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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創新稅收政策取向
——基于博弈論視角

2021-01-06 11:02許方懋
廣西質量監督導報 2020年12期
關鍵詞:均衡點稅制財稅

許方懋

(貴州財經大學 貴州 貴陽 550025)

一、引言

商業銀行金融創新在解決客戶投融資需求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隱憂,一些銀行借金融創新之名,行通道類業務和“影子銀行”之實,目的在于規避金融監管和進行稅收籌劃。金融風險絕對是不容忽視的,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海嘯給世界帶來巨大災難。稅收作為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之一,為規范金融創新及其業務發展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方向。因此,研究金融創新業務課稅政策取向,使之與金融監管相互配合以規范和促進金融創新業務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金融稅制與金融創新的關系

(一)金融稅制與金融創新相互影響

金融創新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同時存在,過度金融創新會引致潛在金融風險(許坤,2013),而金融稅制是矯正金融負外部性的干預手段,是金融創新的催化劑和原動力(王國華、馬衍偉,2005),稅收影響金融創新的效率、規模和結構,金融稅制不合理會制約金融創新的發展(舒娜,2006;李艷,2012),金融稅制是扭曲銀行金融創新行為是引致潛在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因素之一(Alworth J S,Arachi G,2012)。金融稅制規范金融創新的同時也可能扭曲銀行經營行為,這種扭曲為銀行業金融創新提供了原動力;與此同時,通過金融創新不斷產生新的金融產品,使得現行金融稅制對金融創新而言具有相對滯后性,金融創新給現行稅制帶來了新的挑戰(王遙,2010;巫宏標,2010)。稅收作為國家調控金融產業的重要政策工具,稅制設計在提高金融業效率的同時也要注重金融風險的防控(閆肅,2012)。汪彤,李萬峰(2018)金融稅制對金融創新具有調控功能,現行金融稅制忽視了風險防控功能,不適應金融創新發展。

(二)金融稅制規范金融創新的必要性

銀行業個體風險具有傳染性,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重要政策工具,在規范金融創新上,其政策工具比金融監管更靈活,能夠彌補金融監管不足和控制銀行風險擴散。金融產品與服務的提供對稅收政策十分敏感,對某些金融監管不便插手的業務課以相適應的稅收,將稅收政策直接作用于金融產品交易環節,避免金融監管出現 “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困境。金融創新發展促進金融稅制完善,金融稅制完善反作用與金融創新。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稅制會越來越完善,金融創新稅收套利的空間也越來越小,進而促使銀行業進行合規的金融創新。銀行金融創新發展和財稅部門金融稅制完善是一個相互學習、相互促進的過程,金融稅制設計與金融監管相互配合,共同規范銀行業金融創新業務發展十分必要。

三、銀行業金融創新與金融稅制的演化博弈分析

(一)模型建立

假設:博弈雙方是商業銀行和財稅部門(此處財稅部門指的是具有財稅立法權和行政權的部門,以下簡稱財稅部門)。雙方均是有限理性的,且存在信息不對稱,需要在反復、長期的動態博弈過程中相互學習調整,最后達到演化博弈均衡。商業銀行博弈策略是合規創新和違規創新;財稅部門博弈策略是積極管理(積極跟進稅收立法和加強稅收征管)和消極放任(默許銀行業違規金融創新)。

若銀行業違規創新將獲得額外收益ΔR,但違規創新時自身將承擔風險成本F;銀行業應付財稅部門積極管理的成本是B1,并且銀行業違規創新面臨追溯調整和稅收滯納金時可能造成的損失是B2。T1是財稅部門積極管理的額外成本,T2是財稅部門消極放任造成的損失(包括稅收流失和金融風險擴散)。其中:ΔR、F、B1、B2、T1、T2均大于零,且T2>T1,B2>T1。

x代表合規創新的銀行業占比(或者說是:銀行業的合規創新金融產品數量占所有銀行業創新金融產品數量的比重);y是財稅部門積極管理的概率(或者說是:稅收政策直接影響的銀行業創新金融產品數量占所有銀行業金融創新產品數量的比重)。其中,x、y∈[0,1]。銀行與財稅部門博弈的收益矩陣如表 1所示:

表1 銀行業與財稅部門博弈的收益矩陣

(二)模型分析

銀行業采取合規創新策略時的期望收益為R11=-yB1,采取違規創新策略時的期望收益分別為R12=ΔR-F-y(B1+B2)。進而,銀行業的平均期望收益為:R1=xR11+(1-x)R12=(1-x)(△R-F-yB2)-yB1。銀行業的復制動態方程為:

G(x,y)=x(R11-R1)=x(1-x)(F+yB2-ΔR)

(1)

財稅部門采取積極管理策略時的期望收益為R21=(1-x)B2-T1,采取消極放任策略時的期望收益為R22=-T2。進而,財稅部門的平均期望收益為:R2=yR21+(1-y)R22=(1-x)yB2+y(T2-T1)-T2。財稅部門的復制動態方程是:

Q(x,y)=y(R21-R2)=y(1-y)(B2-xB2+T2-T1)

(2)

聯立式和,求解局部均衡點:

(3)

得到五個均衡點:

(4)

Gx(x,y)=(1-2x)(F+yB2-ΔR)

(5)

Qy(x,y)=(1-2y)(B2-xB2+T2-T1)

(6)

(三)演化均衡點分析

對于演化動態的穩定均衡點(x*,y*)而言,即使受偶然因素影響使得博弈偏離均衡,復制動態仍然會使得偏離后回歸穩定均衡。所以,當偶然因素使得:(x,y)低于(x*,y*)時,有G(x,y)>0,Q(x,y)>0;或者(x,y)高于(x*,y*)時,G(x,y)<0,Q(x,y)<0。也就是說,必須滿足Gx(x,y)<0,Qy(x,y)<0。即:

當Gx(x,y)<0且Qy(x,y)<0時,該點是漸進穩定的演化均衡點;當Gx(x,y)>0且Qy(x,y)>0時,該點不存在漸進穩定性,是非均衡點;當Gx(x,y)>0且Qy(x,y)<0或者Gx(x,y)<0且Qy(x,y)>0時,在某一個方向是穩定的,另一個方向是不穩定的,該點是鞍點。

將四個局部均衡點x1,x2,x3,x4帶入式和式,為判斷局部四個均衡點一階偏導的符號,根據數學推導得出ΔR、F、B2大小排列:ΔR>F+B2>F、F+B2>ΔR>F和F+B2>F>ΔR的三種情形,進而得出均衡點的解如表 2所示:

表2 演化均衡點的求解過程

四、結論及政策建議

(一)“惡性循環”的政策建議

當ΔR>F+B2>F時,x2(0,1)是演化均衡點。此時的均衡狀態是(違規創新,積極管理)。ΔR>F+B2>F意味著銀行業違規創新的超額收益大,總體成本低,銀行業有足夠的動力進行違規創新,導致均衡狀態陷入“違規創新→積極管理→再違規創新→更嚴格的管理→扭曲金融創新”的惡性循環;此時商業銀行獲得超額收益的原因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①F>B2時:銀行業違規創新時自身承擔的風險成本較大,財稅部門追溯調整和稅收滯納金較小,說明銀行業違規創新獲得的超額收益更多源于將個體風險向市場轉嫁,稅收對銀行業違規創新個體風險擴散的約束力較弱。財稅部門積極跟進稅收立法和加強稅收征管目標更多傾向于:規范銀行業金融創新及套利行為,降低銀行業金融創新風險,控制銀行業個體風險向外擴散。

②B2>F時:銀行業違規創新時自身承擔的風險成本較小,財稅部門追溯調整和稅收滯納金較大,但銀行業還是能獲得超額收益,說明銀行業違規創新獲得的超額收益更多源于稅收套利而不是向市場轉嫁個體風險,金融稅制對金融創新而言具有相對滯后性,財稅部門積極跟進稅收立法加強稅收征管的目標更多傾向于: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金融稅制,促進金融創新稅收政策的公平和效率,避免國家稅收流失和金融創新扭曲。

(二)“良性循環”的政策建議

當F+B2>ΔR>F或F+B2>F>ΔR時,x4(1,1)是演化均衡點。此時的均衡狀態是(合規創新,積極管理)。F+B2>ΔR>F或F+B2>F>ΔR意味著銀行業違規創新的成本較大,銀行業違規創新可能面臨巨大損失或財稅部門追溯調整和稅收滯納金,銀行業與財稅部門博弈最后將達到(合規創新,積極管理)的良性循環。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①F+B2>ΔR>F時:銀行業進行違規創新的超額收益大于本身承擔的風險,銀行業違規創新有利可圖會繼續進行違規創新,但違規創新將面臨財稅部門追溯調整和稅收滯納金,導致違規創新帶來的最終超額收益小于全部的損失。此時,財稅部門只需繼續采取積極管理的策略,把握管理力度,充分尊重市場決定性作用的同時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②F+B2>F>ΔR時: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和有限理性,此時銀行業違規創新的超額收益小于自身承擔的風險,當銀行業知道這些違規創新的超額收益小于本身承擔的風險后,便會停止該業務的創新。此時財稅部門需要在采取積極管理策略的前提下,鼓勵合規金融創新,促進金融創新合規健康發展。從而金融稅制與金融創新博弈的良性循環。稅收政策越來越完善,銀行業金融創新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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