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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格式條款與公平原則的結合

2020-12-29 11:55羅玉潔
大經貿 2020年7期
關鍵詞:公平原則格式條款

【摘 要】 格式條款現被大部分企業運用,我國的格式條款已經被作為所簽合同的重要部分,因人們對格式條款的認識存在差異,實務中亦存在大量因所簽格式條款的公平性存有異議而引起糾紛的情形。本文將探討格式條款與公平原則的結合,試圖從減少商家糾紛與保障合同相對方權益的角度出發做深入討論。

【關鍵詞】 格式條款 公平原則 相對人 利益均衡 解釋原則

《合同法》第39條第2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目前,對于格式條款的分析學界涉及了兩個方面,即訂入控制與內容控制。訂入控制是將《合同法》第39條第1款作為一個探討層面獨立出來,即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旨在合同簽訂時對雙方訂立行為進行規定。內容控制則是討論《合同法》第40條,即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合同內容進行規定。

一、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與公平原則的內在聯系

《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雖對格式合同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利益平衡,但并未就違背該規定的法律效果進行規定。為彌補這一缺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未能就免除或限制責任條款履行提示及說明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請求撤銷該條款。第10條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違反 《合同法》第 39 條第 1 款的規定,且所提供的格式條款具有 《合同法》第 40 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自此,對于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行為司法審判明確了參照與依據。

結合《合同法》第39條與第40條的規定,不難得出一個結論,即滿足格式條款無效的條件為“已經訂立合同”“經合同解釋明確其含義”“未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通常表現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將該兩款結合起來即為格式條款對公平原則的結合與滲透。

二、違背公平原則的具體認定

在認定格式條款是否違背公平原則時可以參照《合同法》第5條、第54條關于公平原則的相關規定與39條、40條對于格式條款規定中對于公平原則的涉及。事實上,在立法中我國將民法中的公平原則認定為“公平正義”與“雙務合同中的利益均衡”,可以為格式條款與公平原則的沖突提供參考價值。公平原則在雙務合同中一般體現為一方當事人愿意負擔給付義務,是為使他方(對方)當事人因此負擔對待給付義務。由此引發思考,格式條款中的“利益均衡”應作何理解?

依據《合同法》第39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實質上是由于制定格式條款一方對于合同條款比較明晰,并且可能利用己方優勢條件給相對方造成權利減損,基于意思自治原則,為便于相對方對于條款的理解,法律要求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提供合同一方應盡到便于相對方熟知條款并及時提出意見的義務,此即在合同訂立時公平原則的體現。

依據《合同法》第40條,從內容上說,制定格式條款一方易于將某一格式條款作為濫用己方權利的工具,利用己方起草合同的優勢,沒有兼顧到相對人的正當利益,亦或是沒有在同一合同中納入其他條款對相對人的損失作出補償的約定的,可以認定為“不合理的利益減損”。在綜合格式條款提供方與相對方的利益平衡時,理應考慮各種可能會影響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因素,比如合同類型、性質、目的和內容,提供方的經營效率、相對方的合理信賴、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為所造成的風險的合理分配以及交易成本和交易習慣等等。

三、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與公平原則的內在聯系

因格式條款亦是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因此也涉及到合同解釋的內容。合同解釋將確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為衡平需要,也必定會涉及公平原則。以公平原則來對格式條款進行理解與解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一)客觀合理性原則。格式條款即一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制定,條款內容未經過與相對方充分協商,但其又具備交易基礎,作為合同內容亦明確了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雖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來說,對于合同的解釋應當是主觀的,但之所以需要運用客觀合理性原則來進行解釋,旨在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即制定者的相對方數量較多,應當依據該條款所預定適用的特定或不特定的消費者或顧客圈的平均而合理的理解能力為基礎,對該格式條款進行解釋。

(二)統一解釋原則。統一解釋原則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力為標準統一解釋格式條款的原則,對于具備統一屬性的可能締約人保持解釋的統一性。根據《合同法》第41條規定,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也即運用一般理性人的角度解釋格式條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格式條款適用于某一地區的交易范圍,格式條款的特殊含義僅為該特定地區的交易范圍內的合同締約者知曉,但該格式條款同時在另一地區的交易范圍適用,但另一地區的當事人對于該條款用用語作另一理解,便不應當在不同地區適用統一解釋格式條款。

結 語

隨著經濟的發展,格式條款被適用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因此探討如何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也愈發重要。結合民法的公平原則不僅在于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也在維護民法的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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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立爭.人性假設與民法基本原則重建——兼論公平原則的重新定位.法學論壇.2009(3).9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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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羅玉潔(出生年份—1995年),性別女,民族漢,籍貫湖南省湘潭市,學歷研究生,單位湘潭大學,研究方向民事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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