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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2020-12-15 06:53孟倩楠
商情 2020年47期
關鍵詞: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合同法

孟倩楠

【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體系中的重要內容,它不僅集中體現了立法的核心價值理念,而且對于還發揮著法律漏洞填補的重要功能。有鑒于此,深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僅是理論研究的需要,對于研究合同法的司法適用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合同法;基本原則;鼓勵交易;誠實信用

一、合同自由原則

(一)合同自由的內涵。一般而言,合同自由一般是指締約當事人在合同磋商、訂立過程中享有的自由意志,當事人在締約對象、締約內容、合同形式以及生效方式等方面都有基于其自由意志進行決定的權利。對合同自由,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來理解:首先,合同法賦予了締約當事人合意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在自由意志下所為的任何意思表示行為均應當受其約束,不得隨意改變,否則有可能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在法律適用的順位上,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具有司法適用上的優先性。其次,合同自由具有廣泛的內容,其包括了締約自由,締約對象自由、締約內容自由,締約形式自由等內容。

(二)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如果合同領域中的自由是沒有任何限制和邊界的,那么就難保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會侵害他人或者社會的公共利益。鑒于此,合同法在第52條對合同自由進行了限制,其明確規定:如果訂立合同的內容存在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那么合同無效。

二、公平原則

我國合同法公平原則的體現是以“程序公平”為主,即合同表述是否體現了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例如《合同法》對于格式條款的限制就體現了合同法的這種程序公平理念。這意味著如果提示條款提供者沒有盡到提醒注意以及重要條款義務,那么該格式條款對于當事人來說將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是以實質公平為輔,比較典型的例子如合同法第52條賦予了合同當事人對于顯失公平合同的撤銷權。

三、誠實信用原則

關于誠實信用原則,韓世遠教授認為,在英格蘭法當中并不承認誠實信用原則,認為每一個從事締約活動的人,都有權追去他或她自己的利益,只要不進行虛假陳述,當事人是保持適當的距離進行締約。部分英國學者認為這樣做的好處在于可以增強法律的可預期性。誠實信用與善意在英語中均被翻譯成good faith ,學說上逐漸發展出了主觀上的善意和客觀上的善意兩組概念,誠實信用原則更多的是客觀意義上的善意。韓士遠教授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架構起了民事法律和社會道德之間的紐帶和橋梁。當然在適用誠信用原則時也要防范出現所謂的“向一般條款逃逸”的現象。

四、不得悖離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

從成文法的表述來看,《民法總則》是從反面規定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合同法》則是從正面規定應該遵守。之所以產生這種現象是因為在起草民法總則的時候有人提出民事法律應該奉行“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理念。按照民法理論的一般理解,公序良俗中的公序存在“政治公序”以及“經濟公序”之分,對“經濟公序”進一步劃分可以劃分為“指導公序”和“保護公序”。指導公序存在的意義是為國家政策服務,而保護公序的視角則是致力于市場經濟秩序中的弱者救濟保護。除此之外,公序良俗原則在定性上應當屬于授權型規定,法院可以基于公序良俗原則否決某類法律行為的效力。

五、鼓勵交易原則

合同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鼓勵交易是其最為重要的價值理念,基于此,盡管合同法沒有明確寫明鼓勵交易原則,但是合同法大量的制度設計其實都是為了市場交易而服務。鼓勵交易原則有兩方面的規范意旨。首先,合同法所鼓勵的是合法的交易。其次,合同法所鼓勵的是自愿的交易,而非存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交易。盡管合同法沒有明文規定鼓勵交易原則,其是通過具體條款的設計來間接突出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價值理念。為進一步說明合同法的鼓勵交易原則,從三個層面來闡釋:

(一)嚴格限定無效合同的范圍。確認合同無效就意味著消滅一項交易,過去對無效合同理解較為寬泛,導致大量合同被確認無效?!逗贤ā返?2條將無效合同的范圍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旨在盡可能的保護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盡量不去傷害合同的效力。

(二)明確可撤銷合同的性質和范圍。合同法在某些情況下(欺詐、脅迫以及顯失公平等)賦予了合同一方當事人可撤銷權。一方面,合同在為相對人撤銷之前,其與正常訂立的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合同法對于合同相對人撤銷權的行使設置了一系列的限制條件,比如,合同法規定,撤銷權必須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行使,撤銷權適用更短的除斥期間而非訴訟時效。這都是為了盡量維持合同的效力。

(三)明確規定了合同的解釋制度及缺陷補充制度。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就合同的內容而言不可能面面俱到,倘若因當事人就某些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即否決合同效力的話,那么無論對于當事人還是社會來說,都是一種極大的成本浪費。

首先,《合同法》確立了合同的解釋規則。合同解釋規則的確立,徹底改變了過去因合同內容不明確而產生合同按無效處理情況,從而使許多交易最終得以實現。合同法在合同解釋標準、方法、規則、限制以及合同解釋應遵循的原則等都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釋的規則都有明確規定,使合同解釋的隨意性得以限制。其次,《合同法》在61、62條規定了合同漏洞的填補規則。當事人若對于非合同必須之要素,如合同價格、質量標準等非訂立合同必須之要素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進行協議補充,當然在當事人沒有進行協議補充的情況下,這些要素的確定方式將直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以此確保合同的完整以及可實施性。

結論: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主要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對司法適用來說具有原則上的指導性意義。梳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內涵不論對于司法實務還是理論研究都具有莫大的助益。對于合同法基本原則的理解可能因人而異,就此而言,本文對合同法基本原則概括并非絕對,這意味著不同的學者根據其自身的理解,有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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