩不起訴對在校大學生的適用*

2020-12-02 05:19馬海镕單桂燕
法制博覽 2020年17期
關鍵詞:人民檢察院懲罰檢察機關

馬海镕 單桂燕

嘉興學院南湖學院,浙江 嘉興 314001

大學校園的半封閉式管理,使得在校大學生可以方便的接觸外在社會,社會外圍的一些思想也逐漸影響著在校大學生的思想。在他們逐漸融入社會的同時,在校大學生犯罪的現象也日益嚴重,社會危害性和影響性不斷加大,犯罪類型也在不斷的豐富化,而不同的犯罪會導致不同的刑罰,那么對于在校大學生這個特殊群體,他們犯罪后該如何處理也確實值得認真思考。

隨著當今中國的經濟、政治以及社會不斷的改革創新,我國的某些法律制度也在相應的幅度內進行了“創新”。暫緩不起訴制度就是司法機關根據現今中國的國情對公訴制度所作出的一項改革,其目的在于矯治犯罪的人,使得被破壞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復。而當代在校大學生雖然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突出,但心里抵御以及社會適應能力較差。那么他們犯罪后是否能夠適用暫緩不起訴制度呢?

一、暫緩不起訴概述

(一)暫緩不起訴的含義

所謂暫緩不起訴,也稱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性格、情況、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過表現等,考慮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較輕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設定一定的條件,暫時不提起訴訟,如果在法定的時限內,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關的義務,檢察機關就應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反之,繼續提起訴訟。①

(二)暫緩不起訴的特征

1.暫緩不起訴制度的適用對象包括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等一些身份較為特殊的人群。

2.暫緩不起訴是對本應該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從而達到維護社會秩序和受害人及其家屬利益的目的的案件,但是根據社會利益的需求,而決定不予起訴的一種制度。從這可以看出,檢察機關在暫緩不起訴制度的實施中擁有較為寬泛的自由裁量權。且鑒于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唯一的公訴機關,所以暫緩不起訴的決定也只能由具有豐富的理論實踐知識和合法的訴訟地位的檢察機關來做出。

3.暫緩不起訴制度的適用范圍主要是輕罪?!缎淌略V訟法》中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對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罰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③從我國的相關立法可以看出,暫緩不起訴制度一般不適用于比較嚴重的犯罪。

4.暫緩不起訴的決定做出后,并不是指原本的犯罪嫌疑人一定不會再次受到公訴機關的追訴,而是會根據其自身的表現出現兩種法律后果。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暫緩不起訴期間履行了檢察機關對其設定的一定條件,那么檢察機關將不再對其進行追訴;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履行其在觀察階段應當履行的義務,那么檢察機關也會根據他的行為重新對其起訴。

(三)暫緩不起訴在我國的發展狀況

暫緩不起訴制度在我國的具體實踐是從1992年開始的。

1992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對一名涉嫌盜竊的16歲的未成年嫌疑人進行暫緩起訴;2000年,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對一名未成年嫌疑人進行暫緩起訴;2001年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人的輕微犯罪設定一定的考察期,期滿不予起訴;2002年,蘇州滄浪區人民檢察院對一名涉嫌盜竊的在校未成年學生決定暫緩起訴,考察期為半年;2005年5月30日,山西省榆社縣檢察院對兩名16歲少年搶劫的案件作出暫緩不起訴決定,確定了一年的考驗期限;2007年8日,遼寧省盤錦市雙臺子區檢察院對一名涉嫌敲詐勒索的高二學生作出暫緩起訴決定,考驗期為一年。

此后,暫緩不起訴制度的適用范圍由原來的適用未成年人犯罪擴大到大學生、老年人等人群的輕微犯罪案件,并在國內多個省市進行了廣泛的適用。

二、在校大學生適用暫緩不起訴的爭議

暫緩不起訴制度推出后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對于在校大學生是否應當適用暫緩不起訴制度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

(一)反對

一部分人認為暫緩不起訴制度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對現行法律的無視。其次,這個制度也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大學生犯了罪卻不會得到其應得的懲罰,于理不合,于法不合,且與刑事程序法相矛盾,不能為人所接受。而且“暫緩不起訴”實際上就是犯了罪但是不去起訴,剝奪了法院的定罪權,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被起訴的犯罪嫌疑人,經歷了暫緩不起訴的考驗期,在認定其考驗合格后,就被作出不起訴的處理決定,將應交由審判的刑事案件在公訴環節上結案,很明顯是公訴權的擴張,侵犯了審判權。④

大眾反對暫緩不起訴制度應用于在校大學生的理由可以理解,在平常生活中我們尚且知道做錯事情要受到懲罰,但是現在一個人犯了罪卻可以輕而易舉的免于刑罰,未免有些說不過去。且檢察機關在公訴環節對于案件的定性會造成公訴權與審判權兩個權利的分配不平衡,再加上沒有成熟的監督機構對其進行監督,又會造成權力的腐敗。我國立法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是法律的制定機關,檢察機關并沒有立法權,但是現在暫緩不起訴制度是由檢察機關提出并逐漸應用于司法實踐中,缺失了合法性。

(二)贊同

一部分人贊同暫緩不起訴制度逐漸應用于在校大學生犯罪?!敖逃秊橹?、懲罰為輔”原則是當前我國司法領域處置青少年犯罪的一項最重要的法律原則,青少年包括了在校大學生,自然這一項原則也適用于在校大學生犯罪。暫緩不起訴制度對于在校大學生的適用,一方面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理念高度契合,展現出了刑罰向人性主義回歸的一面;另一個方面則是對在校大學生這種新興知識力的保護,體現法律不僅具有靈活性,而且法外有情。此外,在案多人少、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對在校大學生適用暫緩不起訴制度也能夠減輕檢察機關的壓力,使其將重點放到疑難案件上,提高辦案效率,節約人力資源。

筆者認為如今的在校大學生,他們的自尊心也是非常強的。如果因為一點輕微的犯罪就對其上訴定罪,會使其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感受到來自社會的否定和拋棄,進而仇視整個社會,而這種仇視必將加速其反社會人格的形成,加上放任自流、自暴自棄的心理態度,會使他們陷入更深的犯罪泥潭當中無法自拔。⑤即便到時候還能再重新回到學校,他們也會覺得無地自容,無法像之前那樣自然地與其他同學相處。反之,如果對其寬容一些,再進行一個正確的引導,憑借他們在這個黃金階段強大的理解力以及較大的可塑性,勢必會對整個社會和國家的發展有較大的幫助。而且國家培養一個大學生所花費的成本也是相對而言較高的。據統計,2017年普通高校生均一般公共預算教育事業費支出是20298元,比2016年的18747.65元增長8.27%。那么如果因為一個在校大學生犯輕微罪就被判刑以致被學校開除以及被社會詬病,那對于國家而言也是資源的浪費。

三、在校大學生暫緩不起訴的條件

(一)犯罪嫌疑人是大學在讀期間犯罪

本文所稱的在校大學生是指正在大學接受教育的學生,包括正處于國家法定節假日、寒暑假以及雙休日的大學生,但是對于已經停學或是休學的大學生不應包括在內。在校大學生之所以適用暫緩不起訴制度在于其社會經歷的特殊性,雖然大部分大學生在年齡上已滿十八周歲,是成年人,但絕大部分大學生的社會經驗匱乏,社會經歷比較單純,對問題的處理能力和情緒的控制能力都比較弱。這一特性與大學生是否正在處于假期狀態并無任何關聯,而對于已經停學或是休學的學生,學校對這一部分學生群體幾乎是失去監管能力的,無論停學或是休學的理由是什么,很明顯這部分群體的主要活動軌跡已由校園變為家庭或是工作崗位。對于不受學校監管同時又能夠接受社會的打磨,具有正常成年人所具備的能力的學生,不適宜采取暫緩不起訴制度。

(二)犯罪嫌疑人是初犯且犯罪情節輕微

對于沒有任何前科的大學生而言,倘若犯罪情節輕微,性質不惡劣,在檢察官自由裁量權范圍之內,既能夠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懲罰,同時使其擁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暫緩不起訴顯然是一個很好的辦法。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定義,一般而言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以三年有期徒刑為分界線,該分界線以下的罪行,情節輕,對社會危害性小,案件簡單易查證,沒有對受害人產生不可挽回的惡劣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的在校大學生不適用暫緩不起訴制度,犯罪情節嚴重很大程度上說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同時內心的人格已經扭曲,通過考察期考察的方式是無法達到懲罰與教育的功能的。

(三)犯罪嫌疑人需經過四個月到十二個月的考驗期

設立考驗期的目的在于在這一時間段內,公安或檢察院能夠很好的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管,看其是否可以適用“暫緩不起訴”。在考察期間內,犯罪嫌疑人具有不服從管理、監督或是對受害人進行打擊報復以及再次犯罪的情形的,檢察機關仍可提起公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可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我國現行制度下,對犯罪嫌疑人的考驗期不應當超過12個月,但由于考慮到大學生暫緩不起訴制度的適用主體為在讀大學生,大學生一般一學期的時長為4個月,之后會有一個寒暑假時間,考慮到寒暑假期間的人員流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為期至少4個月的考察是恰當的。

如何對犯罪大學生進行考察,需要結合大學生本身的特性進行設定。首先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做志愿的時間進行考察,每個大學都會對每一位大學生進行志愿時間的硬性規定,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涉及犯罪問題,要求應當嚴苛,筆者認為犯罪嫌疑人應當每個月最低志愿時長為15個小時。但是每個大學除了有志愿時長之外還有義工時長之分,該15個小時可以既包括志愿時長,也包括義工時長,總時長最低達到15小時即可。此外,在大學校園內,經常能夠在食堂看到打掃衛生的學生,在晚自習結束后打掃教室的學生,對于這些學校的兼職項目,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無償的方式參與,每個月由項目負責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活動進行評分,以此作為該學生的考察結果的參考。除了這些服務類的考察項目,作為大學生,最重要的就是學習了,該學生的平時課堂表現以及是否有曠課記錄,期末考試成績都是重要參考數據,每位任課老師需在期末對該學生進行打分評價,學生的期末成績(包括補考成績)不得低于60分。在服務類考察項目中,犯罪嫌疑人只需選擇其中一項即可,學習類考察項目是犯罪嫌疑人必須完成的項目,以上所有數據都是一個參考數據,人民檢察院綜合考察服務類考察項目及學習類考察項目,最終行使決定權是否對該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大學生是一個很特殊的群體,有著一定知識基礎的成年人卻如同幼童般的為人處世方式,有上進心卻難免犯錯,若以成年人的方式要求這部分群體未免有些嚴苛。而在校大學生犯罪適用暫緩不起訴制度,有助于實現訴訟經濟原則。人民檢察院通過對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在校大學生,在起訴階段暫時不提起公訴,而是設立考察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考察的方式,考量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內的表現,最終決定是否起訴。這樣的方式能夠在一定范圍內對輕微刑事案件不用過多的投入司法資源,從而實現了訴訟經濟原則。在校大學生犯罪適用暫緩不起訴制度,有助于達到對犯罪嫌疑人教育與懲罰的最大平衡。一昧的懲罰或是直接使犯罪嫌疑人脫離刑事訴訟程序,都無法達到最大程度的懲罰與教育的平衡,在考察期內,讓犯罪嫌疑人參與服務類項目以及學習類項目,以懲罰與教育并舉的方式對大學生的人格進行矯正。在校大學生犯罪適用暫緩不起訴制度,有助于檢察機關更好的實現起訴裁量權。檢察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特點,裁量是否起訴,從而實現了具體的公正。

注釋:

①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395.

②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647.

③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392.

④李婷.關于暫緩起訴制度的思考[J].知識經濟,2011(07).

⑤閆宇清,李春芳.大學生犯罪使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之探析[J].江蘇第二師范學院學報,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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