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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案件智慧型偵查模式探究
——以移動支付經濟犯罪為切入點

2021-01-28 23:10任紅春
山西警察學院學報 2021年3期
關鍵詞:智慧型犯罪信息

□何 明,任紅春

(1.山西警察學院,山西 太原 030401;2.重慶警察學院,重慶 401331)

一、移動支付經濟犯罪的基本問題

(一)移動支付經濟犯罪的新變化

1.犯罪形式職業化、團伙化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對不法行為的警惕意識也不斷加強,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也在不斷演化,傳統的臨時起意、即興犯罪、單獨作案不再是經濟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犯罪分子向團伙化演變,這些犯罪團伙成員相互間具有較高的熟悉度和信任度,易于結盟,組織緊密,分工明確,往往通過手把手教授等方式互相傳授犯罪手段和經驗,一些犯罪團伙甚至出現將整個犯罪過程分成多個產業鏈接,整個犯罪過程由多個環節組成,每個環節相互聯動,形成高效的一站式犯罪模式,犯罪手段專業,且犯罪對象具有單一性。

2.犯罪成員青年化、地域化

與犯罪職業化、團伙化的特點相伴相生的是犯罪成員的年輕化、地域化。之所以犯罪分子可以形成團伙,并相互信任是有一定原因的,某一犯罪團伙的成員或大多來自同一地區,在地理上有一定的親緣關系;或處于同一家族,在生理上有一定的親緣關系,由此而構成犯罪網絡。這樣的犯罪團伙具有很強的組織性、階層性,而這樣的網絡呈金字塔狀態,處于網絡中下層、數量龐大的人群呈現低齡化的趨勢。

3.犯罪地點流動化、虛擬化

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一些犯罪分子開始使用新技術,改變犯罪方法,升級犯罪工具,轉移犯罪地點,以虛擬網絡作為犯罪平臺,在盡可能小的物質交換下完成犯罪全部過程。[1]有的犯罪分子還會選擇跨地域的流動作案,并在沿途或境外進行銷贓,這些都給偵查活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二)移動支付經濟犯罪的表現形式及發展趨勢

1.利用移動支付進行套現犯罪

利用移動支付平臺進行套現犯罪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基于各種已經綁定信用卡的移動支付APP,通過虛構交易等非法手段從信用卡信用額度中套取現金的行為。

2.利用移動支付進行洗錢犯罪

不法分子將自己的非法所得經過網絡支付平臺轉換成虛擬資金,然后再通過網絡交易的“過濾凈化”,將虛擬資金轉化成現實的財產,實現由“黑錢向合法財產的轉換”。由于網絡支付平臺無法辨別交易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犯罪分子利用網絡支付平臺進行洗錢的犯罪數量呈現增長趨勢,犯罪的手法也更加隱蔽。另外,網絡支付平臺也加大了跨境洗錢的風險。[2]

3.利用移動支付進行信用卡詐騙犯罪

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犯罪分子通過傳統的物理手段竊取被害人的各種數據信息資料,復制SIM卡,隱藏身份實施犯罪。

(2)植入手機病毒攔截支付驗證信息, 盜用身份實施犯罪。

(3)鏈接“釣魚”網站,套取受害人的支付賬號和密碼,實施犯罪。[3]

二、移動支付經濟犯罪偵查現狀

(一)數字虛擬貨幣發展迅速,資金查控手段相對欠缺

由于國內外尚未形成關于虛擬貨幣的統一認識,尚未形成統一協調的監督管理體系以及對虛擬貨幣的犯罪監控存在技術壁壘,加之以比特幣、維卡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本身所固有的去中心化、跨地區性、隱匿性、不可撤銷性等特點使得其成為洗錢、詐騙、傳銷、非法集資、涉恐融資等犯罪的新型媒介。區塊鏈技術和分布式賬本技術作為虛擬貨幣的兩大支柱技術在相關的領域產生了一系列法律難以規制的問題,引發了盜竊、逃稅、洗錢、敲詐勒索、恐怖融資、非法集資等一系列犯罪風險。如何對作為犯罪手段或犯罪工具的虛擬貨幣進行有效查控,如何有效應對由虛擬貨幣引發的一系列犯罪風險已經成為當前偵查過程中資金查控與犯罪防控所面臨的新挑戰。[4]

(二)風險防控機制尚未完善,可疑行為監測存在漏洞

對于移動支付經濟犯罪的防控機制主要是指對其進行的監控和識別。在近年來密切的警銀合作下,尤其是對于傳統反洗錢犯罪的監測,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監控機制,目前各商業銀行,特別是大型商業銀行均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可疑資金監測機制。但是對于以移動支付為平臺的各種犯罪行為的監測,尤其是跨國、跨境的各種經濟犯罪的監測,目前還存在視野盲區。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對于大部分移動支付平臺或清算機構而言,在運營過程中將重心放在了擴大市場占有率、提高經濟利潤等方面,而在風險防控、安全保障等基礎建設方面投資較少,未能建立起完善的風險防控機制。

(三)移動支付管理體系不健全,偵查工作無法全面展開

目前,國際社會尚未對移動支付管理體系達成統一的認知,尚未在監督管理與打擊防范等方面形成合力,現有外部監督和內部管理機制不足以保障移動支 付安全。在外部監督方面,雖然成立了中國支付清算服務行業自律組織“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但是對于移動支付經濟犯罪,并沒有相應的部門予以監管,對于涉外的移動支付經濟犯罪,相應的金融情報機構在犯罪信息的收集與研判、偵查線索的發現等方面有著較大的局限性;在內部管理機制方面,移動支付客戶身份的核對核實,可疑交易、大額交易的分析等,有別于傳統經濟犯罪監控流程,而且現有支付清算繞開銀聯,形成直聯銀行模式,此種現狀易造成接口建設重復、備付金賬戶設立多樣,關聯關系復雜和資金往來不透明,導致監管無法穿透。

(四)作案手段層出不窮,法律規范的調整相對滯后

從法律維度來審視移動支付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相關法律法規與移動支付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呈現斷層分離的狀態。移動支付是近幾年剛剛興起的新型支付方式,對移動支付經濟犯罪的治理還處于探索階段,移動支付與傳統支付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加入了非金融機構的參與,然而在相應的法律法規中并未明確指出非金融機構的具體范圍,當然對于那些實際參與金融活動的非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也無法達到全面覆蓋。當前,洗錢犯罪與涉恐融資是國際社會最為關注的移動支付犯罪風險,傳統的法律法規已經不再適用于以網絡為平臺的移動支付經濟犯罪,加之移動支付的種種現代化特點,導致對于移動支付經濟犯罪,既無法實現監管機構的統一高效監管,也無法實現監管主體對移動支付交易的集中統一監測。[5]

三、經濟犯罪案件智慧型偵查模式探索

(一)經濟犯罪案件智慧型偵查模式的構建理念

偵查模式構建的首要任務就是進行偵查理念的構建。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經濟犯罪正朝著多樣化、非暴力化的趨勢發展,呈現出智能性、組織性、動態性等特征。移動支付經濟犯罪呈現出的犯罪類型也有所改變,犯罪手法不斷翻新,犯罪的科技含量高、地域性強、職業化發展明顯等趨勢,也使得非接觸性、涉及電信網絡空間的經濟犯罪數量大幅增加。

1.數據性的偵查理念

伴隨著智能手機等移動終端的更新換代和全面普及,移動支付在國內儼然已經成為了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面對這種趨勢,經偵理念也要與時俱進。經偵活動就是對經濟犯罪信息進行收集、提取、儲存與分析研判的過程,與傳統的經驗依賴型經偵模式不同,智慧型經偵模式中數據信息貫穿于偵查活動的啟動、實施與終結的全過程。以數據為主導的經偵理念主要是指以對海量的數據信息的收集、提取、儲存與分析研判為中心,以大數據技術作為經偵活動開展的基礎平臺。[6]公安部經偵局提出的“情報導偵”正是這種理念的具體體現。偵查模式不同,犯罪信息的記錄和儲存方式也在不斷地發生改變,在此情況下,犯罪性質、犯罪手段、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人的特點等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現象皆可通過數據的形式表現出來,現代化、數字化的記錄方式始終貫穿于偵查活動的始終。

2.一體性的偵查理念

一體性偵查理念主要是相對于傳統經偵活動中各級公安機關、基層公安組織、各警隊之間偵查協作相對較少而提出的。長期以來,經偵部門在打擊移動支付犯罪案件時,存在打擊協調難度大,摧毀犯罪網絡難度大等困難,不能適應同現代經濟犯罪作斗爭的需要,所以一體性的經偵理念應運而生。一體性偵查是指在經偵活動中以數據共享為機制,將分散的、不同層級、不同區域的經偵主體及其偵查行為有機地聯合起來,從而形成一個整體。在如今的信息化社會,打破不同區域之間經偵活動的數據壁壘,鞏固各級經偵部門的全局觀念和全國一盤棋思想,實現數據共享將會產生巨大的社會效益,大大提高偵查的效益價值。

3.精確性的偵查理念

智慧型偵查模式是一種現代化偵查模式,是一種以計算機、互聯網、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高新技術為技術支撐的一種偵查模式,而精確性偵查這一理念正是現代化偵查模式中必不可少的理念支持。與傳統的人力密集型經偵模式或經驗依賴型經偵模式不同,在這一理念的加持下,如今的經偵活動不再過分依賴于傳統的人海戰術或經偵民警在長期偵查工作中積累的辦案經驗,而是依靠現代信息技術處理案件、開展偵查活動。例如,首先,依靠大數據技術收集、儲存、提取與第三方支付犯罪有關的信息資料:其次,依靠云計算匯總、識別、分析通過大數據收集的移動支付犯罪資料;最后,依靠人工智能技術對數據情報進行深度整合及分析研判,對偵查過程進行查漏補缺,彌補經偵民警因思維定勢產生的視域盲區。

(二)經濟犯罪案件智慧型偵查模式遵循的原則

1.比例原則

經濟犯罪案件智慧型偵查模式首先應當受到比例原則的制約,比例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偵查過程中也占據重要地位。具體來說比例原則包括妥適性原則、最少侵害原則以及法益相稱原則,在偵查活動中,它要求偵查主體在行使偵查權、實施偵查措施、采取強制措施時,在多種可選方案中選擇對犯罪嫌疑人損害最小的一類。當然,在選擇方案時還是要對犯罪嫌疑人的個體情況、涉嫌犯罪的嚴重程度等進行綜合考慮。

2.證據中心原則

樹立證據中心原則,就是要求經偵人員在偵查活動中增強證據意識,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理念,依法收集、審查和判斷證據?!缎淌略V訟法》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等證據原則要求偵査機關所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必須是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在偵查階段,沒有證據或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就不能結案,不能移送起訴。遵循注重證據的原則,要求經偵人員要具有強烈的證據意識和訴訟意識,在立案后的發現偵查線索、收集犯罪證據、采取強制措施、移送起訴等每一個環節上都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全面、細致地收集證據、固定證據與保全證據。

3.偵查協作原則

偵查協作原則是一體性偵查理念的基礎,具體來說就是指不同區域或不同法域所進行的偵查互助活動或其建立的偵查合作機制。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通訊、交通工具的日益便捷,經濟犯罪呈現出了流動性、職業性、組織性等特點,跨區域、跨行業、乃至跨國境的經濟犯罪大幅上漲。因此,各級公安機關之間、公安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以及國內公安機關與國際刑警組織和國外警方的互相協作、密切配合、共同打擊經濟犯罪就顯得尤為必要。它是經偵工作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必然趨勢,是經偵活動客觀規律的必然反映。

(三)經濟犯罪案件智慧型偵查模式的實現路徑

移動支付的廣泛應用在使大家得到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隱患,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移動支付所帶來的犯罪風險已經成為除技術領域外制約其本身發展的主要因素。

1.經濟犯罪情報數據的收集、分析、核實

在傳統偵查模式中,偵查主體主要是通過摸底排隊、調查訪問、現場勘查、偵查訊問等方式發現偵查線索、收集犯罪證據、緝捕犯罪嫌疑人。然而,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也逐漸以數據的方式被記錄下來,因此,偵查人員便可以通過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手段對犯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從而推動偵查活動走向深入。據此,建議由經偵部門牽頭,工商局、經信局、銀監會等部門協調合作,收集、處理、分析移動支付犯罪相關信息。

一是犯罪信息收集。偵查始終同犯罪相適應,犯罪手段的高明程度和犯罪現象的嚴重程度,在某些方面上決定和影響著一個時期的偵查水平。隨著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犯罪分子反偵查能力的不斷增強,傳統的犯罪信息收集機制已不能適應現代偵查工作的需要。因此,在信息化背景下,經偵人員不僅要通過傳統的調查訪問、現場勘查、偵查訊問等方式收集涉及第三方支付的犯罪信息,還要密切注意移動支付相關產業鏈的實時動態,充分利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進行數據搜索與數據挖掘。

二是犯罪信息分析。犯罪信息的收集機制只是解決了如何收集、儲存、提取移動支付犯罪信息的問題,而要發揮數據信息的作用,實現數據引導偵查、實現其最大價值則需要犯罪信息的分析機制。與傳統偵查模式不同,智慧型偵查模式在對收集而來的犯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時能最大程度地避免經偵人員主觀態度的影響,保障數據分析的客觀性,且對于以移動支付犯罪為代表的新型經濟犯罪,可以從另一個角度發掘經偵人員憑借偵查經驗難以發現的偵查線索,從而全面認識案情、及時發現并緝捕犯罪嫌疑人,同時也體現了數據分析的客觀性、可靠性和證明力。

三是犯罪信息驗證。只有對發現的犯罪信息進行檢驗與核實,才能作為偵查的依據,在傳統偵查模式下,經偵人員往往通過偵查辨認、調查取證、司法會計檢查等偵查措施獲取經濟犯罪信息并做出假設,發現并緝捕犯罪嫌疑人,進而依靠偵查訊問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來驗證經偵人員的假設。在智慧型偵查模式中,經偵部門會與銀行、大型互聯網平臺、第三方支付機構等緊密結合,對犯罪信息的檢驗與核實也可通過所收集的犯罪信息進行無人力化驗證——即通過人工智能技術與云計算對其進行合理性推斷,這樣一方面可以減少偵查資源的浪費,為偵查機關節約人力、物力、財力;另一方面,可以保證犯罪信息驗證過程中的相對客觀性和合法性。[7]

2.經濟犯罪智慧監控

在信息化社會中,監控越來越多地依靠于數據信息的記錄、儲存、提取技術。這就要求經偵部門一是提升經偵人員對移動支付經濟犯罪偵查策略與防范策略的學習和應用,二是通過深入研究可以發現、識別、記錄移動支付經濟犯罪的技術工具。[8]智慧型偵查模式中的犯罪監控機制主要是指在主動偵查的大環境下以數據監控、智能監控等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一種犯罪監控機制。與傳統的被動式偵查中的犯罪防控不同,它已經超越了傳統的分離式、碎片式的監控概念,此類偵查模式中的犯罪監控不存在數據情報少、信息流動慢、情報的安全性低等問題。其特點是先于犯罪發生或者與犯罪同步進行,能主動預警、分析、立案,數據的來源廣、覆蓋面大,能夠及時地發現涉及移動支付的經濟犯罪并進行打擊懲罰,使偵查人員占據主動權。

3.經濟犯罪智慧預警

在傳統的人力密集偵查模式中,偵查經濟犯罪案件、搜集犯罪情報信息、發現和控制犯罪活動可以通過偵查機關所領導和指揮的刑事特情、治安耳目以及治安積極分子予以開展,但是在現如今犯罪手段日新月異,犯罪形式層出不窮,尤其是犯罪分子反偵查意識不斷加強,偵查機關依靠傳統的方式方法、技術手段收集犯罪信息較為困難,而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的整合、預測、分析功能此時就能發揮其自身優勢,及時對經濟犯罪行為或可能出現的經濟犯罪行為做出預警。[9]具體而言,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對于已經發生的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分析研判,經偵人員利用各種技術手段分析現有犯罪信息,在明確犯罪性質、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特征的情況下預測犯罪嫌疑人的逃跑、藏匿、銷贓或再次實施犯罪的情況;第二階段是根據以往收集的各種經濟犯罪信息對犯罪規律進行探索,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經濟犯罪行為、第三方支付犯罪行為發生的概率以及易發生犯罪的地區進行預測并對經偵部門進行預警,從而幫助偵查機關進行相應的行動部署,充分發揮其現有的人力、物力、財力,并保障偵查資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此種犯罪預防要分類防范各類經濟犯罪風險,針對移動支付套現犯罪、移動支付洗錢犯罪、移動支付信用卡詐騙犯罪等第三方支付新型犯罪,一是通過微信、QQ、微博、抖音等網絡APP平臺,結合警示案例,及時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行徑和此類犯罪特點,提高公民防范意識以及同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二是告知廣大人民群眾妥善保管涉及移動支付各類APP的賬號和密碼,防止個人信息的泄露,使犯罪分子無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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