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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無限權利的“主觀性”
——試析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國家”章中的公民自由

2021-02-28 00:50
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1年2期
關鍵詞:同業公會公共事務黑格爾

陳 浩

(清華大學 哲學系,北京 100084)

如何評價黑格爾的政治立場?這似乎是討論黑格爾法哲學時始終無法繞過的話題。(1)Siep在其新近的論文“How modern is the Hegelian State”中,所念茲在茲的也仍然是這個問題。Siep認為,黑格爾的國家理論過于強調國家主權的權威,對于私法領域的個體自由(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individuals)卻相對關注和保障不夠。參見Ludwig Siep, “How Modern Is the Hegelian State,” Hegel’s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A Critical Guide, ed. David Jam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197-218.晚近的研究史表明,“自由”是黑格爾哲學理論的核心概念,對于其晚期的《法哲學原理》構建來講,則尤其如此??梢院敛豢鋸埖卣f,整部法哲學就是圍繞自由這一個核心概念構筑起來的理論大廈?!白杂墒欠ǖ膶嶓w和規定性”(PR 4)。(2)本文有關黑格爾的引文,主要引自《法哲學原理》中譯本(黑格爾著,范揚、張企泰譯:《法哲學原理》,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年),個別地方在譯法上參照德文本(Hegel,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 1970)和英譯本(Hegel,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ed. Allen Wood, trans. H. B. Nisbe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作了改動。引文標注方面根據學界通行做法,用縮寫‘PR’代指《法哲學原理》一書,符號‘§’和阿拉伯數字表示相應的節數,‘R’和‘A’代表正文以外的“附釋”和“補充”。因此,要想對黑格爾的政治立場進行辯護,關鍵在于如何辯護其“神秘莫測”的自由概念。正是考慮到這一點,當伊爾亭等人(Ilting,Ritter)在戰后試圖為黑格爾法哲學正名時,其首先所做的便是為黑格爾的自由概念正名。他們認為,與通行版《法哲學原理》不同,黑格爾“秘傳”的法哲學講稿中所包含的自由概念,其核心是要對政治權力加以限制,大至等同于自由主義所看重的“個體自由”(individual freedom),黑格爾的政治立場因而是親自由主義的,而非保守反動的親普魯士立場。(3)伊爾亭的研究工作,主要是通過對比Homeyer在1818/19年筆錄的《柏林法哲學講義》和黑格爾在1821年出版的《法哲學原理》通行本之間的異同而展開的。參見Hegel, Die Philosophie des Rechts, Die Mitschriften Wannenmann (Heidelberg 1817/18) und Homeyer (Berlin 1818/1819), herausgegeben von K.-H. Ilting, Stuttgart: Klett-Cotta Verlag, 1983;K.-H. Ilting, “The Structur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 Problems and Perspectives, ed. Z. A. pelczynski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1) 90-110; Joachim Ritter, Hegel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The MIT Press, 1982) 47-52.雖然同樣是為黑格爾辯護,當代的黑格爾研究由于較少受到政治因素的“拖累”,在處理這一問題時顯得更為從容,比如Neuhouser和霍耐特等人不再過分關注消極意義上的“個體自由”對于黑格爾法哲學的意義,相比較而言,他們更愿意突顯黑格爾自由概念區別于自由主義的獨特內涵。換句話講,通過將黑格爾與盧梭、康德傳統關聯起來,Neuhouser等人認為黑格爾的自由概念是在改造運用理性自主層面“倫理自由”(ethical freedom)的基礎之上,嘗試將國家制度視為主體自由的實現而非限制,來消解國家權力與主體自由之間張力的范例。他們因而認為黑格爾關于自由的討論,跳出了反動與進步的論域,構成了突破古今之爭的第三條道路。(4)Neuhouser和霍耐特將黑格爾的“倫理自由”稱為“社會自由”(social freedom),雖然他們兩人對于“社會自由”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Neuhouser傾向于整體主義,而霍耐特則偏好交互主體性。參見霍耐特著,王旭譯:《自由的權利》,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78~81頁。Frederick Neuhouser, “Hegel’s Social Philosophy,” ed. Fredrick C. Beiser,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egel and Nineteenth-century Philosoph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204-229.

鑒于黑格爾自由概念的復雜性,不論是“個體自由”解讀還是“倫理自由”解讀,都既有其充足的文獻依據,又有其重要的現實意義。不過,在我們看來,在強調不受政治權力干預的“個體自由”和將國家權力視為自由之體現的“倫理自由”之間,黑格爾還構想了一種以公民對公共事務和政治生活的積極參與為關注點的“公民自由”(civic freedom),并且為了保障這種自由的實現,黑格爾在其國家理論中專門為其配備了一系列相應的政治建制。相比個體自由和倫理自由,公民自由和作為實現公民自由之保障的政治建制,強調公民對于公共事務積極主動的政治參與,更能體現黑格爾政治立場的近代性。這一點似乎是此前的研究有意無意、或多或少重視不夠的地方。

基于這種考慮,我們計劃以“公民自由”概念為切入點,將主體部分劃分為下述三個環節:1.參考貢斯當關于個體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區分,從黑格爾的“主觀自由”概念中析出“公民自由”,并將其核心特征界定為公民對于公共事務和政治生活的積極參與;2.根據《法哲學原理》“國家”章的相關論述,重構黑格爾為公民參與所設計的三種政治建制:團體自治、等級議會和公共輿論;3.指出黑格爾在證成公民參與政治事務的正當性時,既未訴諸公民所可能具有的專業治理能力,亦未訴諸公民所可能具有的善好政治意圖,而僅僅基于公民作為主體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無限權利。

一、 主觀自由與公民自由

在《法哲學原理》“國家”章中,相比“公民自由”(或“政治自由”),黑格爾更喜歡使用“主觀自由”(subjektive Freiheit)(或“形式自由”,formale Freiheit)這一極具黑格爾自身特色的概念,以配合其獨特的邏輯體系建構。為了從“主觀自由”這一特殊術語中析出通行的“公民自由”概念的內涵,同時也為了便于理解和討論,在具體論述黑格爾的主觀自由之先,本文嘗試引入貢斯當關于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的著名區分,以為參照。

在貢斯當看來,通常關于自由概念的討論,未能在兩類完全不同類型的自由,即古代人的自由和現代人的自由之間做出明確區分。貢斯當所謂“現代人的自由”,或可稱為市民自由、個體自由,“是由和平的享受與私人的獨立構成的”,系指個人免受他人或集體干涉,自由行動的權利,其中較為典型的是“表達意見、選擇并從事某一職業、支配甚至濫用財產的權利”。鑒于“現代人的目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幸?!?,因而現代人的自由,在于不受阻礙地定義自身的幸福,隨心所欲地選擇實現自身幸福的手段。與之相對,所謂“古代人的自由”,或稱公民自由、政治自由,在貢斯當看來,不同于局限于個人自身的個人自由,是指公民參與公共事務與政治生活的權利,因為“古代人的目標是在有共同祖國的公民中間分享社會權力”,“以集體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權的若干部分:諸如在廣場協商戰爭與和平問題、與外國政府締結條約、投票表決法律并作出判決”等,“積極而持續地參與集體權力”。古典時代在言及自由時,所指的基本是公民對于政治生活的這樣一種參與權。(5)邦雅曼·貢斯當著,閻克文等譯:《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71~78頁。

黑格爾曾明確指出,主觀自由“既關系到本人的任性和為其特殊目的所進行的活動,又關系到在公共事務上有自己的見解、忙碌和參與的要求”。前一種活動,即“任性和為其特殊目的所進行的活動”,體現“在各方面進行嘗試性活動和按照自己的喜好為著特殊的和普遍的精神方面的興趣而著迷地活動的自由上,個人獨特性的獨立不依,以及主體在那里擁有原則、自己的見解和信念并因而獲得道德上的獨立性的內心自由”。這樣一些表現恰好可以對應于貢斯當所定義的“個體自由”,即我們一般所說的不受妨礙的消極自由;而后一種要求,即“在公共事務上有自己的見解”,是指“個人的意志和活動之正式參與國家的公共事務”,與貢斯當所說的“古代人的自由”(以下簡稱“公民自由”)含義相同。(6)Hegel, Die Philosphie des Geistes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 1970) 539R。因此可以說,在黑格爾為“主觀自由”概念所設定的兩重含義中,同樣暗含了類似貢斯當意義上的關于“個人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區分。

當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國家”章討論“主觀自由”時,大部分時候所指的正是貢斯當意義上的“公民自由”。黑格爾關于“個體自由”的討論,主要出現在市民社會中,比如個人追求自身特殊福利的自由、選擇不同職業的自由和信仰不同宗教的良心自由等。相比較而言,黑格爾在“國家”章中所討論的主觀自由稍有不同,因為其所討論的主要不是消極的個人自由(7)“國家”章對于消極意義上的“個體自由”的相關討論,主要出現在“國家法”部分對于市民社會與國家關系的論述中,具體涉及第260~265節。在黑格爾那里,“個體自由”主要對應于市民社會領域,只有當論及與市民社會之間的關系中,狹義的國家章才會涉及對于“個體自由”的討論。,而是相對積極的公民自由;并且這種公民自由關注的重心在于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既包括公民自組織意義上的團體自治權利,也包括等級代議制意義上的間接參政權利,還包括針對公共事業發表公共言論的權利。(8)有意思的是,貢斯當之所以區分“個體自由”和“公民自由”,是為了證明古代強調公民普遍參與政治生活的“公民自由”已不能適用于幅員遼闊、商業占主導地位的現代國家。在這一點上,Franco持有類似看法,他認為由于古今差異,如果執意要在今天復活希臘城邦意義上的公民自由,強迫公民普遍地參與政治生活,就可能會導致類似法國大革命中的恐怖主義。據此,Franco認為“公民自由”對應于黑格爾所批判的負面的“絕對自由”。在Franco看來,黑格爾所正面闡發的自由,源于康德的“自主性”(autonomy)和“自我決定”(self-determination)觀念,黑格爾的貢獻在于將“自我決定”從道德領域拓展運用至政治領域。參見Paul Franco, Hegel’s Philosophy of Freedom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10, 30.

二、 公民自由與政治建制

“公民自由”意味著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和政治生活的機會。為了將這種參與落到實處,必須有相應的政治建制作為依憑和保障,否則公民自由只能淪為一種口號。黑格爾當然深諳這一點。黑格爾因應公民自由所作的制度設計,集中體現在他對于“團體自治”、“等級議會”和“公共輿論”的制度性構想中。具體來說,對應不同的層級,黑格爾在地方層面訴諸有組織的協會、自治團體和同業公會,以使公民自身保有直接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在中央層面訴諸等級議會,確保公民通過代表對于國家事務的間接參與;在全社會范圍推行公共輿論自由,保障所有公民對于政治政策發表意見的可能。(9)黑格爾的國家制度設計是一種調和制,即其一方面保留了君主、貴族和官員的權力,另一方面又引入了普通公民的權力。在本文看來,黑格爾這一制度設計,最能體現黑格爾在古今之爭中所處的矛盾心態。因為一方面,黑格爾認同柏拉圖的說法,即政治是知識之爭,而非利益之爭,只有那些真正掌握政治知識的人才有資格參與政治,出于這種理由,黑格爾主張保留君主、貴族和官員在政治生活中的主導地位;另一方面,黑格爾同樣服膺近代原則,即任何一個公民都不應無故被排除在公共事務之外,不論其是否掌握政治知識,都有其參與政治生活的無限權利,基于這層考慮,黑格爾設計了團體自治、等級議會和公共輿論三種建制。有關黑格爾對于政治建制的詳細安排,可參見Kenneth Westphal, Context and Structure of Philosophy of Right,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egel, Frederick C. Beis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171-210.

1. 團體自治

一方面秉承古典共和理想,黑格爾認為公民不能僅僅局限于追逐一己利益的私人生活,而必須參與公共事務和政治生活,“人作為倫理性的實體,除了他私人目的之外,有必要讓其參加普遍活動”(PR 255),“在完全的民主制中,每個公民都有權參與政治和管理事務”(10)Hegel, Vorlesungen üb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Heidelberg 1817/18, §141R.;另一方面受孟德斯鳩影響,黑格爾又斷言現代國家因幅員過大、人口過多,無法為公民提供這樣的參與機會,“在幅員較大,較為開化的國家中,民主制度并不適用”。(11)Hegel, Vorlesungen üb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Heidelberg 1817/18, §141R.因此“在現代國家的條件下,公民參加國家普遍事務的機會是有限度的”(PR 255)。

為了提供公民參與公共事務與政治生活的場域,解決現代國家的公民參政難題,黑格爾嘗試復興并改造中世紀的行會制度,亦即黑格爾所謂的“同業公會”(Korporation)制度。相對于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現代國家,不同的同業公會僅只吸納從事同一職業的相關人員,這使得每一個同業公會的總體成員數目不會太大,大體可以與古典古代城邦國家的規模相持平;不僅如此,同一同業公會成員因職業相同、關切相同,更容易開展對于公共事務的討論和表決。因而與現代國家不同,通過吸納有限規模的成員加入,同業公會能夠施行相對充分的自治,保障成員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巴瑯I公會為每個人提供了積極施展其具體存在的空間?!?12)Hegel, Vorlesungen üb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Heidelberg 1817/18, §141R.換句話說,公民直接參與公共生活的自由和機會,這一黑格爾在現代國家中遍尋不到的東西,卻“可以在同業公會中找到”(PR 255)。(13)早在1807年致Niethammer的一封書信中,黑格爾就曾抱怨說,德國至今只學習了其法國榜樣的一部分,“而對于更為高尚的另一部分,即人民自由,普遍參與選舉……卻置之不理”。Hegel, The Letters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51.

出于滿足公民直接參與公共事務這一需要的考慮,除了同業公會外,黑格爾還同時認為,各類自治團體、有組織的協會等等,都應當在盡可能的范圍內奉行自治原則,“在市民社會的范圍以內和在國家本身的自在自為的普遍物之外的特殊公共利益是由自治團體(Gemeinde)、其他職業與等級的同業公會及其首腦、代表、主管人等等來管理的”(PR 288)。公民“參與自治團體、同業公會和協會(Zunft)的治理,是民主制原則的體現”。(14)Hegel, Vorlesungen üb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Heidelberg 1817/18, §141R.這一原則在現代國家中無法實施,卻可以在地方性、行業性的自治團體中加以落實,從而盡可能地保障更多公民能有機會直接參與公共事務與政治生活的討論和決策。(15)關于黑格爾是否認為“自治團體”的治理應當采取所有成員悉數參與以直接民主制的形式加以管理,是存在一定爭議的問題。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黑格爾認為自治團體的管理者,應由團體成員選舉產生,盡管附加了尚需政府核準這一限定條件(PR 288)。Franco等人也曾注意到,“黑格爾主張同業公會至少應當在部分程度上實施自治”。Franco, Hegel’s Philosophy of Freedom, p. 318。

2. 等級議會

在黑格爾看來,現代國家幅員遼闊,人口眾多,不可能實施雅典式的直接民主制,無法為所有公民提供直接參與公共事務和政治生活的機會。黑格爾因而寄希望于諸如地方團體和同業公會等自治團體,希望這類團體在吸納公民直接參政方面,能夠發揮類似于古代城邦的功能。不過,對于現代國家本身,黑格爾在建制方面亦非全無作為。仔細閱讀《法哲學原理》“國家”章的制度設計部分,我們會發現,黑格爾對此似乎早有“準備”,因為除了地方局部性的自治團體,黑格爾還另外在國家層面設計了“等級議會”(Staendeversammlung)制度,“等級議會所關乎的是所有市民社會的私人對于政治權力即立法權的參與”。(16)Hegel, Die Philosphie des Geistes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 1970) 544。易言之,為了進一步提高公民參政的機會,黑格爾借鑒了代議制民主的基本架構,在國家層面設計了“等級議會”,以期在團體自治的直接式參與之外,公民還能夠借由等級議會,實現對于國家層面的公共事務和政治生活的間接式參與。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依據職業和財產不同,將全體公民劃分為三個等級:土地等級、普遍等級和產業等級。土地等級主要包括出身世家、廣有田產的土地貴族,普遍等級系指國家所雇傭的具備專業行政技能的官員和公務員,產業等級是指從事商品生產和交換、依靠市場為生的一切市民階層。等級議會即是由這三個等級的代表聯合組成的,以立法為主要職能,共同商討和決策公共事務的“準議會”(parliament)。等級的代表,更確切來講,產業等級的代表(17)需要指出的是,黑格爾所說的等級,囊括了“土地等級”、“產業等級”和“普遍等級”三個階層,其所設計的“等級議會”,是指同時包含上述三個等級代表的混合式議會,其中土地等級和普遍等級代表組成“上院”,產業等級代表構成“下院”。鑒于黑格爾異常重視“產業等級”的特殊性,并且多次用“等級議會”直接代指“產業等級議會”,本文在談及“等級議會”時,如無特殊說明,悉數系指“產業等級議會”。相比1821年《法哲學原理》,《1817/18海德堡法哲學講義》對于等級議會的論述要更為全面充分。參見Hegel, Vorlesungen üb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Heidelberg 1817/18 (Hamburg: Felix Meiner Verlag, 1983) §§147-154.,既然由公民選舉產生,代表公民的意志和利益,那么這些少數代表對于政治生活的直接參與,即等同于全體公民對于政治生活的間接參與。換句話說,依靠黑格爾意義上的等級議會,“等級議會代表人民”(18)Hegel, Vorlesungen üb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Heidelberg 1817/18, §148R.,公民可以間接地實現對于公共事務的參與和決策,從而實現“公民自由”。

3. 公共輿論

為了最大限度保障普通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和政治生活的“公民自由”,除了設置團體自治和等級議會,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國家”章還別出心裁地將公民針對公共事務發表“公共輿論”(?ffentliche Meinung)的自由納入進來?!皞€人所享有的形式的主觀自由在于,對普遍事務具有他特有的判斷、意見和建議,并予以表達。這種自由,集中地表現為我們所稱的公共輿論?!?PR 316)鑒于一般認為言論出版自由從屬于消極意義上的“個體自由”,有必要指出,黑格爾此處所說的公共輿論自由,不是泛指一般意義上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而是特指公民針對公共事務和政治生活所擁有的公開表達自身見解的自由。就這一點來講,黑格爾的公共輿論自由可以歸屬為積極意義上的“公民自由”,而非消極意義上的“個體自由”。

黑格爾關于“公共輿論”的論述是直接承接“等級議會”而來的。如果說等級議會是公民在國家層面間接地、有限度地參與公共事務與政治生活的中介,那么在黑格爾眼中,公共輿論便是公民在國家層面直接地、全面地參與公共事務與政治生活的媒介。(19)關于這一點,黑格爾在1817/18年講稿中有明確闡述。他認為相對大國而言,等級議會和言論自由這兩個方面對于公民參與政治生活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有機體?!霸诖髧?,言論自由是補足性要素。在這樣的國家中,既然并非每個人都能參與等級議會,地方共同體就只能依靠等級議會中的代表”。Hegel, Vorlesungen üb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Heidelberg 1817/18, §155, 155R.說到底,不論等級議會采取何種形式,其終究沒有辦法將所有人全部吸納到普遍的公共事務和政治生活中來。因此,除了借助等級議會這個中介間接地保障公民自由外,尚且有必要讓全體公民以其他的形式,直接地參與到普遍的政治生活中來。公共輿論便是黑格爾所認可的形式之一。借由以發表言論與出版著述的方式,公開且自由地表達對于公共政治決策的意見,全體公民以等級議會無法企及的廣度,實現了對于普遍公共事務的關注與參與。(20)對于公共輿論自由的認可與高揚,在一定程度上亦可算作黑格爾針對1819年反動的“卡爾斯巴德決議”中壓制輿論自由的書報檢查法令所做出的對抗式表態。雖然黑格爾自身也承認,借助公共輿論的參與是一種有局限的參與,因為僅僅憑借“輿論”的參與,與在議會中對公共事務進行直接的討論和決策相比,在參與的深度方面是有所不足的。但作為一種補償,通過自由地表達公民自身對于國家決策的看法,公共輿論自由至少彌補了大部分公民完全被排斥在普遍政治生活之外的缺憾?;蛘哒f,為了保障公民自由,訴諸公民自由表達意見的途徑,對于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無法施行直接民主制的現代國家而言,亦可以算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差可接受的替代式解決途徑吧。

三、 作為無限權利的公民自由

耐人尋味的是,黑格爾對于公民自由的態度是曖昧不清的。雖然黑格爾一方面堅稱公民不能僅僅局限于自身的私人生活,必須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與政治生活,并且認為如果現代國家中缺乏這樣的場域,就應當另行創制出這樣的場域,就此而言,黑格爾對公民自由的伸張似乎是絕無猶疑,無以復加的;但是另一方面,黑格爾又認為如果拒絕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和政治生活,由職業的行政官員自行管理政務,其在實際效果上要好得多,因為公民既無參與公共事務所需的專業知識,又無服務政治生活的善良意圖,考慮到這一點,似乎又可以說黑格爾對于公民自由的伸張是有所保留,甚至于是極不情愿的。應當如何看待并解讀黑格爾在公民自由、公民參政問題上所持的這樣一種看似前后矛盾的立場呢?

1. 團體自治與公民自由

如前所述,現代國家鑒于自身的廣大幅員和眾多人口,無法實施雅典式的直接民主,而公民卻有必要獲得參與公共生活的機會,為此黑格爾訴諸地方團體、同業公會等自治團體,試圖借由團體自由來保證普通公民參與政治事務的空間。但是,黑格爾對團體自治的態度是有所保留的。比如在論述完同業公會必須實行自治后,黑格爾旋即又指出:

同業公會的事務由它本身的主管人員來管理時,往往搞得不得法(ungeschickt),因為他們雖然認識和注意到同業公會的獨特利益和事務,但是對于這些利益和事務跟離開較遠的條件之間的聯系,以及對于普遍的觀點,是認識和注意得很不夠的。(PR 289R)

這段話表明,黑格爾認為同業公會的成員既缺乏支撐公會自治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因為他們只了解自身的事務,而缺乏對于全局的把握;亦缺乏從事自治所必需的善良意圖,單一公會在處理問題時,往往僅著眼于自身公會的特殊利益,而看不到或不愿看到國家和整體的普遍利益。簡言之,考慮到同業公會所欠缺的知識和意圖,就實際效果而言,黑格爾認為同業公會并不適合自治,如果交由政府官員來管理,可以預期收到更好的成效。針對黑格爾對于同業公會自治的這樣一種消極論斷,我們當然可以作出反駁。比如我們可以指出,相比政府和國家,同業公民成員對其自身事務擁有不可比擬的熟知和熱心,依據每個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照看者原則,即使對于國家和整體有所忽視,同業公會亦有其充分的理由施行自治。如果想進一步增強反駁的力度,我們還可以引證托克維爾的下述說法,“一個中央政府,不管它如何精明強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靠自己去了解一個大國生活的一切細節。它辦不到這一點,因為這樣的工作超過了人力之所及”。(21)托克維爾著,董果良譯:《論美國的民主》上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100頁。

不過,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黑格爾關于同業公會自治不得法的論斷是否符合事實,也不在于我們是否有充分的理據反駁黑格爾的這一論斷。問題的關鍵在于,既然黑格爾認為同業公會的成員并無足夠的能力和意圖實施自治,政府官員的直接管理更為合理高效和大公無私,黑格爾為什么不把同業公會交由政府去管理,而非要既無治理能力亦無善良意圖的同業公會去進行自治?(22)黑格爾一方面不遺余力地貶低公會的自治能力,另一方面又認為公會必須施行自治,這種矛盾態度很容易讓不少研究者感到費解,比如Knowles就曾指出:“鑒于黑格爾對于公會在管理自身事務能力方面的明確鄙夷(289R),公會對抗過分熱心的行政官員的權利,究竟如何能夠得到肯定,注定會是個謎?!盌udley Knowles, Hegel and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331.眾所周知,對于民智抱持懷疑甚至鄙夷的態度,認為普通公民沒有能力實施政治自治,只有依靠少數能力過人、道德高尚的政治精英的直接或間接引導,普通公民才有可能成就善好,國家才可能成就善治,這并非什么不可接受的奇談怪論。在這方面,黑格爾既不是第一人,恐怕也不會是最后一人。古希臘的柏拉圖就持有類似的觀點。在他看來,就智力和道德而言,因自然稟賦不同,不同的人之間天生就存在巨大的不平等。只有那些掌握了真正知識的人,才有資格施行政治統治,多數大眾既然未能掌握關于統治的知識,自然就應當接受這些少數精英的統治。雖然我們不愿認同柏拉圖關于人天生能力不平等這一前提,但只要接受柏拉圖的這一前提,精英統治似乎就會成為無法回避的結論。就其關于同業公會的成員沒有足夠的能力進行自治的論斷來看,黑格爾與柏拉圖抱持同樣的前提,相信不同個體之間在能力上并不平等,但是黑格爾并沒有據此得出與柏拉圖類似的結論,即同業公會不得自治,必須交由具備行政能力的政府官員來治理。相反,黑格爾卻得出了同業公會的成員雖然沒有自治能力,但同業公會卻必須實施自治這一看似“荒謬的結論”。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最為直接的解釋是黑格爾出于現實的考量,“被迫”主張沒有自治能力的同業公會必須施行自治。黑格爾并非不諳實務的純粹學究,其理論建構在許多時候具備極強的現實考量,在同業公會自治問題上亦不例外。黑格爾認為,國家作為一個有機體,要能夠有序運轉,必須進行一定的層級劃分,比如在完全服務于普遍事務的國家和完全執著于私人利益的個人這兩個極端之間,為了防止兩相分裂,應當加入諸如自治團體這樣的中介機構,充當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相互匯合的場域,俾使國家和個人能夠聯結成為相得益彰的有機體。黑格爾為此舉出法國作為反面教材,認為法國革命后完全取消地方自治團體,代之以全面的中央集權的做法是有問題的,“法國缺少同業公會和地方自治團體(Kommune),即缺少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在其中相匯合的集團”,但“國家的真正力量有賴于這些自治團體(Gemeinde)”(PR 290R)。但是將同業公會視為國家與個人中介的功利論思路,只能證明同業公會作為中間團體的必要性,而無法充分證明同業公會實施自治的必要性,因為非自治的同業公會在某種意義上同樣可以充當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中介。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現實的考量之外,黑格爾還曾為同業公會自治提供過另一種更為重要,且更為有力的證成思路,即所謂權利論證成思路。緊接著前述關于同業公會自治不得法的論述,黑格爾又寫下了這樣的論斷:“但是這種特殊領域(23)“特殊領域”一詞黑格爾所用的原文是“eigene Sph?re”?!癳igen”一詞多義,既有“自身”、“固有”等義,又有“特別”、“特殊”等義,具體翻譯時似需依據上下文語境而定。此處的“eigene Sph?re”,范揚和張企泰(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譯作“私人領域”,鄧安慶(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譯作“自身領域”,Wood(Cambridge, 1991)和Knox(Oxford, 1952)譯作“personal sphere”,Dyde版(G. Bell, 1896)譯作“peculiar sphere”??紤]到一方面,同業公會的成員雖然系由市民社會的“私人”組成,但同業公會的事務畢竟仍屬成員之間的“公共”事務;另一方面,同業公會的公共事務仍然不同于國家層面的真正普遍的公共事務,而僅僅是局限于某一“特殊”公會的事務,基于這兩點,本文不取“私人領域”這一譯法,而傾向于“特殊領域”這一譯法??梢砸暈榱艚o形式上自由的環節的一種領域,這是個人特有的認識、特有的決定及其執行的角力場,也是瑣碎的激情和幻想的角力場,它們在其中各顯身手?!?PR 289R)言外之意,同業公會搞得是否得法固然重要,但除此之外,還有更為重要的事情,即公民的形式自由需要兼顧和實現。換句話說,黑格爾之所以明知同業公會的成員在自治能力方面有所不及,但并未因此主張剝奪同業公會成員實施自治的機會。這是因為在他看來,同業公會是公民將其自身所具備的特有的政治才能和政治意愿,甚至于激情和幻想悉數加以發揮并獲得滿足的場域,是公民實現其形式自由,亦即本文所說的公民自由的場域?;谶@層考慮,黑格爾才會認為,即便普通公民相比政府官員在才能和意愿方面有所不及,但這并不能成為剝奪公民自治機會的理由,因為“參與公共生活是公民的權利”,“自行管理他們自己的事務,是公民的權利”。(24)Hegel, Vorlesungen üb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Heidelberg 1817/18, §141R.在黑格爾看來,一切團體的自治,比如“自治團體、協會、等級和同業公會的自治,都是公民的權利”。(25)Hegel, Vorlesungen üb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Heidelberg 1817/18, §141.

簡言之,只有從保障“公民自由”,保障公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和政治生活這一權利論的視角出發,我們才能更為一貫地解釋和理解黑格爾所謂同業公會雖然沒有能力自治,但又必須自治這一看似矛盾的說法。

2. 等級議會與公民自由

前文已述,自治團體只能在較為有限的范圍和領域內,比如地方層面或自組織層面,為公民提供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而無法為公民提供國家層面的參政機會,因此在保障公民自由方面,自治團體這一制度存在其先天的不足。為了彌補這種不足,黑格爾在國家層面另行設計了等級議會制度,作為公民在國家層面間接參與公共事務的渠道,以期在更為寬廣的領域內盡可能地保障“公民自由”的實現。(26)自由主義傾向于將“代議制”,即將公民對于政治生活的間接參與視為保障個體自由的手段。在這一點上,康德亦不能例外,比如他雖然認為理想的政治是“代議共和政治”,但是他又認為公民依靠代表的“間接參與”本身并非目的,而僅僅是保障法律符合理性的手段?;谶@層考慮,他認為如果君主能夠推行理性的法律,即便公民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這一君主的統治仍可稱為“共和制”。問題在于,與一般對于議會功能的積極看法不同,黑格爾對于等級議會,不論就其參政能力來講,還是就其參政意圖來說,都不看好。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似乎有必要仔細檢討黑格爾設置等級議會的初衷和“苦心”。

通常的看法認為,組成等級議會的代表是各個等級的精英和有識之士,由這些有識之士組成的整體,必然能起到匯聚民智、集思廣益的功效,因而在討論和處理政務時,相比政府的常設官員,等級議會必然能夠站得更高、看得更遠,而等級議會的決策必定會切中肯綮,行之久遠。針對這種看法,黑格爾這樣評論道:

各等級對普遍福利和公眾自由的保障,并不在于他們有獨到的見解,因為國家的高級官吏必然對國家的各種設施和需要的性質具有比較深刻和比較廣泛的了解,而且對處理國家事務也比較精明干練;所以,他們有等級議會,固然要經常把事情辦得很好,就是不要各等級,他們同樣能把事情辦得很好。(PR 301R)

與通常的看法不同,黑格爾斷言等級議會在能力和見識方面并無過人之處,國家高級官吏在這一方面的表現要更為精明干練,即便沒有等級議會的幫助,國家官吏在處理政務方面亦可以得心應手,游刃有余。如果我們同意黑格爾關于等級議會在能力見識方面的判定,但卻仍然想為等級議會的合法性進行辯護,似乎還可以訴諸等級議會的善良意圖。比如我們可以論證,代議制的長處不在于其在立法和執政方面的超強能力,而在于依據代議制選舉出來的代表,相比政府官吏,更能保持一心為公、毫不利己的善良意圖。退一步講,既然等級議會的代表系由民選,對選民負責,那么等級議會在決定政務時雖然未必能夠高瞻遠矚,但至少不會做出故意違反民意、侵害公民利益的劣行。(27)黑格爾雖然認為“等級議會”的代表系由公民選舉而來,但黑格爾不認為等級代表僅是公民利益和意志的簡單傳聲筒,而主張賦予代表相當的獨立性,使其有可能運用自身的經驗和智慧,對于公共事務加以獨立判定。就這一點來說,黑格爾似乎有別于代議制民主的基本原則。實則不然,因為自由主義意義上的代議制,本身即是兼具兩個功能,其一是代表民意,其二是匯聚民智。民意代表同樣并不是民意的簡單傳聲筒,而是可以基于自身判斷,對民意進行整合和提高,從而收到善治之效。類似的討論可參見穆勒著,汪瑄譯:《論代議制政府》,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簡言之,相比政府常設官員,即便等級議會的代表在能力和見識方面有所不逮,但至少他們在處理政務時的意圖和動機是有保障的,是傾向于直接服務于全體公民的。然而,即便是對于這一點,黑格爾亦同樣表示了異議:

就等級議會代表普遍意志這一點而言,沒有等級議會的政府所代表的就是任性和邪惡,這是煽動家的慣有說辭?!俏覀儾荒芙邮苌鲜稣f辭。說到底,我們在等級中所發現的那些反對政府的分子,多是些粗鄙而未開化的,偶然性的群氓。因此將人民與國家對立起來是大錯特錯;因為沒有國家的銜接、沒有國家這一維度,人民只不過是缺乏合理性的群氓。(28)Hegel, Vorlesungen üb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Heidelberg 1817/18, §148R.

黑格爾不但不認可等級議會是普遍意志的代言人這一說法,反而言辭激烈地認為,政府和國家才是普遍意志的代表,如果等級議會反對政府,則真理必然總是站在政府一邊。換句話說,在黑格爾那里,真正懷抱善良意圖,以普遍意志為己任的不是等級議會,而是由政治精英們所組成的政府。針對等級議會的意圖和動機,黑格爾進一步批判說,各等級“都是由單一性、私人觀點和特殊利益產生的,所以它們總想利用自己的活動來達到犧牲普遍利益以維護特殊利益的目的。相反地,國家權力的其他環節從來就為國家著想,并獻身于普遍的目的”(PR 301R)。黑格爾這里重復了盧梭的論調,既然每一個代表都是一部分團體或公民的代表,那么其所代表的就只能是此一部分團體或公民的特殊意志和特殊利益,而不可能是全體公民的普遍意志和普遍利益。簡言之,不論是就能力來講,還是就意圖而言,與政府相比,等級議會都要稍遜一籌。正如黑格爾所總結的那樣,等級議會

參與普遍事務的好處既不能放在特殊見識的優點上,——據說在擁有特殊識見這點上私人超過國家官吏,而情況必然是恰好相反;也不能放在對普遍利益的善良意志的優點上,其實市民社會的成員是這樣的人,他們使自己的特殊利益和(尤其是封建狀態里)自己享有特權的同業公會的特殊利益成為自己最切身的使命。(29)Hegel, Die Philosphie des Geistes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 1970) 544R。

等級議會的見識既已如此短淺,其意圖又是如此褊狹,同時黑格爾對其局限性的認識又是如此透徹,對其不足之處的揭發和貶低又是如此毫不容情,我們不禁要問,黑格爾有什么苦衷,非得在其國家制度設計中為等級議會保留一席之地?易言之,黑格爾設置等級議會的真實依據何在?

等級要素的作用就是使普遍事務不僅自在地而且自為地通過它來獲得存在,也就是要使主觀的形式的自由這一環節,即作為多數人的觀點和思想的經驗普遍性的公眾意識通過它來獲得存在。(PR 301)(30)Franco也曾注意到等級議會對于實現主體自由的意義,但其所作的解釋與本文稍有不同。在他看來,所謂個體的主體自由或形式自由通過等級得以實現,所指的并非公民參與政治生活意義上的公民自由得以實現,而是普通公民經過反思,理解了政府決策的合理性,從而使決策揚棄了“自在”階段,而得以步入“自為”環節?!皩τ诤诟駹柖?,政治參與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幫助個體的主觀意志去承擔國家的普遍利益,而在于使得國家的普遍利益進入個體的主觀意識”。Franco, Hegel’s Philosophy of Freedom, pp. 323-324, 38.

等級制度……的特殊使命在于,通過它參加對普遍事務的了解、討論和決定,其不參與國家行政的市民社會的成員的形式的自由這一環節就達到了它的權利。(PR 314)

這一組引文在具體表述方面雖各有所側重,不盡相同,但皆指向兩個關鍵詞,“主觀自由”和“形式自由”。公民對于公共事務各有其不同的見解,由于所持立場、所受教育和其他因素的限制,這些見解可能是正確的,也可能是錯誤的;同時,公民對于政治決策各有其不同的好惡,因為自身利益和其他因素的制約,這些好惡既可能是公正的,亦可能是褊狹的。但在黑格爾看來,公民所抱持的這些見解和好惡,即便是錯誤和褊狹的,但其作為一種無限的主觀性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得到表達。而公民表達自身見解和好惡的最佳渠道,黑格爾認為,莫過于直接地參與對公共事務的討論和決定。如前所述,現代國家受幅員和人口的限制,無法為其所有公民提供直接參與、討論和決定公共事務的機會,而依據代議制原則構想的等級議會,通過吸納公民代表直接參與對政治生活的討論和決定,使全體公民通過間接的方式實現了對政治生活的參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代國家在公民參與方面的不足。換句話,對于黑格爾而言,設立等級議會之合理性與必要性的證成,并非基于等級議會代表能力之突出和意圖之無私,而是基于等級議會對于公民參與,對于“公民自由”的保障。也就是說,關于等級議會的證成“必須放在這樣一種權利上,即公眾精神有權在對國家事務的有序的和明顯的影響上作為一種外在普遍的意志出現”。(31)Hegel, Die Philosphie des Geistes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 1970) 544R。比如在談及盡管國家官員完全有能力和善意完成立法,但等級議會無論如何也必須同時參與立法時,黑格爾這樣說道:“盡管國家咨議委員會和內閣對于立法理解得最為透徹,但為什么不能把立法工作單純交給他們,為什么等級必須參與立法工作,其理由如下:如果所關涉的僅僅是促進普遍利益的能力問題,內閣是完全可以勝任的。等級議會中最有才能的成員一般總是國家部門的高級官員。但是,當所關涉的是將何者確立為普遍意志時,是權利時,所有人的自我意識都必須到場,(普遍)利益只有通過所有人自身的活動才能得出?!?32)Hegel, Vorlesungen üb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Heidelberg 1817/18, §147R.縱然能力和善意有所不足,但是在涉及到普遍事務時,黑格爾認為每一個公民的“自我意識”都必須到場,這是每一個公民的絕對權利。

從這層意義上看,不論等級議會自身存在怎樣的問題,能力如何不足,意圖如何褊狹,只要其仍然能夠充當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通道,能夠保障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能夠有助于實現主觀自由的無限權利——公民自由,等級議會就有其必須設立的充分理由。

3. 公共輿論與公民自由

在現代國家中,能夠參與等級議會的代表畢竟只占全體公民人數的極小比例,為了增加普通公民直接參與國家層面公共事務的機會,黑格爾增設了公共輿論制度,以便彌補等級議會在保障公民參政方面的不足。換句話說,黑格爾將公共輿論制度視為保障公民自由的一項政治建制。盡管如此,黑格爾對于公共輿論本身的評價卻極低,甚至可以說是抱著相當的鄙夷態度。(33)不少學者亦曾留意到黑格爾對于言論自由的矛盾心態,比如M. B. Foster就曾指出,對于黑格爾來講,“言論自由,不論是公共言論還是議會言論,其價值并不在于對于公共決策的影響。相反,其唯一的證成在于其對公共決策一無影響”。換言之,Foster認為黑格爾之所以容忍言論自由,是因為黑格爾斷定言論自由對于公共生活是微不足道、可有可無的。參見M. B. Foster, The Political Philosophies of Plato and Hegel (New York: Russell & Russell, 1935) 176-177.既然這樣,黑格爾為什么仍然要在其國家制度中保留甚至推崇公共輿論呢?

公共輿論(?ffentliche Meinung),可直譯為“公眾意見”。柏拉圖曾明確區分“知識”和“意見”,認為知識所把握的是某種真實而客觀的善,而意見僅是對知識所作的似是而非的拙劣模仿。在柏拉圖看來,政治知識與專業知識一樣,是只有少數具備自然稟賦的人通過苦心鉆研才能掌握的特殊技藝,而大多數人對于政治事務未經反思所抱持的看法,只是一種似是而非的意見。柏拉圖由此得出結論,政治統治只能依靠少數掌握政治知識的精英,而不能訴諸多數人或公眾的意見或輿論。(34)在柏拉圖看來,“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對國家來說,客觀上都可能存在著一種善的生活或一種美好的生活;這樣一種善的生活可以作為研究的對象,可以通過有條理的認知過程而得到定義,因而也可以運用智性的方法加以探究”(喬治·薩拜因著,鄧正來譯:《政治學說史·城邦與世界社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89頁);“那么最卓越的政治體制,與其他政制比較唯一配得上這個名稱的政制,是那種統治者并非貌似具有政治才干的人,而是真正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所以正確的原則不是看他們的統治是否依據法律,被統治者是否愿意,或者統治者本人是窮還是富,而是根本不考慮上述任何因素”(293c5-d2,轉引自克里斯托弗·羅、馬爾科姆·斯科菲爾德主編:《劍橋希臘羅馬政治思想史》,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239頁)。換句話說,普羅大眾既然缺乏對構成政治生活最高目標之共同善的認識,不具備參與討論政治事務所必需的能力,就理應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而精英們在治理國家時也就沒有必要顧及他們的意見,即沒有必要考慮公共輿論。

就黑格爾對于公共輿論的態度而言,黑格爾顯然是認同柏拉圖關于“知識”和“意見”的區分的,他同樣認為表征為公共輿論的意見并不是知識,更多只是激情和任性的表達?!皩嶓w性的東西是不能從公共輿論中找到的;正因為它是實體性的東西,所以只有從它本身和在它本身中來識別?!?PR 317R)“合乎理性的東西是絕對普遍的東西,而獨特的東西才是意見所賴以自吹自擂的東西?!?PR 317)換句話說,在黑格爾看來,公共輿論只是意見,其中不存在正確的東西,必須另行借助其他途徑,才可能認識真正的知識。公共輿論因此是無足輕重的。對于這些不足為訓的公共輿論,黑格爾甚至于會說,“脫離公共輿論而獨立乃是取得某種偉大的和合乎理性的成就的第一個形式上條件”(PR 318),“誰在這里和那里聽到了公共輿論而不懂得去藐視它,這種人決做不出偉大的事業來”(PR 318A)。

但是,與柏拉圖不一樣的是,黑格爾對于公共輿論的真實態度卻極為曖昧不清。他雖然從知識論上對公共輿論大加貶低,認為公共輿論并非真正的知識,只是普通公民的一些閑言碎語,無法把握公共生活的實質,但這絲毫不影響他對公共輿論的推重,不影響他關于政府必須允許公民自由表達其對于政務的看法這一信念?!耙磺腥硕紤攨⑴c國家事務這一觀念所包含著的另一個前提,即一切人都熟悉這些事務,是荒謬的,盡管我們可以常聽到有人如此說。但是公共輿論替每個人開辟了一條道路,使他有可能表示對普遍物的主觀意見,以引起人們的重視?!?PR 308R)黑格爾前半句所表達的顯然是精英治國論。在他看來,只有熟悉國家事務的人才有資格參與國政,而熟悉事務的始終是少數人,比如君主、咨議機關、行政機關等,因而只有這些人才有資格參與國政。但是在后半句中,黑格爾并未因此得出類似柏拉圖式的結論,即普通公民既然不熟悉國家事務,不具備政治知識,那么就應當將國家的治理委諸少數政治精英,完全沒有必要讓普通公眾對政治生活發表似是而非的言論或意見。有意思的地方在于,盡管黑格爾對公共輿論作了不遺余力的批判,但黑格爾并沒有因此想到將公共輿論排除出其關于國家的構想,并沒有要求禁止公共輿論。相反,在他看來,公民需要表達其“對普遍物的主觀意見,以引起人們的重視”。理性的政府必須允許普通公民自由地發表其對于政治生活的看法和意見,哪怕這些看法和意見顯然是錯誤的、不值一提的。(35)黑格爾亦曾談到過對于“言論自由”的限制,不過當黑格爾這樣講的時候,其所指的大多是言論的私人運用,比如對于侵犯他人隱私的言論,黑格爾持否定態度;而對于言論的公共運用,即公眾針對共同公共事務表達看法和意見的自由,黑格爾并不認為需要加以限制。

問題來了,應當如何看待并解釋黑格爾思路上的這種不一致?為什么即便言論是錯誤的,也應當尊重言論自由?對于這一難題,穆勒在其名著《論自由》中,曾從功利主義入手,作過下述精彩辯護:“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么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么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沖突中產生出來的對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36)穆勒著,許家骙譯:《論自由》,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第19~20頁。也就是說,穆勒認為,我們之所以應當容忍錯誤言論的自由表達,是因為錯誤意見的自由表達,正可以加深我們對于真理的認識。黑格爾雖然未曾對輿論自由作過這樣極端的辯護,但對于公共輿論在功利方面的功用,黑格爾并非全無關注。比如他曾指出,法國的經驗表明,“言論自由要比默不做聲危險性少得多,因為后面一種情形,怕的是人們會把對事物的反對意見扼在心頭,至于論爭則可使他們有一個出口,而得到一方面的滿足?!?PR 317A)言外之意,允許言論自由,允許人們表達發泄不滿,可以及時疏導和安撫人們的不滿情緒,不至釀成大革命那樣的禍端。

不過這只是黑格爾辯護公共輿論自由的一個方面,相比這種功利性考慮,黑格爾還有一種更為重要的辯護思路,即所謂權利論的辯護思路?!肮草浾撚种档弥匾?,又不值一顧。不值一顧的是它的具體意識和具體表達,值得重視的是在那具體表達中只是隱隱約約地映現著的本質基礎?!?PR 318R)(37)所以就“意見”(Meinung)來講,黑格爾雖然與柏拉圖所持看法相同,即唯有“知識”才是“真理”,“意見”不是“知識”,故而“意見”不是“真理”。但是與柏拉圖不一樣的是,黑格爾雖然輕視作為內容的意見,但是卻異常重視作為形式的意見。換句話說,黑格爾雖然認為從意見中難以析出真理,但卻并不否認意見表達自身的權利,因為他認為這種表達是為主觀性的無限權利,而這種權利是不可否認的。從這段引文可知,黑格爾其實并不關心公共輿論所表達的具體內容,他甚至認為公共輿論具體說了什么,根本就是“不值一顧”的;黑格爾所以重視公共輿論,重視的是公共輿論的“本質基礎”。什么是公共輿論的“本質基礎”?一方面,在黑格爾看來,如果說參與公共事務和政治生活是公民的一項權利,那么所有那些不能作為等級議會代表、不能直接討論和決定政治事務的公民,就只能通過自由地表達其對于政治事務的看法和意見,亦即公共輿論自由,來實現對國家層面的政治事務的間接參與。(38)Hegel, Vorlesungen üb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Heidelberg 1817/18, §155.換句話說,公民自由地表達其公共輿論,等同于公民自由地參與政治生活。另一方面,考慮到黑格爾對于公共輿論的定義,“個人所享有的形式的主觀自由在于,對普遍事務具有他特有的判斷、意見和建議,并予以表達。這種自由,集合地表現為我們所稱的公共輿論”(PR 316),我們可以看出,黑格爾對于公共輿論所看重的,不是其所表達的具體內容,而是通過這種表達,公民的“主觀自由”得到了實現。綜合這兩個方面,我們有理由認為,公共輿論的“本質基礎”在于公民在表達公共輿論的過程中,所實現的對于公共生活的積極參與。就公民的參政權利而言,其所發表的具體內容是好是壞、是對是錯,在黑格爾眼中,反而是無足輕重、無關痛癢了;而真正重要的,是公眾通過自由地言論和發表本身,所完成的對于公共生活的積極參與,以及在參與過程中所實現的公民自由。(39)“無論那個時代,公共輿論總是一支巨大的力量,尤其在我們時代是如此,因為主觀自由這一原則已獲得了這種重要性和意義?,F時應使有效的東西,不再是通過權力,也很少是通過習慣和風尚,而確是通過判斷和理由,才成為有效的?!?PP 316A)哈貝馬斯在《公共領域的結構》中同樣引證過這一段名言,不過哈貝馬斯引證的目的是要證明“公共性”和“公共空間”的重要性,而在本文看來,這段話所強調的是公民參與政治生活、表達自身意見,以及公開討論和辯論的重要性。

恐怕只有依據這樣一種公民自由,我們才能夠理解,在黑格爾那里,為什么公共輿論即便是錯誤的,即便其在內容方面一無是處,但是作為一種權利,公共輿論表達自身的自由卻必須得到無限的尊重。

四、 結 語

當代公民對于公共生活的日趨冷漠,使得自由主義者大為頭疼,并為此大力倡導公民參與意義上的公民自由,但自由主義者對于公民參與的提倡是三心二意的,因為他們始終只把消極意義上的個體自由作為目的,并且僅僅是在保障個體自由的手段意義上支持公民自由。自由主義者相信,與將公民完全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令其完全沉溺于私人生活的政治設計相比,允許并提倡公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制度設計,能夠更為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個體自由。與自由主義不同,共同體主義者重視參與意義上的公民自由,并將其視為目的本身,視為公民的義務,視為政治國家的核心善和共同善,并且相信平等公民之間基于協商、以自治形式完成的治理模式最為可欲,最可稱為善政。

黑格爾主張公民自由,但僅把公民自由視為現代意義上的個人權利,而非古典意義上的義務,就這一點而言,他是近自由主義的;另一方面,黑格爾所肯定的公民自由自身就是目的,而非保障消極意義上的個體自由的手段,留意到這一層面,我們又可以說黑格爾的公民自由是近共同體主義的。但是,如果考慮到不論是自由主義還是共同體主義,為了維護并證成公民自由,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都要考慮(至少不排除不反對)公民自由的功利效用,比如就連亞里士多德也會認為,地位平等的公民在智慧上也是接近于平等的,普遍的公民參與,有助于匯聚更多的智慧,從而更有助于共同善的實現,所以柏拉圖式哲學王的統治是不可取的。但是黑格爾對于普遍民智抱持極度不信任,甚至可以說是十足鄙視的態度。他認為普通公民既無過人智慧,又無善良動機,大多只是一些逐利之徒、貪鄙之輩。即便如此,黑格爾的獨特之處卻在于,他仍然主張,我們不但要尊重公民自由,尊重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和政治生活的權利,而且必須創設相應的政治制度來保障公民自由的順利實現,積極促成公民對于國政的普遍參與。

在這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與自由主義和共同體主義不同,對于公民自由的尊重與維護,在黑格爾那里被剝除了一切實用的考慮,變成了一種無關智慧、無關功利、無關動機的純粹權利取向,即黑格爾所謂的“主觀性的無限權利”本身??峙乱舱腔谶@層考慮,與柏拉圖同樣信仰精英政治,極力贊賞柏拉圖所描述的“美和真”的黑格爾,才會指責柏拉圖的理想國未曾留意到“主觀性的無限權利”,轉而決心在其自身的國家設計中為公民自由保留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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