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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追責,能讓領導不再拍腦袋決策嗎

2020-12-10 11:04杏杏
華聲 2020年11期
關鍵詞:決策程序違規辦案

杏杏

8月底,武漢發布《武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值得關注的是,其中提到“實行終身責任追究”。這意味著,領導干部以后不能亂決策和任性甩鍋。

近幾年來,“終身追責”屢屢被提及,針對一些領導干部為了政績大搞形象工程,將負擔留給當地群眾和繼任者的問題,從中央到地方,從黨政系統到國有企事業單位,紛紛在責任追究上放大招,用終身追責倒逼決策科學。從今往后,領導干部再也不能拍腦袋決策、拍屁股走人了。

行政決策有了“硬”約束

2013年是個特別的年份,這一年,5起冤假錯案被平反,包括安徽的張高平、張輝案,福建的吳昌龍案,安徽的于英生案等。平反的同時,各政法部門也開始查找原因并開展了防治冤假錯案的改革。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率先亮劍,出臺了關于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其中就法官、檢察官、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也是在2013年,公安部印發決定,明確提出實行辦案終身負責制和錯案倒查問責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意見,指出法官應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意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并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當終身追責全覆蓋公檢法系統時,查辦冤假錯案也在提速升級。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監督指導各級法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重大刑事冤假錯案23起。

司法領域的終身追責廣受關注,但較早思考終身追責的卻是沿海的深圳市。2012年3月,深圳發布文件,提及擬規定公務行為將實行終身負責制,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意思是,不管領導干部是調職、離職、辭職還是退休,照樣追究責任。

在國家層面,最先提出終身追責的是2014年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規定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緊接著,浙江、上海、甘肅、湖北、云南、山東、江蘇等地陸續出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提出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以云南為例,2017年頒布《云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辦法 (試行) 》,規定了被追責的六類人:審判法官違法辦案終身追責、黨政領導干部損害生態環境終身追責、國企高管違規經營投資終身追責、警察重大過失致錯案終身追責、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人終身負責、文物領導干部終身追責?!掇k法》詳細列舉了不同主體的具體失職失責行為,對全省縣級以上政府和工作部門都形成強大震懾。

目前,官員終身負責制已在多個領域推廣,比如生態環境領域、國企領域、建設工程領域等等。

環境問題具有滯后性,多數環境損害是在錯誤決策多年后才顯現。黨政領導干部流動性大且任期短,為其在生態環境上不負責任和任性妄為提供了條件。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在國企發展歷程中第一次提出“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企業運行會考慮考核周期的業績表現,有時,短期投資收益搶眼,長期卻成了虧損黑洞,造成“高管犯錯、國家買單;前任犯錯、后任收拾”的局面。終身追責讓國企投資決策有了“硬”約束。

終身追責制猶如一把高懸的“達摩克利斯劍”,倒逼官員依法用權,極具威懾力。

終身追責,已有先例

9月17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梁德標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此時,距離梁德標退休已近5年,成為實施終身追責的又一個案例。據不完全統計,今年7月以來,已落馬的退休人員已達100余人,釋放出退休不等于安全著陸,違法終身追責的強烈信號。

這幾年來,各系統已有終身追責的案例,最明顯的是生態環境領域。

去年,有媒體報道在河北保定淶水縣西部太行山區,有一個項目“獨享2000畝生態大湖、5000畝原生山林植被資源”。調查發現該項目為“華銀天鵝湖”,屬于違法違規項目,存在違法違規供地、違法占地、超規劃建設、違規審批等問題。

在調查結果通報中,保定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孫金博受到處罰,因為他在擔任淶水縣委書記期間,縣相關部門存在違規出讓土地、違規核發許可證、監管不力等問題,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即使孫金博已調任,但因為終身追責,他還是受到了相應處罰。

再比如,2017年11月,云南省對曲靖市、紅河州危廢項目嚴重滯后問題進行懲處,時任曲靖市委副書記的岳某在案發時雖已調任省人大財經委,但依然被予以警告處分,其余8名已調離原崗位的相關責任人也被追責。2018年8月,廣州市對番禺區原水務局局長、副局長等人問責,起因于6年前其負責的污水管網建設工作不力等問題。

以上案例充分說明:有權就有責,失責必追究。干部任職是有期限的,但責任追究沒有期限。

怎樣決策不會被追責

什么情況下會被終身追責呢?梳理各級各部門出臺的追責規定和辦法,記者發現有兩種情況需要追責:一種是決策機關違反相關決策程序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另一種是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的。簡單來說,就是不走程序亂拍腦門和該做不做影響惡劣的。

實施官員終身追責制以后,有些官員因為擔心被追責,干事創業時反而畏手畏腳。那么,怎么決策才不會被追責呢?

在各省出臺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里,都提到這么幾步:如果決策事項直接涉及相關群體切身利益或公眾普遍關注,要組織公眾參與;專業性較強,要組織專家論證;意見分歧較大,又涉及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問題,要組織風險評估。形成方案后,還要進行合法性審查,最后需要經過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如果每一個重大行政決策都是走完以上步驟且合理合法,官員是不會被追責的。歸根到底,官員終身追責制,針對的是“一言堂”“先上馬后決策”等問題,不是要限制官員的正常履職行為,在劃定的紅線之外,只要是能按照程序決策,官員仍有充分的空間施展才能。

摘編自《廉政瞭望》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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