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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發展問題及對策

2020-12-29 11:55李月影
大經貿 2020年7期
關鍵詞:醫療糾紛

【摘 要】 目前我國醫療事業不斷發展的同時醫患矛盾也愈發尖銳,隨著醫療糾紛案件的不斷增加,醫療責任險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但是由于醫療機構對醫療責險認識偏差、醫療責任險產品自身發展不完善等問題導致我國醫療責任險發展滯后,無法滿足醫療事業快速發展的現實需要,進而針對這些問題,從不同角度提出建議。

【關鍵詞】 醫療糾紛 醫療責任險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引言

近年來我國醫療事業不斷發展,醫療技術水平不斷提高,給人們就醫帶來了極大的便利。2010到2019年十年間,我國醫療機構數量從93.7萬增加到101.4萬個,衛生機構床位數從478.68萬張增加到了892萬張,我國衛生人員也從820.75萬人增長到了1230.03萬人。醫療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由于醫療責任風險的存在,醫療事故頻發,加之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增長,隨之而來的醫療糾紛事件也不斷增加。這些復雜難解的醫療糾紛事件解決不當甚至可能會發展成“醫鬧”,損害就醫者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同時也對醫務人員及醫療機構的聲譽、正常工作以及醫學技術的進步造成很大負面影響。在此背景下,保險的作用越來越明顯,但是我國醫療責任險發展滯后,解決醫療責任糾紛問題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1],屬于職業責任保險,誕生于二十世紀初的美國。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醫療責任險起步很晚,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才開始出現。1999年,云南、上海、深圳以及北京等省市先后以行政指令方式,試行強制醫療責任險并取得一定的效果。2000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推出具有商業性質的醫療責任險。2010年,在海南、北京、江蘇、寧波、南京等省市進行建立醫療責任險制度的試點工作。2014年7月11日,國家衛計委、司法部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醫療責任險工作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健全醫療責任險制度。然而我國醫療責任險在發展過程中還是存在一系列問題,供需雙方積極性都不高,投保率低,分攤醫療責任風險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醫療責任險發展緩慢。

醫療責任險承擔的是一種經濟賠償責任,減輕了醫生或院方因醫療責任風險的存在而導致的壓力,使其能夠無后顧之憂地為病人進行治療,同時還能夠研究新的治療方法,提升其醫療技術水平。

一、醫療責任險概念及特點

2017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責任保險承保指引 第1部分:醫療責任險》中規定的醫療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為在列明的保險期間或追溯期及承保區域范圍,被保險人的投保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由于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在保險期間內首次遭受賠償請求所引致的損失,并因此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因上述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費用 (責任保險承保指引 第1部分:醫療責任險, 2017)。

醫療責任險屬于責任保險,所以既有責任保險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保險標的是非實體性的醫療侵權賠償責任。一般的財產保險如家財險等都是以具體的實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公司承保的是這些財產物資遭受的損失,保險價值一般都在保險合同中予以約定,具有實體性。然而醫療責任險是以醫療侵權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承保的是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過失造成其患者人身損害的損失賠償,具體賠償金額通常需要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予以測定。

2.補償對象具有雙重性。醫療責任保險從根本上來說是為了補償因醫生操作失誤或醫療責任導致遭受醫療損害的患者,保障的是受損害方患者的利益,同時,也轉移了醫方因醫療事故導致的賠償責任,減輕醫方醫療糾紛負擔。

二、我國醫療責任險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險種單一,高同質性,條款費率不科學

目前市場上的醫療責任保險險種十分單一,大多數保險公司以醫療責任保險附加醫療意外險、實習生醫療責任保險、外聘專家醫療責任保險以及醫療機構場所責任保險為主,保險產品同質性高。同時由于我國醫療責任保險興起晚、經驗不足,缺少相應的數據積累,保險公司缺乏相應的精算管人才,導致目前大多數醫療責任保險公司仍處于根據經驗厘定保險費的階段,而不能根據醫療機構具體醫務人員數量、床位數量以及醫療糾紛歷史確定保險費率,造成條款費率不科學的問題,無法實施差別費率,增加投保人的保費負擔。

(二)醫院投保不積極、風險防范意識差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醫院以及醫生對自己醫療技術水平相當自信,對醫療責任險認識存在偏差,認為在自己工作中出現醫療損害行為的概率非常之低,所以沒有投保的必要性。除此之外,醫院在訴訟風險中投保激勵不足[4]也是導致其投保不積極的原因之一。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稱,醫方掌握有非常專業的醫療知識,使得在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敗訴率較低。同時,由于醫療責任險的高保費、低賠償額度以及核保理賠耗時長使得中小醫療機構對此望而卻步。

(三)缺乏政府的引導和監管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醫療責任險規范運行的法律法規,醫療責任糾紛調解機制不健全、鑒定缺乏公信力,使得我國醫療責任險核保理賠方面規則體系混亂。在監管方面,我國醫療責任險沒有統一的運行規則標準,在具體實施運行過程中,各地區各保險公司體現出較大的差異性,不利于銀保監會對醫療責任險的監管。醫療調解機制不健全導致醫療糾紛發生后,涉及的各相關主體醫院、保險公司、患者以及鑒定機構的意見不統一,保險的核保理賠困難,糾紛的解決處理變得愈加困難。

三、深化我國醫療責任險發展的建議

(一)保險公司加強人才引進,改進產品,提升服務

針對現行醫療責任險產品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最根本的是要加強保險產品創新。保險公司必須加強相關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建立醫療機構風險數據庫,根據各個醫院具體情況以及以往醫療糾紛發生率制定差別費率,降低醫療機構的保費壓力。同時,保險公司還應加強市場調研,根據醫療結構實際需要調整保險條款,擴大保障范圍。完善核保理賠流程,減少理賠手續,提升服務水平,增加醫療責任險產品附加值。

(二)加強強制醫療責任險的推進,提高醫療機構風險防范意識

對于醫療責任險普及性差、醫療機構認識不足的問題,僅僅依靠市場自發調節難以解決,無法推進醫療責任險在我國的快速發展。由于醫療責任險對于解決醫療事故引發的責任糾紛的作用至關重要,建議加強推進強制醫療責任險的實施,以強制的形式引導醫療機構進行投保,減少因醫療糾紛造成的醫療資源浪費的問題,讓醫生可以無后顧之憂的進行醫療技術的研發創新。加強宣傳工作,讓醫療機構以及相關醫務人員了解并認識到醫療責任險的重要性,提高醫療機構的風險防范意識。

(三)完善糾紛第三方調解鑒定機制

醫療糾紛發生后因第三方調解機制不健全、鑒定結果缺乏公信力導致的核保理賠困難嚴重阻礙著醫療糾紛的解決以及醫療責任險發展。醫療糾紛常用的處理方式包括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在醫療糾紛中,醫療事故責任雙方難以就損害賠償達成和解,同時仲裁訴訟等方式成本過高,會間接增加醫療責任險運行成本從而加大投保人的保費壓力。所以完善第三方調解機制,提升鑒定結果的科學性、公正性以及獨立性,提升醫療糾紛各涉及主體的認可程度,才是解決核保理賠難題,提升核保理賠速度,減輕醫患雙方壓力的重要措施。

【注 釋】

[1] 王緒瑾.《保險學》

【參考文獻】

[1] 杜楠. 我國醫療責任險若干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2018.

[2] 陳雪嬌. 我國醫療責任險發展滯后的原因及其對策[D].廣東財經大學,2016.

[3] 張瑞華,孫渤星,何思長,趙大仁,劉志會.博弈論視角下醫療責任險對策研究[J].現代醫院管理,2015,13(06):21-23.

[4] 劉會娜.論醫療責任險在我國推廣的問題與對策[J].經濟研究導刊,2015(20):252-253+293.

[5] 張艷平,楊立鵬.對我國醫療責任險制度的探究[J].管理觀察,2015(10):17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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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徐宇杰.我國醫療責任險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J].醫學與法學,2015,7(0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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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成培金.淺談我國醫療責任險的現狀與展望[J].內蒙古中醫藥,2014,33(01):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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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李月影(1995-)女,漢族,河北保定人,單位: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研究生在讀,保險學專業,研究方向:保險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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