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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慈善的行政法規制研究

2020-12-29 11:55馮蕊
大經貿 2020年7期
關鍵詞:行政法慈善事業規制

【摘 要】 網絡慈善的發展為更多需要救助的地區,團體和個人帶來了更多,更快的社會救助,然而其本身卻存在諸多問題:慈善項目和救助人本身可能的虛假性;我國法律對于網絡慈善缺乏從源頭到剩余尾款使用情況的有效監督和規制等。結合我國法律法規中對網絡慈善的有關規定的情況,國外的實踐等,筆者現從行政法的角度分析闡述應如何有效的對網絡慈善進行規制,以期這些措施能對我國網絡慈善事業的發展起一定引導作用。

【關鍵詞】 網絡慈善 行政法規制

網絡慈善是指一些慈善團體利用互聯網這一平臺以及相關技術進行非營利性的籌款,宣傳慈善活動并組織開展一系列志愿服務活動的總稱。[1]現實生活中不法分子利用網絡慈善進行斂財的消息層出不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民對于網絡慈善事業的參與度,有的嚴重傷害了公民對慈善事業的信任。雖然我國相繼出臺了許多旨在對慈善事業和網絡慈善進行規制的規定,各地政府也根據當地情況在不斷探索,嘗試對網絡慈善進行引導,但是目前我國有關法律在整體范圍內存在不明確,原則性強,操作難度大,沒有具體的規制措施等特點,以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和措施缺少在全國范圍的普及性,使得從整體角度看,我國現有的法律和地方政策法規無法對網絡慈善的整個過程形成強有力的合法化引導和規制作用。

一、行政法對于網絡慈善規制的必要性

網絡慈善的運作是基于市場的,市場本身也會出現失調的現象。[2]網絡給中國慈善帶來新的發展契機的同時,也似乎成為了一些人斂財的不法之地。

一母親為女兒在水滴籌等平臺發布籌款信息,然而不久,公益組織發現該善款實則被用于給其兒子治病,而女兒卻因未能得到及時救治而于不久后病逝。蕭山一女子以其父親患有胃癌在網上發布籌款信息,而后公眾發現其發布的檢查單上并未確診其父親為胃癌,同時還發現該女子經常發布其出國旅游,大量購買奢侈品等內容。輿論認為該女子家庭較富有,而善款更多的應用于那些實在無力支付大額的治療費用的貧困家庭。在輿論壓力下,該女子最終退掉了部分善款。一些諸如“水滴籌”等團隊,竟駐扎于成百上千家醫院的各科室里,邀請患者們入駐“水滴籌”。這種行為已經影響到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當下網絡慈善各種不良甚至違法現象反映出我國網絡慈善總體發展不健全、法律體系不全面,引導不完善、監督不到位、法律規定與執行不嚴格、法律更新遲緩等問題,急需采取必要手段對危害網絡慈善健康發展的現象進行有效管理,而利用行政法對網絡慈善進行規制更具有合理性和更好,更便利地操作性。

二、當前我國行政法對網絡慈善規制存在的問題

雖然各地的有關機構做出了一些關于慈善活動開展的程序和管理上的規定。但各地對慈善活動的立法仍在“摸著石頭過河”,且很多情況下只解決當地出現的問題,并不具有在全國推廣的完善性和普遍性。盡管我國針對慈善的不良現象相繼出臺了有關引導和規制慈善事業以及網絡慈善的法律規定,但由于有關部門未能有清晰的職能上的劃分,導致各部門之間互相推諉的行為屢見不鮮。同時雖然有其他法對網絡慈善也有根據各自領域的特點做出的相關規定,但關聯性和針對性都不強,有的原則性雖強但實施方式仍不夠具體。雖然我國關于網絡慈善組織的規定總數不少,但是立法層次比較低,可操作性不強,甚至各個法律法規之間在實施細則上也存在一定的沖突。[3]

三、完善網絡慈善行政規制的建設性舉措

首先,筆者認為行政主體要堅持:一是適度原則,有關行政部門在對網絡慈善進行規制時不應過度干預,避免削弱網絡慈善的自發性和活力。二是公開參與的原則,保障捐助者的知情權,預防行政權力的濫用。

從全球范圍看,國外采用的方式可歸納為三種:和有關行政部門結合的方式;在有關行政主體內部設置一個機構;建立一個完全獨立出去的監督監管部門。經研究發現,第一種方式下的機構沒有獨立地位和獨立監督權,容易造成公權力的過度干預;第二種情況下仍屬于行政部門,依然會受到有關行政主體和機構的制約;第三種設置一種完全獨立于行政部門的監管機構不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綜上,筆者認為可以先考慮設立后續追蹤制度,至少對于程序和余款使用的監督等方面是很有必要的??梢詼p少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壓力,還可以將行政資源更好地用于行政管理上。其后續監督的組成人員可以考慮從捐贈人,慈善組織,信息發布平臺的工作人員中選出,甚至還可以是受益人員。以上主體均有各自權益,彼此間會形成一種互相監督的關系,對慈善的后續活動可以形成較為有效的監督。

還可以考慮將對慈善信息發布的平臺及其有關負責人納入到誠信體制當中,對其進行誠信記錄的積累和評估,以此來引導和規制慈善信息的發布者建立完善的慈善信息審查機制,避免詐捐信息的發布。

國外有對捐贈的企業適當減稅的鼓勵性政策。我國現行慈善法同樣規定捐助者可以申請一定程度上的退稅,但由于眾多企業對該項政策不夠了解,加上其申請和核驗程序十分復雜,退稅周期長,使得能夠真正拿到稅收優惠的企業少之又少。因此急需深入研究如何簡化當中的程序和流程,建議可以考慮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讓捐助獲得的退稅更加便捷申請,快速到賬。

網絡與慈善的結合更加有利于慈善事業的發展。通過行政法的規制,加強對網絡慈善的監管,提高人們的慈善意識,有助于我國慈善事業的長久發展,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參考文獻】

[1] 張國良.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聞媒體傳播[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287.

[2] 李莉.中國公益基金會治理研究—基于國家與社會關系視角[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62-63.

[3] 周健一.我國慈善組織行政法規制改革研究[P].湖北大學,2014:18.

作者簡介:馮蕊(1995-),女,漢族,河南省鄭州人,碩士研究生在讀,吉首大學,法律(法學)專業,民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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