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低收入戶脫貧致富,現行政策規定,低收入農戶可享受一定額度的低息或無息貸款。由于這部分低收入戶缺乏市場及致富經驗,擔心經營失敗,對貸款和直接經營并不感興趣,于是一些地方成立專門扶貧專業合作社或農業公司,利用低收入戶獲得的扶貧信貸資金(貸款)進行經營,然后再向低收入戶還本付息或還本分紅,實現了雙贏,扶貧效果顯著。筆者試從會計核算的角度列舉幾個會計核算實例,以便和大家共同探討。
低收入戶可以享受貸款優惠政策,村集體肩負領辦合作社或公司發展村集體經濟的責任,農戶信賴村委會,以村委會作為橋梁,兩者一拍即合,這樣既解決了低收入戶貸款難,怕承擔經營風險的問題,也解決了村集體領辦經營主體資金需求問題。低收入戶向專門的金融機構申請扶貧貸款時,銀行一般要求低收入戶提供擔保人,而村委會一般不具備擔保資格,而集體領辦合作社或農業公司則具備低收入戶的擔保人資格,這樣低收入戶可以獲得貸款,然后將貸款委托村委會投資給經營主體,低收入戶既可在合作社或農業公司打工,又可以獲得穩定的利息或分紅收入。綜上所述,按照扶貧委托經濟業務類型劃分,可分為委托投資業務和委托放款業務兩種類型。
【例1】年初,A村低收收入戶20戶貸款,每戶貸款1萬元,計20萬元。與當地A村委會簽訂委托投資協議,投資期為3年,約定每個農戶每年可獲得固定收益1000元,隨后A村將該筆資金20萬元投入村集體領辦的扶貧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如下:
A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
1.獲得低收入戶委托投資的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內部往來
—×××低收入戶 200 000
2.向扶貧專業合作社投資時:
借:長期投資 200 000
貸:銀行存款 200 000
3.第一、二年獲得投資分紅時: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投資收益 20 000
4.第一、二年支付投資分紅時:
做法一:
借:投資收益 20 000
貸:銀行存款 20 000
做法二:
借: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 20 000
貸:應付款
—×××低收入戶分紅 20 000
借:應付款
—×××低收入戶分紅 20 000
貸:銀行存款 20 000
注:第一種做法直接沖減投資收益,簡便易行,但不符合制度規定,欠妥;第二種做法符合會計制度規定,較為適宜。
5.第三年收到合作社歸還本金及收益時:
借:銀行存款 220 000
貸:長期投資 200 000
投資收益 20 000
6.歸還低收入戶投資本金時:
因為氣化器進口LNG的壓力和流量干擾直接影響的是主被控變量出口NG的溫度,因此無法像燃料氣的干擾那樣由串級控制的副回路克服掉。由于入口LNG的干擾可測不可控,且變化頻繁,這里可以采用前饋控制方案,將氣化器入口LNG的干擾作為前饋變量,補償到主回路,見圖2。引入前饋補償后,導出前饋補償通道的傳遞函數:
借:內部往來—低收入戶 200 000
貸:銀行存款 200 000
7.提取并支付低收入戶分紅時:
借: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 20 000
貸:應付款
—×××低收入戶分紅 20 000
借:應付款
—×××低收入戶分紅 20 000
【例2】年初,B村低收入戶20戶貸款,每戶貸款1萬元,計20萬元。與當地B村委會簽訂委托貸款協議,貸款期為3年,約定每個農戶每年可獲得固定利息1000元,隨后B村將該筆資金20萬元貸給村集體領辦的扶貧專業合作社使用。會計核算如下:
B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
1.獲得低收入戶委托貸款的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短期借款 200 000
2.向扶貧專業合作社貸款時:
借:應收款 200 000
貸:銀行存款 200 000
3.第一、二年獲得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其他收入 20 000
4.第一、二年支付投資分紅時:
借:其他支出 20 000
貸:銀行存款 20 000
5.第三年收到合作社歸還本金及支付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220 000
貸:應收款 200 000
其他收入 20 000
6.歸還低收入戶借款本金及利息:
借:短期借款 200 000
其他支出—利息支出 20 000
借:銀行存款 22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