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王麗麗(化名)在某商場遛狗時,遇到了同樣在遛狗的黃玉(化名)。王麗麗看到黃玉飼養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十分可愛,便上前與狗狗玩耍。
此時,狗狗一直發出嗚嗚嗚的低聲吼叫,但是王麗麗沒有注意狗狗的奇怪反應,仍繼續對其進行撫摸。突然,該犬將王麗麗撲倒并咬傷,黃玉立刻將王麗麗送到了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王麗麗“頭部面部多處受傷、鼻部多處擦傷、左側鼻翼斷裂傷等”。經鑒定,王麗麗面部后遺瘢痕現狀構成十級傷殘。
事后,王麗麗認為黃玉應當對此事擔責,并多次向黃玉
律師點評:
要求賠償。但黃玉卻不認同,她表示王麗麗作為成年人且同為養狗人士,對寵物犬的脾性及應激反應應有所了解和判斷,但其不僅未能審慎對待,還不聽提醒,糾纏多時并俯身摟抱當時正坐立的寵物犬,最終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負主要責任。此外,事情發生后,黃玉提出基于同情心,已經帶王麗麗就醫并后續多次陪同王麗麗復診、探望并墊付醫療費、交通費等,已履行應承擔的責任。
那么,女子逗狗被咬成十級傷殘,責任誰擔?
隨著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飼養寵物犬的人越來越多,由此帶來的不文明養犬行為也在不斷增加。犬只傷人的情況頻頻發生。而許多遛狗不牽繩、犬只隨地大小便、犬吠擾民等不文明養犬行為,激化了矛盾、污染了環境。
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同時,民法典第1247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黃玉持有養犬登記證以及犬類免疫證。阿拉斯加雪橇犬屬大型犬,按養犬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應到戶外活動。黃玉違反該管理規定,且事發時未按管理規定對犬只佩束犬鏈并牽領,導致該犬只撲咬王麗麗致其受傷,應認定黃玉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王麗麗不顧危險去挑逗黃玉的大型寵物犬,且在該犬只已發出低吼聲后繼續對其進行撫摸,存在自身故意。所以,王麗麗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自行承擔包含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中的部分費用。
旅游業服務蓬勃發展,各式各樣的“網紅民宿”走進人們的生活。但當民宿的場所在一棟住宅樓里,這些民宿經營背后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
林女士是江蘇省南京市新街口商區某大廈的住戶,該棟大廈1 至14 樓為商業用房,15 至49 樓為住宅。2019年,朱某將自己位于40 樓的住宅房屋租給陳某,陳某對房屋重新裝修改造成八間帶獨立衛生間的房間,并對外出租,經營民宿。
這樣的改造為朱某、陳某帶來了經濟效益,卻對住在樓上樓下的林女士等住戶帶來了困擾,陌生人的頻繁出入,嚴重影響樓中居民的日常生活及人身財產安全。
無奈之下,林女士等三位住戶要求朱某、陳某停止涉案房屋內的經營行為,將房屋恢復為住宅用房。朱某、陳某表示,涉案房屋的有關經營行為已在有關部門備案,按照國家規定不少于15 平方米一間房屋,并領取了營業執照,屬于合法行為。租客通過網絡下單可以選擇短租或長租,所有客人信息都按照公安機關要求實時上傳,并未侵害林女士等住戶的合法權益。
那么,小區房屋作為民宿合法出租,鄰居還能起訴侵權嗎?
律師點評:
房屋在建造并報經審批時的用途不得隨意改變,擅自以住宅房屋從事經營行為,可能造成來往人員雜亂,增加小區不安全因素,干擾業主正常生活,造成小區車位、電梯、水、電等公共設施使用的緊張問題。
根據民法典第279條規定,如果業主將原本住宅改為用于獲利的用房,比如民宿經營或者其他門店等,除了要遵循法律規定,還要經過其他具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一致同意。
根據民法典第287條中規定,當業主合法權益被其他業主侵害時,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鄰居們作為小區業主,自然有權請求法院判決,防止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本案中,朱某、陳某經營民宿的行為改變了房屋住宅性質,其取得營業執照并在公安機關備案屬于行政登記及許可范圍,不影響“住改商”民事行為效力問題。同時,朱某、陳某的行為并未滿足全體有利害關系業主一致同意這一條件,故其改變房屋住宅性質行為不具備合法性,應當恢復房屋住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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