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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中原地區的城隍文化建構

2021-04-16 23:36張民服李穎驊
關鍵詞:城隍鄉約城隍廟

張民服 李穎驊

(鄭州大學 歷史學院,河南 鄭州 450001)

城隍信仰在我國歷史久遠,明清時期達到鼎盛時期。明初朱元璋將城隍祭祀列入國家祀典,朝廷對城隍祭祀進行了系統化規定,如官員上任、升遷必先敬謁城隍、每年春秋合祭城隍與風云雷雨山川神、祭厲邑壇主城隍神等,城隍神地位得到空前的提升。清代比附明代祭祀城隍。以黃河中下游地區為主體的中原地區與城隍文化的產生和發展有密切關系,城隍文化在中原地區的演變與發展尤為顯著。中原地區的地方官吏在迎合最高統治者對城隍的尊崇和倡導的同時,也利用城隍文化維護地方的管控與治理,采取各種措施,強化城隍文化原有內容或賦予城隍文化新的內涵。信仰城隍的民眾,也利用朝廷對城隍的尊崇,將民間的其它信仰雜糅其中,城隍文化的內涵不斷豐富、發展。本文以明清時期中原地區與城隍相關的社學、鄉約、救災、賑災、司法、訴訟、合祀、淫祀等現象為例,探討明清時期中原地區官民對城隍文化的共同建構。

一、明清時期中原地區教化內涵引入城隍文化

城隍神作為地方保護神本身并不具有教化百姓的職能,但明清時期隨著城隍祭祀列入官祀,每歲與其相關的祭拜絡繹不絕,祭祀期間民眾也圍繞城隍開展各類活動,如參與進城隍出巡并舉辦城隍廟會等。城隍廟成為城鎮以及周邊鄉村官民生活中頻繁進出的場所。地方官員利用城隍的影響力,將社學、義學以及宣講鄉約圣諭等地點設于城隍廟內,在利用城隍廟加強地方治理的同時賦予并強化城隍的教化作用。

社學是古代農村啟蒙教育的一種形式。明代各府、州、縣皆立社學,以教化為主要任務。清初令各直省的府、州、縣置社學,每鄉置社學一所,社師擇“文義通曉,行宜謹厚”者充補。社學數量的多少受制于城鄉里居的疏密,社學規模之大小則受制于城鄉人數的多寡。一般情況下,社學在城市或鄉村有自己獨立的場所,在中原地區,城隍廟則成了開展社學的重要場所。如在山東德州,“城隍廟添立義學一座,每歲修補由知州李天錫捐廉,支發有案”[1](P7509)。在濟南章丘,清康熙年間知縣將義學建在城隍廟東側,之后義學經過不斷的重修擴大為書院,“義學在縣治西城隍廟東,康熙三十五年知縣戴瑞建并置地二頃三十七畝零,考功司郎中邑人焦毓棟有記立石。乾隆十九年知縣張萬青重修,改名陽邱書院,道光七年知縣張廷鏡重修”[2](P161-162)。河南長垣縣“義學八處,一在城內城隍廟側”[3](P847)。沈丘縣“社學在城隍廟西房三間”[4](P114)。汝陽縣社學“在城隍廟西,知縣邱天英置”[5](P261)。蘭陽“新增義學城隍廟一處”[6](P174)。在儀封縣,“嘉靖二十五年,知縣谷鳳皆以學地許民筑室,納課移學城隍廟”[7](P130)。

社學中的學習對象多以兒童為主,將社學設于城隍廟,生徒們在學習社學所規定的知識之外,長期置身城隍廟之中,耳聞目染,自然就會對城隍神有所了解,加之參與祭祀城隍的活動,或多或少就會受到城隍文化的影響。地方官員將社學與城隍相關聯,借助城隍的神力,更能達到興教化、厚風俗的目的。

鄉約學習的對象是更為廣泛的民眾。鄉約制度具有教化百姓、穩定社會、約束不規的作用。明清時期最高統治者也十分重視鄉約制度。明代朱元璋以“圣諭六言”推行鄉約?!吧厦鼞舨肯铝钐煜旅?,每里各置木鐸一,內選年老或瞽者,每月六次持鐸徇于道路,曰:‘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盵8](P3677-3678)康熙時的《圣諭十六條》、雍正時的《圣諭廣訓》皆為清代鄉約宣講的主要內容?!邦C發直省督撫學臣,轉行該地方文武各官及教職衙門,曉諭軍民生童人等,通行講讀?!盵9](P315)從明清最高統治者推行鄉約的地點和內容來看,鄉約制度與城隍文化本無關聯,但是一些地方官員為了更好地貫徹和執行鄉約制度,借助了城隍神的威力,使鄉約與城隍產生緊密的聯系。中原多地均將鄉約所設在城隍廟中:汲縣,“鄉約所在府城隍廟前”[10](P151);葉縣,“鄉約所在城隍廟內”[11](P149);泌陽,“月朔望,于邑中城隍廟為鄉約所,以老成公正一人為約正,按期□所部民宣講”[12](P366)。鄉約設于城隍廟,更加強化了對民眾的教化功能,南樂縣志記載:“孔廟有修以崇正學,城隍有修以警愚俗,治教莫有大焉者也?!盵13](P278)一些地方官員在城隍廟中進行鄉約的宣講儀式,審理鄉約中的善行惡行,借助神道觀念移風化俗。人們頻繁參與鄉約活動,把對城隍敬畏之情和鄉約聯系起來,鄉約得到神明的護持,推廣更加順利,有利于被民眾認可、遵守。如儀封縣官吏將在明倫堂對學生的講書和在城隍廟的講約進行對比,認為城隍廟比文廟明倫堂等地更適合聚集鄉民進行教化?!班l約:講約讀法之遺也,其治宜于今,其風近于古??h官每遇朔望謁廟后,詣明倫堂講書,所以訓士子。講約,所以迪鄉氓,近亦有行之于明倫堂者,于義未協,蓋學宮為造士之地。講約則村農野老群至環集,教之以孝悌,課之以耕桑,城中廟宇、城外關廂,輪流宣講?!鹿惨姽猜?,知所遵守凡縣城廂及各大鄉鎮俱立講經之所?!究h講約之所,附城關廂六處,至期輪流,搭廠設案,城中城隍廟一處?!盵4](P294-295)淅川縣“講約:月之朔望日,于公所城隍廟設香案,文武宮俱至,公服禮生唱序班,行三跪九叩頭禮,興退,齊至講所,禮生唱恭請開講司講詣,香案前跪恭捧《圣諭廣訓》,登臺宣讀,畢禮生唱請宣講畢退。設約正一人,值月三四人,置二籍,德業可勸者為一籍,過失可規者為一籍,值月掌之月終,則告于約正而授其副,歲終匯冊報廳,以俟勸懲”[15](P164)。

鄉約有利于鞏固統治者的權威,加強對民眾的思想控制,成為地方官員施政的重要方式,也成為一些鄉居士紳進行地方自我管理的一種手段。地方官吏利用城隍對百姓的震懾力來增加鄉約的權威性,鄉約的推行借助了城隍文化的力量。城隍神享官方祭祀,既代表朝廷意志,又是庇佑一方民眾的保護神,受民眾崇祀。城隍廟作為官方祭祀場所,由官方組織修建、維護,將鄉約所設于城隍廟,使鄉約制度和城隍文化有機地結合起來,更加強化了教化百姓的功能。

二、中原地區城隍文化中救荒賑災內涵的強化

城隍作為地方保護神,承載著保佑一方土地風調雨順、五谷豐登的功能。明清時期,中原多地官員將用于積谷備荒、救濟賑災的常平倉、社倉、義倉、預備倉等常設置在城隍廟內及其周邊,既利用城隍神的威望方便收糧、管理,也進一步強化了城隍文化中救荒賑災的內涵。地方官吏將義倉設于城隍廟,城隍的救荒賑災功能也與鄉約制度中的內容契合。鄉約制度和義倉相結合,用倉收糧的機會,組織鄉民宣講圣諭,并依照鄉約對鄉民進行獎懲,通過義倉的方式傳遞其教化的思想?!凹尉赴四觐}準:每州縣村落為會。每月朔日。社首社正率一會之人、捧讀圣祖《教民榜文》申致警戒。有抗拒者、重則告官,輕則罰米、入義倉以備賑濟?!盵16](P248)山東夏津“明義倉三間,在城隍廟西”[17](P140)。濟南齊河“雍正八年建縣志云,預備倉在城隍廟東”[1](P1316)。河南柘城“社倉在城隍廟”[18](P654)。孟縣“勸捐社倉二所,一在城內城隍廟東凡十二間,一在城西十六里西虢村凡三間”[19](P376)。永寧縣“義社倉三座,一在城內城隍廟”[20](P948)。嵩縣“義社倉二座,一在城內城隍廟”[17](P949)。蘭陽“預備倉,舊在城隍廟左”[21](P153)。登封“城隍廟,預備倉西,趙興重修”[22](P55)。伊陽“常平倉,在城北街城隍廟東,舊名預備倉”[23](P173)。寶豐“勸捐社倉,分貯各里,由紳民等自行經理。寶一里社倉二座,寶一里在城關帝廟一座,在城隍廟一座”[24](P208)。

更有地方逢兇年災荒在城隍廟設置粥場,賑濟民眾。山東淄川縣志記載:“光緒元年、二年比歲大饑,請于邑宰偕諸紳富捐貲,于城隍廟內設廠煮粥兩次?!盵25](P208)在菏澤縣,“(乾隆)五十年,春無雨至于六月始雨,歲大饑。知縣王績著請賑設粥廠于城隍廟。窮民就食者五六千人,至明年五月止”[26](P829)。河南寶豐縣將官吏賑災的碑文立于城隍廟,“邵建封,四川富順舉人……萬歷己酉任。歲饑賑救,殫盡心力其倡義勸輸”[27](P812)。晚清《項城縣志》記載,張安雅在《答袁筱塢書》中提到河南饑荒期間城隍廟中煮粥救濟:“河朔三郡暨滎汜郾舞以西,流民提攜東徙道經里門者,自八月至今襁屬不絕,一路如此他路可知。其老弱不能外逃者,率皆淪為溝殍俟……尚有倉谷煮粥于城隍廟?!盵28](P1132-1133)信陽縣志中記載,咸豐年間邑紳樂善好施,“唐國鼎……性仁慈好施與。咸豐六年歲大饑,道殣相望,國鼎與邑紳稟承知州設粥廠于城隍廟”[29](P1111)。光緒年間,信陽粥廠仍設在城隍廟,“信陽向屬富庶之區,謀生較易……光緒三年,西北數省連年荒旱,饑民來信陽者無慮數萬人,地方官紳曾籌款辦粥廠二,一設于城內城隍廟,一設于東北鄉洋河鎮”[29](P398)。

明清官吏在城隍廟設糧倉積谷賑災,在潛移默化中將城隍威望和賑災救濟結合,使民眾產生敬畏感,不聽從管理的逆民被罰米入義倉,順應鄉約規則、聽從政府管理的民眾荒年能在城隍廟得到救濟。利用城隍信仰進行獎懲,在客觀上達到了勸善懲惡、整飭社會秩序、維護統治穩定的效果。解決自然災害對百姓造成的困難,地方官員在城隍廟開倉賑災,一方面突顯了城隍神的威靈,使普通的救災行為,增添了無限的神圣性,另一方面體現了城隍神與統治者的意志一致性,彰顯統治者地位的正統,以及“愛民”“仁政”的救災理念。由此,城隍文化中城隍神作為保護神的功能得以延伸,進一步演化為城隍神具有救濟賑災功能。

三、中原地區城隍文化中司法職能的強化

明代以前的文學作品中已有大量城隍神斷案的傳奇故事,但正史并未記載。直至明代初期,城隍參與斷案的事跡出現在方志中。明清官方賦予城隍神監察地方官吏的職能,繼而城隍參與司法斷案的職能進一步得以強化。

古代地方官員既要處理行政事務,也承擔司法審判工作。而民間傳統觀念中城隍神本是神界設立的地方守護神,普通百姓禮敬城隍,以求得庇護。地方官吏則將民間基層的司法、訴訟的實踐有機地與城隍崇拜相結合,在案件多發時便會考慮求助城隍。如山東長清縣志記載,明隆慶年間縣令斷案時常向城隍匯報,其德政深受下屬和百姓敬佩:“劉啟漢,邢臺人,舉人,有德政……隆慶間任知縣……聽訟若流、案牘無滯審、均徭詣城隍廟。里胥凜然,服其公且明焉?!盵30](P358)在河南鄢陵,官吏將命案減少歸功于禱告城隍?!巴魹殪湓?,予初蒞邑,命案甚多……明年春,率闔署齋戒、城鄉斷屠、作疏吿于城隍之神,自后命案漸稀……惟因事疏吿于城隍之神者向多?!盵31](P577-579)汝州官員深信城隍感應,遇見盜竊、越獄等案屢屢在城隍廟祈禱,并在破案后立下感應碑?!皶r州庫被盜,官銀苦鞠典守者弗及辯明,侯虔吁于神,不數日,有稚子郡戲于南城垜下,見一山鵲地走逐之幾步許,遂入隙穴,就其中捕鵲不見,因獲官封銀一包,執以聞于侯典守者,遂得宥。其罪賊囚越獄而走,眾意其遠竄無蹤,侯禱之,未浹旬不捕自獲,夫神之于,宋侯屢禱屢應,捷于影響,由是四民歌謠于野,官吏胥慶于庭,皆曰,神感郡守之誠而其神亦因致應而益靈也?!盵32](P343-346)官吏遇到疑難案件時,借助城隍威嚴,在城隍廟中審理案件,利用當事人懼怕城隍懲罰不敢弄虛作假的心理,查明案件事實?!度昴峡h志》記載:“王莊劉寬心家小康,惡族劉三乘夜偷殺其一家九口,而假以其族人面皮呈官報案,冒充原告求為寬心伸冤。知縣茫然莫知所措,向府請示。公知其中有詐,乃與縣計,入夜私進城隍廟內,高產堂皇發簽向縣提案。案到果疑為城隍陰審,劉三尤恐懼戰栗一一吐出實情,案遂結?!盵33](P292-293)

城隍神具有與地方官員共同承擔一邑之中伸善抑惡、澹災興福的責任。秦蕙田曾概括說:“則唯城隍……銜冤牒訴,辨讒曲直,疫病死亡,幽冥譴謫,麗法輸罪,亦莫不奔走歸命于城隍?!盵34](P1154)民眾認為城隍神作為保護的地方神靈,當曉陽間訟案真相。在遇到難以查明的案件時常在城隍廟中禱告,希望借助神力沉冤昭雪。如在修武縣,“正德十有四年冬十一月夜,有殺人者遷其尸埋之文廟西廡,童生見而怵焉,以吿眾趨視之,乃知程家子也。時領起運糧價故圖其財,云其家意夜與飲者并學宮之旁,三十余家訴于縣,縣貳不能決。眾且懼禱于城隍,未幾又訴于當道,懷慶府節推張公鞠焉僉曰,夜與飲者姬淸也,必殺之。不服眾,益懼號泣于城隍。日朝夕張公誘出贓物獄遂成。眾以神之佑”[35](P979)。民眾深信城隍神保佑一方安寧,可懲善揚惡,將案件查明歸功于城隍神感應。

四、合祀與中原地區城隍文化范疇的擴展

明清時期,城隍列入官祀,城隍祭祀由此系統化、正規化,成為中央對地方管控的一種形式,城隍神的人格化不斷削弱。洪武三年取消城隍諸神的封號?!敖褚艘拦哦ㄖ啤勤蛏裉?,一體改正……各處府、州、縣城隍,稱某府、某州、某縣城隍之神?!盵5](P1034-1035)城隍廟的建筑亦仿照地方官署的等級、規模及其什器配置,原先的城隍塑像則以木主牌位取代?!?洪武三年)六月戊寅,詔天下府州縣立城隍廟,其制高、廣各視官署廳堂,其幾案皆同,置神主于座,舊廟可用者,修改為之?!盵5](P1050)民間祭拜城隍與官祀不盡相同,出于祈福的功利心,民間對城隍的理解更加世俗。城隍神必須具有福佑生民的各種具體功能,在城隍廟所供奉的神位上,也出現了眾多能為民眾帶來現實生活利益和精神慰藉的人格化的神靈。尤其明中期以來,中原多地城隍廟經過不斷重修,不僅出現了官方禁止的城隍神像,也逐步出現了其它神合祀現象,這是城隍神功能擴展、泛化的具體表現。

首先,在城隍廟中出現了大量的官民合祭現象。城隍廟中合祀土地神、龍神、劉猛將軍甚至包公、皮場公等人物的現象在中原地區相當廣泛。明初曾劃定正祀范圍:“名山大川、圣帝明王、忠臣烈士,凡有功于國家及惠愛在民者,著于祀典,令有司歲時致祭?!盵16](P815)因此,八蠟、劉猛將軍、龍神、土地神等與城隍職能相關的神靈在無專屬廟宇的情況下出現在城隍廟中。

古代百姓認為城隍神與土地神有從屬關系,在中原地區的城隍廟中也多合祀土地神。山東濟陽“城隍廟內附土地祠……惟城隍廟曁土地祠以士庶信仰之故,不時修葺奉作一方保障”[39](P1733)。河南陳州“城隍廟在府治西南……弘治六年,知州倪誥所建土地祠、鐘鼓樓、牌坊、照壁墻”。永城“土地廟,在城隍廟內”[37](P581-582)。信陽“蒿林山都土地祠,本無山一名大馬廠,相傳以蒿蓋屋得名。在平昌關東六里,廟甚古,額曰天下都土地廟。明萬歷三十二年,張實重修正殿,都土地神,左有圣公圣母,右有土子土孫,又有三曹神,曁城隍、關帝等像”[29](P216)。

明清官方的祭祀中,城隍和風云雷雨、山川神合祀以祈禱風調雨順。清代,在城隍廟、龍神廟祈雨是常例,但是大多數城隍廟與龍神廟各自獨立。而在中原的一些地方則有龍神廟在城隍廟內的現象,如河南??h“城隍廟在城外山上。龍神廟在城隍廟內。有祈雨成功記載”。山東章邱縣“龍神祠在城隍廟內”[38](P184)。將龍神合祀于城隍廟中,更加凸顯了城隍神保佑風調雨順職能。

明清時期中原地區的蝗災嚴重,而糧食生產與民眾生活、國家稅收息息相關,是地方政務中的頭等要事,為此,一些地方將與蝗災相關的八蠟祠和劉猛將軍祠建在城隍廟內。如河南長葛“八蠟祠原在城隍廟,乾隆六年知縣許蓮峰修,乾隆九年預祭文致祭”[39](P87)。獲嘉“劉猛將軍廟在府城南關,雍正三年知縣高輯建獲嘉縣廟,舊附城隍廟內”[40](P663)。密縣“劉猛將軍祠在城隍廟內,雍正間奉文創建”[41](P156)。官員遇到蝗災,甚至會到城隍廟祈禱,并留下禱告文章。如河北廣平府志記載:“張耀,江夏舉人,康熙二十八年知永年縣,值大旱飛蝗徧野,捕之不勝。乃具牒禱于城隍廟,翌日蝗皆自斃。一時驚為神異?!盵42](P2777)山東《茬平縣志》記載:“張銓……回任寧陵時,值飛蝗入境,作驅蝗文禱于城隍廟,是夜大雨蝗皆溺死于河?!盵43](P474)

皮場作為明初朱元璋設立整治貪腐剝皮的場所,扶溝縣將皮場公祠建在城隍廟內,“皮場公祠,即靈貺侯,祠在城隍廟中”[44](P307)。武陟縣“包公祠,在城隍廟”[45](P404)。在城隍廟中祭祀皮公和包公,表達著警戒貪官、褒揚清官的意愿。

其次,在城隍廟中出現了大量的民間淫祀。明清時期,國家有明確規定不得擅自祭拜淫祠:“天下神祠不應祀典者,即淫祠也,有司毋得致祭?!盵49](P1306)國家規定的祭祀為正祀,不在正祀范圍內的民間祭祀則為淫祀。城隍祭祀為正祀,但在中原地區城隍廟中出現了大量的供奉民間信仰的神靈,淫祠合祀于城隍神廟的情況屢有發生。一些城隍廟有不享官方正祀的瘟神與城隍合祀。中原地區長期居全國政治、文化的中心,受中央的管控力度最大,因此,百姓往往是以國家祭祀為庇護,巧妙地將民間信仰的神靈供奉于城隍廟之中,以與城隍合祀的方式,保護不被官方認可的所謂的淫祀神靈。如此一來,既使地方官吏拆毀淫祠也不至于將城隍廟拆毀。如登封“城隍廟,在縣治西……為東西兩角門,門外西為瘟神殿,東為鐘樓”[47](P166)。宜陽縣“五瘟殿,在城隍廟內”[48](P335)?!皬V生殿,在城隍廟后樓東偏。魯斑殿,在廣生殿前。咽喉殿,在城隍廟內。五瘟殿,在城隍廟內?!盵48](P355)禹縣“城隍廟,官斯土者,歲時致祭,朔望展拜,罔敢褻越。余承之,禹郡下車謁見……又東西有兩神像,心竊疑之詢之,廟祝曰,此非城隍之神,裴山神也。裴山何神,曰,司痘之神也,民間嬰兒串痘疹皆祈禱于此”[49](P901-904)。

百姓根據日常生活需求,借雜神合祀城隍廟,賦予了城隍更多的功能。如山東菏澤“觀音觀在郡城隍廟……魯班廟在縣城隍廟內,灶王廟在城隍廟內”[26](P143)。長葛縣城隍廟在同治十二年重修后,出現了佛、道與眾多民間信仰神靈合祀的現象?!吧介T內東廊列望鄉,插蠟、確搗、磨研,鋸解金橋,勸戒賞善,察照,咽喉、筋骨、臟腑、財神、三曹等司,西廊列灶君、瘟神、閻羅、酆都、速報、現報、五道、即報、斗稱、寒冰、增福財神、賢孝、包公等祠。又北胥吏房,東西各三小間。又北戒心坊一座,又北正殿四楹,外有卷棚,站臺。殿中列城隍像,兩旁列牛首、阿旁諸神像。殿東偏廣生祠,兩楹西偏,火星祠兩楹,殿后閣五間東耳房,城隍眷屬,城隍行像閣東西有月門,閣東偏院玉廚祠,兩楹,祠南眼光殿,西偏院菩薩殿兩楹,羅祖殿兩楹,又西偏道房院兩處?!盵39](P83-84)城隍廟中不僅有與城隍司陰相關的望鄉、閻羅、酆都、城隍神、城隍眷屬等,也有灶君、瘟神、財神、包公等民間常見的神靈。甚至出現佛教菩薩、羅教的羅祖。城隍廟無疑成了淫祠甚至官方明令禁止的民間宗教的庇護所。

一些地方官員有時嘗試制止民間淫祀,但在特殊的情況下也會順應民情做出妥協。禹縣官吏認為在城隍廟祭拜痘神違制,但未敢拆毀,只是將其神像移入大殿西側?!坝嘤犉洳粋?,將遷神于他室,而改為寢宮?!谑歉钯菏壮?,鳩工庇材,移兩神女像另立祠于大殿之西以祀之?!盵49](P901-904)《郟縣志》記載,洪武三年城隍革去城隍神封號、塑像,城隍廟建置如公廨,城隍廟屏去雜神的規定,甚至否定城隍誕辰?!凹尉赋?,禮部尚書倪岳疏正祀,興言城隍本非人鬼,安得誕辰?”[50](P239)盡管官方多次反對,但迫于強大的民間風俗,依舊無法改變民眾對城隍神和雜神的祭拜?!八芟袢绻?,仍舊號稱顯佑伯,以三月十八日為誕辰,而東西廡諸司之神,塑像林立,揆之王制禮典,或以為非,然俗之所尚,故仍其陋云?!盵44](239)

再者,在城隍廟中出現了地方名臣的合祀。明清時期雖對淫祀有嚴格的規定,但對有功于國家的忠臣烈士仍加以祭拜,《明會典》載:“令有司時祀祀典神祇。其不在祀典而嘗有功德于民、事跡昭著者,雖不祭,其祠宇禁人毀撤?!盵16](P815)清代也有相關記載:“其祀典之可稽者,初循明舊,稍稍褒益之?!盵51](P2484)中原地區城隍廟中合祀的地方官吏多為明代受民眾愛戴的地方官員。一些官員因仁政廉潔愛民死后雖未設立專祠,但被奉祀在城隍廟中?;鶎庸賳T利用城隍廟合祀地方官吏以及與轄地相關的名人,借助城隍信仰與忠君愛國、廉政愛民的思想結合,用以教化百姓。如河北涉縣“陽公祠在城隍廟二門內,祀明令陽沖”[52](P160)。河南登封“邑令侯公生祠,公到任,祛民害省民財,節民力救民生,一以保民為心。故民感德爭立生祠以奉祀,耆老王文等立祠于東關,王廷玉等立祠于城隍廟右”[53](P59)。尉氏縣“楊祥……正德十六年任。政多仁恕,視民如傷,民甚愛戴之……卒于官,百姓如喪考妣,立像于城隍廟之西廊,歲時致祭不替”[54](P139)?!巴豕馇?,清慎廉明,厘剔時弊……士民感其德,邑東邑北俱立生祠……祠廢,像在城隍廟祀名宦?!盵55](P416)一些官員因在戰亂中保衛城池有功,也立祠城隍廟??汲恰皩O忠,考城人,明崇禎十三年,李自成攻汴……忠出迎戰,力竭陣亡,邑人義之,呼為孫將軍。清道光八年,知縣吳拱辰奉其主于城隍廟中”[56](P890)。許州“楊禮,臨潁人……有劉九兄弟剽掠一方,禮擒治之。死后士人為之立祠于城隍廟西廊,俗呼楊五廟”[57](P668)。一些志士為平息叛亂戰死,雖未在城隍廟立祀,但享城隍神主祭厲壇時的附祀,如項城“厲壇祀……附祀五人,以報捍衛之功焉,懷慶衛同知,劉公義勇,吳頂官舍,袁公,張公,信陽衛百戶景端。正德六年守備項城時,流賊剽攻城陷端死節焉,事聞贈昭勇將軍,指揮使附祀袁貴良少卿后之子,被流賊執不屈,而苑事聞附祀”[58](P172)。

一些地方官員也將與當地有淵源的歷史名臣在城隍廟立祠祭祀。如扶溝縣洧陽侯祠祭三國時期的名臣郭嘉,“魏封郭嘉為洧陽亭侯,祠在城隍廟中”[44](P307)。郭嘉與城隍信仰并無關聯,因其為歷史名臣,在當地城隍廟中專祠供奉??汲强h城隍廟中立于公祠供奉明將軍于謙?!皽[光緒十五年知縣郭藻為立碑紀其事,文曰,陽湖呂君耀輔攝考篆之……為前明于忠肅公祠。按《明史》載,公河南人……不言其發源何邑?!补簧论E較正史為詳,其系出考城,亦良確末載?!盵56](P585-587)新鄭城隍廟有明高拱祠,“高文襄公祠在北街城隍廟西,祀明大學士贈太師高文襄公拱?!膳c本邑先賢鄭子產、許魯齋媲美,二公皆有專祠,而高公止從享鄉賢典祀,無乃有闕乎,因詳請兩院題,準特祀永著為令典,仍準奉祀生員二名?!阌诿繗q春秋仲上戊日致祭”[59](P512)。山東曹縣的方志中甚至記載了庠生張籍生前受人尊敬,去世后化身為河南歸德府城隍的傳聞:“張籍,字二酉,庠生,榆林里人。天資慨爽志氣剛方,平生急公好義,能為人所不能,為士林胥敬禮之。臨終聞空中樂作,迎為歸德城隍,子孫歲時往祭,俱有靈應云?!盵60](P1227)類似的傳說雖然在明清小說中比比皆是,但因內容不可考,記錄在地方志中較為罕見。方志中評論此類事情多有傳聞,并且認為品德高尚的名人賢臣去世后成為一方城隍神、繼續保佑地方百姓的做法合情合理:“論曰,士有端方正直為一方所欽重,歿后傳為某邑城隍,其事蓋恒聞之。竊思幽明一理,幽暗中建官亦曰惟賢,豈光天化日狐鼠尙容混跡,固宜佩符魚擁鼎鐘循良傳,不能殫述名臣錄不及備登也?!盵60](P1227)

由此可見,明清時期的中原地區,城隍文化經官民的詮釋,城隍神作為地方保護神,除了官方賦予的監察斷案、祈風求雨的功能,也被民眾賦予了治病救人、保佑財產、保佑相關行業等神圣職能,城隍廟甚至成為其它民間宗教的庇護所。地方官吏一方面順應民風民情,一方面將本地官員和歷史名臣供入城隍廟,對城隍文化進行潛移默化的引導。這些地方官吏和名臣生前所為或和城隍神的職能契合,或在歷史上有較高的名望,均是一方民眾崇敬的楷模,在城隍廟立祠享受民眾和官方奉祀不僅深化城隍神御敵捍土、保護民眾的觀念,也為執政的地方官員作范例榜樣,官民同祭,利于借助城隍文化提高地方榮譽感,維護地區的穩定。

五、結語

古代中國上層意志往往無法直達基層社會,統治階層運用政治手段和精神手段維護社會的統治秩序,精神手段多以體系化的神靈信仰控制百姓的思想。城隍文化在明清時期達到頂峰,這和統治階級的重視并將其加以利用有密切關系。城隍神作為神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即具備安定地方的神性,明清時期城隍納入制度化的祀典崇拜,城隍廟代表政權統制的所在,官祀城隍是朝廷意志在地方的象征,城隍信仰不僅得到官方認證,也具有深厚的民眾基礎。中原地區受中央的管控力最強,中原文化長期居于正統文化地位,對偏遠地區具有較強的輻射力,因此明清時期城隍文化在中原地區的發展演變具有較高的探討價值。

明清期間隨著社學、鄉約制度的推行,城隍被官方賦予并強化了教化百姓的功能。社學、鄉約作為用于啟蒙、教化的重要組織形式,其活動地點設置于城隍廟中,民眾長期頻繁地在城隍廟學習聽講,進而對城隍文化耳濡目染,城隍掌管一方事務的形象深入人心。官方繼而增強城隍救濟百姓的功能,在城隍廟設義倉粥場,即肯定城隍的威嚴又借城隍神彰顯統治的正統地位,利用城隍信仰在客觀上達到了勸善懲惡、整飭社會秩序、維護統治穩定的效果。官吏將民眾日常生活中的司法訴訟與城隍崇拜相結合,在遇見疑難案件或案件多發時求助城隍,借城隍威嚴維護地方秩序。民眾認可城隍的司法斷案功能,一方面忌憚城隍威嚴服從地方治理,一方面遇到無法伸冤的不公事件時寄托于精神世界向城隍神控訴。政府利用城隍文化整頓地方吏治,起到維系封建法律和道德觀念,制約官吏、警戒百姓的功用。

城隍文化兼容民間與官方的雙重要素,在二者交疊的模糊地段亦有不同立場的各自表述。這體現在城隍文化的合祭與淫祭中。官方將與地域相關的歷史名人以及能彰顯忠孝、仁政愛民的官吏合祭于城隍廟,在管控力有限的基層借城隍的神性鞏固統治的正統,在潛移默化中教化引導百姓,維護社會安定。被官方賦予其功能的同時,城隍文化融入民眾的日常生活,各有所求的百姓賦予了城隍更多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職能,認為城隍可以懲戒貪官及保佑風調雨順、糧食豐收、身體健康等。城隍信仰世俗化,成為民眾參與政治空間的一種方法。明清時期官民對城隍信仰的建構,使其范疇更加豐富,形成了獨特的城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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