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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的關系

2020-12-29 11:55陳嘉玲
大經貿 2020年7期
關鍵詞:內審董事會部門

一、引言

我國要求公司治理過程中構建內部審計機構體制,然后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主要實現監管、參謀、評價、咨詢服務等基本職能,所以內部審計對于提高公司經濟效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下,多樣化的所有制經濟也不斷改善,這樣導致公司對于經營治理上會遭受嚴峻的考驗。為強化公司內部管理控制、促進公司經濟效益增長,這就意味著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同時也產生深遠的影響。

二、我國公司治理框架中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實際參與度及獨立性不足。首先,我國的公司總體來說是對公司治理投入較多,然而在我國目前制定的對上市公司要求的治理準則規范中, 并沒有強制性規定我國如何構建內審部門,內部審計沒能納入到我國企業的治理結構中去。因此,在我國企業中,完全沒有設立內審部門或者是雖然已經著手內部審計實施但無法有機地融入到公司治理的結構中去的現象比比皆是。其次,大部分公司的資本結構不合理,表現為:“一股獨大”的國有股所有者在治理系統中缺位。原因是國有股權代表在委托權經過層層傳遞之后也層層喪失了對經營管理進行治理的信心;中小股東勢單力薄無法投入治理只能一味認同;治理結構中真正能夠起作用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也只是形式上的空架子。與此同時,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也完全不夠,絕大多數企業內審主管經理的上崗錄用和辭退權以及內審人員的薪資決定權都是由高級管理層而非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掌握的,這不可避免地損害了內部審計部門及其人員監督企業營運狀況、財務狀況時的獨立性。

(二)提供給利益相關者的信息質量和可行性不強。內部審計質量是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的工作與內部審計準則及相關規定的符合程度,是對內部審計工作水平和優劣與否的最直接的評判。但是,縱觀我國企業內部審計質量整體運行情況,內審工作質量水平不高從而有用性不強依舊是制約內部審計發揚壯大的關鍵要素。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公司信息披露監督不充分。內部審計部門所在的監督級別較低,難以充分獲取企業高層面的信息,無法監督企業的重大經濟事項;日常監督檢查往往集中于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活動的表面,缺乏對被審計部門各事項和問題的深入分析,導致潛在的信息不對稱,很可能對審計結果的定性存在失誤。

(三)與其他部門協調不夠。內部審計如果想要在公司內部全面發揮各種作用,那么來自管理決策層的相信和支援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大力協助至關重要,如此才能保證內審工作快速進行,相關功效才得以有效執行,最終達到企業價值的增加。但是在我國大多企業中,內部審計工作態度顯得不夠主動,治理作用地發揮不盡如人意。這主要反映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內審部門在制定工作策略之前沒有做好與高級領導層的有效交流,沒有采取恰當的溝通策略來解除高級領導層對內審部門可能存在的猜忌,高級決策層無法意識到內審工作在改善公司治理進而為實現企業目標方面作出的努力和效用。其次,內部審計被動處理與具體審計對象的關系,對找出的問題的處事態度上不夠成熟,發現問題直接揭示出存在的漏洞不足和薄弱之處,事先不會與被審計機構交流意見,進而導致這些審計對象對內審人員及開展的工作產生戒備心理,進而引發不良反應,對隨后的內審工作實施進程中各個職能機構紛紛消極對待,不與內審工作工作對接,內部審計的治理能力根本無處施展。

三、完善我國公司治理框架中內部審計的措施

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加,因此完善內部審計、改善公司治理的治理效果非常必要?;趯ξ覈局卫砜蚣苤袃炔繉徲嫶嬖诘膯栴}進行分析,可以通過下列方面進行改善:

(一)規范和完善董事會的運作機制及正確設置內部審計的機構。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部分,董事會的治理水平高低是反映整個公司治水平的一個縮影。董事會控制著公司管理層,決定管理層的整體素質和結構,監督公司的財務和內控兩大系統。因此,完善董事會制度,保障董事會的規范運作至關重要。

內部審計部門必須要設立并且保證與其他職能部門相獨立,以相對第三方的視角對公司各事項進行監督核查,并客觀地指出問題和改進意見,從而消弱了委托人對“道德風險”或“逆向選擇”的憂慮,很大程度上緩解代理問題,從而反過來鞏固了公司的治理結構。審計委員會需要有足夠的權力和能力管理內部審計部門,確保內部審計機構能夠無阻礙地接觸被審計部門管理層,向董事會、監事會等有需求的機構報告工作結果;與此同時,應保障內部審計機構能輕易獲取其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等。

(二)加快股權多元化和投資主體多元化建設。股權結構的合理性有利于提高對董事、高管層、公司內部事務的監督需求,進而也是對內部審計需求的增加。目前,我國企業要么是國有股權結構集中,要么是中小投資者股權分散,應該實行多元化股權,廣泛吸收市場經濟主體的投資。這樣,國有股東只能嚴格按出資份額,依據平等原則,依法行使自己的職權,利用公司治理機制維護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四)允許銀行等大規模債權投資者進入公司治理。我國目前企業的主要債權來自于銀行特別是國有銀行的間接融資,商業銀行治理機制與公司大不相同,它們介入公司監督評估必然要有值得信任的助手,而內部審計的存在和發展恰好能滿足它們的需求。因此,我國可以嘗試借鑒德國、日本的主銀行制度,賦予銀行一定權利干預公司治理,這樣必然帶動了對內部審計的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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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陳嘉玲,性別:女,民族:漢,籍貫:湖南邵陽,職務:學生,學歷:研究生,單位:湘潭大學,研究方向: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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