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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產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

2021-03-21 11:02鄒秀清李致遠謝美輝
江西社會科學 2021年2期
關鍵詞:使用權所有權宅基地

■鄒秀清 李致遠 謝美輝

現行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下,農民對宅基地產權的錯誤認知引發了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最終影響農民宅基地退出意愿。在理論剖析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形成的基礎上,比較分析試點區和非試點區的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差異,實證分析非試點區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研究表明:試點區和非試點區農民對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均存在產權認知沖突;試點區農民退出宅基地的意愿高于非試點區農民;宅基地所有權、抵押權能和繼承權能的認知沖突都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產生顯著負向影響,宅基地流轉權能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存在顯著正向影響。因此,防范和化解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有利于正確引導廣大農村居民退出宅基地的意愿,有助于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

一、引言

自2015年以來,全國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持續推進,宅改試點區已收獲階段性成效,并歸納總結出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辦法。但是,在廣大非試點區,不少農民固有的宅基地私有觀念與法律規定的宅基地產權權利內涵存在偏差。部分農民錯誤的宅基地產權認知仍未得到完全修正,致使一戶多宅、宅基地隱性交易等現象常有發生。農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意愿不強,如何引導和推進更多地區的農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存在現實困局。[1]因此,系統探究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與法律規定內涵之間的沖突,實證分析其對農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對于化解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正確引導農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來,學者對農民宅基地退出意愿與影響因素、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與法律規定的差異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與研究。[2-5]基于生計、農民分化、產權等視角,運用計劃行為、目標設置等理論,結合Logistic回歸、結構方程等計量模型進行實證分析,探尋影響農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因素。[6-12]農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因素可分為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年齡、受教育程度和職業種類等內部因素對宅基地退出意愿具有顯著影響,戶籍制度、退出補償標準等制度因素是影響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外部因素。[13-15]此外,吳明發等研究發現56%的農民對宅基地所有權歸屬存在認知錯誤,農民年齡、受教育程度等內部因素正向影響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16]王子坤等認為農民對宅基地產權相關法律規定知之甚少,農民產權認知滯后。[17]晉洪濤等指出,宅基地私有化的錯誤觀念導致農民產權認知滯后。[18]彭長生經過比對發現,農民對宅基地所有權、處置權和抵押權的認知均與法律規定有一定程度的相悖[3],馮小把這種相悖定義為“農民意識層面偏差”[5]。徐忠國等指出產權認知偏差,源自農民的土地價值觀念、土地利用觀念與其實際可實施權利的不對稱。[19]

綜觀文獻可知,多數研究選用宅基地改革試點區作為研究區域,較多關注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因素,鮮有文獻深入探究宅基地產權法律內涵與農民認知的偏差和沖突,未發現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影響的公開成果。本文系統剖析宅基地產權法律內涵與農民認知的偏差和沖突形成,基于江西省農民問卷的調研數據,采用Logistic回歸模型,實證分析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以期為防范和化解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引導農民自愿、有序退出宅基地提供經驗證據和政策支持。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說

(一)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的形成

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是指因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法律規定內涵與農民的產權認知之間存在偏差而形成的沖突。為明確農村宅基地權屬關系和權能范圍,糾正部分農民對宅基地產權的錯誤認知,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相應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是,由于區域資源稟賦、農民文化素養、村落傳統習俗等的異質性,糾正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錯誤并非一日之功。[20]一方面,農民生活在熟人社會中,對宅基地產權的認知深受日常鄉村鄰里間知識互通、傳統觀念與農村非正式制度的長期影響,知法、用法意識薄弱;另一方面,我國的宅基地無償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農民宅基地私有或能夠隨意處置宅基地的錯誤認知。因此,在宅基地有償自愿退出過程中,易形成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與法律相關規定相沖突的局面。[21]

1.所有權認知沖突?!锻恋毓芾矸ā返?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然而,鄉風民俗中很多農民將宅基地視為祖業,認為宅基地為農民個體所有,或者認為宅基地為國家所有。[22]同時,《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是,部分農民對名下宅基地數量限制不清晰,更不了解所屬地區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因而其認知也與法律規定存在偏差。因此,法律上宅基地所有權的規定內涵與現實中部分農民對所有權權屬的認知存在偏差,從而形成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

2.使用權認知沖突?,F實中農民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認知主要體現在繼承權能、抵押權能和流轉權能等方面,本文從這三個維度分析宅基地使用權認知沖突。

繼承權能認知沖突。當前,《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均未對農村宅基地繼承問題提供解釋依據,還有待進一步完善。[23-24]《繼承法》第3條規定:公民對個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可以行使繼承權,意味著農民對宅基地上房屋享有房屋財產權?,F實中很多農民依照傳統的鄉村社會習俗,世代繼承祖業。由于房屋與宅基地不分離,他們在繼承房屋時,誤認為自己同時繼承了宅基地,這實際上是對宅基地繼承權能的錯誤認知。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繼承者獲取原使用者所使用的宅基地需要經過土地變更登記申請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這與農民固有觀念中直接自動繼承宅基地的錯誤認知存在沖突。

抵押權能認知沖突?!稉7ā返?7條明確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抵押;2016年印發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允許抵押農村宅基地上住房財產權,雖然該辦法已在2018年12月停止實行,但是現行法律規定并未禁止抵押宅基地上房屋。一旦農民抵押住房財產權,出于“房地一體”原則,宅基地使用權也會被一并抵押,但是農民沒有意識到宅基地抵押行為與法律規定相違背,最終形成宅基地抵押權能認知沖突。

流轉權能認知沖突?!锻恋毓芾矸ā返?2條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但現實中,很多農民不愿意放棄即使是廢棄或空置的宅基地,他們認為“守住祖業”是基本的為人之道。還有部分農民認為宅基地可以自由轉讓,也有農民不清楚是否可以轉讓。這些對宅基地流轉權能的錯誤認知與法律規定內涵之間,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沖突。

(二)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

1.農民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具有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的農民,會很少考慮退出宅基地帶來的公共利益,而更為重視擁有宅基地衍生的私人收益。一旦農民持有宅基地私有的錯誤觀念,便會把宅基地退出視作拆除祖業,而極少考慮退出宅基地。認為宅基地國有或不清楚宅基地權屬的農民,擔心國家收回宅基地失去住房保障,因此也消極應對宅基地退出。據此,本文提出假說H1: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有顯著負向影響。

2.農民宅基地使用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按照前文對農民宅基地使用權認知沖突的分類,從繼承權能、抵押權能和流轉權能三個維度,理論分析宅基地使用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

具有繼承權能認知沖突的農民,不能正確甄別宅基地和房屋的產權內涵,認為宅基地和房屋同樣屬于可繼承的私人財產。他們將宅基地退出視為可繼承財產的損失,子女會失去繼承宅基地的權利,因此不愿退出宅基地。據此,本文提出假說H2:宅基地繼承權能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有顯著負向影響。

具有抵押權能認知沖突的農民,希望抵押宅基地可以換取經濟利益,如貸款、工程擔保等。他們看重抵押財產所帶來的個人收益,認為退出宅基地會影響他們獲取經濟利益的途徑,因此不愿意退出宅基地。據此,本文提出假說H3:宅基地抵押權能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有顯著負向影響。

流轉權能認知沖突對農民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方面:部分農民堅持認為應該守住祖業,不愿流轉和退出宅基地;部分農民希望通過持有宅基地獲取隱性市場財產收益,認為退出宅基地會造成財產損失。這些看重個人私利的農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8]據此,本文提出假說H4:宅基地流轉權能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有顯著負向影響。

3.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與使用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交互影響。根據實地調研我們發現,農民對宅基地所有權的認知與其對使用權的認知之間存在關聯。具有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的農民,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認知也常常是錯誤的。[3]一方面,他們往往認為后代可以繼承宅基地,有的甚至突破法律規定私下買賣或擴建宅基地;另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權認知沖突易導致農民越界處置宅基地,加深其宅基地所有權私有的觀念。[25]據此,本文提出假說H5: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和宅基地使用權認知沖突交互影響宅基地退出意愿。

三、模型、變量與數據

(一)模型構建

本文選擇二元Logistic模型,實證分析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宅基地退出意愿分為“愿意”和“不愿意”兩種情況,當農民退出意愿為“愿意”時,賦值為1,反之將“不愿意”賦值為0。模型的函數表達式為:

將式(1)取對數,可得原模型的線性表達式:

其中,pi表示農民的宅基地退出意愿,α為常數項,xi為農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第i個解釋變量,n是變量個數,βi表示解釋變量的回歸系數,為農民愿意退出宅基地的概率與農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的概率之比。

(二)數據來源

試點區農戶調查數據,來自2019年8月在江西省鷹潭市余江區進行的農村問卷調查。余江區是江西省唯一的宅基地改革試點區,也是全國宅基地改革效應較好的試點區之一。由于試點區內大部分農戶已退出宅基地,因此實地調查選擇余江區錦江鎮未開展宅基地退出的村莊。以入戶訪談的形式獲取農民相關信息,并依照訪談信息填寫問卷,共發放問卷143份,剔除對宅基地改革政策完全不了解的調查問卷,最終獲得135份有效問卷。

本文使用的非試點區農戶數據來源于2019年11—12月在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區組織的實地調研,以及2020年4—5月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展開的問卷調查。選取這三個縣(區)作為研究區域,主要是考慮到:一是三個縣(區)都是非宅基地改革試點區;三是三個地區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進展各有不同,在不同政策環境下,農民對宅基地產權認知也會相異;三是地理位置上的代表性,江西省的北、中、南部地區都有分布;四是農村勞動力離鄉務工的現象較為突出,導致三個縣(區)普遍存在農村宅基地閑置問題。根據各縣(區)鄉鎮資源稟賦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差異,采用分層隨機抽樣分別從柴桑區江洲鎮、岷山鄉和涌泉鄉,南昌縣涇口鄉、塘南鎮和昌東鎮,南康區鏡壩鎮、龍嶺鎮和太窩鎮,各選取3個行政村,共27個行政村作為此次調查地點。在村內以隨機走訪的形式,進行基于調查問卷內容的半結構訪談,調查內容主要包括農民基本特征和農民對宅基地產權認知情況,訪談形式、調查問卷均與試點區調查工作采用的內容一致。根據訪談內容整理問卷信息1620份,經后期檢驗,將信息質量偏低和內容前后沖突的問卷篩除,獲得有效問卷1478份。

(三)變量設置及描述性統計

基于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影響宅基地退出意愿的理論分析,借鑒彭長生、吳明發等的研究,同時考慮樣本數據的可得性,本文識別了被解釋變量、關鍵變量和農民個人特征。[4][16]具體變量的選取如下:

被解釋變量。本文的被解釋變量是“農民是否愿意退出宅基地”,問卷設置相關問題——“您是否愿意退出宅基地”,選擇項為“愿意退出”(賦值為1)或“不愿意退出”(賦值為0)。

解釋變量。本文主要解釋變量是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和宅基地使用權認知沖突。具體變量說明為:一是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锻恋毓芾矸ā返?條規定宅基地為農民集體所有,據此設置相關問題——“您認為宅基地歸誰所有”,選擇項為“國家”“祖業(個人)”和“村集體”。當農民選擇“村集體”時,不存在認知沖突(賦值為0);當農民選擇其他兩個選項時,說明存在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賦值為1)。二是宅基地使用權認知沖突。宅基地使用權認知沖突包括宅基地繼承權能認知沖突、抵押權能認知沖突和流轉權能認知沖突?!独^承法》第3條規定公民個人合法財產可被繼承,但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因此不能繼承,據此設置問題——“您認為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選擇項為“可以繼承”和“不可以繼承”。當農民選擇“不可以繼承”時,表明農民對宅基地繼承權能的認知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認知沖突(賦值為0);當農民選擇“可以繼承”時,存在宅基地繼承權認知沖突(賦值為1)?!稉7ā?第37條規定農民不能抵押宅基地使用權,據此設置相關問題——“您會抵押自己的宅基地嗎”,選擇項為“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當農民選擇“不可以抵押”時,表明不存在宅基地抵押權能認知沖突(賦值為0);當農民選擇“可以抵押”時,表明存在宅基地抵押權能認知沖突(賦值為1)?!锻恋毓芾矸ā返?2條規定農村宅基地可以在同一集體內流轉,據此設置相關問題——“您會轉讓自己的宅基地嗎”,選擇項為“不可以轉讓”“可以轉讓給外集體成員”“可以轉讓給任何人”和“可以轉讓給同集體成員”。當農民選擇“可以轉讓給同集體成員”時,表明不存在宅基地流轉權能認知沖突(賦值為0);當農民選擇其他三個選項時,說明存在宅基地流轉權能認知沖突(賦值為1)。

控制變量。除上述關鍵解釋變量外,本文參考相關文獻,引入控制變量,主要包括農民性別、年齡、子女是否定居城鎮、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均年收入水平和收入來源。

農民樣本數據的描述性統計分析如表1所示。試點區受訪者中,91.85%的農民愿意退出宅基地。由于余江區宅基地改革政策的普及度較高,具有產權認知沖突的農民比例較低,所有權認知沖突和流轉權能認知沖突的人數比例均低于7%,有23.7%的受訪者存在抵押權能認知沖突,繼承權能認知沖突的人數僅占受訪者的11.11%。受訪者中男性居多,年齡大多高于50歲,只有11.85%的受訪者年齡低于40歲,88.15%的受訪者受教育程度不高于初中;子女定居城鎮的人數略高于未定居的人數;受訪者家庭人均年收入水平集中在8000~15000元的區間(51.11%),絕大多數受訪者主要的家庭收入來源是務工。

非試點區樣本農民中男性占比明顯高于女性,大多數的戶主或者對家中事務明晰的都是男性;65.49%的受訪者年齡在50歲以下;67.19%的受訪者的受教育程度在小學及小學以下;32.21%的受訪者的家庭人均年收入水平集中在4000~8000元;55.07%的受訪者的家庭主要收入來源依靠務工。四類宅基地產權認知中,僅有流轉權能認知沖突的人數少于無沖突人數。

基于試點區和非試點區的農戶調查數據可知,解釋變量和核心被解釋變量的統計數據都具有顯著的差異。試點區愿意退出宅基地的農民的比例遠高于非試點區,主要原因在于試點區的宅基地退出工作已大部分完成,同時也產生了相應的退出效益,未退出宅基地的農民能夠真實地觀測到宅基地退出政策的好處。并且,根據實地調研可知,余江區宅基地改革重點是退出超標宅基地和拆除私建違規建筑物,不退出的農戶家庭會遭到經濟處罰,為避免處罰,他們愿意退出宅基地。在非試點區,農民對宅基地退出政策了解程度不高,對宅基地退出的認識停留在拆除宅基地上房屋等單一層面,因此存在一定程度抗拒退出宅基地的心理。

表1 樣本數據描述性統計

農民四類產權認知沖突的比例也具有地域差異。試點區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的比例顯著低于非試點區。在宅基地政策推廣力度更強的地區,居民擁有多途徑、多層面正確認識宅基地產權權屬規定的機會,有助于試點區農民樹立正確的宅基地產權認知,同時消除原有的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在廣大的非試點地區,由于未開展宅基地改革相關措施,政策宣傳廣度、力度均弱于試點區,導致農民對宅基地產權沒有契合法律內容的認識,仍停留在農村傳統宅基地使用制度的范圍內,從而形成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

(四)信度檢驗

由于地域差異導致樣本農民對宅基地改革政策的認知程度有顯著差別,因此為保證問卷可靠性與有效性,對問卷數據進行信度檢驗。檢驗結果發現,問卷數據內部一致性較弱,可能的原因為試點區宅基地改革措施落實效果好、信息宣傳到位,致使農民退出宅基地意愿較高、對宅基地產權認知更加完備;非試點區農民由于接觸宅基地改革信息較少,退出意愿偏低、對宅基地退出政策不了解,從而導致數據內部缺乏一致性。因此,分別對試點區、非試點區農民樣本數據進行信度檢驗。由表2可知,試點區與非試點區的農民退出意愿、所有權認知沖突、繼承權能認知沖突、抵押權能認知沖突和流轉權能認知沖突的克朗巴哈信度系數(Cronbach’s α)均達到0.8以上,各變量對應的測量題項的因素負荷量均在0.7~0.95,說明問卷數據劃分為試點區和非試點區后,各自具有較好的內部一致性,通過了信度檢驗。

表2 信度檢驗結果

四、實證分析及檢驗

因試點區與非試點區樣本同時投入模型分析時會出現數據信度和效度較低的情況,并且試點區與非試點區樣本容量差距較大,所以本文實證分析環節均采用非試點區農民樣本數據。

(一)實證分析結果

根據式2,本文采用Eviews7.2軟件對模型進行參數估計,估計結果見表3。經VIF共線性檢驗,VIF值為8.5(小于10),故斷定各變量之間不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Chi-Square檢驗結果表明,sig.值為0.032(小于0.05),表明模型通過方程的顯著性檢驗。同時,Hosmer-Lemeshow檢驗結果顯示sig.值為0.571(大于0.05),表明模型擬合情況良好。

表3 非試點區農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Logistic模型估計結果

(二)農民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

由表3可知,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負向影響農民宅基地退出意愿,與研究假說H1相符。樣本數據顯示,63.26%的被調查農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并且所有權認知沖突變量的系數為-0.397,表明錯誤的所有權認知會抑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這可能是因為農民沒有認識到宅基地為村集體所有,認為退出宅基地會導致房屋、宅基地等財產利益損失,而忽略退出宅基地有利于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維護合法的宅基地使用制度等公共利益。

(三)農民宅基地使用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

宅基地繼承權能認知沖突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對宅基地退出意愿具有負向作用,與研究假說H2相符。樣本數據顯示有70.03%的被調查農民認為宅基地可以繼承,宅基地繼承權能認知沖突的系數為-0.205,相較于所有權認知沖突和抵押權能認知沖突,影響程度較輕。具有宅基地繼承權能認知沖突的農民,認為退出宅基地不僅破壞了祖業,還讓子孫后代失去了生計保障。繼承祖業對于農民意義重大,為保證宅基地可以作為家族財產世代相傳,農民可能不愿意退出宅基地。

宅基地抵押權能認知沖突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系數為-0.364,接受假說H3。農民可能擔心一旦退出宅基地,不僅會失去以宅基地或房屋抵押獲取貸款或其他融資的權利,而且會面臨居無定所的風險,所以會更消極對待宅基地退出政策。

宅基地流轉權能認知沖突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對宅基地退出意愿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拒絕假說H4。流轉權能認知沖突的系數為0.586,是核心變量中唯一對宅基地退出意愿具有正向影響的變量。擁有戀地情結以及對退出宅基地有恐慌心理的農民若非迫不得已,一般不會流轉房屋、處置祖上傳下來的宅基地,但在宅基地有償退出的前提下,58%的被調查農民愿意退出宅基地①,期望獲得經濟補償和房屋置換。不愿意流轉宅基地的農民在有償退出政策引導之下,對流轉收益具有更清晰的認識,并且政府主導的宅基地退出形式使農民感知到公平交易,這將促使愿意城市化的農民自愿退出宅基地。

(四)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與宅基地使用權認知沖突的交互作用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

為了進一步分析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與宅基地使用權各項權能認知沖突的交互作用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筆者依次將“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宅基地繼承權能認知沖突”“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宅基地抵押權能認知沖突”和“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宅基地流轉權能認知沖突”交互項引入式(2),得到表4的回歸結果。依次引入交互項的目的在于分別討論所有權認知沖突與宅基地各項使用權能認知沖突,是否交互影響宅基地退出意愿。

表4 非試點區農民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和使用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交互影響

模型1引入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與宅基地繼承權能認知沖突的交互項,回歸結果顯示交互項x1×x2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產生顯著負向影響,表明二者之間會交互影響宅基地退出意愿。并且,所有權認知沖突的系數從原模型中的-0.397降至-0.508,這表示繼承權能認知沖突加劇了所有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抑制作用,其原因可能是農民默認宅基地可以繼承,會將宅基地視為私有財產,因此固化了宅基地私有化觀念。

模型2引入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與宅基地抵押權能認知沖突的交互項,回歸結果顯示交互項x1×x3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不顯著,說明這兩個變量對宅基地退出意愿沒有產生交互影響。其可能的原因是,持宅基地私有觀念的農民不愿意承擔失去宅基地的風險,從而拒絕抵押宅基地。

模型3引入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與宅基地流轉權能認知沖突的交互項,回歸結果顯示交互項x1×x4對宅基地退出意愿有顯著負向影響。并且,流轉權能認知沖突對所有權認知沖突起到拮抗作用,所有權認知沖突的系數從原方程的-0.397升至-0.236。導致所有權認知沖突負向影響變弱的原因可能是,認為宅基地不可以流轉的農民注重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不輕易退出宅基地。

模型4引入已建立的全部交互項,以此表示所有權認知沖突與使用權認知沖突的交互作用,回歸結果表明交互項x1×x2和x1×x4會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產生顯著影響,而與抵押權能認知沖突交互的交互項x1×x3不顯著,并且交互項系數與模型1、2、3中交互項系數相比,均變化較小??傮w而言,假說H5得到證實。

(五)穩健性檢驗

由于Logistic模型為單方程模型,在回歸分析過程中可能出現內生性問題和變量遺漏問題,并且考慮到宅基地退出意愿是雙因變量,因此本文將使用Biprobit模型替換Logistic模型,對原樣本數據進行回歸分析,以檢驗Logistic回歸分析結果的穩健性。

運用Biprobit模型對原變量進行回歸分析,輸出模型5。使用“是否知道‘一戶一宅’政策”替代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變量,“子女使用宅基地是否要繳納費用”替代宅基地繼承權能認知沖突變量,“是否能使用宅基地作為債務擔?!碧娲氐盅簷嗄苷J知沖突變量,“是否能將宅基地轉交給親友使用”替代宅基地流轉權能認知沖突,以上取值辦法均為:是=1,否=0。模型5和替換變量后的模型6估計結果如表5所示。

表5 非試點區農民宅基地退出意愿的Biprobit模型估計結果

表5結果顯示,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宅基地繼承權能認知沖突和宅基地抵押權能認知沖突均對宅基地退出意愿有顯著的負向影響,宅基地流轉權能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存在正向影響。替換變量前后的兩個Biprobit模型所得到的回歸分析結果較之Logistic回歸分析結果,顯著性水平雖有所變化,但影響方向未產生變化,證明研究結論具有穩健性。

五、結論與政策啟示

本文基于宅基地產權法律內涵與農民產權認知的偏差,理論剖析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的形成。同時,根據試點區與非試點區農民宅基地退出意愿和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的差異情況,實證分析非試點區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響,最后得出結論:試點區農民較之非試點區農民,更愿意退出宅基地,并且具有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的概率更??;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對農民退出宅基地意愿有顯著負向影響;宅基地使用權認知沖突對宅基地退出意愿存在影響,其中宅基地繼承權能認知沖突和宅基地抵押權能認知沖突對農民退出意愿有顯著負向影響,而宅基地流轉權能認知沖突對農民退出意愿有顯著正向影響;宅基地所有權認知沖突和宅基地使用權認知沖突形成的交互作用對宅基地退出意愿存在顯著負向影響。

為了促進農村居民自愿有序退出宅基地,筆者提出以下三點對策建議:

一是推廣試點區宅基地改革經驗。宅基地改革試點工作已經收獲一定成效,在現有的宅基地改革試點經驗基礎之上,歸納總結各試點區的宅基地退出辦法,形成體系化的宅基地退出策略。制定符合退出宅基地農戶利益的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依照區域發展水平,按照不同資源稟賦的宅基地進行差異化補償;建立退出宅基地的保障體系,構建完善的城鄉社會保障對接機制,解除農民退出宅基地的后顧之憂。

二是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權權能。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的存在,說明農民對宅基地產權相關法律規定認識不足,其根源在于相關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宅基地用益物權權能。因此,要從根本上消除法律規定的模糊性,為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提供確切的法律根據。在完善法律內容的過程中,適度考慮農民使用宅基地的非正式制度和傳統習慣,將法律的規范性和農村自發的宅基地使用秩序相結合,保障農民對宅基地的用益物權,創建新型農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建議拓展農村宅基地的財產功能,賦予農民流轉宅基地等用益物權權能;分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使用權,農民可行使單獨抵押房屋使用權的權利。

三是重視并化解宅基地退出過程中的農民產權認知沖突。地方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應通過政策宣傳、相關法律普及和產權知識教育等途徑,采用農民易于理解的方式糾正宅基地產權認知錯誤。例如搭建以村民事務理事會為核心的基層自治制度,克服宅基地退出過程中宗族勢力、傳統思想等問題的困擾,使農民正確認識宅基地權屬關系和宅基地用益物權的法律內涵,從而化解農民宅基地產權認知沖突。

注釋:

①“在宅基地有償退出的前提下,58%的被調查農民愿意退出宅基地”是調查結果顯示,讀者如有興趣,可向作者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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