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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的應對建議

2021-01-13 04:08夏文虎
世界海運 2021年2期
關鍵詞:航運公司船員港口

郭 沖 夏文虎

一、COVID-19對船員換班和遣返的影響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在全球的蔓延,疫情對航運業的影響越來越廣泛和深入。因控制得力,COVID-19對中國各港口的影響正逐漸減小,但對意大利、法國、西班牙、韓國、日本、伊朗、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港口的影響日益增大,迫使這些國家對港口的出入設置多種限制條件。Wilhelmsen集團對全球港口進出受限情況進行了統計,截至2020年3月15日,已有近百個國家對其港口設定了進出限制條件,包括對船員正常換班和遣返的限制。盡管此類措施可能阻礙全球航運的正常運行,并且違反了《國際衛生條例》《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以及其他有關船員、旅客權利和待遇的國際準則,但事實是,鑒于COVID-19對公共健康帶來的已有以及潛在的風險,港口國出于對疫情的嚴重關注而采取措施限制船舶船員出入港口也是無奈之舉,航運公司和船員可能別無選擇,只能遵守這些國家和地方的暫時性規定。

當前部分在船船員無法按期換班和遣返是航運界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無論是跟隨船舶航行于全球各港口的船員,還是在家公休的船員,所在的港口和地方都正面臨COVID-19不同程度的影響,導致交班船員未必能下船,接班船員也未必能上船。有的在船船員家鄉所在地受COVID-19影響較大,或當地處于交通管制狀態,船員擔心下船回去后不安全,或返回當地后無法回家,從而想延長在船服務時間。受疫情影響的船員在船服務時間加上延長時間可能超過船員就業協議(SEA)或合同、船旗國乃至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LC 2006)規定的最長在船時限,導致涉及的船舶因違反MLC 2006的要求而可能受到港口國當局的控制,航運公司對此憂心忡忡。

二、M LC 2006關于船員在船服務時間的規定

MLC 2006標準A2.5.2.(b)規定:船員在有權得到遣返前在船服務的最長期間應少于12個月;導則B2.5.2規定:在根據本守則確定船員有權得到遣返須在船上服務的最長時間時,應考慮到影響船員工作環境的多種因素。凡可行時,各成員國應視技術的變化和發展減少這一時間,并可參考聯合海事委員會就此事項提出的建議。

MLC 2006標準A2.5.2.(b)的規定很明確,那就是船員在船最長服務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之后應獲得遣返,為強制性規定;導則B2.5.2規定各成員國應視情況減少這一時間,該條款雖為建議性的,但MLC 2006締約國法律規定的船員在船服務時間大多少于12個月,部分為不超過12個月。如中國、巴拿馬、新加坡等規定船員在船服務時間最長應不超過12個月,利比里亞和馬紹爾群島為不超過11個月。

現實情況是,大多數船員登輪前和航運公司簽的SEA或合同限定的在船服務時間都遠遠少于12個月,且有明確的終止期限。對SEA或合同中無終止期限的情況,MLC 2006標準A2.1.4(g)進行了明確,即如果協議沒有確定期限,各方有權終止協議的條件以及所要求的預先通知期,船東的預先通知期不得短于船員的預先通知期。即便SEA或合同中無終止期限,航運公司和船員協商確定的在船期限通常也不會超過12個月。

正常情況下,航運公司大都能按照MLC 2006的要求和船旗國國內法律的規定,按期更換和遣返船員。但疫情期間,因種種客觀條件所限,可能造成部分船員無法按時離船獲得遣返而不得不繼續留船再服務一段時間,船舶因違反MLC 2006的規定而可能受到靠泊港的港口國當局的控制。鑒于此,部分船旗國和東京備忘錄發布公告,針對COVID-19期間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之事做出特殊安排。

三、疫情期間部分船旗國和港口國的臨時措施

考慮到COVID-19可能對船員正常換班和遣返造成影響,已有部分船旗國提前行動,采取臨時措施解決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可能遇到的問題。港口國方面,我國所在的東京備忘錄于2020年3月12日發布了關于MLC 2006的應對COVID-19爆發影響的新聞稿和港口國指南,該備忘錄21個成員當局同意在疫情期間,在滿足一定條件時,船員可以延長在船服務時間。

(一)部分船旗國舉措

1.巴拿馬

2020年2月,巴拿馬海事局發布第3號商船通告,對于疫情期間可能無法更換船員的情況,適當免除MLC 2006相關要求,以延長疫情期間船員在船服務時間。公告要求,如需免除,航運公司應向巴拿馬海事局SEGUMAR辦事處申請,申請時提交船員名單和每個要求延期船員的S E A 副本。SEGUMAR辦事處將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如同意將發布授權書予以批準。在延期期滿前,涉及的船員均有權按照規定享有帶薪年假,并有權獲得適當遣返。批準后,SEGUMAR將向船舶簽發免除函。

2.中國香港

2020年2月7日,中國香港海事處發布通告,提醒船東、船舶管理公司、船長和港口國當局注意,中國香港籍船舶上,在受疫情影響的船員自愿并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公司可申請延長其在船服務時間。申請時需要將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的情況體現在該船員的SEA中,并在28天內提交香港海事處。

3.新加坡

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MPA)于2020年2月26日發布第3號通告,針對在船船員合同到期后因疫情無法遣返的情況,規定在新加坡注冊的船東和船舶管理人可以向MPA申請延長這些船員的在船期限,申請時提交船員名單、受影響船員的SEA細節和同意的確認、延長在船的實際時間要體現在相應的SEA中。審核同意后,MPA將向船舶簽發免除函。

4.中國

2020年3月12日,交通運輸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關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在船船員換班安排的公告,對于船員勞動合同或上船協議到期且船舶到達港口因疫情禁止船員換班的,在經船員書面同意后,可延續船員勞動合同或上船協議的時間,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船員在船前后連續服務時間不超過12個月;合同或協議延期后一個月內,航運公司應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備。對于在船連續服務達到12個月的船員,航運公司應當立即安排船員換班,確因相關港口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安排船員換班的,應當立即安排船員在船休息,若涉及船舶配員減員的應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符合相關規定的,航運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配員減員或特免證明。

(二)東京備忘錄港口國指南

東京備忘錄于2020年3月12日發布了關于MLC 2006的應對COVID-19爆發影響的港口國指南,為疫情期間備忘錄各成員當局統一協調處置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之事宜提供指導。指南明確疫情期間船員可以延長在船服務時間,但應滿足以下條件:

(1)受疫情影響的船員自愿同意延長在船服務時間;

(2)船旗國和相關船員組織(如有)應參與其中;

(3)船旗國認可,并簽發免除函;

(4)航運公司制訂后續計劃保障相關船員的權力以及做好后續遣返安排;

(5)報每一目的港的港口國當局同意。

如不滿足上述條件,東京備忘錄成員當局將按常規情況對待這些船舶,例如,按違反MLC 2006要求采取控制措施,視缺陷性質嚴重程度,要求船舶限期糾正缺陷或采取滯留措施等。

四、相關建議

考慮到疫情仍將持續一段時間,結合東京備忘錄港口國指南、MLC 2006相關要求以及港口國監督檢查慣例,關于疫情期間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的事項,筆者建議如下:

(一)延長服務時間要切實落實好船員換班主體責任

船員超期服役嚴重影響到船員的身心健康,會對船舶安全營運帶來較大風險,所以國際公約和相關法規等都有船員在船時間的規定。因此疫情期間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必須以切實落實好船員換班主體責任為前提。

航運公司、海員外派機構應切實落實船員換班主體責任保證船舶營運安全,同時夯實疫情期間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檢查應對的基礎。參考疫情期間部分船旗國和港口國的臨時措施以及東京備忘錄港口國指南,可以明顯發現,相關條件都是指向對受疫情影響確實無法完成換班要求船舶的適當免除,因而檢查應對的核心要素也是在這里。

航運公司要積極保障符合條件的船員換班,要做好船員及船舶調配以及換班保障工作。首先要合理安排換班船舶的航次計劃,加強與換班地海事、海關以及防疫責任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其次要做好船舶人力資源調配,通過加強船員上船服務防疫安全保障,以及適當的激勵措施來保障接班船員的充足性,形成良性循環,讓疫情對船員換班的影響降到最小。最后要做好船員換班保障工作,積極聯系配合海事、海關以及換班地的防疫責任部門做好船員換班保障工作,使船舶盡量滿足船員換班相關規定。

(二)東京備忘錄港口國指南條件的應對建議

首先,只有船員自愿才能延長在船時間,如無特殊情況,不能以疫情為理由強迫船員留船,最好以書面的形式體現,這也是部分船旗國的要求。其次,只有受疫情影響的船員才能延長在船服務時間,如船舶航線、船員遣返的路線和目的地不受疫情影響,不得延長該船員在船時間。同時,航運公司應告知船員在延長的工作期間內他們的權利如何得到保護,以及延長結束后的遣返計劃。

(三)合理延長在船時間

每個延長在船時間的船員的實際情況不一樣,要綜合考慮船員身體狀況、思想動態和船舶掛靠港口等因素,合理延長在船時間。例如有的船員已在船時間10個月,這時可考慮延長1~2個月;有的船員在船才3個月,這時可適當多延長幾個月。重要的是,向船旗國申請延長前應充分傾聽相關船員的意見和尊重他們的意愿,一事一議,合理延長,避免一刀切。

(四)通知船旗國和船員組織(如有)

東京備忘錄的港口國指南明確航運公司如欲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船旗國和相關船員組織(如有)應參與其中。因此,航運公司應及時將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之事項通知船旗國,獲得船旗國簽發的免除函放船備查。免除事項應合理,如船舶不駛往疫區,或船員的家鄉也未受COVID-19影響,這時再申請延長就不合理了。航運公司應注意,免除針對的是特殊時期的特殊事項,因此免除函還應附有相應的限制條件和免除結束的時限,否則可能無法得到船舶目的港港口國當局的認可。

其次,航運公司還應及時將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的事項通知相關船員組織(如有)。例如,中國籍船舶上船員的延長應通知中國海員建設工會,獲取他們的相關意見和指導。

(五)制訂后續計劃

航運公司應提前制訂后續計劃,解決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期間內可能遇到的問題,并綜合考慮船旗國和MLC 2006的相關要求。如延長服務時間超出了相關文件規定的時間,建議及時修改,例如修改SEA和/或合同中的服務時間,同時在海事勞工符合聲明第二部分(DMLC Part II)中做相應的臨時性簽注。此外,還應就此作出后續考慮和安排,如延長期的船員工資、帶薪休假和遣返計劃等。

《中國船員集體協議》第11條規定,船員連續工作期限一般不超過8個月。因船舶??扛劭诨蚝骄€不方便更換船員,工作期限可適當提前或延后2個月,船員工作滿10個月后未能下船的視為逾期。船員超期服務的,船東從第11個月起應向船員支付額外的超期補貼。超期補貼額度按照《勞動法》規定并參照國際慣例,不應低于船員基薪的100%。第22條規定,船員連續工作8個月以上的,船東應當保證船員連續休息時間不少于40天。船員超期服務的,連續休息時間相應延長。因此,如在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上的船員擬延長在船時間,航運公司制訂的后續計劃中還應包含超期后相應的補貼、連續休息時間等內容。

(六)向目的港港口國當局報告

船舶靠泊每一目的港前,應向當地港口國當局報告,將延長在船服務時間的船員名單、延長情況、船旗國免除函等相關材料發送該當局,征得他們的同意。只要免除事項合理、材料齊全、后續計劃完備,當前情況下,港口國會同意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的做法且不會采取任何控制措施。

五、結束語

航運業是聯接世界的紐帶,為世界經濟發展和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正因如此,它也是受疫情影響最為巨大的行業之一。疫情期間船員換班是船舶安全營運不容忽視的問題,航運公司及海員外派機構首先要積極落實船員換班主體責任。在此前提下,根據船舶營運需求及船員自身需要合理安排人力資源,合理延長船員在船服務時間,保障航運業疫情期間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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