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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期國有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的特征及其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
——以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為樣本

2021-04-09 08:33高岳華
就業與保障 2021年2期
關鍵詞:洛陽市仲裁爭議

文/高岳華

本文以洛陽市國有企業最集中的澗西區為切入點,依據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澗西法院)的數據,分析澗西法院近三十年的勞動爭議案件,總結此類案件發展變化、分析司法實踐中國有企業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現狀,指出涉及國有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的突出問題,并提供相應解決思路,以期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助力國有企業更好地改革發展提供參考。

一、澗西區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情況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早期勞動者與國有企業的勞動爭議大部分均是通過企業內部解決,或是通過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從20世紀90年代初國有企業改革以來,澗西區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是在1994年澗民初字第32號原告苗某等三人訴被告洛陽市通用機械廠一案,判決依據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01年澗民二初字第208號原告梁某訴被告洛陽工學院一案是1994年以來澗西區第一起非國有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2004年澗民一初字第274號原告丁某訴洛陽市益海豐商貿有限公司一案是1994年以來澗西區第一起民營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除上述兩起案件外2005年之前澗西法院受理的其他均為國有企業與勞動者間的勞動爭議案件。具體案件數如表1所示。

(二)案件數量的動態變化

從澗西區人民法院勞動爭議類案件的審理情況看,2011年之前年度內審理勞動爭議類案件數量較少,2012年審理案件數量出現第一次較大的增長,有54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件,占比達到65%,較之上年(2011年)的兩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件,數量和占比均有了較大增長,主要原因是在勞動2008年《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實施后,詳細規范的確立了勞動關系的內容、權利和義務,以及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而許多勞動者依然秉持著老式“全民工”的思維,包括很多企業也未能遵守法律規定,導致積壓的勞動關系糾紛在2012年開始出現較大增長,澗西區的此類問題在全國各地方均有體現,其主要原因是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修正后的《勞動合同法》,更完善地保障了勞動者的權利。

表1 澗西區法院勞動爭議類案件審理情況

2015年審理案件數量出現第二次較大的增長,主要原因是各地方基層人民法院很好的貫徹落實了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1]。此次改革具有重大意義,以往審查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案件在這之后都具有實質性審查的機會,2015起連續三年審理案件數量增加,至2017年達到最高值,這三年案件六成以上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被告一方主體多數為建筑工程類或地產開發類有限公司,集中體現了立案登記制度改革對“農民工討薪”案件帶來的重大影響。2018年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僅占到3成,勞動爭議類案件的整體數量也迎來“降溫”,至2019年數量趨于穩定。

二、澗西區法院國有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分析

(一)案件數量及主體方面的特點

由表1可知,2012年起,一方為國有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每年均在30件左右,但由于整體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多,占比趨于下降,一方面,比例下降反映出我國民營經濟從小到大、從弱到強,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另一方面,數量較為穩定反映出澗西區國有企業勞動者通過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澗西區國有企業大部分為制造企業,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過多種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共性問題,這些問題一直存在沒有很好地解決。近三十年的改革過程中,許多國有企業勞動者丟失了“飯碗”,盡管國家層面從制度上也配套出臺了相應的保障國有企業勞動者權益的制度文件,如勞社部《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等,但由于各個地方各個企業的情況錯綜復雜,許多情況無法找到對應的處理辦法,并且落實制度的過程中也缺少有效監督,勞動者權益被侵害后很難救濟。

(二)案件審理方面的難點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存在難度,如H某與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集中反映了審理此類案件的審理難點。案件經過如下:H某不服洛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向澗西法院起訴,原告H某請求依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河南省勞動廳《關于臨時工退休問題的復函》判決被告為原告辦理退休手續,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經濟補償,但一審澗西區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原告不服上訴至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依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作出民事判決撤銷一審澗西法院民事判決,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后,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再審,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二審民事判決,維持一審民事判決。

2001年9月再審申請人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請求洛陽市勞動局就此事向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請示該問題的處理辦法,得到復函“能否辦理退休問題,首先要看其用人單位是否按當時國家和我省制定的有關法規、規章招用人員,屬于合法用人的應辦理有關退休手續,否則不予辦理”,明確臨時工必須事先報送用工計劃,履行審批手續,嚴格規定用工期限及年齡等,從而得出不能辦理退休的結論。區、市兩級法院和勞動行政部門對此案均難以作出確定性評價結論,需請示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最終定奪。由此可見,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眾多,常出現相互抵觸的情況,且缺乏相關解釋,法院較難審理。

(三)勞動仲裁部門怠于履行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所謂“術業有專攻”,勞動仲裁程序應當在調解勞動糾紛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方面應當只是輔助性作用和把好最后一道防線。但在實際受理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常以不屬于受案范圍、超過訴訟時效等理由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中以屬于仲裁范圍的案件為主,只有其中一項不屬于仲裁范圍的情形,時效方面也不會考慮是否有中止或中斷的情形,并且缺少不予受理的合法性原因,出具的仲裁裁決書內容過于簡單,很少有實質性審查的內容。

三、勞動爭議糾紛的化解對策

(一)應完善相關勞動立法

雖然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以勞動法為核心,又有勞動合同、職業安全、勞動仲裁、勞動監察、社會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規的法律體系[2],但是仍有許多與上位法相沖突的法規、規章,這不僅浪費有限的立法資源,更會增加行政及司法部門化解糾紛的難度。因此,面對日益變化的社會發展環境,應盡快完善相關勞動立法,提高立法等級,盡可能以法律、法規形式取代規章、規定,以規范勞動立法避免立法上的沖突。只有做到維護勞動者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度化、管理體制規范化、政策法規一體化,才能有效保障勞動者權益在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不受侵害。

(二)勞動行政部門與法院加強溝通協調

勞動行政部門、法院兩個系統力量要加強溝通協調,促進裁決和審判過程的有機銜接。應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業務聯系平臺,解決案件處理過程中遇到的需要法院與勞動行政部門相互溝通的問題,確定對口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絡機制,對情況復雜和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加強有機銜接裁決和審判,進一步提高仲裁案件質量,逐步統一裁審受理范圍和法律適用標準,確保勞動行政部門與法院適用法律的尺度與標準相一致,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不斷攀升,且各種新型糾紛不斷涌現,為了更好地助力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本文以洛陽澗西區法院為研究對象,總結其勞動爭議案件發展變化,深入分析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現狀和突出問題,指出可以通過應完善相關勞動立法以及勞動行政部門與法院加強溝通協調等路徑解決上述問題,以期穩定勞動關系,促進國有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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