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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建設工程項目“最低價中標法”的法律控制

2020-12-15 06:46吳光平
關鍵詞:建設工程

吳光平

摘 要:文章旨在分析建設工程項目“最低價中標法”的法律控制?!白畹蛢r中標法”在使用過程中為公平,公正,公開的企業競爭提供了輔助,但是在“最低價中標法”使用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弊端亟待解決。為了進一步解決當下“最低價中標法”實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需要從評審成本價格與低價中標規制方面著手,進一步對高結算現象合理把控。

關鍵詞:建設工程;最低價中標法;法律控制

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對于“最低價中標法”的使用不但獲得了較好的效果,同時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相對較少,這主要是由于發達國家對于“最低價中標法”的使用給予了充分重視,并制定了與其匹配的問題解決對策。所以,我國建設工程項目中“最低價中標法”使用也應該從法律控制方面著手,使我國建設工程項目與國際接軌。

1 “最低價中標法”概述

投標人員的投標可以滿足招標文件需要,使報價最低者中標的評標方式就屬于“最低價中標法”?!白畹蛢r中標法”也屬于眼下建設工程項目廣泛使用的評標方式之一?!白畹蛢r中標法”中招標人員不設置投標報價幅度,需要投標人員結合招標文件內容進行自主報價,這也能夠保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競爭規則,使建設工程項目造價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在實際投標競爭過程中,需要競標者在報價上抱有充分優勢,這也使報價成為了影響競標成敗的關鍵環節。

“最低價中標法”這一方式的主要優勢在于能夠徹底避免在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中由于人為造假影響投標公正性,“最低價中標法”不設置競標低價也就不會存在價格泄露情況。這種競標方式的判斷評價因素簡單,價低者便可以得到建設工程項目,減少了以往競標中的繁雜手續,降低了實際招標過程中存在的尋租行為,進一步提升了評標效率[1]。而“最低價中標法”缺陷在于投標人會以低于成本價的標價奪標,這就屬于惡意競爭的一種,會使一些具有實力且企業資質良好的企業無法獲得中標機會,降低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

2 “最低價中標法”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應用現狀

由于我國現有的招標投標法律不夠完善,對“最低價中標法”的應用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我國招標投標法律中規定,低于成本除外中的成本并沒有做出清晰的劃分,在這其中成本的含義可以理解為企業成本和行業成本,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無法明確成本定義,會干擾最終法律權威性。若成本指代的是企業成本,那么就會在實際法律應用的時候存在當事人以低于成本價為理由指出合同無效。即使當前法律內部對于最低價中標這一評標標準進行了規定,但是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實施還存在一定的阻礙。

3 “最低價中標法”的基礎控制手段

3.1 合理評審成本價格

建設工程項目成本作為工程質量的主要保證能夠為工程施工提供有效支撐。在我國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中標這一現象時有發生,假如在這一階段出現糾紛,那么就會出現建設工程項目合同效力問題。這一問題的產生不但會對建設工程項目工程款結算,違約責任劃分,索賠等程序產生嚴重的影響,還會影響“最低價中標法”的實施。因此當下對成本價格進行全面掌握對于工程招投標有著非常重要的實際意義。個別成本屬于企業內部由于技術及資質原因所導致的,這些因素會使成本出現浮動。行業成本為社會平均成本,可以將建設工程行業的平均水平反映出來。我國在實施“最低價中標法”的時候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縮減成本,加速企業內部公開,公平,公正的實現。其中成本價格從企業角度來看能夠加速企業改革深化,增強管理質量,提升企業收益和市場競爭力[2]。

3.2 控制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情況

我國招標投標法中表示,企業在實際招標投標的時候,招標文件需要對最高投標限價進行規定,不能對最低投標限價進行規定。為了更好的激發企業競爭積極性,應選擇更為優質的競標企業,實現收益最大化。另外,招標人員表示“最低價中標法”這一評價方法所選擇的中標企業能夠展示出市場競爭力,若中標價格越低,那么便表示成本縮減越成功。在這種認知情況下會使投標人員極力降低投標價格,增加中標概率,而后期卻通過合同內部的漏洞增加施工款項,擴大收益。

為了進一步避免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現象的發生,可以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更好的控制招標投標過程的公平公正性??梢栽黾訌秃顺绦??!白畹蛢r中標法”的實施過程中一些國外發達國家為了更好的控制競爭合理性都會輔以復核程序。一些發達國家在結束招投標后的第二天會啟動復核程序,復核程序主要是由多個預算人員進行建設工程項目成本核算,檢查是否存在錯誤計算和漏算的情況,為投標價格滿足工程需要做出保證[3]。若在復核的過程中發現其中存在的錯誤,那么就需要對錯誤情況進行判斷,在不影響建設工程項目實際報價的前提下,中標者有權選擇是否繼續簽訂合同。針對是否低于成本價格還需要進一步審核,在價格存在異常情況的時候,可以通過對投標人的質詢得到滿意的結果,若投標人理由不合理,就可以結合相關法律按照低于成本價投標情況做出相應處理。我國目前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還未啟動復核程序,因此這也需要我國參考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提升我國“最低價中標法”的應用效果。

4 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推行“最低價中標法”已經有數十年的歷史,但是在實際推行階段存在較多建設安全事故,這也為“最低價中標法”的實施敲響了警鐘。在“最低價中標法”實際應用中還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因此這就需要未來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并優化。采取“最低價中標法”可以構建較為公平的競標環境,這與我國招投標法的預期相同。我國建設工程項目中使用“最低價中標法”可以增加企業實際效益,還可以促進建筑行業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文艷芳,任濤,王婷.基于BIM的建筑工程項目最低價中標法[J].土木工程與管理學報,2018,35(02):76-81.

[2]陳丁丁,陳陽.淺談最低價中標法在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利弊[J].建筑工程技術與設計,2018(28):3181.

[3]程乃勝.論審計機關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的法律地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復函”的剖析[J].會計之友,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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