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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

2020-12-29 11:55李娟
大經貿 2020年7期
關鍵詞:電子證據

【摘 要】 在信息網絡發達的今天,網絡聊天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網絡聊天軟件中,微信穩居社交軟件榜首,成為最主要的通訊工具。微信使用的給我們的生活帶了很多的便利,也承載了很多重要信息傳遞的過程。那么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訴訟中的證據使用呢?

【關鍵詞】 電子證據 網絡聊天記錄 證據認定

一、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屬性

(一)電子數據的定義。2019年12月,《民事證據新規》專門針對電子數據進行了細化。從細化的電子數據范圍來看,微信聊天記錄作為網上聊天記錄大類中的其中之一,也被以法律的形似賦予了證明力。因此,微信聊天記錄也就成為了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之一。

二、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應具備的條件

微信聊天記錄是電子證據的一種,基于電子數據的特殊性,對于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的條件因此也會有一些限定,但微信聊天記錄首先要具備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一)真實性。相對于傳統形式的證據,比如物證、書證等,電子形式儲存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變化或意外改變的損壞。要認定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主要是要確認微信使用身份。微信的登錄方式有多種,因此經常會碰到被告微信可能并非使用手機號碼綁定登錄,而是通過QQ號碼或者微信號登錄,且微信用戶名僅顯示為昵稱,并非被告真名,因此對微信聊天記錄中微信發送方的主體的身份無法判定。對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雙方是否系該微信賬號的使用者加以證明,成為首當其沖的一個問題。

(二)關聯性。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微信聊天記錄一般為生活中的片段式記錄,由于微信聊天的即時性,當事人很容易在微信聊天過程中使用表情、發語音或聊天內容并不是很連續,因此當事人在將聊天記錄拷貝到光盤或者U盤中時,有時會將自己認為與案件不相關或者自己認為不重要的內容省略,或者是將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掐頭去尾,因此除了當事人外很可能會導致其他人看不懂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同時也較難以證明微信聊天記錄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甚至可能因為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的缺失而使得法官或者對方當事人認為微信聊天記錄被篡改。

(三)合法性。作為證據使用的微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合法性。最高院明確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采用法律明令禁止的渠道取得的證據,無法成為證明案件真實性的憑證。通過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欺騙等方式而得到的證據,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通過偷拍、偷錄等方式得到的資料,在不對他人隱私造成侵犯的前提下,可以有條件地成為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明文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痹谖⑿帕奶熘?,語音應是雙方自愿通暢地采取聊天方式形成的內容,雙方明知且自愿選擇語音聊天,并未涉及到隱私侵犯,也不屬于偷錄的情形,完全符合合法性要求。

三、怎樣的微信聊天記錄才能作為證據

(一)書面寫明專屬號碼。根據微信聊天記錄想作為證據使用,首先得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主體是案件當事人且具有真實性,實踐中的主要證明方式有:1、當事人自認;2、本人自拍照作為頭像,且清晰可見,面部特征與當事人特點高度一致;3、網絡實名、電子郵箱發出的微信聊天記錄;4、備注的手機號碼與訴訟當事人手機號碼一致,且手機號碼經證明是當事人所有;5、第三方機構(如公安機關、公證處)已經證明系當事人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6、生效裁決文書已經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主體信息等。

由此可見,為了防止糾紛發生后對方當事人否認的情況發生,當事人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可以約定特定的郵箱地址、微信號、QQ或者手機號作為雙方文件往來或者交流溝通的途徑。這樣即使糾紛發生后至少對于微信聊天主體對的證明會方便很多,減少了一定的證明成本。

(二)巧用微信功能。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容易毀損,當事人很容易在日常生活中因為一些情況而使微信聊天記錄丟失,如手機丟失、不小心清理了手機內存或者未備份便格式化手機等多種原因導致微信聊點記錄毀損,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再想恢復微信聊天記錄就具有了一定的難度,甚至可能需要專業人士才能予以恢復,這就導致當事人可能會出現舉證困難的情形。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該學會巧用微信功能,將重要的語音資料或者較為重要的聊天對話使用收藏功能收藏起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藏的是錄音,錄音應該是未經處理的,連續的。

(三)盡量搜集除了微信內容之外的其他相關證據來佐證。實踐中,法官一般會結合當事人的當庭陳述、電子平臺終端登記情況、其他書面證據等綜合判斷此類電子證據的證明效力。所以,當事人也要盡量搜集其他相關的證據,不能完全、單一依賴微信聊天記錄來證明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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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李娟(1996-10-08),女,漢族,新疆塔城人,湘潭大學在讀研究生,碩士,湘潭大學,研究方向為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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