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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理論、內涵與獨立價值

2021-01-06 08:46仇赟
學理論·下 2021年12期
關鍵詞:社會制度程序正義政治哲學

摘 要:正義被視為人類社會的最高準則和崇高美德,是人類生生不息的價值追求。程序正義本質上是一種過程正義,過程是否正當合理是評價程序正義與否的重要價值標準。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越來越關注程序的正義,但并沒有因此而放棄對實質正義的追求。程序正義并不純粹是程序的、形式的,它首先是實質的。本文從理論源頭、內涵精神與獨立價值三個層面辨析了程序正義的基本問題,為現實世界中理解和運用程序正義思想提供了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政治哲學;社會制度

中圖分類號:D035 ? 文獻標志碼:A ? 文章編號:1002-2589(2021)12-0031-04

正當程序是西方政治哲學思想和法律精神的體現,蘊含著人類對自身命運的關懷和對正義理想的追求。當今中國,程序正義不但被法律界廣泛接受,在公平正義的價值導向下,國人的政治生活、社會生活等方方面面都與程序正義的理念更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也越來越廣泛地被認知、認可和接受。

一、問題的起源:正義、分配正義及其原則

歷史長河中,人們所認可的美好社會生活和政治理想都來源于對正義價值的認可與遵循。在古希臘,正義的主題是個人行為的正義,柏拉圖的《理想國》等先哲著作都把正義歸結為人類最基本的“德性”與“善意”,視為一種德性。亞里士多德將正義分為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更多的是關注實體層面的正義。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前后,正義理念逐漸從個人正義轉變為契約正義,不論是盧梭的社會契約思想,還是洛克的人民主權思想,抑或是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都體現了追尋社會正義的契約精神?!啊x’是主張從道義上合理地分配獎勵與處罰的觀念”[1]“給予每個人以其應得的東西”,是長期以來被接受的古典主義分配正義標準。到了近現代,“正義”概念越來越成為用于評價社會制度的道德尺度,被看作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罢x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美德一樣”。

正義是依存于社會結構和社會關系中的價值原則,是人類權利和義務合理配置的標尺,規范著社會發展、成果分配、人類合作等社會行為關系?!耙粋€社會體系的正義,本質上依賴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權利義務,依賴于在社會的不同階層中存在著的經濟機會和社會條件”[2]。正義的原則落實到解決分配的具體問題時往往易于出現偏差,這時就需要一種基于正義理念的方法或理論工具來遵循。分配正義是對包括權力、職位、財富、榮譽、責任等在內的社會價值或公共利益進行有序分配的正義理念,其運用也涉及具體誰來分、怎么分、分給誰、分多少等現實問題,不同的社會階層,不同的價值導向,不同的利益訴求,導致了分配正義的復雜性和多元性。分配正義的復雜性在于它與諸多因素有關,至少包含著分配者(主體)、接受者(受體)、分配對象(客體)、分配標準(原則)四種因素。每一種因素的變化都會引起分配結果公正性的變化。其中被作為分配參照標準的主要包括品德、才能、貢獻、勞動、需要等,分配標準不同,正義結果不同,這是分配正義復雜性的根源。也就是說,分配正義是基于對人類公平正義的價值關切和追求,對社會分配的基礎、原則、過程和結果等所展開的哲學反思,并以公平正義為價值導向對參與分配的對象所實施的一種合理化對待。

亞里士多德認為“數量相等”和“比值相等”是分配正義的兩個平等原則[3]。數量相等可以解釋為平等人之間的平等,比值相等可以解釋為不平等人之間的不平等。亞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以貢獻作為分配的正義標準,即,按照貢獻來分配人們的權利與義務,享有的權利與貢獻成正比,與義務相匹配。在對分配正義的討論中,“亞里士多德最關心的是政治參與度應該如何分配的問題”[4],他側重從形式上規制分配正義,把美德作為分配正義的第一標準。有西方學者將亞里士多德的正義理論分為“分配的正義”“補償的正義”“交往的正義”和“公平”四種類型,其中,分配的正義適用比值平等的原則;補償的正義適用數量平等的原則[5]。戴維·米勒認為:“大眾的正義觀原來都是多元主義的:沒有一種獨一無二的原則似乎能夠囊括人們作出的全部判斷或者他們所遵循的分配程序?!盵6]費因伯格則將正義歸結為五種準則:“(1)完全平等原則;(2)需要原則;(3)德才和成績原則;(4)貢獻原則;(5)努力原則”[7],這進一步增加了分配原則的復雜性?!皟瀯倭犹笔亲匀环▌t,而“獎優顧弱”則是正義原則。不論如何,分配原則的確定直接決定了初次分配結果的正義取向。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不容忽視矯正正義對初次分配結果的調整,這主要包括對不正當的程序和獲利的懲罰和矯正,以及對競爭失利者的補償等,通過在初次分配基礎上的第二次調整和矯正,達到對社會最不利者的補償,保證讓社會實現最公平的正義。

美國哈佛大學哲學教授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于1971年出版的《正義論》被西方學者推崇為一個“劃時代的理論”。羅爾斯把正義理論的關注點引向社會制度的“善”。羅爾斯認為,正義首先要回答,如何在一定的社會基本結構下,有效調節人類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合理規劃人類對分配的合法預期,并基于基本權利和應擔的義務做出恰當合理的分配,以實現社會結構的自洽和平衡。羅爾斯對于分配正義的主要貢獻在于把人們的視線從關注結果轉變為關注過程,“金蘋果應該給誰?”雖然很重要,但是“如何保持金蘋果分配的程序和背景正義”才是現實選擇,他由此提出了通過社會基本結構的設計實現分配正義的設想。羅爾斯認為,古代和近代關于按德性分配和按權利分配的正義觀念,都不能保證分配的公正。但是我們又不可能完全拋棄這些原則。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對這些分配原則進行限制和調整,甚至混合運用,盡可能使其產生公正合理的結果,關鍵是確保運用這些原則的背景和程序正義。羅爾斯將自己的正義理論體系稱為“作為公平的正義”,他提出“自由原則”和“差異原則”是正義理念的核心原則。第一個正義原則,即“平等的自由原則”,作為一種新的自由觀,強調了自由的平等基礎,是對傳統自由主義孤立地看待自由的局限的一種克服。羅爾斯提出的第二個正義原則,即差別原則,為了保證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不惜形成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這一原則又被稱為“分配正義原則”,是羅爾斯為了解決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而做出的一個大膽突破。

二、邏輯的起點:何謂程序正義

程序正義作為一種法治觀念,起源于13世紀英國的自然法思想。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第一次限定了對任何自由人的懲戒需經過合法裁判或根據當地法律的必經程序,開啟了英國法律程序正義的先河?!爸挥型ㄟ^法律的正當審判程序,才是正義的合法的”逐漸在英美普通法的法律條款中被正式確立,不論是1354年愛德華三世頒布的第28號法令,還是美國1791年憲法修正案,都體現了程序正義的基本精神。程序正義成為古典正義理論對“實質正義”“實體正義”探討之外的正義類型。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吹靡姷恼x即為程序正義,是正義實現的過程,即以什么方式實現正義的一種規制?!巴ㄟ^一定過程實現了什么樣的結果才合乎于正義”,由此也成為正義理論的中心論題。

約翰·羅爾斯強調程序正義的“過程價值”,他將正義分為實質正義、形式正義和程序正義。實質正義,即關于社會的正義目標以及個人權利與義務正當性分配的正義,“實質正義”強調“給予每個人以其所應得”,是對權利和義務給予正當性分配的結果。形式正義有兩大基本要素:一是對相同情況做出相同處理,不同情況做出與這種不同情況相適應的差別對待;二是在使用任何一項規則面前,應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形式正義為實質正義服務,以實質正義為前提。但形式正義并不必然導致實質正義,由于過于強調形式上的公平,甚至可能導致某些實質上的非正義。程序正義介于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之間,強調程序在制定和適用的過程中的正當性,主要關注采用什么樣的程序、形式、規則來對社會利益進行分配,它本質上是一種過程正義,過程是否正當合理是評價程序正義與否的重要價值標準。

約翰·羅爾斯以正義的兩個原則為理論基礎,將程序正義分為“純粹的程序正義”“完善的程序正義”“不完善的程序正義”三種形態[2]。羅爾斯把“純粹的程序正義”(pure proced- ural justice)定義為“一種正確的或公平的程序”,并認為只要堅持純粹的程序正義,不論結果如何,都是公平公正的。純粹的程序正義把復雜問題簡單化,不再考慮環境的特殊性和個體的差異性,只關注過程程序是否被恰當遵守,結果不論是否符合實質正義都應被認可和接受。比如賭博,只要參與者嚴格遵循了游戲的規則,那么最后一次賭博后的現金分配就是合乎正義的。羅爾斯認為,“完善的程序正義”(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有兩個鮮明特征:“首先,對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個獨立的標準”,并認為這一標準與程序相脫離,并且是先于程序來確定?!捌浯?,設計一種保證達到預期結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例如我們熟知的分蛋糕例子,把蛋糕平均地分配給每個人才能達到實體的正義,這是公平分配的獨立標準,這就要求設計一種程序能夠實現正義的結果,達到公平分配的標準,具體的程序設計就是動手切蛋糕的人最后領取自己的一份。這一經典案例較好地說明了完善的程序正義的產生過程,以及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性,通過完善的程序設計實現了實質正義的目標。但完善的程序正義在現實中并不會每次都存在。理想化的完善的程序是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類社會的理想追求。所謂“不完善的程序正義”(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其基本標志是:“當有一種判斷正確結果的獨立標準時,卻沒有可以保證達到它的程序”。這種類型假設我們關于實體結果的衡量正義標準是存在的,但是滿足實現實體正義的程序過程卻缺失。比如,無論司法體系中程序如何完善,現實中都很難杜絕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完善的程序正義是理想,現實卻有差距。因為設計出一種總是能夠達成正確結果的正義程序很多時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不論如何,追求完善的程序和追尋正義的理念一樣,都是人類智力孜孜不倦的渴望。因為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和純粹的程序正義都存在明顯缺陷,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只有實質正義沒有實現程序,純粹的程序正義只有程序正義無法導致必然的實質正義結果,這兩種程序正義形態都無法實現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相統一的目標。探索和發現“完善的程序正義”,包括通過人類智力修繕不完善的程序以臻至完善,一直是人類正義的理想,也是通過既定程序實現人類基本權利與義務正義分配的原始初心?,F實中,在“完善的程序正義”實現之前該如何選擇,羅爾斯給出了自己的答案:優先追求純粹的程序正義。羅爾斯做出這一選擇,既是基于程序正義自身的“獨立價值”,也是對程序自身蘊含實質正義要素的理性看待。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甚至專門論證了“服從一種不正義法律的義務”,他指出“當社會基本結構由現狀判斷是相當正義時,只要不正義法律不超出某種界限,我們就要承認它們具有約束性”[2]。

從邏輯上看,程序正義是人類追求實質正義、實體正義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實質正義的實現必以程序正義為基礎,但程序正義并不必然導致實質正義,程序有其獨立于實體的內在價值。人類社會當以追求完善的程序正義為目標,努力實現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統一,過程與結果的統一,文明的政治社會決不許可偏廢一方。過于強調程序正義,讓“惡法”橫行或是陷入程序僵化甚至脫離現實的程序主義怪圈,不利于正義結果的實現。而過分追求實體正義而忽視程序正義,可能導致參與者連最基本的權利都無法保證,也就喪失了最基本的正義。

三、過程的正義: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

程序正義并不依賴于實體正義,程序自身也能滿足人們的正義需求,程序正義具有自身的獨立價值,缺失程序正義很有可能罔顧過程的正當性,從而造成整個社會價值體系和社會秩序的坍塌。堅持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有利于更好地實現實體正義、實質正義,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追求價值合理性。貝勒斯在《法律的原則》中提到的“來自于程序本身的令人感到滿意的東西”[8],最根本的是對人的尊重,即對當事人基本權利的公平對待和程序保障。忽視對人類基本權利的保障,也就偏離了實質正義的方向。程序正義的價值不完全是工具性的,還有對人的尊重,它確保每一個人被同等公平對待,即“同樣情況同樣對待”或“類似情況類似處理”?!叭绻麤]有程序正義作后盾,法律或規則本身所追求的公正、平等、人權等價值就難以實現”[9]。被公正對待的前提是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保障當事人的基本權利,這既是正義的實質,也是程序的公平。程序正義在追尋和實現實質正義的過程中,也對正義結果的實現起到監督和保障作用。雖然“程序結果是否公正,并不能直接證明程序本身是否正當、合理”,但是,無論這種程序能否產生正確的結果,它都具有一種獨立的內在價值:“它能使程序參與者有機會獲知程序的進程、判決結果的內容以及判決據以形成的理由和根據,從而在心理上接受判決結果”[10]?!皩嵸|正義”是一種結果的正義,其正義是由事物的因果關系決定的;“程序正義”是一種過程的正義,其正義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證的。程序正義無法完全脫離實質正義而存在,而恰恰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實質正義而存在。程序設置上的不可逾越性,為權利與義務的合理分配提供了程序保障,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存在著高度的合目的性。偏離核心價值、不具備價值合理性的程序是非正義的,不是程序正義的應然體現。

二是減少人為隨意性。美國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Douglas)曾講過:“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主要區別?!奔拘l東將“對恣意的限制”“‘作繭自縛’的效應”作為現代程序主要特征,明確提出“程序的實質就是管理和決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為了限制恣意、專斷和裁量”[11]。也就是說,程序必須具有作繭自縛的效應,程序就是為了限制人的恣意和絕對權力而規定的,并且一經做出就具有了強制性。程序是客觀性的存在,程序的好處是具體按什么順序、方法、步驟做出怎樣的選擇和規范,都是明確的,并且程序對每個人的標準和尺度都是一致的,程序本身就不應具有人為隨意性。同時,程序對人的恣意行為產生束縛效應,壓縮了人為運作的空間和可能,只有有效防范人的恣意才能有效制衡權力。程序的客觀性、自洽性為限制權力運行提供了必要保障,程序的束縛性、強制性對減少人類主觀情感、好惡、判斷的不確定性形成約束。程序有效減少了主觀性因素和不確定因素發揮效用的空間?,F實中,影響程序正義、實質正義實現的最大的不確定因素就是“人”,只有通過正當程序、必經程序對“人”的恣意行為進行有效約束,才能為正義的實現增加可能,這也是堅持程序正義的意義所在。谷口安平說:“由于人們通常都無法了解正確的結果是什么,因此他們著眼于證據,保證程序是公平的”[12]。正當程序既是出于將人看作目的而不是手段的道德原則的尊重,也是出于對人行為不確定性的防范和約束。當然,程序正義在保障分配正義實現的過程中,有一個基本前提,即分配物是稀缺的,而需求的人群是大量的,稀缺的分配物無法保證人人或者說每個有需求的人都能得到或者平均得到分配物,而只能部分滿足或者優先安排部分群體。在這一前提下,按照合理程序、正義程序進行分配,以確保每一個人被公平對待,即都有獲得稀缺分配物的平等資格、公平機會,就顯得尤為重要。參與分配的主體更愿意接受正義程序分配的結果,而不是人為的、主觀的分配所得。

三是增加結果確定性。羅爾斯說:“有人認為,程序的合法性(或正義)可以更少涉及實質性正義或不管實質性正義的情況下獨立存在,這一看法是一種很普通的疏忽,這是行不通的?!盵13]有學者也提出懷疑:程序正義是否是底線正義、最低正義?在結果無法公平獲得的情況下,只能追求程序上的平等,而現實中的程序平等往往又被作為結果不平等的擋箭牌,使追求的“程序正義”喪失了意義,成為空洞的口號。其實,一定程度上,程序是否具有價值合理性,關鍵要看它能否形成符合正義、秩序、公平、合理等價值的決定或者結果。程序也不應當成為那些不擔當、不作為,視公共利益于不顧的官僚主義者推卸責任的擋箭牌。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是互為統一的。不論完善的或不完善的程序導致什么樣的結果,程序正義的堅持已經減少了程序過程的不確定性,并為每名參與者提供了公平正義的環境和被“平等對待”的正義實質。羅爾斯也曾明確指出,把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相區分,相當程度是“一種程序的正義與該程序之結果的正義的區分”?,F實地看,正當程序的設置,也以追求正義結果為目的;增加正義結果的確定性,也只能通過正義程序來實現。程序正義的實現,在制定標準原則時,即誰應該優先得到,什么樣的人具備獲得資格條件時,已經基本注定了結果的正義性。程序只是實現目標的過程操控,或許這種操控無法達到想要實現的結果,但是程序是必需的,程序可以被修正,但不可以缺位和逾越,否則人類賴以生存的社會秩序體系將轟然倒塌。程序正義對規范人類行為、塑造社會道德、實現合法權益等方面起到調節作用,并以規范明確的規則引導人們遵守和樹立社會價值信仰。也就是說,程序正義除具有維護社會秩序、規范人類社會行為等制度功能外,還具有提高或削弱社會價值信仰的社會倫理功能。程序正義的核心要求是,按程序和規則辦事情,程序和規則規范化了人類的日常行為,使其在既定的秩序內活動,這就實現了人類社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預期效果,產生了實際的社會效益,也進一步強化了社會成員的價值信仰,規范了自身行為。無論結果是否符合程序參與者的預期,人們在程序面前都將被公平對待,從而增強了過程的確定性,提高了結果的認可度。

四是實現社會正義性。程序正義本質上是“過程價值”,但程序正義也以追求實質正義為其內在合理性的基礎。就程序自身而言,只有符合正義要求的程序才是正義程序,不能滿足正義要求的程序就是非正義的程序。正義的程序是其自身存續、發展、發揮效用的價值核心,非正義的程序則對程序自身的自洽性、權威性帶來質疑,也為其自身的調適修正提供了正當性理由。任何程序的設置必然也應然以實現“社會正義性”為根本價值尺度,這也是程序自身自洽、合理、正義的尺度。能否實現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最大契合,是判斷一項制度、一個程序是否成熟、可靠、科學的重要價值標準?!胺ㄖ蔚木駜群邪绦蛘x的追求”[14]。堅持程序正義也需要考慮時間成本,越是嚴密完善的程序,按部就班執行起來越是要付出時間的代價。也就是說,當我們只關注形式或程序而不關注實質和結果的時候,有些事情就易于發展到它的反面。程序不是醫治百病的靈丹妙藥,程序也絕不是供于廟堂的擺設。程序在運行過程中既要防范逾越程序的人為的恣意,也要防范唯程序、程序異化、程序空轉等程序文牘主義、程序形式主義現象。只注重實體正義容易使正義成為一種虛無的口號,過于強調程序的形式性容易使其正義功能在“為了程序而程序”的踏空運行中喪失功能。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相背離的情況在現實世界中大量存在、反復發生,以程序正義保障正義的結果面臨重重困境,但不論如何,在程序執行過程中應當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使程序能夠正確地實施、貫徹,促進產生符合社會正義的應有結果。程序正義要發揮作用,必須兼顧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在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形成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實質合理性,在政策法規的執行過程中則應嚴格遵守程序的既定規則,嚴格把握條件標準、政策界定和環節步驟,不再過多地強調特殊情況而靈活變通,甚至越過程序為人為操控預留空間。程序的不可逾越性,程序面前人人平等,也是程序正義性的重要體現。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越來越關注程序的正義,但并沒有因此而放棄對實質正義的追求。程序正義并不純粹是程序的、形式的,它首先是實質的?!皩嵸|正義一方面要通過程序正義呈現,另一方面又依靠程序正義來保障”[15]。正如羅爾斯所言:“鑒于所有人類政治程序的不完善性,不可能存在任何相對于政治正義的純程序,也沒有任何程序能夠決定其實質性的內容。因而,我們永遠都依賴于我們的實質性正義判斷”[16]。所以,對程序正義的探討永遠離不開實質正義這一本質要求,違背實質正義的程序是非正義程序,為其自身的調適修正提供了可能。同時,程序一經確立就具備了剛性約束,任何情況下不可逾越、不搞例外是程序正義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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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1-09-23

作者簡介:仇赟,管理學博士,寧波大學(“雙一流”高校)公共管理學科特邀研究員,中共大連市委組織部組織一處副處長,從事社會正義與公共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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