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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能投顧在傳統財富管理中的應用探析

2021-01-13 05:57董珊珊余澳
今日財富 2021年3期
關鍵詞:財富客戶智能

董珊珊 余澳

隨著AI技術、大數據以及云計算等信息科技的發展,其在金融投資理財領域的應用日益頻繁,國民財富的積累也催生了財富管理的需求。然而傳統的財富管理行業由于存在著投資人有限、門檻高、投顧費用昂貴等問題,并未得到充分的發展。本文基于我國智能投顧業務的發展現狀及特點分析,采用比較分析方法,對我國財富管理行業中的智能投顧應用問題展開討論,通過分析發現智能投顧業務利用AI和大數據算法程序可以為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以及投資組合從而獲得較高回報,而在信息安全、開發成本、市場響應度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提升。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國民經濟的不斷累積和壯大,國民的個人財富管理需求也極速的擴大,財富管理以資產增值為最終目的,就目前傳統的財富管理業務來講大多是由證券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開展,但傳統財富管理業務由于受到金融市場變化較快、人為干預因素較多等因素,已經很難有效實現財富管理的實際價值。智能投顧作為結合了現代化信息技術和金融理論的新興業務類型,具備諸多傳統財富管理不具有的優勢,盡管如此,我國的智能投顧業務開展仍處于起步階段,并且還存在很多問題。因此本課題研究的目的就是深入探究智能投顧在應用中存在的問題,為完善智能投顧在財富管理業務中的發展提供建設性的意見。

一、我國智能投顧的發展現狀及業務模式分析

智能投顧的主要用戶是對于互聯網產品接受程度較高且正處于財富快速積累階段的年輕一代。但智能投顧在對應的中低端客戶群體在中國有很大的客戶基數,但是我國大部分投資者不懂理財,只能把錢放在銀行。在金融產品的投資配置較低,但美國平均有60%、70%在金融資產投資方面。根據普華永道的研究表示,未來,我國會更多走向金融資產的配置。智能投顧的產生,可有效配置金融資產。智能投顧市場范圍將會有較大的上升空間。

我國智能投顧業務相對于國外而言起步較晚,以2014年4月“藍海智投”平臺的出現為起點,在隨后的兩年時間,各類智能投顧平臺紛紛上線,相關機構數量逐年增加達到40多個。據Statista估計,2017年中國的智能投顧咨詢資產達到289億美元,年增長率為261%。資產規模僅次于美國。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20年,中國有20多個聲稱具有“智能投顧”功能或正在開發“智能投顧”功能的財富管理平臺。預計到2022年,中國智能投顧資產總額將超過6600億美元,用戶數量將超過1億。

我國智能投顧在財富管理行業中的應用時間并不長,結合本土實際情況,具有代表性的業務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如表1所示。

二、智能投顧在傳統財富管理中的應用問題分析

(一)智能投顧的開發成本和運營成本較高

智能投顧相較傳統投顧來說,成熟的智能投顧公司需要大量的資金來滿足公司日常的運營,對于設備、人才的需求極高。我國智能投顧公司大多都處于初創期,不僅缺乏行業標桿,國內智能投顧產品發展水平也是參差不齊。大部分公司都是通過借鑒國外先進平臺的經驗,在產品設計上大多數都是沿用其他國家知名平臺的產品策略,其中不乏許多盲目效仿的地方。技術型人才缺失導致我國企業創新開發新產品的能力較弱。智能投顧公司對高科技計算機技術存在著嚴重的依賴性,用于設備的開發成本以及公司運營成本極高。

(二)智能投顧的投資標的品種匱乏

當前國內智能投顧涉及出售各種金融產品,例如基金,股票和債券。銀行也有推智能投顧的產品,但主要也大多是混合基金或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無論是基于銀行的渠道或是智能投顧機構的平臺,其投資標的的品種存在著單一化、同質化化的問題,并不能較為顯著的幫助投資者多元化構建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甚至有一些資產管理公司假借智能投顧之名做出虛假推銷之實,掛鉤產品不僅不能給投資人帶來高收益,甚至還會損害投資人的利益,不能滿足智能投顧產品匹配性的要求。國內各大金融理財機構的智能投顧業務大多數選擇半自動的模式,即設置統計表格和調查問卷來獲取客戶的數據。一方面是問題的設置可能不夠全面,或是范圍選擇過于寬泛;另一方面是客戶出于自身隱私保護的考慮,并不一定會真正做到如實填寫有關信息,由此會導致投資者忽視風險較高的而盲目追求收益較高的產品。

(三)智能投顧接收到的信息失真從而導致匹配度低

智能投顧的主要用戶是對于互聯網產品接受程度較高且正處于財富快速積累階段的年輕一代。但智能投顧在對應的中低端客戶群體在中國有很大的客戶基數,部分投資者為了獲得高收益,可能會下意識地做出具有較高風險水平的選擇,也可能出于保護自己的隱私,注意個人資產的機密性而提供失真信息。智能投顧為客戶提供投資組合的前提依據正是基于大數據和對客戶的風險測評,而客戶自身的實際風險承受能力水平有可能低于評估結果,使前后信息的不對稱,導致為客戶配置的產品與其收益水平和能承受的風險等級不相匹配,達不到保值或增值的目的。

(四)智能投顧的相關監管法律法規空缺

我國法律對于智能投顧運營者牌照規定不明確。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智能投資顧問的許可要求。中國法律對金融產品的銷售管理非常嚴格,金融產品的銷售必須向有關機構申請資格證書。在單獨的監管模式下,很少有機構同時擁有多個金融產品銷售許可證。智能技能涉及多種金融產品,并且操作員不知道要向哪個部門申請許可證,并且很難擁有多個許可證。經常發生未經授權的操作,這會給我國銀行、第三方理財公司等金融機構帶來更大的法律風險。

不少金融機以智能投顧為噱頭,為客戶提供虛假投資組合,變相銷售金融產品或者提供不科學,不合理的投資組合,損害投資者利益,其次隱藏投資目標的真實信息,從而導致投資目標的質量;更糟的是,利用聰明的投資顧問的幌子進行非法的犯罪活動,例如非法集資和傳銷等等。

三、智能投顧在傳統財富管理中應用的對策建議

首先,應合理安排對資本的需求,以確保智能投顧在傳統財富管理中的有效資本鏈。根據不同的經濟發展形勢,對資金的使用科學規劃、量入為出,嚴格審核,在保證產品經營需求的同時,加快流動資金的周轉,提高資本利用率。通過加強內部控制,審計財務報表,審計決算等方式加強財務監督,加強財務工作的前,中,后監督,促進公司資本運作的協調運行。優化資本結構,有效整合產業鏈,優化產品結構和技術結構,合理有效降低開發成本和運營成本,確保投資安全,建立有效的利潤模型,提高資本運作質量。

其次,不斷創新及開發多樣性產品。產品的多元化更有利于資產組合的風險多元化,充分利用大數據時代的信息優勢和人工智能在機器學習中的運用,并通過人工投資與AI相結合為投資者提供更高的質量。機器投資資產配置。

再次,提高信息透明度,為客戶提供完整的交易信息。我國的智能投顧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夠透明化。智能投顧平臺主要依靠的是客戶個人自行通過平臺設置好的程序或模式來提交信息,平臺的設置是統一寬泛的,并不具備針對性。投入人力的顧問或經理所能互動到的中低端客戶是非常有限的,而中低端客戶的規模卻又是不容小看的,因此,在智能投顧信息系統的建設方面,為了使得投資者的知情權能夠得到保障,完善的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其次,只要信息充分披露,也可以使得部分運營平臺與投資者之間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問題大大減少。

最后,要有專門針對智能投資咨詢顧問方面的專業法律法規來對此加以監管。資產管理業務和投資咨詢業務是單獨的法規。資產管理業務適用《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等規定。投資咨詢業務應遵守《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暫行規定》,智能投資咨詢的困境。為了克服這一個困難,首先應該將智能投顧納入我國現有的監管框架,規定提供智能投顧服務的機構需要取得的資格之后才能合法開展業務,并接受相關監管機構的監管。此外,需要適當放寬對投資咨詢業務范圍的限制。

(作者單位;湖北工業大學工程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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