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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事組織法律委員會第107屆會議(LEG107)概況

2021-01-13 04:08編譯
世界海運 2021年2期
關鍵詞:海員委會船東

李 楨 編譯

受疫情影響,IMO法律委員會(LEG)第107屆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在線上召開,主席Volker Schofisch先生(德國)和副主席Gillian Grant女士(加拿大)共同主持會議。經批準,由交通運輸部國際合作司、法制司、海事局,外交部,大連海事大學,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中國海商法協會派員組成中國代表團參加會議。

根據委員會第一屆特別會議通過的《在新冠疫情期間促進各委員會遠程會議的臨時指南》(臨時指南),委員會于2020年11月27日和30日至12月1日舉行了遠程會議,委員會第一屆特別會議于2020年9月與國際海事組織其他委員會特別會議同時舉行(ALCOM/ES/5/1)。此外,根據委員會第一屆特別會議的決定和議事規則第9條的規定,由于新冠疫情造成的特殊情況,委員會同意接受以電子方式提交的本屆會議全權證書,并附上原件。會議主要情況簡要介紹如下:

一、《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關于被遺棄海員財務擔保和船東承擔海員人身傷亡的合同責任2014年修正案

委員會獲悉,2004年1月1日之后報告的所有海員遭遺棄案件都記錄在IMO/ILO聯合數據庫中,2019年報告的案件總數為40起,其中6起案件已于2019年12月31日前得到解決。

一些代表團認為,有必要更好地澄清關于LEG 107/4號文件附件所提供的船員遭遺棄案件中有爭議、正在訴訟或已解決的案件的狀況,盡管他們意識到很難核查其他有管轄權的國家的信息,因此很難相應地更新數據庫。秘書處澄清數據庫信息是每日更新的,根據程序,只有在國際勞工組織收到成員國或有關組織的明確建議,即全體船員已成功遣返,并且所有未付薪酬及合同應享權利的總額已支付并由全體船員妥為收取的情況下,海員遭遺棄案件的狀態才能改為已解決。

盡管《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2014年修正案已于2017年生效,但沒有足夠的工具來解決在港口國的遺棄案件,這導致遺棄案件的數量急劇增加。新冠疫情進一步加劇了這種情況。特別是,在吉布提發生的Ptolemeos號和Arybbas號海員遺棄事件表明,還有一些嚴重的問題,即被遺棄的海員不能獲得岸上醫療援助。

委員會提醒成員國注意關于在海員被遺棄情況下提供財務擔保的導則的第A.930(22)號決議的重要性;鼓勵成員國在本國港口或懸掛本國國旗的船只上發生遺棄事件時向數據庫報告,并向ILO和IMO提供與IMO/ILO聯合數據庫所列案件有關的任何資料;敦促各成員國采取一切必要行動,減少遺棄海員事件的數量,特別是因新冠疫情而加劇的遺棄海員的情形。

委員會審議了LEG 107/4/4號文件(烏克蘭提交),該提案旨在促進和便利向IMO/ILO聯合數據庫報告海員遭遺棄案件并迅速予以解決,加強船旗國和港口國監督在這一進程中的作用。委員會同意:在標準報告表格中增加關于財務擔保提供方的信息;無須補充IMO成員國審核機制的計劃;請IMO和ILO秘書處進一步分析《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第4.2條關于船東支付海員人身傷亡的合同責任的效果,并在ILO即將于2021年舉行的特別三方委員會會議和法委會第108屆會議上進一步審議這一分析;邀請IMO文書實施分委會(III分委會)就以下問題提供建議,包括在PSC船舶檢查報告中提供保險證書、有效期和財務擔保提供方聯系方式的信息以及開展《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2014年修正案要求的財務擔保的集中大檢查;邀請IMO和ILO秘書處向下屆會議提供關于在聯合數據庫中補充模塊的進一步信息。

二、防止船舶非法虛假注冊和船舶欺詐性登記的措施

法委會第106屆會議成立了防止船舶非法虛假注冊和船舶欺詐性登記通信組,美國擔任協調人。通信組向本屆會議提交了通信組報告,對船舶“欺詐性登記”“虛假注冊”等進行初步定義,但并未形成一致意見。

欺詐性登記包括在有關國家海事管理部門不知情或未經其批準的情況下辦理船舶登記的非法行為。欺詐性登記使得合法的船舶登記處無法對船舶行使有效的管轄權和控制權,會損害相關國家的聲譽,此外,欺詐性登記的船舶可能不符合安全和環境保護標準,危及船上船員,并對海洋環境造成損害威脅。

委員會重申打擊船舶非法虛假注冊和船舶欺詐性登記的重要性,決定成立遠程會間工作組,美國擔任協調人,繼續工作以完成以下任務:最終確定“非法虛假注冊”和“欺詐性登記”的定義;考慮“登記”和“注冊”的定義;考慮鼓勵成員國和所有利益相關方促進采取具體行動防止和打擊海事欺詐行為的決議草案案文。

三、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 A SS)監管范圍界定和公約的差距分析

法委會第106屆會議按照海安會制定的兩步法,核準了監管范圍界定工作的框架和工作計劃,其中包括對法委會公約進行初步分析并確定處理MASS操作最適當的方式。

會間由部分成員國牽頭開展法委會公約的初步梳理工作,向本屆會議提交了公約對MASS適用性的初步梳理分析報告,包括:殘骸清除公約(LEG107/8/1,瑞典提交);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LEG107/8/2,日本提交);1971年海上載運核材料民事責任的公約(LEG107/8/3,澳大利亞提交);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1988年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臺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2005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2005年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臺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LEG107/8/5、LEG107/8/6、LEG107/8/7、LEG107/8/8,美國提交);燃油公約(LEG107/8/9,中國和韓國聯提);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1996年議定書(LEG107/8/10,韓國和英國聯提);1 9 8 9 年國際救助公約(LEG107/8/11,芬蘭提交);雅典公約及其議定書(LEG107/8/12、LEG107/8/13、LEG107/8/14,法國和馬紹爾群島聯提);2010年國際海運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和賠償公約(LEG107/8/15,加拿大提交);1992年基金公約(LEG107/8/16,德國提交)。

鑒于MASS監管是法委會、便利運輸委員會和海安會共同關注的議題,由于線上會議時間有限,MSC 102和FAL 44已將該議題審議推遲到下屆會議進行,法委會也決定將該議題推遲到下屆會議進行。

四、統一IM O制定的民事責任公約下打破船東賠償責任限制的解釋

加拿大、希臘、意大利、馬耳他、波蘭、國際航運公會和國際保賠協會集團在會間開展工作,并向本屆會議提交了報告。該非正式工作組的工作重點放在當初通過《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1976 LLMC)討論的歷史記錄上,工作組認為這種回顧有助于理解公約措辭的含義。工作組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公約的措辭是基于“無法打破”的原則;“無法打破”是作為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提出和通過的,該一攬子計劃包括1976 LLMC規定了比1957年LLMC公約更高的賠償責任限額;公約的規定是與風險的可保性相關聯的,旨在與船東在保單下的行為(有意的不當行為)相關聯,而船東的該行為會剝奪他根據保單獲得賠償的權利;公約規定不構成“重大過失”的門檻,因為各國拒絕在公約中寫入這個概念;外交大會上討論的將承運人的受雇人、船長和船員納入公約條文的提案被否決,因此,這些當事方的行為被認為不適用公約;委員會決定設立一個遠程會間工作組,格魯吉亞擔任協調人,就制定IMO民事責任公約下打破船東賠償責任限制的統一解釋開展工作,向第108屆法委會報告結果。

五、與法委會工作和新冠疫情相關的事項

考慮到新冠疫情對法委會工作的影響,委員會新增了該項議題。

委員會了解了秘書處所做工作的最新情況。IMO秘書長于2020年4月成立的海員危機行動小組(SCAT)已處理了大約300起案件,涉及數千名海員。大多數案件涉及個人或3至15名海員的小組,有些案件則涉及到擁有250至500名海員的郵輪。

秘書長和SCAT成員舉行了20多次雙邊會議,討論與海員換班危機有關的具體國家事項,包括學習進行海員換班的國家的最佳實踐。IMO正在舉辦一系列區域線上研討會,以確定解決辦法和分享最佳實踐,而SCAT成員參加了100多個線上研討會,交流有關船員換班危機的問題和本組織的工作。委員會對正在進行的工作表示贊賞。

委員會請有關代表團就租船合同中使用“不更換船員條款”①不更換船員條款:只要貨物在船上,就不得進行任何船員換班,船舶也不能偏離規定的航線和駛進可以進行船員換班的港口。(no crew change clauses)向下屆會議提交提案,此前有幾個代表團發言譴責使用這些條款加劇了全球船員換班危機。

2020年12月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項關于開展國際合作以應對新冠疫情給海員帶來的挑戰的決議,以支持全球供應鏈。(更多信息請見:https://www.imo.org/en/MediaCentre/PressBriefings/Pages/44-seafares-UNGA-resolution.aspx)

六、公平對待因涉嫌海上犯罪而被拘留的海員

認識到航運的全球性,跨越多個司法管轄區,以及海員根據法律享有正當程序性權利,委員會決定增加一項新產出——公平對待因涉嫌海上犯罪而被拘留的海員。委員會評論說,對涉嫌犯罪而被拘留的海員的不公平待遇是一個人權問題。被拘留的海員應得到法律代理、醫療服務、領事協助和公平待遇。此外,海員在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并應享有人權,而不論其國籍和船旗。

委員會注意到IMO秘書處和ILO秘書處可能啟動一個關于公平對待涉嫌海上犯罪的海員的聯合工作組。委員會同意作為緊急事項,請求ILO特別三方委員會(STC)授權成立一個ILO/IMO三方工作組,以確定和解決海員問題和人的因素,該工作組需要在ILO理事會2021年11月的會議上得到認可,并邀請海安會向理事會提出類似的要求。

七、處理海員被遺棄事宜

委員會同意增加一項新產出——制定港口國和船旗國關于如何處理海員遭遺棄案件的導則,為港口國和船旗國當局制定關于如何處理海員遭遺棄案件的準則,計劃2022年完成,這些導則可以引入統一程序,以便加快海員遣返進程。

八、推遲審議的議題

由于時間限制,委員會決定將以下議題推遲至下屆會議審議: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監管范圍界定和公約的差距分析;推動2010年HNS公約議定書的生效和統一解釋;法委會產生的公約及其他條約文件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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