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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法》的域外管轄權
——以瑞幸咖啡事件為背景

2020-12-11 20:54李林玲
締客世界 2020年10期
關鍵詞:管轄權瑞幸證券法

李林玲

(四川大學法學院 四川 成都 610207)

2020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以下簡稱《證券法》)開始施行,其在第2條增設了域外管轄條款;4月,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讓公眾暫時將注意力從疫情中轉移。本文在對瑞幸咖啡事件和《證券法》域外管轄權進行論述的基礎之上,分析《證券法》能否管轄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一案。

1 瑞幸咖啡事件簡述

2020年1月8日,瑞幸咖啡對外公布稱已成為中國最大的咖啡連鎖品牌,累計交易客戶數超過4000萬, 市值超百億美元。 2020年4月2日晚間,瑞幸咖啡公開承認財務造假。受此影響,當天瑞幸咖啡收報6.4美元/股,較上一交易日跌75.57%。

2020年6月29日,瑞幸咖啡以1.38美元的收盤價告別納斯達克,退市已成定局。從2017年10月開出第一家門店至今,瑞幸咖啡用了18.5個月上市,創造了IPO上市全球紀錄,股價一度高達51.28美元,總市值達到130億美元,不到14個月的時間,總市值僅余3.47億美元

2 《證券法》域外管轄權概述

域外管轄指的是一國將其法律的適用范圍或其司法和行政管轄范圍擴展至該國領土以外。 證券法的域外管轄表現為一國的證券法對于其管轄法域之外的某些行為仍然可以適用,它突破了《證券法》的屬地管轄原則。

2.1 《證券法》域外管轄權的產生背景

首先,全球化是域外管轄權產生的前提。全球化使我國證券市場逐步對外開放,涉外因素也隨之增多,促使了證券市場的國際化。而證券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維護經濟秩序。因此,對于損害國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境外行為,證券法應進行必要規制,其帶來的結果就是證券法的域外管轄條款。其次,政治因素推動《證券法》域外管轄條款的誕生。將證券監管的手臂伸向域外超出了一個國家法律效力的范圍,而在政治和經濟上處于較強勢地位的國家為了維護其國家利益,保護本國投資者,往往設置較強勢的條款規制境外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境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處罰擾亂國內證券市場秩序的境外行為,應賦予證券法域外管轄權。

2.2 《證券法》域外管轄權的內容

《證券法》第2條第4款 確定了我國《證券法》的域外管轄權。

首先,我國《證券法》域外管轄權的前提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逼浯?,我國《證券法》域外管轄權采納的是“結果標準”。即我國《證券法》所規制的境外行為,僅針對那些造成了我國境內市場秩序混亂、損害我國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具有直接性、實質性后果的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對擾亂我國境內市場秩序的“結果標準”進行判斷,可以根據當事公司的注冊地、上市地等進行判斷。對于損害我國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結果標準”的判斷,可以參照美國法院在審理證券欺詐案件時采納的“效果標準”。根據“效果標準”并結合我國證券現實,“直接性”指境外的證券欺詐行為與我國境內投資者的損失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實質性”是指我國境內投資者利益實際受到損害;在此基礎上還要滿足該證券欺詐行為是針對我國境內投資者進行的。

3 《證券法》能否管轄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一案

瑞幸咖啡注冊地在開曼群島,經境外監管機構注冊發行證券并在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上市,總部位于中國福建,實體業務在中國,與中國有密切聯系。盡管瑞幸咖啡財務造假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但我國證監會并不能就此行使管轄權,理由如下:第一,不滿足《證券法》域外管轄所要求的“結果標準”。我國《證券法》域外管轄權采納的是“結果標準”,即必須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造成直接性、實質性的損害后果。首先,瑞幸咖啡的注冊地、上市地均不在中國,其財務造假一事并未擾亂到我國證券市場的秩序。況且在瑞幸承認造假至其從納斯達克停牌之后,瑞幸咖啡在中國的4000多家門店業務并未受到影響,依舊正常運營。其次,盡管有些境內投資者稱購買了瑞幸咖啡的股票后損失慘重,但根據“實質性”判斷,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主要損害的是美股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非境內投資者。且瑞幸咖啡在其招股說明書中載明不會向中國境內直接或間接發行、出售其股票。由此可見,瑞幸咖啡發行股票針對的并不是中國境內投資者。第二,法律適用不可突破“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根據已披露的信息,瑞幸咖啡財務造假行為發生于2019年,而《證券法》的施行時間為2020年3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能用新制定或生效的法律約束之前的行為。因此《證券法》的域外管轄條款不能用于瑞幸咖啡一案。第三,中國證監會于4月3日就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一案發表聲明稱“中國證監會將按照國際證券監管合作的有關安排,依法對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可見,證監會如若對瑞幸財務造假一案進行調查,主要是按照國際證券監管合作的安排,而不是依據《證券法》的域外管轄條款。

綜上,我國證監會不能依據《證券法》的域外管轄條款對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一案行使管轄權。

4 結語

瑞幸咖啡在美國納斯達克的隕落對證券行業是一次深刻的教訓,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應秉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蹲C券法》新增域外管轄條款符合時代發展趨勢,各國證券市場在全球化的推動下越來越開放,與此同時也會伴隨著各類證券問題,證券的跨境監管模式將越來越受到全球證券市場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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