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下午,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最高法指出,刑事和解程序本身是為了更好保障被害人利益,節約司法資源,也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但有的可能異化成“花錢買刑”,甚至被告人以賠償為籌碼倒逼被害人低頭就范。特別是涉黑涉惡、強奸等案件當中,其所涉及的罪行的社會危害極大,嚴重降低社會安全感,也挑戰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秩序底線,那就要避免“私相授受”。
這一次,最高法明確立了規矩,在刑事審判領域,對于涉黑涉惡、爆炸、搶劫、綁架、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或者必須依法嚴懲的,法院都不得主動開展調解。
在民事審判領域,要充分發揮司法裁判懲惡揚善的功能,堅決對“和稀泥”的做法說不,讓全社會充滿正氣正義。這也是向潛在的犯罪分子,特別是有相當經濟實力的犯罪分子提出嚴重警告:賠償是必須的,別拿賠償和“諒解”捆綁。
(澎湃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