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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教育階段學校體育考試改革研究

2021-01-12 01:38李家豪
湖北體育科技 2021年8期
關鍵詞:體育考試體質青少年

李家豪

(北京體育大學 競技體育學院,北京100084)

廣大青少年身心健康、體魄強健、充滿活力,是一個民族旺盛生命力的體現,也是衡量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方面。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相繼出臺一系列政策為改善青少年體質健康狀況拓展途徑,從200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建國以來學校體育領域最高規格的文件《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充分顯示了要將學校體育改革向“深水區”推進的國家意志;到2016年,出臺《“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將學校體育工作上升到了基礎性、戰略性地位;再到2020年,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體育工作的意見》,為新時期學校體育改革與發展提供了明晰的方向。然而,雖然黨和國家非常重視青少年的體質健康問題,但在“片面追求升學率”與“唯分數論”的教育背景下,形成了一切以“智育”工作為導向的應試教育模式,進而使得各級各類學校不能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的部署,扎實開展學校體育的各項工作。同時,在一系列宏觀政策的施行過程中由于缺乏長效推進機制,導致學校體育工作在當前應試教育氛圍較為濃厚的情況下角色飄忽,很多工作的開展缺乏內生動力,從而難以取得實質性的進展[1],廣大青少年學生體質健康水平連續多年下滑的總體態勢也始終未能從根本上實現扭轉。

1 改革學校體育考試的必要性

1.1 應試教育背景下不利于學校體育活動的組織與開展

在基礎教育階段,對于尚處生長發育過程中的青少年群體而言,除了文化知識的學習與積累之外,身體健康水平的保持是促進其全面發展的重要方面。而在當前應試教育背景下,作為人才選拔主要途徑的升學考試制度,由于偏重于考核學生的課業學習狀況,卻忽視了對于身體狀況的考量,繼而在“智育第一”工作導向持續影響之下,致使學校體育活動的組織與開展缺乏內在驅動力,一系列政策文件中部署的“青少年體育活動促進計劃”與“體質健康干預方案”等也大多停留在口號層面,具體工作內容的落地執行始終效果甚微。

另一方面,對于廣大一線教育工作者而言,與其選擇發展具有不確定性利益回報的學校體育事業,倒不如將工作資源投入到課業成績、升學率等與衡量地區教學質量和辦學業績息息相關的工作中去。同時,長期以來,在校園傷害防護和事故處置工作中,囿于校方的弱勢地位與體育活動所具有的潛在風險性,學校體育活動的組織與開展受到進一步的限制,廣大地方中小學只能選擇進行一些風險較低的體育項目,“綠茵場上躍猛虎”演變成了“足球操”等形式化表演也就不足為奇。因此,科學合理的學校體育考試設置,不僅是力促青少年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的需要,也是當下破除困擾學校體育工作者教學實踐桎梏的關鍵命題。

1.2 應試教育模式阻礙學校體育政策的有效執行

目前在我國的教育體制中,升學率一直是地區學校辦學業績的主要衡量指標,也是作為考察地方政府部門、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政績業績的主要指標。囿于實現當下自身策略收益的最大化,繼而在多方利益相關者間便達成了“分數決定論”的共識性契約,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家庭的策略選擇也自然而然地會向實現考試成績的最大化傾斜。而貫徹落實學校體育政策,全面組織學校體育活動收獲的是長遠利益與公共利益,較長的“成本回收周期”使得多方利益主體在經過利益權衡后,往往會選擇采取一種“折中”策略,即一方面采取行動以達到政策實施方面的底線要求,不能完全忽視政策的存在或與上級主管部門公然對抗,另一方面又不會施加強制性壓力,一如既往地消極執行政策或對工作敷衍了事,從而不會影響到學生課業學習和學校升學率。因而,在諸多利益訴求的壓力下,地方教育主管部門進行教育改革的空間非常有限,一系列宏觀政策的推進力度也會直接受到限制。

由此,若想使相關利益主體真正參與到學校體育政策的實施過程中,就要認真考慮政策執行相關主體的合理利益訴求并在最大程度上予以滿足,學校體育改革工作就不應再是充滿保守色彩的修修補補,而要將體育改革置于當前教育綜合改革的背景之下,運用考試杠桿形成的動力機制巧妙推動學校體育工作的深入開展,全面謀劃、通盤酬算,實現學校體育改革與應試教育制度,以及人才選拔機制的改革工作同步進行[2],從頂層設計角度破除學校體育邊緣化困境,進而為素質教育的切實推進創造有利條件。

1.3 應試教育評價體系影響青少年的全面健康發展

當前,僵化的應試教育評價體系導致了各級各類學校對升學率、排名和考分的極至追求,因而將學生拖入了無休無止的機械式學習環境之中,各種應試和競爭給青少年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壓力。根據2016~2020年學生體質健康抽查復核工作簡報顯示:截至2020年,全國中小學生視力不良檢出率高達67.4%,全國學生超重、肥胖的比例接近四分之一。同時,伴隨課業負擔和升學考試壓力日漸加重,學生們在升入中學后參與日常體育鍛煉的時間被不斷壓縮,初中生體質健康不合格率達14.5%、高中生約11.8%,廣大青少年學生在形態水平、體格發育、身體充實度等有所提高的同時,身體機能和運動素質卻總體呈下滑趨勢,肥胖、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已成為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重要體質問題。

若想從根本上抑制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持續下滑的趨勢,破除學校體育工作長期不受重視的現實困境,就需要改變應試教育模式下的應試評價體系,調整“片面追求升學率”與“唯分數論”的錯誤導向,建立一套符合教育規律與學生身心發展特點的由多維度、多因素構成的素質教育評價體系,改變現行評價體系中只注重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重智育傾向,將學生的體質健康狀況、身體素質水平納入考量范圍,充分發揮評價機制對學生體育參與動機的激勵作用,通過形成提升學校體育工作地位的倒逼機制,強化對學生體質健康問題的干預導向。

2 學校體育考試的改革路徑

2.1 建立日趨完善的體育考試制度

在基礎教育階段,我國升學考試制度的形成可謂是由來已久。自1990年體育被納入升學考試科目,體育中考制度也在不斷調整中逐步完善,以期與教育改革同步。制度設置的初衷是希望通過體育考試的形式督促多方利益主體共同關注青少年學生的體質健康問題,進而倒逼一系列學校體育工作保質保量的開展[3],同時,鼓勵更多學生積極投入到體育運動中,促進終身體育行為的養成,從而逐步實現提高青少年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的目標。制度運行伊始也確實在某些層面上對學校體育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但在應試教育思想根深蒂固的教育環境下,加之多方主體對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極致謀求,致使政策在后續的推進過程中逐漸偏離了初衷。由此,如何從頂層設計入手,通過構建主體、內容與方法等多元化的素質教育評價體系,對學生的學習情況進行全面考量,調動青少年群體參與體育鍛煉的積極性和主動性[4],最終實現提升青少年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的目標,將成為下一階段升學考試制度改革工作的重點內容。

而要將體育納入升學考試科目,首先,需要建立一套相對完善的體育考試制度,其內容應包括考試的組織方式、內容、成績評定標準,以及監督機制和對違紀行為的懲戒機制等,以確??荚嚱M織過程的嚴謹性與嚴肅性,考試結果的真實有效性。在過去組織體育考試的實踐活動中,由于考試制度不完善以及監督機制的缺失,各利益相關者為了自身的利益訴求可謂是“窮盡渾身解數”:校方在高升學率利益的驅使下,使過程性評分結果充斥著個人主觀性;家長為了讓孩子獲取高分,促使權力、金錢、人情等滲透在體育考試活動中;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使得監督過程更多是敷衍了事。

因此,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應考慮聯合制定規范嚴格且富有操作性的體育考試制度,作為體育中考或高考的準則與依據,使得體育考試活動能夠在規則的指引與約束下進行。對于考試過程中出現的違紀行為,一經查出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作出相應的懲罰,例如:近年來一些急功近利的家長、學生為了在體育考試中獲取高分數不擇手段,使得校園興奮劑事件愈演愈烈,有些藥店甚至堂而皇之地向學生兜售各式各樣的興奮劑。對于該類行為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發布的《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依法定罪處罰,《解釋》中對于未成年人在體育運動、體能測試中非法使用興奮劑的行為,以及生產、銷售興奮劑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從而為解決體育考試中的興奮劑問題提供了法律支撐。制度是人們行動的準則與依據,依托相關法律知識制定詳細而明晰的體育考試制度,從而為學校體育考試的順利實施保駕護航。

2.2 科學研制體育考試的組織形式

作為一項全國統一性的考試科目,保證考試的公平性與真實性,組織形式就顯得尤為重要。根據以往組織體育考試的實踐經驗,通常采用過程性評價與結果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既可以通過結果性評價的方式,以運動成績等量化數據準確反映出學生的運動能力,又可以體現在“健康第一”指導思想下,對于學生健康行為、體育品德等學科核心素養維度的全面考量[5],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單一性評價的弊端,同時體現了在現今由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轉變的理念共識之下,學業評價中更加關注學生個體的全面發展,注重社會發展和個人發展的整合,從而回歸教育的本源。但這種評價模式并不是完美無缺的,在實踐中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例如:結果性量化考核雖然在成績的認定方面具有標準化、客觀化,易操作等優點,但是固化的考量內容下,項目“定考”促使教師“定教”?逼使學生“定學”,嚴重挫傷了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的積極性[6],不利于學生運動技能學習的多樣化。同時,以體能測試以及片段化技能為主的考試也不能夠對健康意識、體育品德等人文素養進行全面的反映[7];而監督與問責機制的缺失,致使過程性評價中的人為干擾因素太強,學?;谏龑W率的利益考量,在對學生進行主觀評價時的“送分”現象十分普遍,不利于調動學生日常參加體育鍛煉和體育課程學習的積極性,通過設置體育考試繼而加強過程性管理的作用沒有發揮出來。

由此,為了規避上述弊端,就應該依據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義務教育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等文件以及實現多元教育目標的需要,對考試的組織形式進行科學的研制,從而充分體現出體育考試的教育性、導向性、科學性和標準性。建議適當增加結果性考核項目內容中可供學生自主選擇的范圍,貫徹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宗旨,允許學生根據興趣與特長選擇個人參與練習與考核的項目,從而防止學生群體性偏科現象的出現,有效避免體育考試也陷入固化的應試教育模式;而在過程性評價中,應不斷加強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對于測量手段、儀器校準與使用等組織工作行為加以規范,并嚴格執行監督與問責機制。同時,通過引入電子智能測試儀器持續改進體育考試的評測技術和手段,還可以借助互聯網大數據技術或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使全國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數據能夠實現公開、透明、自由查閱,并定期接受復核與監督,以最大程度降低過程性評價中人為干擾因素的介入,從而通過對體育考試組織工作的規范和完善,不斷提高考試的公平性和成績的有效性,最終使體育考試真正成為一種能夠全面、客觀、合理反映學生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的評價工具。

2.3 合理設置考試項目及考察標準

在考試項目的設置上,應全面圍繞著“健康第一”指導思想與實現體育學科核心素養進行,同時應與體育日常教學內容高度相關,從而為學校體育課程、課余活動、競賽訓練等方面工作開展提供正確的目標導向。既要發揮“應試”模式的正確導向作用,通過設立考試使得學校、家庭、社會對于體育的重視程度逐步提高,以促進學生運動能力的提高以及體育素養的培養,對于學生的日常體育參與形成良好的激勵作用,同時又要積極克服“應試教育”在內容設置方面單一、失衡的弊端,在考試內容上向多項目延伸,允許學生自主選擇考試項目,對于測試群體更加強調個體差異性,注重學生體育學習、體育鍛煉的積極性和進步程度,而不能簡單地以統一標準進行成績評定[8]。在過去組織體育中考的活動中,許多城市在測試項目設置上采用的必測項目+選測項目的模式,就不失為一種較為成功的實踐探索。必測項目的范圍控制在1~2項之間,通常是針對學生健康的薄弱環節進行考查,充分體現體育項目與學生體質健康發展相關度的關系。選測項目的范圍則較為寬泛,通常會根據項目特點設置為若干組,從各組中選擇一個項目進行測試,通過提供給學生寬泛的選擇,從而有利于學生在成長過程中根據興趣選擇適合自己的項目,也是現代素質教育理念人性化、科學化的體現。目前,在初高中階段每學年進行一次的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測試,主要側重于對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的考量,部分反映身體形態、身體機能的項目就不必在體育考試中進行“重復測試”,避免造成資源浪費,貫徹體育考試節約化的宗旨,而體育考試應側重于身體素質與運動技能的考核,二者互為補充。

在考試標準方面,身體形態與機能等健康指標的測試可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進行,這也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鼓勵體育考試與《標準》緊密結合以進一步促進標準實施精神的體現,各地區教育主管部門還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或降低標準,因為《標準》是全國的平均數,具體到某一地區還是有一定差別的,不必完全套用,與凸顯達標與合格的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測試不同,體育考試是具有選拔性質的,因而考試成績的區分度就顯得尤為重要,由此可以適當提高測試標準的設立,一方面強化對于體育特長生、有運動天賦的學生的激勵功能,另一方面可以適度拉開成績差距,體現區分度,從而發揮體育考試的“選材”作用。

關于運動技能項目的考核問題,在當前體育考試中,對于運動技能項目的考查標準大多是沿用1992年體育教學大綱中的運動技術標準,且適用范圍過于寬泛,對于多樣的體育項目僅使用一個籠統、簡單的表述,顯然無法滿足多樣化運動技能評定的需求。缺乏細化完善的技能評價體系,必然會導致體育課程教學改革工作失去方向而陷入混沌狀態止步不前。同時對于運動技能項目僅考查單個技術動作或技術動作的組合,與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反復提及的“實現每名學生熟練掌握一項以上體育運動技能”的目標相差甚遠。因此可以適當增加體育考試中可供學生選擇的技能類項目范圍,鼓勵與引導學生根據個人興趣進行選擇并從小進行練習,通過初高中階段連續較長時間的學習與訓練過程,從而實現運動技能的熟練掌握并能應用于體育鍛煉中的目標,也為培養終身鍛煉的習慣與意識打下基礎。運動技能的習得過程需歷經動作、動作技能、運動技能與技能表現4個階段,則運動技能項目的考核活動就應涵蓋技能學習過程中的每一個階段,并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設計與制定各個運動項目獨有的技能評定標準,譬如:針對學生技能表現情況的考核,就可以嘗試在評定活動中設置對抗性比賽,從實戰出發考量學生對于運動技能靈活掌握與綜合運用的能力。

由此,通過在基礎教育階段設置具有“統一選拔”性質的學校體育考試,既可以發揮體育考試的選材與激勵功能,又可以在節約考試組織成本的同時,確??荚嚨墓叫?,從而在最大程度上規避當前體育單招考試中的各種不公平現象,也是達成“體教融合”工作中將體育人才的選拔與培養回歸國民教育體系目標的必然要求,最終,通過升學考試制度改革影響高等學校人才招生與培養規格的轉變,進而改變傳統的就業導向,使得人才的選拔工作形成了良性循環的機制。

3 結語

“少年強,則中國強;體育強,則中國強”,加強學校體育工作,增強學生體質,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是新時期黨和國家對學校教育工作的殷切期望。若想從根本上實現改善廣大青少年體質健康水平的目標,就需要從頂層設計著手,建立一套符合教育規律與學生身心發展特點的素質教育評價體系,通過體育考試改革形成的動力機制扭轉學校教育工作中的“重智輕體”傾向,從而切實推動學校體育工作的深入開展,也為治理青少年學生的體質健康問題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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