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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司法官產生及培訓機制

2021-07-16 08:16陳夢園
讀書文摘(下半月) 2021年4期

[摘? 要:司法是保證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要實現司法正義,就必須有高素質的司法官。因此司法官的產生和培訓機制在整個司法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研究如何改革司法官的產生和培訓制度,提高司法官的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已經成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理論命題。

關鍵詞:司法官;產生機制;培訓機制]

一、司法官的產生機制及評價

目前,司法官的產生機制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如美國部分州)的選舉制,即通過選舉從律師隊伍中產生檢察官、法官。另一種是以大陸法系為代表的養成制,即把司法官的培養看做是一個長期的技藝訓練和能力養成的過程,通過較長時間的技能和能力的培養,最終來選任相應的司法官,檢察官和法官皆如此。英美法司法官選舉制的特點是,注重遴選對象的法律實踐經驗,貫徹經驗、精英和年長的原則。其優點是能夠保證司法官隊伍的職業化水準和實踐工作經驗。大陸法司法官養成制的特點是,經過司法考試和專業培訓,讓符合一定條件的年輕人直接進入司法機構,隨著年齡、能力和經驗的提高,經推薦而逐步晉升。其優點是減少甚至消除司法職業本身存在的差異性,打造風格相近的法律職業共同體。

司法官主要指檢察官和法官,那么檢察官、法官的產生機制是否完全分開?對于這個問題,學界有很多不同認識。大陸法系國家普遍不區分檢察官、法官的產生,因為最終都是通過司法官研究所來產生相應的檢察官和法官,所以二者沒有單獨的訓練和養成的機制,屬于混合培養。檢察官、法官分別被任命之后,能不能相互調任?學界對此也有不同看法。一些學者認為檢察官、法官可以相互調任工作,理由如下:一是檢察官、法官都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二是有利于檢察官、法官轉換角色,積累不同的司法經驗,三是有利于統一的法律人才體系的構建。另一些學者則認為檢察官、法官不可以相互調任工作,理由是檢察官和法官的工作性質完全不同,不能相互調任。

二、司法官的職業培訓機制

司法官職業培訓,是指國家為了提高司法官的職業技能和職業素質,通過各種方法和路徑,對司法官開展理論和業務方面的培養和訓練。馬克斯·韋伯認為:“西方存在兩種法律教育方式,即經驗的法律教育和理性的法律教育?!睋?,可將司法官的職業培訓機制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官職業培訓模式。另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司法官職業培訓模式。

(一)法國對司法官的培訓

法國司法官的培訓由司法官學校負責,司法官學校由司法部設立,每年有700萬歐元經費作為培訓經費。法國的司法官培訓內容分為預備司法官的準入教育和在職司法官的繼續培訓兩大部分。法國對司法官的培養不直接依賴于大學的法學教育,大學法學院的畢業生畢業后不能直接上任從事司法職業。因此,在實現從法律專業學生到司法官的角色轉換過程中,國家司法官培訓學校成為連接二者之間的“橋梁”。

首先是預備司法官的職業培訓。國家司法官培訓學校根據全國司法官的缺額情況,從法律專業畢業生和有志于從事司法職業的其他人員中選拔人才,成為司法官。上述人員必須先通過嚴格的統一考試,在被錄取后,然后成為法國司法官學校的學員,并接受為期31個月的強化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相關理論課程的學習和一定時期實務工作技能的實習。其次是在職司法官的業務培訓。包括但不限于:培訓新的司法理論和職業技能、討論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現實緊迫的問題、加強與各合作部門的交流溝通等方面。

(二)英國、美國對司法官的培訓

對司法官的培訓,英國實行的是一種師傅帶徒弟式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傳授模式,其特點就是將法律作為工藝,對法律從業者進行經驗性訓練。對司法官的培訓,美國實行的是將大學法學院的法律教育與職業培訓相結合的模式,目的是提高學生解決法律實務方面問題的能力。這與我國大學的法學教育有明顯區別,我國大學法學院本科教育是法律通識教育,美國大學法學院教育是法律職業教育。

三、關于我國司法官產生與培訓機制的構想

(一)嚴格司法官準入制度

司法官必須經過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具有本科以上法律碩士學位,并且通過了國家規定的司法考試。要成為一名合格的司法官,首先必須具備比較豐富的法律知識,要有所知,所以法律學位代表著對法律系統知識的一種全面掌握。其次,司法考試是對法律知識在實踐中運用的一次初步的檢測,但是光有知識有學位不夠,能不能適應司法的實際工作的需求,要通過司法考試來進一步檢驗能力。從2002年起,我國開始實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近幾年,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在司法資格考試層面上,要求越來越嚴,這也是逐步在向德國、日本的司法官養成機制學習。

(二)建立統一的司法官職業培訓機制

根據前文所述,實踐中存在檢察官、法官之間互相調任工作的事實。檢察官、法官甚至律師職業角色之間的互換性,恰恰表明司法官這個職業的養成背景和機制,是一脈相通的。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建立了司法官及律師的職前統一培訓制度,其負責司法官職業培訓的司法官訓練所,培養和訓練檢察官、法官的課程都是一樣的,其目的是增加個人對于司法這個職業的了解的全面性,培養全面的能力。而反觀我國培養機制下的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行業,實行各自獨立的職前培訓機制,司法官職業群體與律師職業群體之間缺乏其他有效的互動交流途徑。典型的例子,我國法官普遍缺乏對于檢察官的角色理解和體驗,這種職業的隔閡和思維差異一旦形成后,很容易引發檢法沖突。因為不了解檢察官這個職業的特點,就會覺得檢察官是不是在濫權?同時檢法的分離,也導致法官對很多相關的司法技能缺乏了解和掌握,典型的是大多數法官都缺乏偵查的知識,這影響到法官在法庭之上調查事實的能力。因此,建立統一的司法官職業培訓機制,實行共同的訓練方法和內容,有利于塑造高度相似的職業群體,這就是所謂的法律職業共同體。這樣可使二者在共同研習的過程中,相互了解各相關領域的專業法律課程及業務分工,對整體的司法業務產生共識和凝聚力。因此,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部應當統籌協作,盡快建立統一的司法官職業培訓機制。

(三)健全司法官培訓制度內容

相比較而言,我國的司法制度情形與大陸法系國家更為相似,因此司法官的職業培訓制度主要應當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成功做法。健全司法官培訓制度內容,不斷增進司法官獨立思考能力,提高他們認識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敏銳性。

健全司法官培訓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

1.推行預備司法官入職前培訓制度。根據德日的司法官養成機制,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學生,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或司法官學院的考試,進入司法官學校學習兩年半左右,考試合格者,才能宣誓就職,真正當上檢察官、法官。我們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實行“法官教法官”、“檢察官教檢察官”的培訓模式,讓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司法官來指導資歷相對較淺的年輕司法官,幫助其在盡短時間內提高司法實戰經驗,適應司法工作對其的客觀要求。具體來說,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領導下,在各省、市設立司法培訓所,對新招錄進來的“準司法官”進行1~2年的帶薪入職培訓。

2.推行在職司法官繼續培訓制度,包括職業晉升培訓制度和業務能力培訓制度兩大部分。職業晉升資格培訓制度,是指在職司法官從低到高的職位晉升,必須通過規定的課程學習與職業培訓,最終考試合格者方能取得晉升資格。業務能力培訓制度,是指在職司法官每年必須接受一定時間的培訓,學習新的法律和知識,研討新出現的社會問題,使之具備與其職業相適應的職業素養。

四、結語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說:“一次不公正的 (司法) 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庇纱丝梢?,司法官的司法行為具有重大的社會影響。通過考察分析國外的司法官制度,分析我國現行司法官產生和培訓機制的缺陷與不足,并結合我國國情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有利于我國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司法官隊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及司法的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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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陳夢園,女,四川眉山人,在讀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

四川大學法學院? 6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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