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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答辯失權角度完善缺席判決制度

2020-12-11 09:17楊嘉敏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5期

摘 要 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往往取決于當事人的行為。但在實踐中,并不是每個當事人都能積極參與訴訟和實施訴訟行為。實踐中,作為訴訟的被告方,不積極應訴答辯的現象在我國可以說是司空見慣。針對被告不積極的應訴答辯的不同情況,應當對訴訟程序的進行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不同的處理。但我國現行訴訟法,無法有效規制此類情況。故本文將通過答辯失權的角度,探討有效規制被告不積極應訴答辯的情況,并提出相關規制措施。

關鍵詞 答辯失權 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主義 對席判決主義

作者簡介:楊嘉敏,廣州大學法學院2018級訴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30

一、設置失權的必要性

失權即失去原有的權利。那么第一個我們需要解決的正當性問題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為什么需要設置喪失權利的情形呢?答案在于行使權利是有特定條件的,當存在需要的特定條件消失時,就會發生權利喪失的結果。不僅實體權利這樣,同理訴訟權利也如此。

喪失權利和時間密切相關,訴訟權利喪失的根本原因亦是時間的發展,即期限的屆滿。眾所周知,公正與效益是兩大訴訟價值,而民事訴訟中權利喪失的合法性也是基于對訴訟效率與利益價值的考慮。訴訟效益不僅可以從法經濟學對經濟的投入和產出的比例進行考量,還需關注時間經濟性,即如何以投入最少的時間而獲得相同的收益[1]。在社會交際中,發生糾紛是異常的沖突。為了可以恢復并維持正常有序的秩序,人們會利用各種渠道和方法解決或者緩解矛盾。在解決的過程中,因為必然會經過某些程序或者流程,故當然的會耗費一些時間。不言而喻,訴訟法也經常需要平衡和調和糾紛一次性解決與周全保護訴訟權利兩者訴訟目的之間的關系,所以一般來說,為了達到更高的公正性,需要設定的程序也相應的比較復雜,復雜的程序所需要耗費的時間就更多了。正因為追求訴訟活動時間的經濟性,所以需要有效地限制訴訟行為實施的時間。訴訟中對時間的消耗主要也來自于訴訟主體的行為時間,而訴訟活動主體進行行為的實施以訴訟法賦予的權利為基礎,若要對其權利時間加以實質的限制,最為奏效的方法便是設置失權的情形。

二、設置答辯失權的必要性

而何謂答辯失權呢?答辯失權是有答辯權之人失去了其答辯權。規定答辯失權的理由是什么呢?正是因在我國進行訴訟的實踐中,被告答辯具有以下困境:第一,在規定答辯時間內被告未提交回信,不參與庭審。第二,被告提交答辯狀,但沒有參加庭審。第三,在答辯期間,被告故意不作答辯,然后在法庭上提出或虛假答辯。以上困境對于民事訴訟的開展產生一些不良的影響,一是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予以任何的回應,不能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有效的爭論,只能依靠人民法院對原告提供的訴訟資料信息進行分析審查,本設置為三角構造的等腰三角形訴訟構造被突破。二是對于被告的答辯期間提出答辯狀,但不參與庭審,使得庭審中法官無法通過現場的言辭辯論對雙方的爭點事實進行心證的形成。三是被告有意不提出答辯狀或者通過虛假答辯,導致庭審無法有效進行。因為被告沒有在指定期間答辯,原告無法通過預先設計進行訴訟的攻防準備,而第一次庭審中被告突然提出答辯的內容,原告就需要再次進行證據的收集等準備,那庭審的效益將會嚴重受損。而被告的行為是訴訟突襲,有損訴訟的正義。民事訴訟不言而喻是三方進行互動的過程,只要被告拖延了訴訟,將會阻礙正常程序的進行,不利于訴訟的時間經濟性。被告此種消極答辯的行為實質是對法定權利的不行使,在這種情況下,設定答辯失權是有效的解決方法。

雖然此前有學者對民事訴訟中被告答辯的行為性質提出是一種義務或者責任的說法,并且提倡到只需要強化答辯義務或者規定相關責任即可的做法。此解決辦法雖能為被告積極推進答辯提供理論上的依據,但缺少缺乏理論的自圓性和系統的自洽性。民事訴訟具有獨立的自洽體系,可以說牽一發而動全身。此問題亦如此,探討當事人享有的辯論權,便可破解被告人的答辯是義務或者責任一說。因為辯論權對被告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權利之一,所以答辯是義務或責任說與民事訴訟的體系是不能自洽的。

三、“對席判決主義”與“缺席判決主義”理論探討與價值分析

反觀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條款。雖然規定了被告的答辯期限,但沒有對明確的法律后果予以規定,也就是說,被告消極答辯不會喪失答辯權。同時對于被告未積極提出答辯,雖然規定了缺席判決制度,但是缺席判決制度存在缺陷。缺陷主要在于我國沒有區分缺席判決的具體情形,進而也沒有據不同的情形規定相應的救濟程序。也就是說,我國的缺席判決制度沒有周全的考慮到被告不積極應訴答辯的各種情況,進而影響也沒有據不同的情形進行規定以及相應的救濟程序。除此之外,通過對缺席判決主義實踐案例的分析,可以發現,法官通?;诋斒氯颂峤蛔C據的事實查明相關事實,然后相應地做出決定[2]。簡而言之,立法和司法實踐對于被告不積極應訴答辯的各種情況,無法周全考慮和難以有效的規制。

通過對立法例的研究,“缺席判決制度”對于被告不積極應訴答辯的情況,有兩種解決的辦法,即 “對席判決主義”和“缺席判決主義”?!皩ο袥Q”是指一方在缺席情況下,法律先行推定缺席一方已經作了陳述或者自認,從而在法律上擬制雙方已經進行了對席辯論。依據此原則,就算被告沒有參加庭審,法院判決前依然會仔細審查缺席方提交的書面訴狀?!皩ο袥Q主義”仍然要求在庭一方對現有的信息進行辯論,也被稱為一方辯論模式,其注重發現案件真實,希望可以盡最大努力作出公正的裁判。

“缺席判決主義”主要指的是當事人一方有缺席庭審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缺席的實際情況,作出對缺席一方不利的判決。根據此原則,不考慮缺席一方的利益,屬于對懈怠之一方的敗訴判決[3]。缺席判決主義是將被告缺席的行為視為被告對原告訴訟主張的承認[4],并且法院會根據到場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缺席判決。因該主義屬于擬制了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主張,即不關注實體問題,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實,故此模式一般都會附帶設置救濟程序即異議申請程序。

四、從答辯失權角度完善我國缺席判決制度

前文已證,針對被告不積極進行應訴答辯的問題,引入答辯失權有利于問題的解決。故嘗試從答辯失權的角度,引入“對席判決主義”或者“缺席判決主義”的立法例,完善我國的缺席判決制度。

(一)從答辯失權角度引入“缺席判決主義”

針對沒有正當理由的被告人在答辯時沒有提交答辯狀的,也沒有正當的理由拒絕到庭的,以及不進行任何其他訴訟行為的情況,可以從答辯失權角度引入“缺席判決主義”對缺席判決制度進行完善。即針對這種情況,法院認為被告消極的答辯行為是被告認可原告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會根據原告一方的申請,作出不利于被告的缺席判決。因缺席判決主義注重程序,故其適用也需要有嚴格限制。適用此主義必須同時滿足如下要件:(1)法院已送達傳票,并且確認被告已經收到相關訴訟材料等;(2)確保被告沒有任何應訴答辯的行為;(3)被告消極答辯沒有正當理由;(4)原告提出此項缺席判決申請[5]。

由于缺席判決不注重實體問題,而且存在著完全沒有考慮到缺席一方的主張,所作判決容易違背實際情況,因此該缺席判決必須配備相應的救濟程序,使被告享有獲得救濟權,具體的救濟程序就是被告在收到缺席判決之后[6],有權在指定的時間內對原審法院作出異議。請求法院將缺席裁決撤銷。法院應審查撤銷缺席判決的申請,并根據其審查結果對其作出以下處理: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成立,即缺席判決不具備程序要件的,法院應裁定撤銷已作出的缺席判決,恢復原來的訴訟程序;異議的理由,經審核無效,裁定予以駁回。對于不服駁回異議裁定的,可以就駁回的裁定提起上訴。當事人還可以直接就缺席判決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通過上訴程序解除救濟缺席判決。但當事人只能選擇一種救濟程序,一旦選擇了向原審法院提出異議的程序,就不能對缺席判決提出上訴。

(二)從答辯失權角度改造并引入“對席判決主義”

針對在指定期間被告提交了答辯狀,但沒有正當理由不參加庭審的情況。對于此種情形,從答辯失權角度引入“對席判決主義”對缺席判決制度進行完善。對此情形,對于到庭參加庭審的原告仍按照正常庭審流程進行,對不到庭參審的被告,法院對其提交的相關法律訴訟文書和訴訟材料信息進行分析審查,再作出最后的判決,但是被告會喪失后續答辯的權利。此種設定將導致在庭審時原告改變訴訟請求,被告也將喪失答辯權。這種作法將被告人不到庭視為失權的一個要件,使得沒有正當理由不參加庭審的被告,失去后續答辯的權利。設置此種答辯失權的做法,確實會出現原告方故意在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的情形,以此進行訴訟突襲的現象,但通過此種杠桿設置,可以極大促進利益具有對立性的原被告雙方能夠為其自身利益進行積極的攻擊和防御。同樣的作為答辯失權的一種情形,亦有其應當具備的條件:(1)須當事人缺席庭審;(2)確保當事人收到法院傳票;(3)當事人不出庭沒有正當可信的原因。因對席判決主義會對被告提供的書狀資料進行斟酌參考,能夠一定程度上查明案件事實,加上異議程序繁瑣,不利于訴訟時間的經濟性,故不再設置異議程序進行救濟。

(三)從答辯失權角度改造并引入“對席判決主義”

針對被告故意在指定的答辯期間沒有提出答辯狀,然后在庭審時進行答辯,或者提交虛假答辯狀。針對此情況,我們可以從答辯失權角度,對“缺席判決主義”進行改造后引入,以圖完善缺席判決制度。

首先,對于答辯指定期間沒有正當原因未提交答辯狀的,并以此訴訟突襲以圖獲得訴訟優勢的被告,分情形處理。其一,在答辯指定期間,沒有正當理由而不提交答辯內容的,看作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承認。其二,對于在庭審中,原告改變訴訟主張的情況,被告有權在此作出答辯。此種分情形的改進,主要是為了防止原告的訴訟突襲。其次,對于虛假答辯,進行訴訟突襲的被告。有以下解決措施,一是規定答辯狀有其效力,約束后續答辯行為,無正當理由不可自我推翻已經提交給法院的答辯狀內容,亦符合了誠實信用的原則。二是規范答辯狀的形式。其中,應明確寫明答辯事由和證據情況。引入了改造后的“缺席判決主義”后,存在被告將直接認可對方訴訟請求的情況,導致容易與真實相違背,故該種判決也必須設置救濟程序,其救濟程序與本章第一種缺席判決情況所設置的救濟程序一致。

參考文獻:

[1] 張衛平.論民事訴訟中失權的正義性[J].法學研究,1999 (06):37.

[2] 龐小菊.民事訴訟被告不應訴案件中的事實認定[J].法學論壇,2012(06):56.

[3] 陳榮索,林慶苗.民事訴訟法[M].臺灣:臺清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608 ~609.

[4] 奚瑋.民事訴訟中的擬制自認[J].政法論壇,2007(05):187.

[5] 張永泉.缺席判決與不應訴判決制度探討[J].法律適用,2005(226):41.

[6] 曹志勛.論普通程序中的答辯失權[J].中外法學,2014(02): 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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