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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異形復制行為的保護建議

2020-12-09 05:42吳靜
山東青年 2020年11期
關鍵詞:異形著作權法載體

吳靜

什么是復制,我國學界一般認為:是對作品進行科學的不改變原作的復原制作行為,是利用作品本身的優勢在沒有進行傳播和宣傳前進行的一種復制手段。異形復制是用與之前相異的表達形式或者載體來體現原作品。與狹義的復制最大的區別就是改不改變原載體或者是原形式,狹義的復制就是用和之前相同的載體和表達形式來體現原作品?,F有的復制手段是為了依賴作品載體的形式作為基礎,有些作品之所以被大家認可,則是因為通過一些不同的表現方式和多元素的改變來讓載體變得更加豐富,從而來刺激大家的視聽器官和感覺器官。[1]如何對異性復制行為進行保護呢?

(一)異形復制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

1、適度保護著作權人權益原則

不論是英國、美國還是俄國、日本,都將作者或者說著作權人的權益放在著作權保護的核心位置。這與WTC、《伯爾尼公約》的目標一致。就是盡可能的保護作者對于其作品的應有權利。這種保護應該是適度的,既不能保護過當也不能保護不足。對其適當的保護,這使得即使在現代高新技術的快速傳播下,也能保護作者應該有的權利,提高作者的創作積極性,讓作者為社會創作出更加豐富的精神作品,帶動整個社會進步。

2、平衡著作權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原則

隨著我國的當代的藝術作品價值快速提升,這意味著有更多富有創新思想和技術的人才為我國的藝術事業做著偉大的貢獻。然而,繼承前人的優秀傳統再加上新人對新事物的研究和創新才能因此創作出令人難忘的藝術作品。所以對于當代作者而言,人權和財產成為了重要的保護對象,它見證自己豐富的創新精神及寶貴的知識創作財富。作者的原著權都應該受我國法律的保護,不應該出現過多的侵權行為。根據現代的科學發展事業而言,著作權法的誕生無疑告訴我們著作權的重要性以及和當今社會的公共利益關系是緊密聯系的。其中利益平衡論是著作權法的重要核心思想,對著作權法起到了重要的指導意義。對于《伯爾尼公約》來說,則是因為它的出現才讓我國的法律因此制定了《著作權法》。對于異形復制的保護也要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則。結合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在原有的的制度基礎上,將其更加完善,力求實現復制權中著作權人和社會利益的平衡。

3、與國際立法保持一致原則

著作權的立法的設立宗旨是為了鼓勵原創者的豐富創作精神,正因為他們的不斷研究及開發創造,才讓我國的社會經濟及文化領域有了更高的發展動向。隨著著作法的誕生,想必這個法律體系在所有的國家里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尤其對現代的網絡發展技術而言,它在見證著科技發展的進步,以及人類思想的進步。著作權對原著者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保護作用,讓這種獨立的思想精神財富不被外界所奪掠。另外,為了讓人類的精神財富繼續發展,我國在著作權方面還是要繼續修改、完善,按照各國民情的發展來制定更有運用意義的法律條款內容。[2]

(二)對異形復制行為的立法保護

對于異形復制的立法完善,要明確復制權的范圍。目前,由于對于異形復制的立法不明,理論或者實踐中都存有爭議,這樣有很多麻煩。首先法律適用有麻煩,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就會出現許多難以避免的問題,法院不能明確的法律條文來判決,各種結果都存在,必然會造成司法混亂的情況,直接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其次由于著作權法施行已久,許多法條已經跟不上新的現實情況,需要對于復制權的內容和復制的方式進行明確,不然就會存在法律漏洞。利用法律漏洞進行侵權的行為不在少數,權利人的積極性必然會受到影響。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的發展。再然后就是對對外貿易的影響,自從我國加入WTO之后,經濟飛速發展,對外的國際貿易已經成為我國經濟增長點的一個重要組成成分。學習其他國家緊跟公約步伐,承認異形復制,我國要與國際接軌,進行國際貿易,為了避免在國際貿易中處劣勢,復制行為的制定范圍還需改善。

隨著復制權的延伸,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也在進行第三次修改,從中我們可以發現不僅增加了數字化復制方式還增加了“任何方式”的字眼,對于這一做法筆者非常的贊同。此處不僅讓法律體系更加完善,而且更具有邏輯性。因為“任何方式”肯定是將異形復制包含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的,對此沒有任何的異議,不管是在理論還是司法實踐中都能很好的明確復制方式的范圍,完成保護美術作品、圖形作品以及建筑作品等藝術作品和實用藝術品的目的。但是在最后第三稿中,對于復制權的定義刪除了“任何方式”,這就又回到了筆者前面所說的要對“等方式”進行一系列的解釋才能明確復制的范圍。不僅如此,第三稿中還對建筑作品的范圍進行了擴大,將建筑圖紙和模型也歸于建筑作品的范圍內。無論怎樣,對于此處都不能避免實踐中碰到對于異形復制的爭議。如果不將異形復制列入法律保護的范圍內,這些我們所能遇見的問題將要如何解決?之前存在的問題不僅不會隨著法律的修繕得到解決,還可能更加尖銳,這不符合我國的立法目的。

為此,筆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可以對復制權進行定義來說明復制權的建立是對原著者作品的載體進行二次創作從而形成了復制行為,將其固定在有形物質載體上的的權利。這樣規定對于復制的方式不再有任何的限定,復制的方式只是作品的表達而不是功能,擴大了復制方式的范圍法律的適用得到了明確,減少了司法活動中不必要的麻煩。同時這也是對權利人進行了更加全面完善的保護,提高權利人的積極性,有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這也是與國際接軌的一大嘗試,對于國際貿易只會有好處。因此,筆者認為這是勢在必行的。

[參考文獻]

[1]劉春田:《知識產權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頁。

[2]吳漢東:《知識產權法教材(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頁。

(作者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江蘇 淮安 2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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